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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職調查報告

【熱】盡職調查報告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報告的用途越來越大,其在寫作上有一定的技巧。一起來參考報告是怎麼寫的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盡職調查報告,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盡職調查報告1

  (一)業務調查

  業務調查主要包括分析公司所處細分行業的情況和風險,調查公司商業模式、經營目標和計劃。

  1.行業研究:透過蒐集與公司所處行業有關的行業研究或報道,與公司管理層交談,比較市場公開資料,蒐集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發展規劃、行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範xxx檔案,以及主辦券商內部行業分析師的分析研究等方法,審慎、客觀分析公司所處細分行業的基本情況和特有風險(如行業風險、市場風險、政策風險等)。

  2.公司產品考察:透過與公司經營管理層交談,實地考察公司產品或服務,訪談公司客戶等方法,調查公司產品或服務及其用途,瞭解產品種類、功能或服務種類及其滿足的客戶需求。

  3.關鍵資源調查:透過實地考察、與管理層交談、查閱公司主要智慧財產權檔案等方法,結合公司行業特點,調查公司業務所依賴的關鍵資源。

  4.公司業務流程調查:透過查閱公司業務制度、實地考察企業經營過程涉及的業務環節、對主要供應商和客戶訪談等方法,結合公司行業特點,瞭解公司關鍵業務流程。

  5.公司收益情況調查:透過查閱商業合同,走訪客戶和供應商等方法,結合對公司產品或服務、關鍵資源和關鍵業務流程的調查,瞭解公司如何獲得收益。

  6.公司趨勢調查:透過與公司管理層交談,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重大業務合同等方法,結合公司所處行業的發展趨勢及公司目前所處的發展階段,瞭解公司整體發展規劃和各個業務板塊的中長期發展目標,分析公司經營目標和計劃是否與現有商業模式一致,提示公司業務發展過程跌主要風險及風險管理機制。

  (二)公司治理調查

  1.瞭解三會:透過查閱公司章程,瞭解公司組織結構,查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有關檔案,調查公司三會的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說明上述機構和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關注公司章程和三會議事規則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建立健全投資者關係管理制度,是否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糾紛解決機制。

  2.董事會對治理機制的評估:公司董事會對公司治理機制進行訴訟評估,內容包括現有公司治理機制在給股東提供合適的保護以及保xxx股東充分行使知情權、參與權、質詢權和表決權等權利方面所發揮的作用、所存在的不足及解決方法等。

  3.公司董事監事調查:調查公司董事、監事的簡要情況,主要包括:姓名、國籍及境外居留權、xxx別、年齡、學歷、職稱;職業經歷(參加工作以來的職業及職務情況);曾經擔任的重要職務及任期;現任職務及任期;本人及其近親屬持有公司股份的情況;是否存在對外投資與公司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

  另外,還包括xxxxxx調查、同業競爭調查、政策制定執行情況調查、管理層誠信調查。

  (三)公司財務調查

  1.內部控制五要素調查:透過考察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控制活動與措施、資訊溝通與反饋、監督與評價等基本要素,評價公司內容控制制度是否充分、合理、有效。

  2.財務風險調查:根據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分析公司最近兩年及一期的主要財務指標,並對其進行逐年比較。

  另外,還包括應收賬款調查、存貨調查、公司投資調查、固定資產與折舊調查、無形資產調查、資產減值準備情況調查、歷次評估情況調查、應付賬款調查、收入調查、成本調查、費用調查、非經常xxx損益調查、鼓勵政策調查、合併財務報表調查、關聯方及關聯關係調查、審計意見及事務所變更調查。

  (四)公司合法合規調查

  主要包括:公司設立及存續情況調查、重大違法違規調查、股權情況調查、財產合法xxx調查、重大債務調查、納稅情況調查、環境保護產品質量、技術標準調查等等。

盡職調查報告2

  一、目標

  作為投資決策的依據,法律盡職調查的目標是調查目標公司是否存在潛在債務以及其他潛在的風險。發現風險是盡職調查的基本目標。

  二、發現問題的處理

  盡職調查報告不是流水賬,除了把調查結果描述外,更重要的是發現問題,分析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同時要判斷該問題對是否投資以及交易結構的影響。

  在盡職調查之前,投融資雙方一般會初步討論交易結構。因尚未對目標公司進行法律、財務、業務等盡職調查,原定交易結構不一定合理。一般情況下,需要根據盡職調查結果調整交易結構。

  盡職調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通報給投資方和融資方,要求給出解釋、採取補救措施或提出解決方案。可以以表格的形式將問題表示。如下:

編號


主要問題


風險


解決方案


備註


1


目標公司實際經營地址與登記地點不一致


被工商部門處罰(可列明處罰依據)


目標公司向工商局備案



2


目標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工資基數與真實工資不一致


可能會被社保局或員工要求補繳社保費


屬普遍現象無法解決。



3


專案未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開工


可能被徵收土地閒置費,甚至被收回土地


與當地國土局和園區管委會協調,取得諒解



4


目標公司名下土地沒有交完出讓金,未辦《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要繳納滯納金,甚至被取消出讓


融資方承諾儘快籌集資金繳納,並與當時國土局協調,取得諒解。



  三、盡職調查的重點

  1、根據投資方的意圖確定調查重點。如果是看中了目標公司的土地,就要重點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是否合規;如果看中了目標公司的團隊,就要重點調查目標公司管理團隊和技術人員的素質、待遇、合同情況等。

  2、根據目標公司的性質和所屬行業,確定調查重點。

  一般而言,製造業的出資和資產、債務、重大合同以及環保等是重點;商貿、服務業的品牌、團隊、渠道等更為重要。

  3、對於特點調查事項,要確定重點關注事項。如,對於目標公司對外簽署的合同,除了關注合同條款的合法、合理性、違約責任等情況,應重點關注:

  (1)關聯交易,利益輸送;

  (2)過分依賴某一供應商或銷售客戶;

  (3)與某些客戶合作期限較長;

  (4)借出款項的合同、原因、利率;

  (5)借入款項的合同是否有賬外利息支出等。

  四、合理要求及運用目標公司及其股東的陳述與保證

  目標公司及股東陳述與保證例項:

  創始股東與公司的陳述和保證

  自本協議簽署日(包括本協議簽署日)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創始股東與公司共同並連帶地向投資者做出如下陳述和保證,並確認投資者對本協議及其他交易檔案的簽署依賴於該等陳述與保證在所有方面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如果違反了任何一項陳述與保證,公司和創始股東應對因此給投資者導致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公司為根據中國法律合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2、創始股東為中國公民。公司和創始股東根據中國法律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簽署本協議以及其作為一方的其他交易檔案和履行交易檔案下的義務。

  3、公司和創始股東已有效簽署本協議以及其作為一方的其他交易檔案。公司和創始股東已經就其簽署、交付和履行上述檔案及履行其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取得所需的一切的授權、許可和批准(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內部授權)。公司和創始股東能夠合法訂立本協議、其作為一方的其他交易檔案及履行其在交易檔案項下的義務。公司和創始股東在本協議及其他交易檔案項下的義務及責任合法、有效且可被強制執行。

  4、公司和創始股東簽署、交付和履行本協議、其作為一方的其他交易檔案及交易檔案項下的權利義務,不會違反中國法律;不會違反公司的章程或其他組織檔案;不會違反公司或創始股東有約束力或適用的法院判決、裁定、仲裁庭裁決、行政決定、命令;不會違反公司或創始股東為簽約一方的任何檔案、合同或協議,或對其或其資產具有約束力的任何檔案、合同或協議;不會導致違反有關向公司頒發的任何批准的授予和/或繼續有效的任何條件;不會導致向公司頒發的任何批准終止、被撤銷或附加條件。

  5、公司擁有從事主營業務所需要的全部政府部門和第三方批准。該等批准都具有完全的效力和約束力,合格通過了就該等批准所要求進行的年檢等各種檢驗,不存在任何可能導致該等批准被撤銷、被吊銷、被限制、無法續期或失效的情形。公司一直遵守該等批准的規定,沒有在任何方面存在違反該批准的事項,從未收到任何政府部門的書面或口頭通知,告知其違反了任何該等批准項下的任何規定。公司從未從事任何無適當批准的經營活動。

  6、公司的股權之上未設定任何抵押、質押或其他權利負擔。創始股東合計持有公司100%的股權,並且分別對該等股權具有完全和排他的所有權和處分權。除本協議明確約定的投資者享有的權利以及股東協議規定的“未來員工期權股權”以外,在公司的任何註冊資本上不存在任何優先認購權、可轉換證券、或其他未行使的權利、增發股權承諾,從而使創始股東或公司承擔或可能承擔出售或增加公司的任何註冊資本的義務。公司的股權不存在任何現有或潛在的法律糾紛或爭議。創始股東之間或創始股東與第三方並無簽訂或達成任何關於公司股權或股東權利的法律檔案。

  7、公司的帳簿齊全、記錄完備。創始股東和公司已經向投資者提供自公司成立以來截至20xx年3月31日(“資產負債表截至日”)的財務報表(“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採用中國會計準則來編制,包含公司所有相關和實質的財務資訊。財務報表在其各自的日期所披露的公司的財務資訊在各方面均是真實、準確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虛假成分或誤導性陳述,並且符合中國通用的會計準則。公司沒有任何未記錄在案的資金、資產或負債,不存在任何帳外費用或支出,並且所有法人資金的累積和/或使用都在該財務報表中得到了完全和適當的反映。財務報表中所包含的資產負債表(“負債表”)包括了對截至資產負債表截至日止的公司所有已經發生和合理預見將要發生的貸款、債務、負債、擔保和其他或有債務的完整且準確的描述。除負債表中反映的債務之外,公司沒有任何性質的任何債務存在,無論是否為已產生的、確切的、或有的,且不論是否已到期或將到期。公司不存在任何的或有負債,未擔任創始股東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任何負債的擔保人、賠償人、保證人或其它義務人,並且沒有為創始股東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債務或利益提供任何擔保。從資產負債表截至日至交割日,公司未產生任何非正常營業過程中產生的貸款、債務、負債、擔保或其他或有債務。

  8、除本協議所規定的本次增資以外,公司自資產負債表截止日之後並無以下情況發生:

  (1)公司體現在財務報表中的任何資產、負債、財務條件或經營結果的變化,但在正常營業過程中產生、且不會引起重大不利影響的變化除外;

  (2)任何會引起對公司重大不利影響的損害、損失,不論是否經過投保;

  (3)公司對其有價值的權利或其重要債權的任何放棄或豁免;

  (4)任何對權利負擔、權利要求、或權利限制或對公司付款義務償付的清償、解除,但在正常營業過程中產生、且不會引起重大不利影響的除外;

  (5)公司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任何重大運營性資產;

  (6)約束或針對公司或其資產的合同或協議的重大變更;

  (7)任何有關管理團隊、核心員工、董事或股東的薪酬安排或協議的重大變更;

  (8)任何核心員工的辭職或終止與公司的勞動關係;

  (9)公司對其任何重要財產、資產的抵押、質押、轉讓或擔保、留置;

  (10)公司向其員工、管理團隊、董事或前述人員的關聯方(定義見下)支付任何預付款、提供貸款或擔保,但支付差旅費以及其他正常經營過程中的費用除外;

  (11)任何對公司註冊資本的分紅、預留、繳資或其它分配,或直接間接地贖回、購買、收購、增加或減少公司股權;

  (12)任何根據合理預期將會引起重大不利影響的公司資產的出賣或轉讓;

  (13)任何其他根據合理預期將可能對公司導致重大不利影響的不論何種性質的事件或情況;以及

  (14)公司做出如本第4.1.9條所列事項的任何安排或承諾。

  9、公司不擁有任何不動產。公司就所有使用的不動產均已經合法簽訂租賃合同,該等租賃合同是合法、有效、有約束力及可執行的,不存在違約情況。

  10、公司合法擁有從事主營業務所必需的無形資產包括財務報表中反映的全部無形動產,並能夠獨立自主地經營其無形資產。公司對該等無形動產擁有所有權,該無形動產都不受任何權利負擔的限制並且處於可有效使用的良好狀態。不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公司合法、完整地擁有或使用其有形動產的合同、協議、承諾、檔案或法律法規、政府規章、政府要求、措施、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式。公司使用或利用無形資產進行經營符合中國法律且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和權益。

  (1)創始股東或公司並未收到任何指稱其侵犯,或基於其運營的業務將會侵犯任何其他方所有的智慧財產權或其他任何權利的書面通知。公司並無必要使用任何員工(或公司目前擬聘用的人員)在受僱於公司之前的任何發明。在交割日,每一位核心員工均已與公司簽署將該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研發的任何智慧財產權轉讓給公司,並限制披露公司保密資訊的相關協議。每一位核心員工不存在任何違背該等協議規定的行為。

  (2)不存在公司主張任何第三方正在侵犯,或妨礙其智慧財產權的未決的法律程式或指控,公司沒有計劃提起該等法律程式或指控。也不存在任何第三方主張公司或創始股東正在侵犯,或妨礙其智慧財產權的未決的指控或法律程式,不存在針對公司、創始股東或其擁有的資產而提起的該等指控或法律程式。

  (3))公司已採取在商業上足夠謹慎的安全措施,以保護其智慧財產權的價值。公司對使用者資訊和資料的收集、使用和保管沒有違反中國法律,公司對該等使用者資訊和資料有合法有效的權利、所有權和權益。

