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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精選6篇)

  教師道德行為是指教師在道德意識支配下所表現出來的符合一定道德規範的行為。在教育活動中,教師不僅要有較高的道德意識水平,而且還要以自己的高尚品格和模範行為影響學生。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精選6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1

  第一條為規範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機構、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

  前款所稱中小學教師包括民辦學校教師。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於24個月。

  教師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條應予處理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透過課堂、論壇、講座、資訊網路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佈虛假資訊、不良資訊。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五)歧視、侮辱學生,虐待、傷害學生。

  (六)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七)與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有任何形式的猥褻行為。

  (八)在招生、考試、推優、保送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九)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閒等活動,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資訊。

  (十一)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五條學校及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發現教師存在違反第四條例舉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並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於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六條給予教師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七條給予教師處理按照以下許可權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二)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並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四)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教師所在學校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第八條處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教師本人並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申訴途徑等內容。

  第九條教師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對教師的處理,在期滿後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人事檔案及教師管理資訊系統。

  第十條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

  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註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教師受記過以上處分期間不能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一條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二條學校及主管教育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採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日常教育督導不到位;

  (二)師德失範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範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的;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範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範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範問題或因師德失範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十三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

  為規範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樹立教師良好形象,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的教師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以及《青島市中小學校依法治校規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青島高科園二中違反師德行為處理辦法》。

  一、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批評教育,並根據情況扣量化考核分1—6分。

  1、不經學校同意,隨便為學生亂定資料的。

  2、隨意傳喚家長,呵斥家長,或讓犯錯誤的學生在上課期間回家叫家長到校的。

  3、學生因遲到、完不成作業等將學生攆出教室的。

  4、當眾將學生書刊、作業本、課本等撕毀的。

  5、對學生實施諷刺、挖苦或侮辱性語言的。

  6、讓學生蹲在地上或爬在窗臺上寫檢查、寫作業者。

  二、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扣發獎金或停職檢查

  1、動手打學生的。

  2、為學生亂定複習資料經教育不改的。

  3、違反規定搞有償家教的。

  4、故意完不成教育教學任務,給學校工作造成損失的。

  三、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解聘或行政處分

  1、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2、體罰、變相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3、違反規定搞有償家教經教育不改的。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3

  為了規範教師的言行,樹立教師的良好形象,維護學校和學生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法規和教師的職業道德規範,特制定師德師能責任追究制度:

  1、對違反師德師能規定,屢教不改的,視情節輕重予以全校通報批評或警告,特別嚴重的報市教育局處理,並記入教師檔案。

  2、私自向學生推銷文具、書刊、資料及其他商品者,必須向學生返還不當得利,並記入師德檔案。

  3、組織有償輔導、補課,從事家教行為屢教不改的,必須除退賠收取的費用,取消當年度評優資格,職稱評聘一票否決。

  4、體罰或變相體罰、諷刺、歧視學生,造成不良影響者,記入師德檔案。造成不良影響者,當年度不得評優。

  5、凡發生一次輕微違反師德師能規定的,對當事人予以告誡;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造成惡劣影響、上級部門作出處理決定的,本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職稱不得晉升。特別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作出處理。

  6、對學校中層幹部、教研組長、首席班主任嚴重違反師德師能的一律免去其職務,並視情節輕重再作相應處理。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4

  1、無故不參加政治活動和學校各類學習者每缺一次扣0.5分,遲到早退一次各扣0.1分。

  2、政治學習筆記不少於三千字,有內容、有題目、有日期,每少一項扣0.1分,每少一千字扣1分。

  3、道德修養差,不能依法執教,侮辱體罰、變相體罰學生,經查屬實扣1至3分。

  4、不執行素質教育的有關規定,每發現一次,扣0.5分。(參考素質教育責任狀)

  5、違反學校安全責任狀的有關條款,每有一項,扣0.5分。(參考安全工作責任狀)

  6、發現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或發現外人毆打勒索強迫學生不制止不反映者,發現學生出現意外而不及時採取措施幫助解決或上報者扣3至5分。

  7、故意挑撥他人關係引起或激化矛盾,相互詆譭或打架等,責任人視情節扣2至3分。

  8、教師之間不團結,在師生中造成不良影響的扣1至2分。

  9、上課期間開手機、抽菸,每有一次扣0.5至1分。

  10、不尊重學生人格,諷刺、挖苦、侮辱學生,每一次扣1至2分。

  11、教師不準向學生亂收費,推銷商品,亂推薦任何課輔資料,不準組織收費性輔導學生的活動,每一次扣2分。

  12、教師工作日中午飲酒,酒後上課,每一次扣1至2分。

  13、教師參與賭博、封建迷信、色情和邪教活動,每一次扣2分。

  14、全體教工都有教育學生的責任,嚴禁向學生傳播有害身心的思想,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每有一次扣1分。

