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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願不籤合同用人單位有責任嗎

員工自願不籤合同用人單位有責任嗎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員工自願不籤合同用人單位有責任嗎,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員工自願不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不能免責,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用工,將要承擔較大風險或責任,主要包括:

  (1)未滿1年的,按月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這就是說,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未籤合同的,從第2個月開始每滿1個月就應支付雙倍工資,最多要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2)應在1年內終止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支付雙倍工資的同時應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合同,如果勞動者仍不願簽訂的.話,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1個月或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3)不籤勞動合同的期限滿1年的,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仍應補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就是說,自用工之日起在1年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的,就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負有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

  (4)不補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按月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可見,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國家強制性規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履行該義務就要承擔上述不利後果。由於勞動者自願不籤合同的宣告違反了法律規定,是無效的,因此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無論勞動者是否自願不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的不利後果都由用人單位承擔,而且代價很大。

  因此,遇到員工不願籤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解釋清楚法律規定,依法在1個月內簽訂。對仍然不願籤的勞動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這樣就可避免上述一系列不利後果。

  沒有和企業籤勞動合同怎樣確定勞動關係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如果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除此之外,還可參照下列情況認定勞動關係:

  (1)工資支付憑證或職工工資表;

  (2)工作證、服務證等能證明身份的證件;

  (3)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由此可見,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必要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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