  11、公司從事主營業務。除主營業務外,公司不從事任何其他業務或經營活動。創始股東及其關聯方不持有或佔有任何與主營業務相關的資產(包括不動產、有形動產、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資產)、合同,也未聘用任何從事主營業務的人員。在本協議中,任何實體或自然人的“關聯方”指,(1)直接或間接控制該實體/自然人、被該實體/自然人控制或與該實體/自然人同受其他實體/自然人控制的任何其他實體/自然人;(2)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持有該實體/自然人的百分之五(5%)以上股權的任何其他實體/自然人;(3)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持有該實體/自然人百分之五(5%)以上投票權或其他權益的任何其他實體/自然人。“控制”指直接或者間接擁有管理或影響管理該實體的管理層和政策的權利,無論是透過具有投票權的股權或透過合同等其他方式。任何自然人的“關聯方”還包括該自然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外孫子女及其配偶。但為本協議之目的,投資者及其關聯方均不應視為公司或任何創始股東的關聯方。

  12、公司均一直並完全遵守著適用於其業務行為或運營、其任何資產和財產的擁有、管理和使用的所有中國法律或者適用的其他司法領域的法律規定;未曾發生根據合理的預期可能將構成或直接/間接導致對前述任何法律規定違反的事件、情況或情形。

  13、不存在任何針對或影響公司、公司財產、權利、許可權、經營或業務的任何尚未解決的或將要進行的,或者據創始股東或者公司所知,可能提出的訴訟、仲裁、行政調查、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式;沒有發生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任何此類法律或行政程式開始,或為之提供基礎的事件、情況或情形。不存在任何要求公司解散、破產、停業、清算或類似情形的書面命令、請求、申請、決定、裁定、決議、或其它行動,也不存在任何針對公司資產的抵押、判決執行或傳喚。公司不存在資不抵債或無力償還債務的任何情況。

  14、公司遵守各項稅收法規,已按中國國家和地方稅務機關的規定正確、完整、及時地申報了所有應稅收入,並相應繳足了其所有到期應繳的稅費,和繳清了其所有到期應繳的稅費,不存在任何需要加繳或補繳稅費的情況,亦無任何因公司違反有關稅務法律、法規及規定而被處罰的事件發生。公司已按中國會計準則在財務報表裡計提了任何和稅款繳納相關的準備金;至資產負債表截至日,在負債表上所顯示的針對稅收而準備的款項已足額應對公司所有已產生及未付的稅款。公司未收到任何來自於稅務機關或任何其他有權部門發出的催繳或補繳檔案或者要求檢查或審計任何納稅申報表的通知,不存在尚未了結的審計、措施、程式、調查、爭議或索賠,不存在稅務機關或其他有權部門可能向公司主張索賠稅款的情形。

  15、勞動和社會保險

  (1)公司不存在任何欠付的工資、稅款、罰金或其他違反勞動法而導致的任何索賠等。公司沒有任何應付而未付的有關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或其他與僱用關係有關的類似補償或賠償費用的支付義務。

  (2)任一核心員工未提出終止同公司的勞動關係,或存在其他不能繼續作為公司員工的情況,公司目前也未有意圖終止與任何核心員工的勞動關係。除中國法律要求外,在公司員工勞動關係終止後,不存在任何欠付的補償金或其它款項。

  (3)除中國法律所規定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之外,公司沒有參與,也沒有受限於任何其他的養老、退休、利潤分享、遞延補償、獎金、獎勵或其他職工福利計劃、安排、協議或諒解,也不存在任何員工或已離職的前員工(或其受益人,如有)有權參與或享有的任何其他養老、退休、利潤分享、遞延補償、獎金、獎勵或其他職工福利計劃、安排、協議或諒解。

  (4)公司與其現有員工或者其以往聘用的員工(如有)之間不存在任何的勞動爭議或糾紛,亦不存在任何潛在的勞動爭議或者糾紛。

  (5)公司員工不對其前任僱主或者任何其他主體承擔任何不競爭義務。

  (6)公司的員工不受除其與公司之間簽署的合同之外的任何其他合同(包

  括許可、承諾或其它義務)或政府機關、法庭的法令、判決、命令的限制,而嚴重影響該員工為公司的利益而服務的能力,或將與公司的業務發生衝突。

  (7)任何核心員工沒有直接或間接地在任何其他實體持有任何比例或數量的股權或股份(但持有上市公司不超過1%的股權除外),並沒有在公司以外的任何實體擔任任何職務。任一核心員工在過去的三(3)年內並未:(i)被裁定為有罪或正在審訊過程中(不包括交通違規);(ii)根據任何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的任何命令、判決或政令(未撤銷或暫緩),被永久或暫時地禁止其擔任任何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階管理人員或董事;(iii)被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管理機構裁定違反任何證券法、貿易法、或不公平交易行為法律,該等判決或裁定還未被撤銷或暫緩。

  16、公司自成立以來與任何關聯方(在本協議中包括但不限於創始股東及其關聯方)、現任或前任員工、董事、顧問或上述任何人的關聯方(合稱“關聯人”)所進行的任何交易(如有)均是公允的,不存在任何關聯人利用其關聯方地位而與公司所進行的任何非公允的或不合法的關聯交易。截止交割日,除交易檔案、勞動相關的合同披露的以外,公司與任何關聯人沒有任何尚在有效期內或者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協議或其他交易,不存在任何未經投資者同意即將妥善處理的債權債務、負債及其他任何應付應收款項。

  17、創始股東及其關聯方沒有直接或間接地經營、參與或擁有與主營業務相同、相類似或有任何其他競爭關係的業務;創始股東及其關聯方沒有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公司經營主營業務所需要的任何有形或無形資產。

  18、在過去的五年,創始股東並未:(i)被裁定為有罪或正在審訊過程中(不包括交通違規);(ii)根據任何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的任何命令、判決或政令(未撤銷或暫緩),被永久或暫時地禁止其擔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階職員或董事;(iii)被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管理機構裁定違反任何證券法、貿易法、或不公平交易行為法律,該等判決或裁定還未被撤銷或暫緩。

  19、創始股東、公司及其員工、董事、代表、代理人從未進行或參與任何與反賄賂、腐敗、洗錢、詐騙以及其他相似活動、反恐、經濟制裁和反聯合抵制法有關的所有法領域之法律、法規、規則、規章以及其他有合法約束力的措施禁止的行為。

  20、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至交割日,不存在或沒有發生對公司的資產、負債、盈利前景和正常經營已產生或經合理預見可能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件、事實、條件、變化或其它情況。

  21、創始股東和公司已經向投資者如實、完全披露投資者要求的全部資訊、檔案和材料、與創始股東和公司履行本協議具有實質性關聯的資訊、檔案和材料,以及對投資者簽訂本協議的意願具有實質性影響的資訊、檔案和材料。創始股東和公司向投資者披露的資訊、檔案和材料真實、準確和完整,且不存在任何不實或誤導性陳述。創始股東和公司在本協議簽署後任何時候瞭解到任何將使其在本協議中作出的陳述、承諾或保證變得不真實、不正確或不完整的情況,已經通知投資者,並按投資者的合理要求,採取必要措施予以補救或予以公佈。

盡職調查報告3

  一、 前期工作的主要內容

  本所律師主要採用了下述方法進行盡職調查:

  l 查閱有關檔案、資料與資訊(公司提供的改制檔案、公司內部檔案等);

  l 與公司主要領導和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訪談(前期進行的僅是初步瞭解調查線索的口頭訪談,在綜合評價其他調查資訊的基礎上將對相關人員做一次綜合性訪談,並形成正式的訪談筆錄);

  l 向有關部門調取或查閱登記資料(如工商、房產、土地等);

  l 考慮相關法律、政策、程式及實際操作。

  經過前期的調查,本所律師取得了大量的一手資料和資訊,我們對於與專案併購有關的法律問題和障礙有了初步的判斷,目前訪談和現有資料審閱工作基本完成,但尚有部分細節資料需要近一步的核實與調取,並需要資產評估報告作為參考依據。

  在此時,我們知悉委託人與公司在收購方案的模式和具體操作方式、範圍上尚有部分問題存在分歧,且尚未簽署《資產轉讓框架協議》。為避免進行無謂的工作,我們暫停了調查工作,等待委託人確定本次資產併購專案的最終方式,以明確下一步的工作方向。

  二、 初步判斷與結論

  根據初步調查所獲取的資料和資訊,本所律師對東良公司的情況作出初步判斷如下:

  1、 東良公司的延續以及改制工作程式基本合法,不會對併購產生大的不利影響;

  2、 東良公司原各下屬子公司(糧庫)的破產程式合法,不會對併購產生不利影響;

  3、 東良公司的主要資產的取得從程式上基本合法,但可對應性較差且部分資產沒有產權完整的取得手續(需參考評估報告),但此類問題可通過後續工作加以解決(東良公司承諾不存在其他權利人);

  4、 東良公司的土地使用權狀況與東良公司陳述不甚一致(詳見後文);

  5、 東良公司的職工關係等存在一定問題,但按照目前所議定的人員方案,對我方未來影響不大。

  初步結論:本次併購具有可行性,但須公主嶺市政府大力支援與配合,且相當多的事項只有政府才能解決。

  三、 前期工作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簽約主體

  東良公司為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為公主嶺市政府,公主嶺市糧食局為代表公主嶺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根據相關法律,資產出售的主體仍應當為東良公司,但應經公主嶺市政府(及糧食局)的同意。且鑑於本專案中有大量的事項需要政府的配合(如土地變性、拆遷、稅收優惠),且考慮到其出資人的地位,我們建議將市政府也列為簽約主體之一。

  即最終的資產併購協議以三方協議為宜。

  (二)資產的取得

  東良公司擬出售的資產主要以購買和以物抵債(透過判決)兩種方式從原各子公司處取得,基本合法有效。

  但是擬出售資產的對應性較差:房屋產權證無法準確一一對應具體房產,存在大量未登記建築物(因未來范家屯糧庫的建築物我方可能拆除,因此政府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可能性不大;其餘糧庫的未登記建築物因處於非主要城鎮,因此政府應當不會加以處罰)、設施,資產清單與資產實物無法對應。不排除某些資產日後發生糾紛的可能,但主要資產應當不會發生,且相關第三方可能也無法舉證,主張權利。

  關於資產的價值、盤點情況,應以評估報告為準。

  初步結論:資產處置尚未發現重大法律障礙,應能實現我方交易目的。

  (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存在兩個問題:

  1、位於響水糧庫、范家屯糧庫、朝陽坡糧庫、雙城堡糧庫的土地使用權已被公主嶺市政府收回。

  由於該四處糧庫原為國有獨資公司,土地使用權均為劃撥土地。在破產過程中,公主嶺市國土資源局依法收回了劃撥土地使用權,即理論上只有建築物所屬的土地為東糧集團所有。

  故土地使用權需要直接從市政府處出讓取得,按照目前同政府口頭談判的情況看,政府同意出讓,價格按照國家定價,並以其他方式部分返還(需在下一步與政府確認),應無法律障礙。

  2、范家屯第一糧庫的土地使用權因訴訟案件牽連,現有萬餘平方米處於查封狀態。具體處理方式應視訴訟的情況決定,但對未來影響應能解決(在價格上調整)。

  (四)雙城堡糧庫範圍內有屬於第三方的房產

  雙城堡糧庫所屬場地範圍內有七處房產,已賣與第三方所有,可能影響到日後的場地管理與使用,但面積僅為數百平米。

  (五)勞動方面

  1、部分人員未繳社會保險,且還存在繳費記錄與實際人員不符的情況,可能為後續的繳費帶來一定困難。

  2、勞動合同簽署不規範,工資標準和工時標準存在問題。

  建議東良公司與原有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後,由新公司重新與相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避免糾紛,對未來新公司影響不大。

  (六)未來需要政府處理的事項

  1、拆遷

  關於委託人規劃中的未來拆遷工作,跟據當前的法律實踐,我們建議最好由政府牽頭進行土地收儲為宜,如此方能降低拆遷難度和成本。

  2、規劃調整

  委託人的擬投資專案需要大量的建設用地,所需的規劃變更幅度較大,需政府協調。

  3、稅收、規費等優惠政策

  4、各項扶持資金的撥付

盡職調查報告4

xxx有限公司:

  上海市xx律師事務所接受貴司委託,指派中國執業律師、對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公司)進行了盡職調查。

  在與貴司的多輪磋商中,我們和貴司確定了本次盡職調查的工作範圍,並以委託合同書的形式確定下來(詳見附件一:盡職調查範圍)。

  根據本案的工作範圍,本次盡職調查工作採用認真閱讀xxx公司提供的檔案(詳見附件二:xxx提供檔案目錄),進行書面審查;與xxx公司相關負責人談話、向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局調取資料等方式,在提供本盡職調查報告的同時,我們得到的承諾為:

  1、xxx公司提交給我們的檔案上的所有簽名、印鑑和公章都是真實的;提交給我們的所有檔案的原件都是被認可的和完整的;並且所有的影印件與原件是一致的;

  2、我們審查的檔案中所有的事實陳述都是真實的、正確的;

  3、接受我們談話的相關負責人陳述的內容沒有任何虛假和遺漏的,是客觀、真實的;

  4、xxx公司沒有未披露的對外抵押、保證等擔保行為;

  5、同時,我們沒有得到任何暗示表明以上承諾是不合法的。

  基於以上的承諾和我們採集到的資料與資訊,根據現行有效的中國法律、法規以及政策,根據xxx公司提供的檔案,根據我們指派律師的工作經驗,我們作出以下盡職調查報告內容:

  一、xxx公司基本情況

  1、基本資訊(略)

  2、xxx公司歷次變更情況(略)

  (詳情見附件三:xxx公司變更詳細)

  3、xxx公司實際控制人(略)

  二、xxx公司隱名投資風險

  外國人某某透過中國自然人投資於xxx公司的行為屬於隱名投資行為。盡職調查報告。外國人某某為隱名股東,中國自然人為顯名股東。

  1、中國法律及司法實踐對於隱名投資的規定

  根據中國法律及司法實踐,一個隱名投資行為如想得到法律的認可,必需具備以下條件:

  (1)隱名股東必需實際出資。具體體現為,隱名股東有證據證明顯名股東投資於公司的財產屬於隱名股東所有;

  (2)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明知。這裡的以上包括半數;