  15、班級學生出現重大違紀事件或事故,班主任和當事人各扣0.5分。

  16、工作安於現狀,不思進取,不完成領導安排的'工作任務,對部分工作或比賽專案尋找各種理由迴避拈輕怕重,視具體情況扣2—4分。

  17、升旗、集會,班主任隨班級活動,其他教師自動到位,做學生的表率,否則每人次扣0.5分。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5

  一、每學期末進行一次教師師德考核,師德考核由政教處具體組織實施。

  二、師德分由教師自評、考核小組評、教師互評、學生評四部分組成,其中教師自評佔10%,考核小組評佔40%,教師互評佔30%,學生評佔20%。

  三、教師自評:有教師本人,根據自身實際,對自己實事求是地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四、教師互評:採取全體教師集體評議的方式進行。每位教師根據《寒橋小學教師師德考核表》逐項對照打分。

  五、全體教師投票選出考核小組成員。由考核小組結合教師平時的師德表現,在打分量化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對每位教師作出客觀的評價。

  六、考核等級:師德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七、教師師德考核得分:教師自評、小組評、教師互評學生評四項得分,按各項所佔比例計算出實得分,然後把各項實得分合計為考核最後得分。

  如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直接定為不合格。

  1、觸犯法律受到刑事處罰的,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尚未解除處分的。

  2、涉及本考核辦法有關禁止性條款情節嚴重的。

  3、參與封建迷信和邪教組織的。

  4、由於失職造成學生較大不安全事故者。

  八、考核結果應用

  1、納入幹部教師年度綜合考核,佔有一定比重。

  2、師德考核得分作為教師考核,職務晉升和評優獎勵的重要依據。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6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中發〔xx〕4號)精神,進一步適應新時代人才培養需要,規範全鎮教師從教行為,提升師德師風建設水平,城關鎮中心學校決定從xx年2月開始在全鎮學校實行教師師德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一、負面清單涉及內容:

  以《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教育部“十條禁令”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對下列行為實行負面清單管理:

  1、體罰、變相體罰學生行為;

  2、歧視、侮辱、驅趕、拒收學生行為;

  3、亂收費、亂辦班、亂訂教輔資料行為;

  4、不服從學校工作分配行為;

  5、不遵守單位考勤紀律和病事假制度行為;

  6、拒不進行課堂教學改革,不完成教學“六認真”行為;

  7、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和要求行為;

  8、過多加重學生課業負擔的行為;

  9、其他師德師風問題行為。

  二、負面清單的認定情形:

  1、各級在工作巡查中發現,有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範、禁令,或相關規定要求的;

  2、被舉報查實的;

  3、在重大迎檢及活動中被上級部門或領導批評、通報的;

  4、由教育主管部門確認的。

  三、負面清單問題型別及處理辦法:

  1、較輕問題清單:教師違規行為影響不大,後果不很嚴重的,事態控制在城關鎮內的。對當事人進行口頭批評,全鎮通報,當年師德及年度考核扣除5分,當事人寫出書面檢討(字數在1000字以上);

  2、較重問題清單:教師違規行為由教育局(或鎮黨委政府)領導交辦督辦的、或監察室調查屬實、或處理善後工作不力,負面影響控制在縣教育系統內的。中心學校對當事人進行全鎮通報批評,當年師德及年度考核扣除10分,不得參加任何層級的評優評先活動;當事學校要寫出情況說明和整改報告(字數在1500字以上);個人要寫出書面檢討(字數在1000字以上)。

  3、嚴重問題清單:教師違規行為給單位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媒體曝光(炒作)在社會上造成較大負面影響、或縣教育局主要領導及以上領導做出批示督辦事項、或不配合處理善後工作、有重大潛在危害的;或影響範圍雖控制在縣教育系統以內,但處置極其複雜,涉事金額較大的。除執行較重問題清單的處理外,當事學校不得參與當年評優評先活動,校長、分管領導寫出書面檢查(字數在1000字以上),當事人的師德及年度考核扣除20分,當事人當年不得參加職稱評定和崗位晉級,直接安排到其他鄉鎮交流;問題特別嚴重,受到上級紀律處分的,當事人當年師德及年度考核直接評定為“不合格”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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