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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中級經濟法》

200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中級經濟法》

考前補充資料

1.北京的甲公司和上海的乙公司於2002年4月1日在天津簽訂了一份100萬元的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甲公司應當在2002年5月1日之前在天津向乙公司交貨,乙公司在5月10日前付款。4月30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交貨,但乙公司拒絕支付貨款。經交涉無效後,甲公司準備對乙公司提起訴訟。

要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甲公司應當在什麼時間之前提起訴訟?並說明理由。

(2)甲公司可以在何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說明理由。

(3)如果乙公司對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拒絕執行的,甲公司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有多長?並說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應當在2004年的5月10日前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買賣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2)甲公司可以向上海或者天津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申請執行的期限為6個月。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雙方均是法人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6個月。

2.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投資設立了一家商品貿易有限責任公司。2006年2月12日,該五人訂立了發起人協議,具體內容如下:該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100萬元,其中甲擬出資20萬元人民幣,乙擬以廠房作價出資20萬元,丙擬以智慧財產權作價出資30萬元,丁、戊分別擬以勞務作價出資為10萬元、20萬元。公司首次出資15萬元,其餘部分在公司成立後的2008年12月31日前繳足。公司名稱為北京東亮商品貿易公司。委託甲辦理公司的申請登記手續。

2006年2月20日甲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登記駁回通知書》,並說明理由。後經甲與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糾正。2006年3月6日,甲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了標明簽發日期為2006年3月1日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甲認為,依照法律規定,公司成立應當公告,於是於2006年3月10日發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後,甲主持首次股東會,並對公司的生產經營作出決議。

2006年3月20日,庚打算加入該公司並擬投入10萬元,經股東會決議,有代表60萬元的股權的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增加註冊資本,於是庚加入到該公司。

2006年4月,甲要求轉讓出資給王某,甲於2006年4月5日以書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東發出書面徵求意見的通知。丙表示同意,庚在當日收到後,未予答覆。丁、戊稱無所謂,但並不反對。乙以前曾與王某共過事有過恩怨,故堅決反對,但出價不如王某高。2006年5月10日,甲將出資轉讓給王某,並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乙不服,認為這是甲故意跟自己過不去並認為轉讓無效。

根據上述材料,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丙、丁、戊訂立的發起人協議中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地方有哪些?

(2)甲認為,按照法律規定東亮公司成立應當公告,甲的觀點是否正確?為什麼?

(3)本案中的東亮公司成立的日期應當是哪一天?如果東亮公司認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做法不合法,那麼東亮公司享有哪些救濟的權利?

(4)公司成立後的首次股東會的召開程式是否合法?為什麼?

(5)公司成立後,庚加入該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有效?為什麼?

(6)甲將其股權轉讓給王某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麼?

【答案】

(1)發起人協議中有三點不合法:第一,公司的出資方式中,不允許以勞務作為出資;第二,公司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第三,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2)甲的`觀點不正確,公司成立無須公告。

(3)公司成立之日為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即2006年3月1日。工商登記機關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的,應當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不合法。有限責任公司的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因此,本案中應由丙召集和主持。

(5)決議不合法。庚加入該公司,股東會進行決議的事項屬於特別事項,所以要經過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而本案中同意的只佔60%,尚未達到法定數額,因此,庚不能加入該公司。

(6)甲將其股權轉讓給王某的行為有效。因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本案中,甲書面告知其他股東後,庚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視為同意轉讓。所以,丙、丁、戊、庚四人都是同意甲轉讓股權的,即使乙不同意,但乙的出價又不如王某高,所以乙不享有優先購買權。因此,甲可以將其股權轉讓給王某。

3.甲、乙、丙擬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該公司章程草案有關要點如下:

(1)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為600萬元。各方出資數額、出資方式以及繳付出資的時間分別為:甲出資180萬元,其中:貨幣出資70萬元、計算機軟體作價出資110萬元,首次貨幣出資20萬元,其餘貨幣出資和計算機軟體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乙出資150萬元,其中:機器裝置作價出資100萬元、特許經營權出資5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繳足;丙以貨幣270萬元出資,首次貨幣出資90萬元,其餘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付100萬元,第3年繳付剩餘的80萬元。

(2)公司的董事長由甲委派,副董事長由乙委派,經理由丙提名並經董事會聘任,經理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時,出資各方行使表決權的比例為:甲按照註冊資本30%的比例行使表決權;乙、丙分別按照註冊資本35%的比例行使表決權。

(3)公司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時,出資各方按照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的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公司分配紅利時,出資各方依照以下比例進行分配:甲享有紅利25%的分配權;乙享有紅利40%的分配權;丙享有紅利35%的分配權。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成立前出資人的首次出資總額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公司出資人的貨幣出資總額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甲以計算機軟體和乙以特許經營權出資的方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並分別說明理由。甲、乙、丙分期繳納出資的時間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分別說明理由。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在公司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

(3)公司章程規定增加註冊資本時,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是否違反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分紅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

(1)公司首次出資總額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而本題股東首次出資僅為110萬,未達到20%的限額,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公司出資人的貨幣出資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本題中三位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共340萬,已超過了30%的最低限額。

甲以計算機軟體出資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股東可以以智慧財產權進行出資,而計算機軟體屬於著作權。

乙以特許經營權出資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根據公司法,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商譽、特許使用權出資。

甲和乙分期繳納出資的時間均符合法律規定,而丙分期繳納出資的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股東分期繳納出資的,其餘部分股款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甲、乙的股款都在兩年內繳足,而丙則拖到了第三年。

(2)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符合公司法規定。根據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的比例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故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可對股東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的比例作出規定。

(3)公司章程規定增加註冊資本時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分紅比例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

4.甲公司是由自然人乙和自然人丙於2002年8月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2006年4月,甲公司經過必要的內部批准程式,決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報送有關檔案,報送檔案中涉及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上市的方案要點如下:

(1)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經過審計後的財務會計資料顯示:註冊資本為5000萬元,資產總額為26000萬元,負債總額為8000萬元;在負債總額中,沒有既往發行債券的記錄;2003年度至2005年度的可分配利潤分別為1200萬元、1600萬元和2000萬元。

(2)甲公司擬發行公司債券8000萬元,募集資金中的1000萬元用於修建職工文體活動中心,其餘部分用於生產經營;公司債券年利率為4%,期限為3年。

(3)公司債券擬由丁承銷商包銷。根據甲公司與丁承銷商簽訂的公司債券包銷意向書,公司債券的承銷期限為120天,丁承銷商在所包銷的公司債券中,可以預先購入並留存公司債券2000萬元,其餘部分向公眾發行。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是否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資格?

(2)甲公司的淨資產和可分配利潤是否符合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並分別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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