  (3)隱名股東以實際股東身份行使權利且被公司認可。這裡的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得並被公司認可,既可以表現為隱名股東實際上擔任了執行職務的董事,實際行使了管理職能;公司股東名冊等法律檔案記載了隱名股東的實際股東身份,亦可以表現為顯名股東的決策均得到了隱名股東的同意或認可等。

  (4)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例如,外國投資者採用隱名投資的方式規避市場準入的行為則亦違反了中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盡職調查報告。

  2、中國法律對於外商投資行業的准入規定

  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國對於外商投資的行業分為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

  貿易類外商投資企業因為屬於中國政府規定的逐步開放的產業,而被納入限制類進行特別管理。

  3、xxx公司隱名投資的法律風險

  (1)中國法律確定股東身份應當經過登記程式,這裡所說的登記是指登記於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有經過登記的,不能對抗不知道隱名投資行為的第三人。也就是說,目前外國人某某並非是經過中國相關zhng fǔ 部門登記過的股東,登記過的股東是中國自然人;

  (2)中國自然人、具有實際支配xxx公司股權的權利,如果顯名股東不經隱名股東的同意即轉讓股權,將造成隱名股東的投資失敗;

  (3)當顯名股東個人負有大額債務而不能清償時,他們的債權人可能會要求獲得xxx公司股份,從而影響隱名股東的利益;

  (4) 中國目前並無對於隱名投資的現行有效法律保護。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外商隱名投資於限制類和禁止類行業的,法院會判決這種隱名投資行為無效,真正的股東為顯名投資者,隱名股東(外商)與顯名股東(中國自然人法人)的出資形成債權債務關係;xxx公司目前的主要經營範圍為限制類,因此外國人某某的隱名投資行為,一旦與顯名股東發生爭議,法院將會判決外國人某某的隱名投資行為無效,外國人某某將失去對xxx公司的控制權;

  (5)根據我們處理類似案例的經驗,外商利用中國人進行隱名投資,初始時一般合作良好,但是當公司做大做強併產生較大利潤時,顯名股東(中國自然人或法人)常常會向隱名股東(外商)提出種種要求,從而產生爭議。

  三、關於xxx公司的經營範圍

  本次盡職調查的目標是為實現對xxx公司的併購、增資,增資之後,xxx公司將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由於中國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和行業實行准入制,因此xxx公司一些經營範圍難以保留。

  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以及我們的經驗,變更後的xxx公司的經營範圍將表述為:從事等食品的進出口業務,國內批發及相關配套業務。

  四、xxx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1、概述

  xxx公司會計核算方面原則上執行中國現行的小企業會計制度,但未根據該項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適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的公司會計核算制度;會計核算制度是中國法律強制性要求建議的制度,而財務管理規定是一種內控制度或稱管理制度。

  由於xxx公司沒有具體適合公司實際情況的公司會計核算制度,相關會計政策無法確定(目前實際由財務人員根據經驗或習慣確定),既不利於公司管理層對會計核算進行有效管理,又容易導致xxx公司會計業務處理的隨意性。

  我們建議xxx公司根據中國現行的小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出適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的公司會計核算制度。

  2、xxx公司的會計政策

  (1)執行中國小企業會計制度

  根據中國法律規定,根據xxx公司的規模,可以使用企業會計制度或者小企業會計制度,xxx公司目前實際執行的是小企業會計制度。

  (2)會計期間:公曆1月1日至xx月31日;

  (3)記賬本位幣及外幣核算方法:

  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

  外幣業務按業務發生時的中國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記賬;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和年末)外幣賬戶餘額未按期末中國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金額進行調整,相關匯兌損益待外幣實際支付結算時進行一次性調整。

  我們認為,外幣賬戶未按期末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人民幣),匯率變動形成的匯兌損益沒有及時進行會計處理,既不符合小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還將導致會計利潤核算的不真實。

  我們建議xxx公司依照小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年末)及時對各外幣賬戶進行匯兌損益調整,以保證會計資訊的合法性、真實性。

  (4)記賬基礎和計價原則:以權責發生製為記賬基礎,以歷史成本(實際取得價格)為計價原則。

  (5)存貨核算原則及計價方法:

  ①取得和發出的計價方法:日常核算取得時按實際成本計價;發出時按加權平均法計價;

  ②低值易耗品攤銷方法:採用一次性攤銷法;

  ③存貨的盤點制度:採用永續盤點制,即按照賬面資料與實際盤點資料結合確認的方法。

  (6)固定資產的計價方法、折舊方法以及預計使用年限

  固定資產是指為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較高的資產。固定資產取得時按實際取得成本計價,按照平均年限法計算折舊。

  (7)收入確認原則:

  ①銷售商品:公司已經將商品所有權上轉移給買方;

  ②公司不再對該商品實施繼續管理權和實際控制權,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③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時,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

  風險提示:xxx公司實際銷售收入的確認方法與上述原則有差異,具體詳見本報告的稅務風險調查部分。

  五、xxx公司財務狀況調查(截止20xx年10月底)

  1、會計報表

  (略)

  (2)損益表(所屬期間:20xx年1-10月;貨幣單位:人民幣,元)

  (略)

  (3)會計報表提示:

  (略)

  2、相關資產、負債專案的調查與分析(略)

  六、稅務風險

  1、xxx公司存在由於延遲確認銷售收入而引起的稅務風險,違反了中國現行增zh shu和企業所得稅等相關法規;

  (1)xxx公司目前的銷售收入核算業務中,當月銷售發出的貨物,

  ①20xx年9月份之前,該月全部銷售貨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開具增值稅發票並確認銷售收入;

  ②20xx年9月份(包括)之後的貨物銷售業務,該月25日以後的銷售貨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開具增值稅發票並確認銷售收入;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zh shu暫行條例第19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zh shu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8條的有關規定,增zh shu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採取賒銷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xxx公司該類業務目前沒有書面合同)(見本報告四、xxx公司的合同風險條款解釋),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875號)第一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4個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①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②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④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3)我們認為,依照上述稅務法規,xxx公司的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屬於延遲確認,可能存在稅務風險(即延遲申報納稅);

  2、除上述風險外,我們未發現其他稅務風險。

  七、本盡職調查報告的說明

  1、本盡職調查報告僅是在有限的時間內,使用有限的手段,根據本案的特殊性進行的調查工作。因此,我們的盡職調查報告其內容不可能窮盡xxx公司目前的或有風險,存在著可能對或有風險的錯誤描述、偏差或遺漏,特予以說明,請貴司予以充分注意。

  2、本盡職調查報告內容涉及法律、財務、會計專業知識和專業經驗,我們雖有中國執業律師參與本案並負責調查,但與會計事務所全面的審計、評估和多位註冊會計師人員協同工作的結果是不同的。對於一些問題例如財務報表的調整、公司整體估值等,是資產評估與審計師的責任,本報告並未涉及。

  3、本盡職調查報告內容的所有附件內容與本報告組成完整的檔案,不能單獨或割裂的引用、使用或理解。

  4、本盡職調查報告是依據貴司與我們簽訂的務委託合同書的基礎上作出的。

  本盡職調查報告除委託人為受讓xxx公司股權或對xxx公司增資作參考之用外,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上海市xx律師事務所

律師xx

  20xx年11月18日

盡職調查報告5

  商業地產收購併購中應發揮律師盡職調查的作用,在收購併購前,出讓方通常會對目標企業的存續與經營風險和義務有很清楚的瞭解,而收購併購方則沒有。收購方掌握的資訊大多是通過出讓方或目標企業提供的檔案或與其管理層的溝通獲取的資訊,而這些資訊可能經過了包裝或對關鍵問題進行了迴避甚至掩飾,雙方之間存在著資訊不對稱。

  盡職調查,也被稱為審慎性調查,指的是在收購併購過程中買方對目標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情況、經營和財務情況、法律關係以及目標企業所面臨的機會以及潛在的風險進行全面、細緻的調查和分析,以求準確瞭解目標公司的真實狀況。

  二、盡職調查的程式

  盡職調查沒有固定的程式,但總體來說,其一般流程如下:

  1、由收購併購方指定一個由律師組成的法律盡職調查小組。

  2、由收購併購方和律師、目標企業簽署“保密協議”。

  3、法律盡職調查小組準備一份要求目標企業提供材料的盡職調查清單。

  4、目標企業根據盡職調查清單的要求提供相關檔案,並製作資料索引。

  5、盡職調查小組實施盡職調查,透過各種渠道收集並分析有關的資料。

  6、盡職調查小組報告盡職調查結果,出具法律盡職調查報告。

  三、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

  (一)目標企業的設立和合法存續

  查閱目標企業設立時的政府批准(如有必要)、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重組方案、股東協議、國有股權管理檔案、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評估報告、審計報告、驗資報告、工商登記檔案等資料,核查目標企業的設立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二)目標企業的股東及其註冊資本繳納情況

  核查目標股東人數,股東資格,股東成立時間、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實收資本、註冊地、企業型別、經營範圍、主營業務、股權結構等情況。股東的出資或增資金額、時間、方式以及相應獲得的股份情況,貨幣出資和非貨幣資產出資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三)目標企業的主要資產

  取得目標企業主要固定資產清單、房產權證、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證等。取得目標企業的主要無形資產清單、土地使用權證及其他無形資產權屬證書等相關資料,核查目標企業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無形資產是否已取得相關權屬證明,是否存在期限或其他權利限制,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四)目標企業的生產經營及重大合同

  核查目標企業的經營範圍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及實際經營範圍是否與工商登記一致,是否取得從事經營範圍內的業務所需的所有批准、登記、備案、經營資質或許可,是否存在相關經營資質和經營許可的期限或其他限制或條件;查閱目標企業的重要法律檔案和重大合同,瞭解各項合同及其有效期限、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重要違約行為或違約責任、合同終止的情形等,核查是否存在轉讓或轉讓程式上的限制和條件,是否存在阻礙收購併購的相關條款約定。

  (五)目標企業的組織結構和人力資源狀況

  查閱公司章程及選聘和辭退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等決議或會議記錄、相關議案、提案、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辭職報告等相關會議資料,瞭解其組織結構、管理職位設定和管理人員職責分配,查閱公司重大事項的表決、透過程式等相關資訊以確定本次收購併購是否存在程式上的障礙。

  調查目標企業的僱傭人員的數額,目標企業是否對重要人員進行了相應的激勵措施,是否存在對此次收購併購造成障礙的勞動合同。

  (六)目標企業的納稅狀況及依據

  查閱目標企業的國稅與地稅登記證、年度財務報表、最近3年的納稅申報表等檔案資料,核查目標企業執行的稅種、稅率及是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政策,確定其適用的稅種、稅率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當地國稅與地稅主管機關就目標企業最近3年納稅情況出具的證明檔案,查閱相關納稅資料,核查目標企業最近3年是否依法納稅,是否存在欠稅,是否存在被稅務部門處罰的情形等。

  (七)目標企業的重大債權債務

  查閱目標企業近3年的重大合同清單,核查合同的履行情況,確定主要債權是否實現、主要債務是否履行完畢,是否存在潛在的糾紛或其他重大法律風險。查閱目標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其他應收應付賬款明細、相關交易協議,調查其他應收應付、預收及預付賬款產生的原因、具體內容、數額等情況,判斷是否存在潛在的糾紛或其他重大法律風險。

  (八)目標企業的法律糾紛

  調查目標企業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若有)、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企業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等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案件。

  四、法律盡職調查報告

  一般法律盡職調查報告包括如下內容:

  1、收購併購方對盡職調查的要求;

  2、律師審查過的檔案清單,以及要求出讓方或目標企業提供但未提供的檔案清單;

  3、進行盡職調查所做的各種假設;

  4、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的責任限制或宣告;

  5、對審查過的資料進行分析和總結,對所涉及的法律事項以及所有審查過的資訊所隱含的法律問題的評價和建議。

盡職調查報告6

  一、房地產開發建設

  1、投資規模分析

  1-12月份全市共完成房地產開發投資45、89億元,比去年同期的33、14億元增長38、47%;房地產業直接產生稅收6、74億元,佔全市地稅徵收總收入的38、3%。

  2、在建規模分析

  1-12月份,全市共有房地產在建專案67個(含待銷尾盤),其中開發面積在10萬m2以上的達到22個,在建房屋施工面積464、95萬m2,比去年同期的324、31萬增長43、37%,房屋新開工面積197、75萬m2,比去年同期的133、08萬增長48、59%,房屋竣工面積100、71萬,比去年同期(69、97萬)增長43、93%。

  二、房地產市場供給

  1-12月份經審批共准許預售商品房屋面積122、47萬,比去年同期的98、6萬增長24、21%,加上歷年累積81、44萬,全市今年1-12月份商品房市場投放量為203、91萬,減去1-12月份商品房銷售面積98、02萬,目前我市可面向市場銷售的商品房面積有105、89萬,其中期房面積83、78萬,現房面積22、11萬(其中:住宅19、01萬,佔85、97%;商業營業用房2、48萬,佔11、23%;其他0、62萬,佔2、8%),一年以上現房空置3、04萬。房地產市場分析報告。

  三、房地產市場需求

  1、商品房銷售分析

  1-12月份我局共辦理商品房合同備案登記9216戶,其中住宅6954戶。房屋備案登記銷售面積98、02萬m2,比上年同期的92、5萬增長5、97%,其中:期房銷售登記備案面積69、88萬m2,佔銷售總面積的71、29%;現房銷售面積28、14萬m2,佔銷售總面積的28、71%,商品房成交金額45、64億元,比去年同期的40、7億元增長12、14%。另據統計,鄉鎮人員進城購房面積53、44萬,佔銷售總面積的54、52%,與上年同期的52、94%增加2個百分點;城區人員購房面積31、54萬,佔銷售總面積的32、18%,比上年同期的38、36%減少6個百分點;外來人員購房面積13、04萬佔銷售總面積13、28%,比上年同期的8、7%增加5個百分點。

