新舊《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比較與會計核算
五、新舊《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比較與會計核算
第一章《總則》
新第一章《總則》 | 舊第一章《總則》 | 差異 | ||
第一條 | 為了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事業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則。 | 第一條 | 為了規範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事業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則。 | 強調財務監督 |
第二條 | 本規則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 第二條 | 本規則適用於各級各類國有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 規範範圍擴大到非國有事業單位 |
第三條 |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 第三條 |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 沒有變化 |
第四條 |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 第四條 |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 強調(1)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和嚴格執行預算,(2)實施績效評價,(3)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4)防範財務風險。 |
第五條 | 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 第五條 | 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 沒有變化 |
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
新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 | 舊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 | 差異 | ||
第六條 | 事業單位預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 第六條 | 事業單位預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 強調事業發展目標。 |
第七條 | 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餘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事業單位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非財政補助收入大於支出較多的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 第七條 | 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事業特點、事業發展計劃、事業單位收支狀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可能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少數非財政補助收入大於支出較多的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 注重事業單位的資產狀況,加強了非財政補助收入的管理。 |
第八條 | 事業單位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結轉和結餘情況,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事業單位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 第八條 | 事業單位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事業單位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 強調了以前年度結轉和結餘情況。 |
第九條 | 事業單位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稽核彙總報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稽核彙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式稽核批覆後執行。 | 第九條 | 事業單位根據年度事業計劃,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稽核彙總報財政部門核定(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彙總報財政部門稽核批覆後執行。 | 強調事業發展目標、預算編制的規定、法定程式稽核。 |
第十條 |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准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事業單位應當報主管部門稽核後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 第十條 | 事業單位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但是,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事業單位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調整預算;非財政補助收入部分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 強調了預算的嚴格執行,對非財政補助收入做出明確界定——;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 |
第十一條 | 事業單位決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 無此項規定 | 強調事業單位決算工作 | |
第十二條 |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稽核彙總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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