  2、商品房屋套型分析

  1-12月份單套建築面積90m2以下的普通商品住宅銷售1702套,佔銷售總套數的24、48%,90144普通商品住宅銷售4424套,佔銷售總套數的63、62%,144以上的非普通商品住宅銷售828套,佔銷售總套數的11、91%。

  3、存量房屋交易分析

  據統計,1-12月份我市城區共辦理二手房轉移登記2668宗,比上年同期(1745宗)增長52、89%,成交面積33萬,比上年同期(20、75萬)增長59、04%,成交額為8、9億元,比上年同期(4、62億元)增長92、64%。一、二級市場交易比例(98、02萬/33萬)為2、97:1、0、

  四、房地產市場價格分析

  據統計,1-12月份全市商品住房均價為3640元/,第4季度全市商品住房均價為3530元/,與第三季度(3709元/m2)下降4、83%;另各區域商品住房平均價分別是瀏陽河以北區域3743元/、瀏陽河以南區域4355元/、行政中心區域3562元/、工業新城區域3096元/,其它鄉鎮區域2831元/。

  五、房地產市場執行特點

  1、土地市場成交及房地產開發投資穩步增長,房地產開發行業保持對市場信心。房地產市場分析報告。

  全年房地產用地成交面積、成交單價及在建在售專案的房地產開發投資均較上年有較大增長,表明房地產開發行業對我市的房地產市場保持了較好的信心。

  2、房地產銷售總體增幅逐月收窄,商業房產銷售保持相對較高增長。

  20xx年一季度,商品房銷售同比增幅達123、1%,4月份起,同比增幅逐漸收窄,到12月份,商品房銷售總量同比增長幅度僅5、97%。其中,商業房產的銷售一直保持了30%以上增幅。

  3、商品住房銷售品質為先,高品質樓盤銷售量大。

  20xx年全市共銷售商品住房80、44萬,其中城區62、4萬,鄉鎮(園區)18、04萬。環境、品質相對較好的樓盤銷量大,單價4000元以上樓盤銷售32、39萬,佔住宅總銷售量80、44萬的40、27%。

  六、下階段房地產市場發展建議

  1、堅持高起點規劃、有序發展

  一是注重規劃的前瞻性,使我市房地產開發形成“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徵地、統一管理”的有序建設格局。二是園區(鄉鎮)房地產發展要科學佈局,有序引導產業發展的規模和方向,避免出現市場過剩風險。

  2、推行政企合作,推進成片開發

  一是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主動參與到土地一級開發中來,對於積極建設基礎設施移交給政府的企業,可優先獲得土地開發權利,在土地招拍掛中減少地塊分割出讓,促成土地的成片轉讓。二是為成片開發的開發企業提供政策支援和便利政務通道,引導銀行提供信貸資金支援,開通政務綠色通道等等,鼓勵房地產開發向集約化、多元化、多配套的方向發展。三是在專案運營上,鼓勵開發企業自持物業,持續提供就業崗位,帶動片區經濟發展。

  3、以城市營銷推進房地產外向性宣傳

  充分整合、發揮瀏陽的政治優勢、經濟優勢、文化優勢、區位優勢、資源優勢、生態優勢等區域優勢,形成城市品牌、提升城市價值,以城市品牌助推城市房地產的價值釋放。

  4、堅持強化行業監管,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

  一是加強引導,提高房地產企業的.整體資金實力和管理水平。適當提高新申辦開發企業的從業門檻,引導老房地產開發企業注重企業品牌的培育,爭取培育一批本地高品質的品牌房企;二是加強市場監管,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核查力度,重點查處消費者投訴集中、媒體曝光的企業和專案。三是建立信用資訊管理制度,實施信用普評,將實力不濟、失信的企業逐步淘汰,對於無開發資質、開發能力弱的企業進行整頓。

盡職調查報告7

  1、是一種對目標企業的全面調查。透過系統化的收集資料、問卷調查、訪談對企業進行詳盡的資訊瞭解,透過邏輯化地分析獲得企業全面資訊。實現對企業資訊儘可能完整、真實地獲取,幫助客戶實現經營目的。收費標準:每件10000元—50000元。

  2、專項事務法律顧問

  1)、投資建議書:5萬元起,1000萬以下3%,1000萬-1億部分2%,超過1億部分1%。

  2)、律師、法律風險評估:5萬元起。

  調查事項費按件計費。調查專案中涉及多個調查事項的,累計計算。

  具體標準如下:

  調查事項 調查事項費

  調查 20xx元/戶

  房產檔案調查 20xx元/產權

  調查 20xx元/產權

  土地資訊調查 20xx元/宗

  特殊動產登記調查 1000元/件

  自然人 20xx元/人

  其他資訊調查 20xx元/件

  除雙方特別約定外,律師服務費包含與盡職調查相關的查詢費、影印費、交通費、餐飲費、住宿費等全部費用。

盡職調查報告8

XXXX有限公司:

  我們接受委託,對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截至XXXX年1XX月30日的財務情況進行了盡職調查。我們是基於貴公司提供的盡職調查提綱進行的,盡職調查主要從公司概況、公司組織與管理、業務考察與市場分析、生產過程與生產分析、公司財務、擬投資計劃、其他相關情況等方面展開,其中我們主要負責與公司財務有關的部分的調查。在調查過程中,我們主要採取訪談、實地考察、查閱、收集有關資料等方式,訪談物件包括公司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和財務部人員。我們所提供的財務盡職調查報告,是在對公司所提供資料及與公司相關人員訪談結果的基礎上進行分析,並按照貴公司的盡職調查提綱規定的內容進行編寫的。由於受客觀條件、公司相關人員主觀判斷及公司提供資料的限制,部分資料和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可能受到影響。本報告僅為委託方提供分析參考作用,任何不當使用與本所及其盡職調查人員無關。

  1、公司的基本情況:

  公司原名為xxxx有限公司,系xxx年xx月xxx日xxx號文批准設立的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於xxx年xx月xx日成立,取得xxx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號為xxx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住所:xxx。經營範圍:xxxx。經營期限xxx年。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股權及註冊資本經歷次變更後,現註冊資本xxx萬元,由股東以現金投足,其中:xxxx有限公司出資xxx萬元,佔xx%、xxx有限公司出資xxx萬元,佔xxx%。

  2、公司享受的重大優惠政策情況:

  公司生產專案分階段建設、分期投產,其中一期專案XXX年建成投產,從XXX年至XXX年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兩免三減半 的稅收優惠,因公司XXX年認定為先進技術型企業,從XXX年至XXX年享受先進技術型企業減按10%稅率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二期專案於XXX年追加投資XXX萬元進行,根據XXXX地方稅務局XX檔案,認定公司一、二期投資分別設立賬冊、憑證核算,能夠準確計算各自的應納稅所得額。經XXX同意二期追加投資的生產經營所得可以單獨計算並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從XXX年至XXXX年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兩免三減半 的稅收優惠,並從XXX年至XXX年預享受先進技術型企業減按10%稅率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根據XXXX地方稅務局萬山稅務分局珠地稅萬函[XXXX]XXX號文,公司房產享受免徵城市房地產稅5年的優惠,目前此項稅收優惠已享受完畢。

  3、初步調查結論:

  公司是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相關法規,經過國家相關政府部門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公司註冊資本已足額由股東以貨幣資金繳納並經註冊會計師驗資,未發現股東抽資行為,其設立符合法律要求(政府批文公司未提供),股權關係無瑕疵,股東出資形式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一大股東XXXX屬國有獨資公司,是XXXX企業,投資多元化,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XXX。

盡職調查報告9

  山東經信緯義律師事務所接受山東寶雅新能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指派尹義峰等5名律師於20xx年9月1日前往武城縣,對收購標的公司山東齊魯汽車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標的公司”)進行盡職調查,現將9月1日至9月2日兩個工作日的工作情況向公司彙報如下:

  20xx年9月1日至9月2日,在縣政府的配合下,本所律師先後前往了工商局等十幾個部門對標的公司的基本資訊情況進行了調查,現將在各部門的調查情況分述如下:

  1、武城縣人民法院

  武城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李佃富出具《關於山東齊魯汽車製造有限公司情況說明》一份,證明標的公司在武城縣人民法院有涉訴案件一件,為案件原告,後撤訴,除此之外再無其他訴訟。根據企業人員介紹,該案後達成調解,但現法院與企業均不能提供有效法律文書證明該案,該情況還需公司配合提供調解結案的相關證明材料。

  2、人社局

  武城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提供《武城縣人民政府關於下達20xx年度社會保險徵繳計劃的通知》一份,證明標的公司20xx年度五險(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金)徵繳計劃為:

  武城縣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提供的《20xx年1至6月齊魯客車養老保險名單》顯示,標的公司僅有16位員工有養老保險,共交納39888元,其中企業交納28492.8元,個人交納712.2元。

  根據上述情況,標的公司僅為其16位員工繳納了養老保險,未繳納其他四險,且現無法得知企業具體有多少員工,無法核實欠繳社會保險金額,該情況還

  需公司配合提供相關材料並及時繳納欠繳的社會保險。

  3、環保局

  環境保護局提供20xx年7月4日山東省環境保護局出具的魯環報告表

  2008102號審批意見一份,對《山東武城齊魯汽車有限公司搬遷改造客車廠專案一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提出如下審批意見:

  1、同意專案建設;

  2、施工及運營應符合相關環境標準;

  3、落實施工期間的汙染防治措施;

  4、專案建成試執行3個月內,向環保局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5、如工程環保措施等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報批;

  6、公司在受到本批覆後1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表送德州市、武城縣環保局。

  根據武城縣環保局工作人員介紹,標的公司在專案建成後,一直未向環保局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因此,標的公司搬遷改造客車廠專案一期工程一直未透過環保驗收,該情況請公司特別注意,應在收購前要求標的公司進行環保驗收。

  4、房管局

  武城縣房產管理局提供標的公司所有的房產及土地情況一份,具體情況如下:

  武城縣房產管理局出具《證明》一份,證明上述兩處房產不存在抵押、查封情況。

  5、國土局

  國土局出具《證明》一份,證明標的公司所使用的位於武城縣城駐地北方街北運河路東346668.66平方米工業用地不存在抵押、查封情況,但該局未提供相應的地籍檔案,無法查證核實。現所掌握的土地情況源自房管局所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影印件,該情況請公司與政府進行協調,以便順利調取該宗土地的地籍檔案供查證核實,避免法律風險。

  6、工商局

  工商局提供標的公司全套工商材料檔案,基本資訊如下:

  工商局提供《證明》兩份,分別證明標的公司的動產不存在抵押、查封情況;股權不存在質押情況。據工商局工作人員介紹,該局不辦理股權查封登記,因此未提供股權查封情況的證明,該情況請公司與政府協商要求工商局配合提供相關證明。

  工商局提供武城旅行車廠全套工商檔案材料,現該企業已經吊銷,吊銷情況如下:

  根據現有工商資訊,無法查明標的公司與武城旅行車廠的關係,該情況請公司特別注意並與政府商議查明老企業改制主管部門以便於查明標的公司生產資質的歷史沿革。

  7、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武城縣支行出具《關於山東齊魯汽車製造有限公司貸款和擔保情況的證明》一份,證明標的公司現有貸款餘額2300萬元,分別是20xx年12月8日貸款1500萬元、20xx年12月23日貸款800萬元,兩筆貸款到期日均為20xx年12月7日。該情況與律師於20xx年7月8日在該行調取的《企業基本信用資訊報告》一致,但《信用報告》“未結清信貸資訊”一欄中還顯示有承兌匯票50萬元,此筆重大債務並未在本次證明中提及,該情況請公司特別注意並與政府商議要求人行提供最新的《企業基本信用資訊報告》,以降低法律風險。

  8、商標局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網站查詢,標的公司現有商標情況如下:

  9、經信局

  經與縣經信局馮局長、劉局長聯絡,其稱需與上級領導聯絡後方可協助調查,未能調查。在經信局需調查有關武城旅行車廠與齊魯汽車公司之間的承繼關係、債權債務處理、國有職工處置等事宜。需進一步調查

  以上即為本次盡職調查之初步工作報告,請領導批閱,本所律師會根據工作程序及時向公司彙報最新情況。

盡職調查報告10

  一、盡職調查的方法

  1、現場調查

  現場調查可以對調查物件有比較直觀的瞭解,並可以得到據以調查的相關線索。因此,現場調查是盡職調查最常用的方法,它包括現場會談和實地考察。

  現場會談時,應當約見儘可能多的、不同層次的成員,包括市場銷售部門、行政部門、財務部門、生產部門的主管。會談主要了解企業經營戰略和發展思路、企業文化、團隊精神、企業的內部管理及控制等情況,透過會談獲取對企業高管的感性認識。

  實地考察應側重調查企業的生產裝置運轉情況、生產組織情況、實際生產能力、產品結構情況、訂單、應收賬款和存貨週轉情況、固定資產維護情況、周圍環境狀況、用水、用電、排汙情況、員工的工作態度及紀律等。

  2、搜尋調查

  主要透過各種媒介物搜尋有價值的資料,這些媒介物包括報紙、雜誌、新聞媒體、論壇、峰會、書籍、行業研究報告、網際網路資料、官方記錄等。搜尋調查應注意資訊渠道的權威性、可靠性和全面性。

  3、官方調取

  透過行業協會、政府職能管理部門獲取或調取企業的相關資料。如工商管理機關、稅務機關、金融管理機關、外匯管理部門、環保管理部門、衛生管理部門、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供電部門、供水部門、土地及城建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等。

  4、通知調查

  通知被調查人,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和申報信用記錄,然後對該資料和記錄進行抽樣驗證、分析。

  5、秘密調查,是指在被調查人不知道的情況下進行的調查方式。主要透過接觸客戶的關聯企業、競爭對手、商業夥伴或個人獲取有價值的資訊。

  6、委託調查。可以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部分或全部資訊的調查。對於比較重要或法律關係複雜的融資租賃交易,可以利用律師執業技能、專業知識以及法律賦予的調查取證的特權,進行律師盡職調查,形成全面、專業、規範的律師盡職調查報告,供信用評估時參考。對於客戶的財務調查可以委託註冊會計師進行,對於租賃物也可以委託資產評估師進行資產評估,形成專業的評估報告。

  二、盡職調查的內容

  考慮到融資租賃的交易成本,對承租人的盡職調查的內容的繁簡應根據融資租賃交易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交易額相對較小、租期相對較短,可以參照商業銀行的貸前調查內容展開調查;對於交易數額大、租賃期限較長的專案,對承租人進行全面、審慎、獨立和有針對性的盡職調查很有必要。此外,盡職調查還應考慮承租人的具體情況及租賃物的特點,如上市公司其相關資訊一般比較透明、公開,需要調查的內容就簡單一些;電信裝置運營商因其行業壟斷特點,也不需要做仔細的盡職調查;對於飛機租賃,由於其本身的特點也不需要做太繁瑣的調查。盡職調查因涉及承租人的商業秘密,應考慮出租人的接受程度和實際需要及可行性,確定盡職調查的內容。

  下面就融資租賃的盡職調查列一清單,供出租人根據專案的具體情況選擇適用。如果交易的專案對出租人來說達到重要、複雜的程度,出租人應該委託專業的社會中介機構、閱歷資深的從業人員進行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

  1、基本情況(包括公司及公司的全資、控股、參股子公司和聯營、合作企業)

  1.1公司歷史沿革的說明;

  1.2請填寫法律盡職調查附表,並按照填寫的內容提供相應的檔案;

  1.3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包括但不限於公司設立時領取的`營業執照、歷次變更的營業執照及經過最新年檢的營業執照);

  1.4公司設立時的出資協議、股東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公司設立時的出資協議、股東協議,現行有效的出資協議、股東協議,以及歷次出資協議、股東協議的修改和補充檔案);

  1.5公司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包括但不限於公司設立時的章程,現行有效的章程,以及歷次章程的修改和補充檔案);

  1.6除公司出資協議和章程外,請提供公司股東之間簽訂的與公司或公司的經營有關的其他合同、協議、意向書、備忘錄;

  1.7公司的驗資報告(包括但不限於設立時的驗資報告、歷次資本變更的驗資報告);

  1.8如果公司曾接受過國有資產佔有單位的非現金出資,請提供該等非現金出資的資產評估報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立項批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結果的核準檔案或備案檔案(或確認檔案);

  1.9公司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如適用);

  1.10公司歷次工商變更登記的書面情況說明,以及所有工商登記申請檔案,包括公司設立時的工商設立登記申請書(表),其後歷次工商變更登記的申請書(表)以及工商局核發的稽核意見書(表);

  1.11所有與公司增資擴股、減資、股權轉讓、合併、分立、收購兼併、資產置換、資產剝離、對外投資等重大事件相關的協議/合同、與上述重大法律事件相關的政府批准檔案或法庭判決;

  1.12如果上述第1.11項所述重大法律事件的標的涉及國有資產,請提供相應的資產評估報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立項批覆、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結果的核準檔案或備案檔案(或確認批覆);以及有關工商登記備案檔案;

  1.13與公司股權質押相關的合同和/或批准檔案、工商登記備案檔案;

  1.14若公司曾購入任何其本身的股份,請提供董事會授權購入股份的決議及有關該等購入的所有協議的副本;

  1.15公司與股東簽訂的任何其可據以放棄或同意放棄日後股息的安排或協議;

  1.16公司現任董事會、監事會人員名單及選舉/聘任決議;

  1.17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名單以及選舉決議/委派書;

  1.18公司股東會歷次決議、股東會會議記錄和會議通知;

  1.19公司董事會歷次決議、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會議通知;

  1.20公司監事會歷次決議、監事會會議記錄和會議通知;

  1.21公司完整的組織結構圖,包括公司各股東及公司的全資、控股、參股、聯營、合作企業等、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下屬企業或部門(包括於分公司、營業部、中心等,下同),結構圖應標明控股或參股關係、持股份額、其它持股人名稱及持股數量;

  1.22政府部門對公司設立的任何分公司、辦事處或其他經營實體的批准檔案及對上述分公司、辦事處或其他經營實體變更的批准檔案(如有);

  1.23政府主管部門向公司及其全資、控股、參股子公司和聯營合作企業及下屬部門核發的全部涉及公司及其下屬企業、下屬部門生產經營的許可性檔案,或特許權、特許經營等許可性檔案,以及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向公司及其下屬企業、下屬部門核發的涉及公司及其下屬企業、下屬部門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部通知、決定、批覆、覆函、許可證、登記備案等檔案(如有);

  1.24請提供公司及其全資、控股、參股子公司和聯營合作企業及部門的所有資質證明檔案、高科技企業、國家重點扶持企業證書/批覆、其他政府認定、資助或扶持專案的證書/批覆或其他與公司及其下屬企業、下屬部門業務相關的證書及獎項(如有);

  2、股東檔案

  2.1公司各股東的現行有效並經過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最近一年度的審計報告或財務報告及最近月份的資產負債表,其從事的業務情況介紹,其現在董事會成員及高階管理人員名單;

  2.2請說明公司各股東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係(包括但不限於是否相互持有股份、一方的高階管理人員是否存在關聯雙方雙重任職情形、是否相互存在重大債權債務關係或管理關係);

  2.3請確認股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設定質押;如設定,請提供有關主合同、質押合同和質押登記檔案;

  2.4請確認股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被司法凍結、權屬爭議等其他限制其轉讓的情形,如存在,請提供該等情形的詳細書面說明和相關材料;

  2.5請確認公司股東所持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委託持股或代持股等相關情況;如存在,請提供該等情形的詳細書面說明和相關材料;

  2.6請確認公司股東是否與他人簽訂轉讓、回購或質押所持公司股份的協議;如存在,請提供該等協議;

  2.7除上述提及的協議外,請提供公司與公司各股東簽訂的其他任何協議;

  3、重大資產(包括公司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的情況)

  3.1土地

  3.1.1請填寫法律盡職調查附表,該表應包括公司及附屬公司所佔用的全部土地的清單;

  3.1.2土地使用權證、他項權利證、租賃登記證明、抵押登記證明等;

  3.1.3有關政府機關關於土地處置方案的批覆;

  3.1.4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協議和批准檔案(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轉讓合同、租賃協議、抵押協議等);

  3.1.5如為劃撥地,請提供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批文,徵地費用的支付憑證,包括但不限於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

  3.1.6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所涉及的出讓金、租金、轉讓費和土地使用費的支付憑證;對於出租的土地,請提供出租方有權出租的證明;

  3.1.7請說明是否存在佔用集體土地的情況,如有,請提供相關的協議檔案;

  3.1.8請提供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合作開發合同、聯營或合作協議;

  3.1.9請書面確認所提供的土地使用證的內容與土地使用現狀是否相符,如有變更土地實際用途而土地使用權證中對變更沒有記錄,請以列表的方式說明各宗土地的變更情況;

  3.1.10請確認上述土地上是否設定了任何抵押、擔保,如有,請提供抵押協議、擔保協議、抵押登記檔案、主債務合同。

  3.2房屋

  3.2.1請填寫法律盡職調查清單附表,該表應包括公司擁有的全部自有房產(不包含租賃房產);並請相應提供該表中所填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購買協議;

  3.2.2請說明上述自有房屋上是否存在抵押,如是,請提供房屋抵押協議和抵押登記證明檔案;

  3.2.3請填寫法律盡職調查清單附表,該表應包括公司擁有的全部租賃房產,並相應提供該等租賃房屋的租賃協議、租賃登記檔案等相應檔案);

  3.2.4擁有或租賃的房產的使用、出售、租賃或轉讓的限制、合約及承諾的詳細清單及協議文字;

  3.2.5請確認提供的房屋所有權證上所列的內容與房屋現狀是否相符。如有變更而未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做記錄的(如房屋已拆除,或出售),請以列表的方式說明變更情況,包括房屋所有權證號、發證日期、幢號、面積、原用途、現用途、變更原因,變更時間;

  3.2.6請確認上述房產上是否設定了任何抵押、擔保,如有,請提供抵押協議、擔保協議、抵押登記檔案、主債務合同;

  3.3主要固定資產

  3.3.1請提供詳細的固定資產清單;

  3.3.2與在建工程的建設相關的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工程承包合同、建設合同;

  3.3.3擁有車輛的車輛登記證;

  3.3.4請確認上述固定資產上是否設定了任何抵押、擔保,如有,請提供抵押協議、擔保協議、抵押登記檔案、主債務合同。

  3.4無形資產

  3.4.1請填寫法律盡職調查清單附表,列舉並說明所擁有的,被許可使用的,或正在申請的所有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專利、商標、服務標識、商號、品牌、著作權、專有技術、域名、商業秘密和技術工藝等,並提供全部專利權證書、商標註冊證、其他智慧財產權證明及有關申請檔案;

  3.4.2就所持有或主張的前述智慧財產權,請確認是否已繳納相應的費用(如專利年費)並請提供繳費憑證;

  3.4.3所有現行有效的公司作為一方的智慧財產權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以及技術開發合同等,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服務標記、著作權、專利和/或專有技術的許可/轉讓/開發合同及相關登記/備案檔案;

  3.4.4目前擁有的特許經營權(如有)的相關證明檔案;

  3.4.5請確認上述智慧財產權上是否設定了任何質押、擔保,如有,請提供質押協議、擔保協議、質押登記檔案、主債務合同;

  3.4.6有關上述智慧財產權的資產評估報告。

  4、生產經營和專案建設(包括公司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的情況)

  4.1有關公司業務流程、業務管理的情況說明;

  4.2公司生產或經營的產品和服務清單;

  4.3請以書面方式詳細描述公司各項產品和服務的業務流程、各項產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所對應依賴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房屋、裝置/生產線/主要檢測儀器、運輸、倉儲、技術、商標等;

  4.4公司的業務是否變更過,如變更過,是否辦理了相關經營專案的批准、變更營業執照和章程、設立新的分支機構並辦理營業執照,並應書面說明具體情況;

  4.5政府主管部門向公司核發的全部生產經營許可性檔案,或特許權、特許經營等許可性檔案,以及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向公司核發的涉及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部通知、決定、批覆、覆函、許可證、登記備案等檔案;

  4.6請說明公司產品需遵守的國家或行業的定價政策。

  4.7生產許可證;

  4.8公司獲得的有關礦產開採的各種許可證件,包括但不限於勘查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如有);

  4.9就公司持有的礦權證,請提供公司成立以來和礦權相關的所有繳費證明,包括但不限於探礦權使用費繳納證明、採礦權使用費繳納證明、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證明(如有);

  4.10請確認公司及公司股東是否在境外經營,如存在,請提供以下檔案:

  4.10.1在境外經營的批准檔案,包括境外投資批文、外匯管理部門的批文等;

  4.10.2在境外設立的機構的登記註冊檔案、章程;

  4.10.3境外經營業務的詳細書面情況介紹;

  4.11請根據公司已完工、在建或擬建的生產建設專案,填寫附表,並相應提供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專案立項申請、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批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環保驗收及其他須報政府機關批准或備案的檔案的批覆和備案證明檔案;

  5、財務狀況及重大債權債務(包括公司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的情況)

  5.1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

  5.2最近三年的年度審計報告及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等);

  5.3獨立會計師關於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會計制度、外匯支出及其他有關重大財務問題的信函,以及公司相應的回覆(如有);

  5.4請填寫法律盡職調查附表,該表中應包含公司目前正在履行的全部借款合同(包括與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借款以及與其他各機構或個人之間的借款)以及對應的擔保合同,並請提供該等借款和擔保合同/協議的文字;

  5.5涉及上述第5.4項所列借款的借款協議、轉貸協議、信用額度協議或相關非正式協議、檔案;

  5.6涉及上述第5.4項所列借款的涉及的政府批准檔案,如有借用外債的情況,請提供相應的外債登記檔案;

  5.7任何其它重大融資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專案融資、分期購買、融資租賃);

  5.8請就公司以公司信譽和/或資產提供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擔保、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等)情況填寫法律盡職調查清單附表,並提供相應的擔保合同、主債務合同、擔保登記檔案;

  5.9對外擔保審批檔案、《對外擔保登記書》、《對外擔保反饋表》及《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如有);

  5.10任何有關國家、省級或地方政府向公司提供的補助及/或補貼的協議、批准或其他安排的相關批覆和檔案。

  6、重大合同(包括公司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

  6.1請提供公司近三年排行前十名的業務交易物件單位清單及交易情況說明;

  6.2請提供業務合同樣本、範本或標準文字。

  6.3請在法律盡職調查清單附表中列明下述尚未履行完畢或雖已履行完畢但存在爭議的、所涉金額單項或同一客戶數項交易累積達人民幣×××萬以上合同/協議的相關情況,並提供該等合同/協議;

  6.3.1原材料供應協議;

  6.3.2產品生產協議;

  6.3.3產品銷售合同、採購合同、產品分銷和/或經銷合同,以及限制交易的協議;

  6.3.4運輸合同;

  6.3.5現行有效的與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管理部門簽訂的公共設施服務協議(如有);

  6.3.6重大建設/建築合同(如有);

  6.3.7現行有效的保險合同、保單、付款憑證和一切保險索賠清單以及有關保險撤銷或拒延的信函往來;

  6.3.8收購、合併或出售公司權益、業務或資產的合同或協議(如有);

  6.3.9戰略合作協議(投資協議、收購協議、合作協議或聯營協議);

  6.3.10承包、管理、顧問協議(如有);

  6.3.11有關進出口業務的檔案,進口代理商的名稱及與該等代理商簽訂的有關合同(如有);

  6.3.12保密協議;

  6.3.13保險合同、保單、付款憑證;

  6.3.14技術轉讓、技術合作、技術研究和開發、技術服務等合同或協議(如有);

  6.3.15現行有效的技術許可或技術進出口合同及登記/備案檔案(如有);

  6.3.16智慧財產權(如著作權、商標、專利、域名、非專利專有技術)實施、許可、使用、轉讓或其他相關協議(如有);

  6.3.17其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合同、協議或其他書面檔案及公司認為應向本所提供的其他檔案。

盡職調查報告11

  一、盡職調查主體方面的審查

  1、審查企業營業執照;

  2、如果是外企還要審查批准證書;

  3、審查專案公司相關許可證檔案;

  4、審查出資協議、合資協議;

  5、審查專案公司(企業)章程;

  6、審查驗資和資產評估報告;

  7、審查與主體相關檔案資料(對外投資、分、子公司〈參股、控股情況〉)。

  二、資產負債、投資者權益審查

  1、房屋產權審查;

  2、土地使用權審查;

  3、審查機器裝置(清單、權屬、監管、抵押等);

  4、審查無形資產;

  5、審查債權、債務。

  三、重大合同審查

  四、審查公司爭議和行政處罰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相關材料

  1、許可證和相關資質證書;

  2、保險;

  3職工安置情況(合同簽訂、繳付社保、涉訴及安置);

  4、稅務、環保、外匯、財政、產業政策等。

盡職調查報告12

  一、小額信用貸款貸前調查的重要性

  小額信貸風險,實際就是資訊不對稱風險,簡單來說是對借款人底細的不瞭解而產生的風險。

  目前,我們只能透過客戶提供的一些基本資料、徵信報告、貸前調查來了解借款人。只有透過貸前調查,我們才能核實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才能較清晰瞭解客戶的基本情況、單位經營狀況、人品、道德。貸前調查是貸款發放的第一道關口,是信貸管理的一個重要程式環節,其質量優劣直接關係到貸款決策的正確與否。

  二、小額信用貸款貸前調查的種類

  貸前調查的種類主要分為兩種:非現場調查和現場調查。

  1、非現場調查

  透過客戶提供的一些基本資料、銀行徵信報告、利用公司內部的信貸管理系統、電話、網路媒體(如工商網、社保網)等工具或渠道進行資訊收集、分析等檢查。

  2、現場調查

  住址:電費單兩個月電費只有幾元,是否有疑問,實際居住地址?

  單位:申請表填寫的是公司註冊地址、實際工作地址在其他地方,造成無法核實工作真實性或需要二次外訪,或者單位名稱與申請表不一致,入件前應核實申請人工作單位資訊,以免造成誤會。

  配偶/聯絡人資訊:虛假的配偶/聯絡人資訊不利於貸後管理。

  3、貸款用途、還款計劃。

  (1)貸款基本是用於消費、週轉、投資、救急等幾個方面。正常的商業小額信貸則是支援客戶的消費、週轉貸款。投資本身具有不確定性,且投資週期與貸款期限有可能不匹配,容易造成貸款逾期或損失。

  核查借款人的貸款用途是貸款判斷的重要一環,不是所有沒有按照約定使用貸款的客戶都會逾期違約,但凡是形成不良貸款的客戶基本都沒有按照約定使用貸款。

  對於借款人所說的貸款用途我們要“落實在細節”,謊言是沒有細節的,如果借款人虛構了貸款用途,他就無法提供各種細緻化的東西做佐證,無法自圓其說。比如說貸款用於裝修,我們在實地調查時要檢視房屋新舊程度、裝修情況、檢視工程施工報價合同等。如果是用於備貨,那麼核實現在的產能產量、存貨量、存貨週轉週期、行業淡旺季情況等等。對於細節不符合常理的情況,要大膽詢問實際貸款用途。

  (2)還款計劃,是客戶對借款之後,如何償還借款的打算,是客戶誠信度的一個表現。如果一個客戶連借款之後都不明確用何種收入、何時償還貸款,該筆借款的安全性可想而知。我司採取等額還本付息的還款方式,還款來源是基於客戶每月有正常的現金流入。

  4、單位規模。

  不管是打工一族還是經營者,所從事的單位規模,是信貸決策衡量的一個重要方面。雖然規模不代表盈利,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工作或經營的穩定性。

  5、個人的基本情況。

  全面衡量借款人的基本情況對於判斷借款人的外部負債和穩定性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這些資訊可以在與借款人的聊天過程中和透過第三方(如配偶、親戚、員工、同行、上下游客戶)獲得。個人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個人的教育背景、婚姻狀況、個人愛好、社會關係等。

  個人的教育背景會影響工作的質量及發展前景、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經營規模的擴張是否理性等。

  (2)婚姻狀況和借款人也息息相關。良好的婚姻狀況對事業是一個助推器;不良的婚姻不但對個人或企業的資產負債有較大的影響(離婚財產分割),有時還可能會影響到個人事業或企業的發展。

  (3)個人愛好,往往和個人的生活習慣相關,也會從側面反映個人的人品道德。譬如,一個喜歡體育運動、經常打球的人,他的生活習慣往往會比較健康;一個經常坐在麻將臺的人,打麻將已經不是娛樂行為,而是一種賭博行為。有不良嗜好的人,特別是賭博、打架、經常出入高檔場所、吸毒,是我們必須關注的物件。

  (4)社會關係。個人取得貸款後,其償還款項的來源一般是他的收入或透過其他途徑獲得的資金,其他途徑獲得的資金無非就是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或從親朋好友獲得的借款。

  6、資產規模、負債情況。

  資產規模,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保險單、車輛、房產、其它經營專案。資產規模除了可以反映借款人的經濟實力之外,還可以側面印證借款人所述收入情況是否屬實,如果一個借款人所述收入豐厚,但財富積累的去向不明、資產規模小,那麼其對於收入的描述可信程度較低。

  負債情況,主要了解有沒有銀行負債、有沒有擔保公司的貸款或其它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有沒有向親朋好友借款等。如果借款人負債超過收入,應核實是否有其他收入,深入瞭解借款人的還款來源。

盡職調查報告13

  按照部黨組的統一部署,我們先後對天津、河北、江蘇、浙江、廣東等五省市的城鄉結合部土地市場問題進行了深入調研,同時委託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赴江蘇、浙江兩省進行了重點調研,調研工作重點圍繞城鄉結合部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場現狀、存在問題、原因及對策進行了分析,現將調研情況彙報如下:

  一、城鄉結合部土地市場現狀與問題

  城鄉結合部是土地交易最活躍的地區之一,具有隱形交易、非法交易量大、交易秩序混亂的基本特徵。具體表現在:城鄉結合部建設用地快速膨脹、建設用地總量失控,各類用地交錯、市場交易主體複雜,隱形交易突出、交易秩序混亂,土地交易形式多、數量大,違法用地和違法交易大量存在等幾方面。

  (一)城鄉結合部建設用地快速膨脹、建設用地總量失控

  城鄉結合部是城市建設快速擴張的重點地區,該區域土地利用結構中農用土地急劇減少,建設用地快速膨脹,建設用地已經成為城鄉結合部的主要地類。杭州市城鄉結合部約有70%的土地被農戶個人建房佔用,其中濱江區13平方公里的土地只剩1平方公里可用,而這1平方公里土地需安置農民建房的就佔了近65%.溫州市歐海區僅1998年,非農建設佔用耕地就達5937畝,其中大部分為集體建設用地。蘇州市城鄉結合部耕地全部轉為建設用地的"無地隊"達58個,加上下屬縣市,"無地隊"多達200多個。佛山市城區總面積為77.8公里,城鄉結合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佔近20平方公里,其中,順德市大良鎮城區總面積12.7平方公里,"城中村"佔地就達4.3平方公里。

  (二)各類用地交錯、市場交易主體複雜

  一是多頭供地。土地供應的主體既有城市政府,也有鄉(鎮)、村、村民小組,甚至農民個人。二是土地利用狀況複雜:國有土地、集體土地混雜,不同主體的集體所有土地(村集體、鄉鎮集體、村民小組)交錯,農用地和建設用地插花,工業生產用地和居住用地互相滲透。城鄉結合部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利用結構變化速度快,杭州市近十年來,城鄉結合部許多農戶已經不止一次地經歷徵地拆遷,搬了建,建了搬,拆遷成本越來越高,政府、開發商和農戶投入也越來越高。三是經濟成分多元化。溫州市甌海區1998年工業生產總值中,國有、集體、城鄉個體、其它經濟成份所佔比例分別為:0.07%、12.12%、33.32%和54.57%.該區遼東村,農戶經商的比例為100%,有企業400多家,其中在自家宅基地上從事作坊生產的一、二百家。四是居民構成複雜。城鄉結合部居住的既有城市居民,又有農村居民,還有大量流動人口。如蘇州郊區,目前總人口為125895人,農業人口占總人口的65%.城鄉結合部土地交易主體多元化的特徵,極大地增加城鄉結合部土地交易管理的複雜程度。

  (三)土地交易形式多樣,隱形交易突出、交易秩序混亂

  城鄉結合部既有國有土地交易,又有集體土地交易。集體土地交易形式多樣: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江蘇省1999年查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讓給開發商用於房地產開發土地478宗,1594畝,每宗地平均面積3.3畝。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轉讓、出租、抵押房產形式,連帶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四川省內江市1992年以來,透過各類形式流轉的集體土地14452宗,面積6483畝,平均每宗地0.4畝。三是農村集體以聯營等方式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實質是農民集體只出地,不參與經營,不負責盈虧,只按年收取地租。廊坊市由村集體以土地入股聯辦企業引起的非農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有906.7畝。四是農村居民以轉讓房產形式,連帶轉讓土地使用權。五是農村出租房屋,引起土地出租。合肥市黃山東西路南部各200米長度的範圍內,分屬常青鄉曙光村和朝陽村民宅,其中曙光村出租房屋56間,朝陽村出租62間,平均月租金30—60元/平方米。兩個行政村20xx多戶村民,90%的居民戶,每戶有3—5間,約40—70平方米的私房出租。在各種交易形式形式中,隱型交易是其共同的特點。溫州的遼東村,全村有10%的農戶私自賣了住宅,而其中在本集體內流轉的只有5%.廊坊市城鄉結合部有70%的農戶私下出租房屋,鄭州市城鄉結合部有90%的農戶私下買賣或出租房屋。

  (四)違法用地和違法交易大量存在

  1999年遼寧省清理出各類違法用地8005宗,其中: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用地的20xx件;農民住宅向城市居民出售或城市居民佔用集體土地建住宅的1475件;未經批准擅自將集體土地變為建設用地的1177件;鄉鎮企業因破產、兼併等,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沒有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744件,幾項合計5413件,佔違法用地總數的67.6%.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分析

  城鄉結合部土地市場混亂的現狀是長期以來城市建設自發擴充套件、城鄉結合部土地產權不清、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不明、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一)工業化、城市化帶動了城鄉結合部建設用地快速膨脹,是城鄉結合部土地市場混亂的外部推動力

  工業的持續、穩定、快速發展,需要相應規模的土地作支撐。城鄉結合部是受城市發展和農村工業化、城市化發展衝擊最大的地區。隨著城市化和工業的外移,民營經濟和個體工商戶的發展,對生產經營、生活場所提出了新的需求。一方面大量的國有企業、外資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發展,加大了建設用地的需求,使城鎮向外擴張的速度加快;另一方面也帶動了城市第三產業的迅速發展,進一步加劇了建設用地需求。這些快速增長的建設用地需求迅速湧入城鄉結合部,致使城鄉結合部建設用地需求急劇增加,其用地特徵呈現出:農業用地不斷減少和非農建設用地快速增加,土地供應總量失控。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對於用地者而言,在城鄉結合部取得土地和房屋的成本遠遠低於城區,帶動了用地需求;而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而言,轉讓、出租土地、房屋獲取的經濟收益又遠遠高於農業收入,在比較利益的驅動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往往樂於把農用土地私自轉為建設用地或建房出售、出租,牟取高額回報。同時,外來人口蜂擁而至,價格低廉的私宅成了他們的安居所在,在一定程度上使農村私宅租賃有愈演愈烈。

  (二)集體土地產權不明,權益不清、多頭代表,是城鄉結合部土地市場混亂、違法交易和隱形交易的內因

  當前,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設定不完整、權利內容不全以及國家對土地的管理權與土地所有權的界定不清,致使集體所有土地的產權代表不清,集體土地使用權權能與權益不明,從根本上限制了集體對其所擁有的土地所有權行使處分權和收益權。按照新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際上存在三類形式:村農民集體所有、村內兩個以上的集體經濟組織和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實際上,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產權歸屬並不明確、清晰。由於任何一個農民都不是所有者,而集體經濟組織並無專門機構也不具備獨立的主體資格,村農民集體、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就成為抽象的、空虛的概念。由於具體的土地所有人事實上很難落實,集體土地的權益如何得到保障?集體土地的收益應如何分配?集體成員行使土地所有、使用、經營、收益和處置等權利與責任如何體現?"集體"違法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應該如何處罰?村長、村委能否代表集體土地的權益、產權?"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會議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如何保障和體現?村民個體對土地的權益如何確認?正是這些基本的問題沒有得到明確,出現了農村集體土地的"多頭"所有者代表,村書記、村長認為自己是代表,處置村集體土地理所當然,村民個人認為就是自己的土地,其他人管不著,甚至部分土地使用者認為自己用的地就是自己的。這種"多頭"代表,又都不代表的狀況,驅動利益各方私自建設、私自處置、隱形交易、違法交易,牟取私利。

  (三)土地收益分配機制不合理,是產生城鄉結合部土地問題的直接動因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任何經營行為首先考慮到的步是經濟利益問題。農民在集體土地上從種水稻到種菜,由種菜到建大量廠房、私宅,集體土地由合法到違法利用等,可以說根源就在於土地收益在其間起了決定性的作用,也就是地租的作用。農用土地收益除上交國家農業稅外,農民實得收益較低,而非農用途收益遠遠高於農業用途收益,比較利益促使農民從心理上願意變農地為非農地。另一方面,隨著工業化程度越來越高,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投入大量資金,僅靠鎮級人民財政收入或有限的國有土地收益返還,完善鎮現狀用地的市政及公共設施,鎮能級政府有相當大的困難。同時,國家建設徵用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辦法是根據年產值核算,補償標準低,而不是按價補償,農民不願意國家徵地,因此,鄉鎮政府一方面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力發展工業,招商收資,從而透過增加稅收、勞動力管理費等方式增加財政收入,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違法用地、隱形交易採取預設和縱恿,從而加劇了集體隱形市場的大量存在和違法用地的形成。

  (四)政策不明,管理薄弱,加劇了城鄉結合部土地市場的混亂和隱形交易

  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城市國有土地管理的規定及具體操作來說,已相對比較詳盡和完善,但對於城鄉結合部用地,尤其是集體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缺乏明確的操作指導,管理力度十分薄弱。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並未對農民房屋出售、出租的範圍和宅基地的土地權利性質作出明確地界定,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但存量集體建設用地能否流轉、如何流轉,破產、兼併除外的該如何處理又缺乏明確規定。上述這些法律、法規規定的欠缺或不明確,為集體土地所有者、使用者、農戶等各方違法用地、隱形交易、違法交易提供了藉口;而對於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而言,由於缺乏明確管理依據,往往採用全面禁止或放任自流,城鄉結合部恰恰成了管理的禁區或灰色地帶,進一步加劇了城鄉結合部土地市場的混亂。

  三、規範城鄉結合部土地市場的對策與建議

  隨著新《土地管理法》的頒佈實施,耕地保護國策得以法制化,建設佔用農用地的成本和難度加大,各地開始注重城鄉結合部土地利用的調整和管理,以此解決城市建設對土地的需求。

  各地在城鄉結合部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場管理上進行多方面的探索,並取得了一定的進展:

  開展城鄉結合部集體建設用地整治和流轉試點。杭州市以"兩進"推進"一化",即"農戶進公寓小區"(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取消農民個人建房,由政府主導,企業化運作,統一建住宅小區,城市用地範圍外則取消單家獨院建房,實行多家集中聯建),"鄉鎮企業進工業園區","推進城鄉結合部城市化程序".蘇州市出臺了《蘇州市農村集體存量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對城市規劃區、縣城鎮及省以上開發區範圍外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經依法批准後,可以依法流轉。湖州市結合鄉鎮企業轉制,在明晰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前提下,規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唐山市和秦皇島市對"城中村"改造出臺了一系列鼓勵政策,鼓勵集體土地所有者、農戶和開發商三方面自願組合,對"城中村"進行改造,按規劃統一建設住宅小區。

  強化城鄉結合部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和市場公開。杭州市對城鄉結合部的國有劃撥地入市實施了"政府土地收購儲備制度",並探討將政府收購儲備範圍擴充套件到城市內現有集體建設用地。廣東、江蘇等地設立了有形土地市場,要求包括城鄉結合部在內的土地使用權交易進場公開掛牌交易,規範市場。

  探討城鄉結合部集體建設用地向國有建設用地轉化。浙江省對部分城市城鄉結合部鄉鎮企業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在土地補償到位、使用者主動申請、所有者同意(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報經省國土資源廳批准後,不再辦理徵用手續,直接轉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蘇州市、杭州市等地探討了調整現行徵地補償辦法,採用按價徵購的辦法轉為國有。

  上述這些探索和實踐,為進一步規範城鄉結合部土地市場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

  透過調研,我們認為,規範城鄉結合部土地市場的根本出路是:在嚴格實行用途管制,控制新增建設用地擴張的前提下,進一步明晰城鄉結合部現有建設用地的產權主體和土地權益(所有者、使用者之間的利益關係),區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外,制訂相應的政策,明確管理者、所有者和用地者之間的利益關係,調動各方積極性,採用市場化運作方式,大力開展市地整理和市地置換,透過規範的土地市場實現城鄉結合部現有建設用地的易主(改變所有者、使用者)、易位(改變位置、置換)、易用(改變用途),解決城市建設用地需求。

  (一)完善城市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制度。要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科學圈定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城市規劃必須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嚴格控制城市發展跨過或繞過城鄉結合部向外盲目擴張。運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用途管制等手段,嚴格限制新增建設用地供應總量,並採用經濟手段和政策調控措施,提高新增建設用地取得成本,鼓勵用地者利用城鄉結合部現有建設用地。

  (二)加強土地登記工作,明晰城鄉結合部土地產權。

  加強城鄉結合部土地產權制度建設,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代表和相應的權益,加快土地登記進度,透過確權和土地登記,分清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和農用土地界限,集體建設用地要明確土地所有者主體及相應的土地使用者,同時結合土地證書年檢,保持城鄉結合部土地登記資料的現勢性。

  (三)制度創新,鼓勵流轉,規範管理。區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外,分別制訂政策,規範城鄉結合部建設用地管理。

  城鄉結合部是城市和相鄰農區的結合部,橫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外,即城鄉結合部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分為"圈內""圈外"兩部分。這兩部分的土地利用方向是不一樣的,"圈內"土地主要是作為城市建設用地;"圈外"土地主要是作為農用土地及少部分集體建設用地。因此,必須區分"圈內""圈外",制訂不同的利用政策和管理對策:

  1、對於城鄉結合部屬於"圈內"的部分,其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必須有利於向城市建設用地轉化,即必須納入城市用地統一管理、統一轉用、統一開發、統一供應。

  第一,對於已列入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的地區,取消農戶個人建農民住宅和鄉鎮企業建設新佔農用地,新增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轉用、統一開發、統一供應,推行農戶進住宅小區和鄉鎮企業進工業園區。即:"圈內" 農戶申請新建住宅的,一律不再批准農戶建住宅,一律進居住小區,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其宅基地指標可折為相應的價款抵扣所購買的商品房價;"圈內"鄉鎮企業建設需要增加建設用地的,一律進工業園區使用國有土地,並在土地出讓金等方面給予優惠。

  第二,對於已列入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農民住宅和鄉鎮企業用地),則應制訂相應政策和措施,結合市地整理、政府收購儲備等工作,採用"轉權讓利"的辦法,鼓勵其轉為國有土地進入市場依法流轉。其中,存量農民住宅用地可結合市地整理,由開發商、所有者、使用者三方面自由組合進行城中村改造,建商住小區,政府在出讓金收取上給予一定的優惠;也可以由政府主導,企業化運作招標建設,對城中村進行改造建現代化小區,建設中各項規費按農村宅基地標準執行,農戶原宅基地和農房折換為相應的價款,以調產權或貨幣安置的辦法進行補償,土地相應轉為國有土地,農戶以調產權方式取得或以成本價方式購買的小區房屋產權歸農戶所有,允許出租,也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對於"圈內" 已有鄉鎮企業,鼓勵其向工業小區轉移,符合規劃的,土地補償到位、使用者自願、所有者同意的,報經政府批准,也可轉為(或徵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後依法流轉。

  2、對於未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的城鄉結合部土地,即"圈外"土地,在土地利用上,要保證以農用地和少量集體建設用地為主導,即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盤活存量建設用地。

  第一,嚴格控制增量建設用地。停止圈外城鄉結合部農戶單家獨院式分散建房,實行多戶連片的集中式建房;鄉鎮企業建設需要新用地的,一律進工業園區建設或利用現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二,圈外符合規劃且經依法批准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在嚴格管理的條件下,應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不改變權利性質的情況下流轉,即"保權讓利促流轉".具體而言,現有農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透過土地置換或建新拆舊等方式,遷村並點,向城鎮和中心村或工業園區集中,建新拆舊中需要短期增加農用地轉用指標的,經批准可以給予一定的週轉指標,封閉執行,到期歸還;農戶向城鎮和中心村集中過程中,原住宅符合規劃的,允許其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其他農戶。對於符合規劃且經依法批准取得的鄉鎮企業用地等其他集體建設用地,在明確所有者主體的前提下,所有者可將一定年期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讓渡、租賃或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提供給使用者使用(類似國有土地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在使用年期內,使用者在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收益主要歸土地所有者。集體建設用地不適用於舉辦娛樂或高檔房地產開發專案;流轉的最高年限不得突破國有土地的最高年限。

  (四)完善相關配套措施,規範城鄉結合部土地市場。城鄉結合部非法土地交易和隱形土地交易大量存在,因此必須採取措施,提高土地市場的公開性。當前主要應抓好以下幾項配套制度:

  1、積極設立公開的土地市場,為城鄉結合部的土地交易提供公開掛牌交易的場所,以提高交易機會,降低交易成本,規範交易行為;

  2、建立和完善政府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將政府土地收購儲備的範圍擴大到城鄉結合部的國有和集體建設用地;

  3、建立土地登記可查詢制度和資訊公佈制度,為使用者、投資者提供現勢土地登記資訊和土地市場資訊資料;

  4、完善土地證書查驗制度,土地證書查驗的重點地區是城鄉結合部,重點查驗各類非法交易、隱形交易和擅自改變用途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處理。

  (五)當前急需要做的幾項工作

  1、儘快研究明確集體土地權益,並結合土地變更登記和土地證書查驗,摸清城鄉結合部土地利用現狀,對非法用地隱形交易和擅自改變用途的行為進行清理,明確城鄉結合部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2、總結各地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試點經驗,抓緊出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辦法》,規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行為。

  3、抓緊研究出臺市地整理、置換的政策,鼓勵城鄉結合部按規劃調整用地結構和集約用地。

  4、對城鄉結合部農民建房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出臺相應的規範和整治政策。

盡職調查報告14

  醫院改制與併購需要專業的醫療機構評估專家、律師和醫院運營專家的綜合評判。在這一過程中,專業化併購與投資主體和高水平的醫療機構評估將起到關鍵的作用。為了有效降低交易風險,保障買賣雙方的利益,醫院改制與併購必然依賴盡職調查。

  所謂醫院盡職調查,係指醫療機構評估專家、律師、醫院運營專家等專業人士以專業方法調查目標醫院的過去、現在和可預見將來的所有相關事項,用以評估併購方案的收益和風險。海格公司提供的專業醫院併購盡職調查服務對於賣方和買方都至關重要!

  對於買方而言,由於瞭解目標醫院的實際狀況對於買方決策是否進行併購至關重要,因此,買方律師起草的調查清單必須詳盡,以充分了解被併購方醫院的基本情況,包括法律地位、資金、資信、人員等,保證將併購的風險降至最低。

  對於賣方而言,瞭解跨國併購方開出的清單,對於清理目標醫院的各類問題,適時進行法律技術的處理和包裝,最終順利完成併購具有重要意義。

  醫院併購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

  (一) 目標醫院的性質

  適用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包括:

  1、股份轉讓限制;

  2、對醫院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員的資格有無特別要求;

  3、地方政府投資優惠政策;

  4、對醫院被併購後的服務有無本地化限制或要求等。

  (二)目標醫院組織和產權結構現狀

  1、收集目標醫院及其附屬機構的組織結構和產權結構或相類似的資訊(包括所有的附屬醫院、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合資企業或其它直接或間接擁有某種利益的組織形式)。以便判斷其合法性,尤其考慮併購後適用的法律規定。

  2、檢查目標醫院及其附屬機構的組織檔案(章程)及補充條款。

  3、目標醫院及其附屬機構的規章制度和補充檔案。

  4、目標醫院及其附屬機構歷次院長辦公會(或董事會和股東會)的會議記錄。

  5、目標醫院及其附屬機構的股東名單和股權數量(如果有)。

  6、目標醫院及其附屬機構股權轉讓記錄。

  7、目標醫院及其附屬機構與相關的股東、第三人簽署的有關選舉、股票的處置或收購的協議。

  8、所有與股東溝通的季度、年度或其他定期的報告。

  9、目標醫院及其附屬機構有資格從事經營業務的許可與範圍。

  10、目標醫院及其附屬機構在相應的經營範圍內經營聲譽及納稅證明(如果有)。

  11、有關包括所有股東權益的反收購措施的所有檔案(如果有)。

  12、(在一定時期內)目標醫院及其附屬機構曾作為一方與它方簽訂的有關業務合併、資產處置或收購(不管是否完成)的所有協議。

  13、有關目標醫院被賣方出售的所有檔案,包括但不限於收購協議、與收購協議有關的協議和有關收購、證券方面的所有檔案(如果有)。

  14、詢問目標醫院人員影響醫院經營而沒有收錄備忘錄(或會議記錄)的會議內容,以發掘值得深入調查的事件。

  (三)附屬協議

  1、列出目標醫院所有的附屬機構(包括不上市的股權持有人、目標醫院和附屬機構中持有超過5%資本金股權的人員)以及所有合作公司(或醫院)的董事和經營管理者名單。

  2、所有目標醫院與上述1所列單位和人員簽署的書面協議、備忘錄(不管這些檔案現在是否有效)。

  3、上述2所列舉的各類檔案包括但不限於

  (1)有關分擔稅務責任的協議(如果有);

  (2)保障協議;

  (3)租賃協議

  (4)保證書;

  (5)諮詢、管理和其他服務協議;

  (6)關於設施和功能共享協議;

  (7)購買和銷售合同;

  (8)許可證協議。

  (四)授權情況

  1、審閱董事會或股東會對公司經營授權程度,並判斷授權是否合適;

  2、審閱股東投票授權書、委託書或其他表決授權的協議;

  3.檢查限制股權轉讓的協議,若有此協議,則進一步檢查其遵循情況。

  (五)債務和義務

  1、目標醫院和附屬機構所欠債務清單。

  2、證明借錢、借物等的債務性檔案以及與債權人協商的補充性檔案或放棄債權檔案。

  3、所有的證券交易檔案、信用憑單、抵押檔案、信託書、保證書、分期付款購貨合同、資金拆借協議、信用證、有條件的賠償義務檔案和其他涉及到目標醫院和附屬機構收購問題、其他目標醫院和附屬機構有全部或部分責任等的有關檔案。

  4、涉及由目標醫院、附屬機構以及它們的經營管理者、董事、主要股東進行貸款的檔案。

  5、由目標醫院或附屬機構簽發的企業債券和信用證檔案。

  6、與借款者溝通或給予借款者的報告檔案,包括所有的由目標醫院或其附屬機構或獨立的會計師遞交給借款者的相關檔案。

  (六)政府規定

  1、有關政府部門簽發給目標醫院和其附屬機構的各類許可證明的影印件。

  2、所有遞交給政府管理機構溝通的報告和檔案的影印件。

  3、有關目標醫院和其附屬機構違反政府法規而收到的報告、通知、函等有關檔案,包括但不限於:反不正當競爭、貿易政策、環境保護、安全衛生等規定。

  (七)稅務(如果有)

  1、目標醫院稅務顧問(包括負責人)的姓名、地址、聯絡方式。

  2、所有由目標醫院製作的或關於目標醫院及其附屬機構有關稅收返還的檔案,最新的稅務當局的審計報告和稅務代理機構的審查報告和其他相關的函件。

  3、有關涉及稅務事項與稅務當局的爭議情況的最終結論或相關材料。

  4、關於營業稅、所得所、銷售稅、使用稅、增值稅等評估、審計檔案。

  5、有關增值稅的安排、計算和支付、以及罰金或罰息的檔案。

  6、有關涉及目標醫院的醫院間交易以及醫院間可清算的帳戶資訊。

  7、有關目標醫院涉及到醫院間分配和義務的資訊。

  (八)財務資料

  1、所有就目標醫院股權交易情況向證券管理當局遞交的檔案。

  2、所有審計或未審計過的目標醫院財務報表,包括資產平衡表、收入報表、獨立會計師對這些報表所出的審計報告。

  3、所有來自審計師對目標醫院管理建議和報告以及目標醫院與審計師之間往來的函件。

  4、內部預算和專案準備情況的檔案,包括描述這些預算和專案的備忘錄。

  5、資產總量和可接受審查的帳目。

  6、銷售、經營收入和土地使用權。

  7、銷售、藥品銷售成本、市場開拓、新產品研究與開發的詳細情況。

  8、形式上的專案和可能發生責任的平衡表。

  9、外匯匯率調整的詳細情況。

  10、各類儲備的詳細情況。

  11、過去5年主要經營和帳目變化的審查。

  12、採納新的會計準則對原有會計準則的影響。

  13、目標醫院審計師的姓名、地址和聯絡方式。

  (九)管理和職工

  1、目標醫院及其附屬機構的結構情況和主要職工的個人經歷。

  2、目標醫院的所有職工及其聘用合同,及工會或集體談判合同,每個職工重新談判續簽合同的到期日。

  3、所有員工手冊和提供給員工的有關僱傭條款或條件的文獻資料。

  4、遵守相應政府勞動管理部門有關職工福利規定的檔案。

  5、所有涉及現管理層或原管理層與職工所籤的關於保守目標醫院機密、智慧財產權轉讓、非競爭條款的協議影印件。

  6、所有的以目標醫院名義與目標醫院及附屬機構的職工簽訂的協議,包括貸款協議、信用延期協議和有關保障、補償協議等的影印件。

  7、列出目標醫院經營管理者和關鍵人員以及他們的年薪和待遇情況。

  8、列出所有的選擇權和股票增值權的價格細目表。

  9、職工利益計劃,包括但不限於計劃概述、遞交有關稅務和職工福利管理當局的定期表格、報告,向有關當局遞交有關要求確認和批准的職工利益計劃的申請檔案,最新年度的計劃評估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有關下列計劃的最新實際評估報告:

  (1)退休金

  (2)股票選擇和增值權

  (3)獎金

  (4)利益分享

  (5)分期補貼

  (6)權利參與

  (7)退休

  (8)人身保險

  (9)喪失勞動能力補助

  (10)儲蓄

  (11)離職、保險、節假日、度假和因病離職的待遇。

  (十)法律糾紛情況

  1、先列出正在進行的、或已受到威脅的投訴、訴訟、仲裁或政府調查(包括國內或國外)情況的清單,包括當事人、損害賠償情況、訴訟型別、保險金額、保險公司的態度等。

  2、所有的訴訟、仲裁、政府調查的有關檔案。

  3、列出所有由法院、仲裁委員會、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政府機構作出的、對目標醫院及其附屬機構有約束力的判決、裁決、命令、禁令、執行令、鑑定的清單。

  4、由律師出具的有關訴訟和其他法律糾紛的函件。

  5、列出有關訴訟、仲裁中當事人雙方自行和解、調解、協議放棄權利主張、要求或禁止進一步活動的情況。

  6、所有提出專利、商標和其他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函件。

  7、所有有關受到威脅的政府調查或宣稱目標醫院違法的函件。

  8、檢查醫療服務或產品責任控訴案件的可能性,至少須包括醫療服務或產品保證、處理此類控訴案的經驗與改正服務、產品回收的記錄。

  9、對上述調查所得資料進行研究。

  (十一)資產情況

  1、列出所有目標醫院及其附屬機構合法擁有或租賃擁有的不動產,指明每一處不動產的所有權、方位、使用情況,如系租賃擁有,列出租賃期限、續簽條件、租賃義務等情況。

  2、列出目標醫院及其附屬機構所擁有的不動產被抵押的情況。

  3、目標醫院及其附屬機構所擁有的不動產的保險情況,包括每一處不動產的保險檔案。

  4、所有由目標醫院及其附屬機構因出租或承租而簽署的租賃、轉租賃協議,包括這類協議履行情況的檔案。

  5、所有有關不動產的評估報告。

  6、所有有關目標醫院及其附屬機構擁有或出租情況的調查報告。

  7、有關目標醫院及其附屬機構擁有的或出租的不動產的稅收資料。

  8、所有藥品及器械存貨的細目表,包括存貨的規格、存放地點和數量等。

  9、所有目標醫院及其附屬機構在經營中使用的裝置情況,指明這些裝置的所有權情況以及有關融資租賃的條款或有關裝置可被擁有或租賃使用的協議。

  10、任何有關有形資產收購或處置的有效協議。

  (十二)經營情況

  1、由目標醫院及其附屬機構對外簽訂的所有協議,包括合資協議、戰略聯盟協議、合夥協議、管理協議、諮詢協議、研究和開發協議等。

  2、一定時期內所有的已購資產的供貨商的情況清單。

  3、藥品及器械等購貨合同和供貨合同的影印件以及價格確定、相關條件及特許權規定的說明。

  4、所有的市場開拓、銷售、特許經營、分撥、委託、代理、代表協議影印件以及獨立銷售商的名單。

  5、列出目標醫院及其附屬機構服務及產品的消費者的清單。

  6、有關藥品存貨管理程式的說明材料。

  7、列出目標醫院在國內或地區內主要競爭者的名單。

  8、目標醫院服務或產品銷售過程中使用的標準格式,包括但不限於各種病歷、處方單、檢驗單、檢查單、診斷證明、訂購單、各種臨床應用及管理表格等。

  9、所有一定時期內作出的有關目標醫院提供的服務或製造的產品的明確或隱含的質量保證的檔案。

  10、所有關於廣告、公共關係的書面協議和廣告品的複製。

  (十三)保險情況

  1、所有的保險合同、保險證明和保險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承保險種:

  (1)一般責任保險

  (2)產品責任保險

  (3)火險或其他災害險

  (4)董事或經營管理者的責任險

  (5)職工的人身保險

  2、有關上述保險險種是否充分合適的報告和函件,以及在這種保險單下權利的保留、拒絕賠償的報告和函件。

  (十四)實質性協議

  1、有關實質性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違約情況,影響或合理地認為會影響目標目標醫院及其附屬機構的有關情況。

  2、其他一些上述事項中尚未列出的實質性合同或協議,包括但不限於:

  (1)需要第三方同意才能履行的協議

  (2)作為計劃中的交易活動的結果可能導致違約的協議

  (3)以任何方法在目標醫院和其他實際的和潛在的競爭對手簽署的限制競爭和協議或諒解備忘錄。

  (十五)環境問題

  1、有關目標醫院及其附屬機構過去或現在面臨的環境問題的內部報告。

  2、目標醫院及其附屬機構根據國家、地方政府環境部門或有關授權機構的規定所作的陳述或報告的影印件。

  3、針對目標醫院和其附屬機構的有關環境問題作出的通報、投訴、訴訟或其他相類似檔案。

  (十六)市場開拓和價格問題

  1、來自消費者或競爭者關於價格問題的投訴信或法律控告檔案。

  2、為開發和實施市場開拓計劃或戰略而準備的業務計劃、銷售預測、價格政策、價格趨勢等檔案。

  3、有關訪問和徵求消費者、供應商意見的報告。

  4、來自銷售代理商的競爭性價格或競爭性資訊的情況。

  5、公開的或不公開的價格清單。

  6、涉及價格或促銷計劃交易的通告。

  7、足以表明銷售和購買的標準條款和有關條件的檔案。

  8、有關價格浮動的政策,如打折、讓利、優惠、減免、合作性廣告等。

  (十七)智慧財產權

  1、所有由目標醫院及其附屬機構擁有或使用的商標、服務標識、商號、版權、專利和其他智慧財產權。

  2、一種非法律的技術性評估和特殊知識構成的並在市場上獲得成功的知識性整合,如被採納使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診療系統。

  3、涉及特殊技術開發的作者、提供者、獨立承包商、職工的名單清單和有關委託開發協議檔案。

  4、列出非專利保護的專有產品的清單,這些專有產品之所以不申請專利是為了保證它的專有性秘密。

  5、所有目標醫院智慧財產權的註冊證明檔案,包括智慧財產權的國內登記證明和國外登記證明。

  6、足以證明下列情況的所有檔案:

  (1)正在向有關智慧財產權註冊機關申請註冊的商標、服務標識、版權、專利的檔案

  (2)正處在智慧財產權註冊管理機關反對或撤銷程式中的檔案

  (3)需要向智慧財產權註冊管理機關申請延期的檔案

  (4)申請撤銷、反對、重新審查已註冊的商標、服務標識、版權、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的檔案

  (5)國內或國外拒絕註冊的商標、服務標識、版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的檔案

  (6)所有由目標醫院或其附屬機構作為一方與它方簽署的商標、服務標識、版權、專利、技術訣竅、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使用許可協議。

  (7)由目標醫院或其附屬機構轉讓或接受轉讓的商標、服務標識、版權、專利、技術訣竅、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的協議

  (8)由目標醫院或其附屬機構在商標、服務標識、版權、專利、技術訣竅、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上提出權利主張包括法律訴訟的情況

  (9)由第三者對目標醫院或其附屬機構使用或擁有的商標、服務標識、版權、專利、技術訣竅、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提出權利主張包括法律訴訟的情況。

  7、涉及目標醫院或其附屬機構與智慧財產權註冊管理機關之間就上述第6項所列專案互相往來的函件。

  8、其他影響目標醫院或其附屬機構的商標、服務標識、版權、專利、技術訣竅、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的協議。

  9、所有的商業秘密、專有技術秘密、委託發明轉讓、或其他目標醫院或其附屬機構作為當事人並對其有約束力的協議,以及與目標醫院或其附屬機構或第三者的專有資訊或智慧財產權有關的協議。

  (十八)其他

  1、所有送交目標醫院或其附屬機構董事會的有關非法支付或有疑問活動的報告。

  2、由投資銀行、工程公司、管理諮詢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或集體機構對目標醫院或其經營活動所作的近期分析,如市場調研、信用報告和其他型別的報告。

  3、所有涉及目標醫院或其附屬機構的業務、經營或產品的具有重要意義的管理、市場開拓、銷售或類似的報告。

  4、所有目標醫院或其附屬機構對外發布的新聞報道。

  5、所有涉及目標醫院或其附屬機構或它們的產品、服務或其他重大事件的報道和介紹手冊。

  6、任何根據你的判斷對併購者來說是重要的、需要披露的涉及到目標醫院的業務的財務情況的資訊和檔案。

  海格公司為國內外大型醫療行業投資人提供專業的第三方盡職調查服務。我們盡職調查的團隊包括資深醫院併購專家、醫院運營管理專家、資深專業律師,確保醫院併購和股權收購盡職調查專業嚴謹和科學,尤其是對醫院潛在價值和未來發展有科學的判斷。

盡職調查報告15

  致:***先生

  北京市康德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先生的委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資信調查事宜出具<關於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資信調查報告>(以下簡稱“本調查報告”)。

  重要宣告:

  (一)本所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現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調查報告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基於對法律的理解和對有關事實的瞭解,並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本調查報告。

  (二)本所律師根據****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已對****公司的主體資格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並已對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調查報告所需的檔案進行了審慎審閱。包括但不限於公司主體資格、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股東及股本結構、公司的財務和稅務、公司的訴訟與仲裁。本所律師保證在本調查報告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三)****公司已向本所律師保證和承諾,其已提供本所律師為出具本調查報告所必需的、真實的、完整的影印材料;其所提供資料上的簽字/或印章均真實、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影印件與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資料檔案均為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四)本所律師僅根據****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對其資信情況相關事項發表法律意見,並不涉及有關財務會計、審計、內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師專業事項。

  (五)本調查報告僅供***先生在本次之目的使用。未經本所及本所律師書面同意,***先生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個人不得將本調查報告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於上述宣告,本所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有關檔案和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以***先生特聘專項法律顧問身份,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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