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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檔案管理制度

財務檔案管理制度(彙編15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財務檔案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財務檔案管理制度1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財務檔案的科學管理,建立、健全會計檔案的管理制度,完善財務檔案管理工作,使其規範化、系統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用於財務部檔案的管理。

  三、檔案管理職責

  財務部負責檔案的整理、編號、調閱、借閱等,對財務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保密負責,對於應當入庫保管的資料應及時入庫納入管理。

  四、財務檔案定義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會計核算的資料,它是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的重要歷史資料和證據。

  五、會計檔案範圍

  包含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會計核算資料等四個部分。

  (一)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證明。它包括自制原始憑證、外來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彙總表、記賬憑證、記賬憑證彙總表、銀行存款(借款)對賬單、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等。

  (二)會計賬簿、

  會計賬簿是一定格式、相互聯結的賬頁組成,以會計憑證為依據,全面、連續、系統地記錄各項經濟業務的簿籍。它包括按會計科目設定的總分類賬、各類明細分類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輔助記備查簿等。

  (三)會計報表

  會計報表是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有主要財務反映指標快報,月、季度會計報表、中期會計報表、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四)其他會計核算資料

  其他會計核算資料屬於經濟業務範疇,與會計核算、會計監督緊密相關的,由財務部門負責辦理的有關資料資料。如:經濟合同、財務資料統計資料、財務清查彙總資料、核定資金定額的資料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等。會計電算化存貯在磁碟上的會計資料、程式檔案及其他會計資料均應視同會計檔案管理。

  六、會計檔案的裝訂和保管

  會計檔案的裝訂:會計檔案的裝訂主要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其他文字資料的裝訂。會計憑證的裝訂,一般每月裝訂一次。裝訂好的憑證按年分月妥善保管。

  (一)會計憑證裝訂前的準備工作:

  (1)分類整理,按順序排列,檢查日數、編號是否齊全;

  (2)摘除憑證內的金屬物(如訂書釘、大頭針、回形針),對大的張頁或附件要摺疊成同記賬憑證大小,且要避開裝訂線,以便翻閱保持數字完整;

  (3)整理檢查憑證順序號,如有顛倒要重新排列,發現缺號要查明原因。再檢查附件有否漏缺,領料單、入庫單、工資、獎金髮放單是否隨附齊全;

  (二)會計憑證裝訂時的要求:

  (1)裝訂儘可能縮小所佔部位,使記賬憑證及其附件保持儘可能大的顯露面,以便於事後查閱。

  (2)憑證外面要加封面,封面紙用尚好的牛皮紙印製,封面規格略大於所附記賬憑證;

  (3)裝訂憑證厚度一般為3釐米,裝訂牢固,美觀大方。

  (三)會計憑證裝訂後的注意事項:

  (1)每本封面上填寫好憑證種類、起止號碼、憑證張數。

  (2)在封面上編好卷號,會計憑證裝訂成冊後,裝入會計憑證檔案盒以便妥善保護。按編號順序入櫃,並要在顯露處標明憑證種類編號,以便於調閱。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

  (1)會計檔案室應選擇在乾燥防水的地方,並遠離易燃品堆放地,周圍應備有防火器材。

  (2)會計檔案應放在專用的鐵皮檔案櫃裡,按順序碼放整齊,以便查詢。

  (3)會計檔案室內應經常保持清潔衛生,以防蟲蛀、防鼠咬。

  (4)會計檔案室保持通風透光,並有適當的空間、通道和查閱的地方,以利查閱,並防止潮溼;

  (5)設定歸檔登記簿、檔案目錄登記簿、檔案借閱記簿,嚴防毀壞損失、散失和洩密;

  (6)會計電算化檔案保管要注意防盜、防磁等安全措施。

  (五)檔案保管期限

  (1)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彙總憑證15年。

  (2)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和銀行對賬單5年。

  (3)日記賬15年。其中: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25年。

  (4)明細賬、總賬、輔助賬15年。

  (5)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固定資產卡片及清單保管5年。

  (6)主要財務指標報表(包括文字分析)3年。

  (7)月、季度會計報表(包括文字分析)5年。

  (8)年度會計報表(包括文字分析)永久。

  (9)會計檔案保管清冊及銷燬清冊永久。

  (10)主要財務會計檔案、合同、協議永久。

  七、財務資訊化檔案

  (1)財務資訊化會計檔案的涵義:財務資訊化檔案指儲存在計算機、磁碟、光碟、打印出來的書面等形式的會計資料;會計資料是指科目體系、各類編碼、各種應用方案、記帳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包括報表格式和計算公式)等資料;

  (2)財務資訊化會計檔案的查閱、外借和複製必須經本單位財務負責人的批准,重要資料必須經總經理批准。重要資料是指對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資料。

  (3)對財務資訊化會計檔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塵工作,重要會計檔案應準備雙份,存放在兩個不同的地點。

  (4)採用磁性介質儲存會計檔案,要定期進行檢查,定期進行復制,防止由於磁性介質損壞,而使會計檔案丟失。

  八、會計檔案的借閱

  (一)財務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財務檔案,須按規定順序及時歸還原處,若要查閱入庫檔案,必須辦理有關借用手續。

  (二)公司所屬集團及下屬各單位若因公需要查閱財務檔案,須經本單位領導批准,經計劃財務部負責人同意,方能由檔案管理人員接待查閱。

  (三)外單位人員因公需要查閱財務檔案時,應持有單位介紹信,經計劃財務部負責人同意後,方能由檔案管理人員接待查閱,並由檔案管理人員詳細登記查閱財務檔案人的工作單位、查閱日期、財務檔案名稱及查閱理由。

  (四)借閱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在案卷中亂畫、標記、拆散原卷冊,也不得塗改抽換、攜帶外出或複製原件(如有特殊情況,須經領導批准後方能攜帶外出或複製原件),並限期歸還。

  (五)由於會計人員的變動或會計機構的改變等原因,財務檔案需要轉交時,須辦理交接手續,並由監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簽字或蓋章。

  九、會計檔案的銷燬

  (1)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燬時由檔案部門提出銷燬意見,會同財務部門共同鑑定、編造會計檔案銷燬清冊,經公司領導審查,報請上級主管單位批准後方可予以銷燬。

  (2)會計檔案保管期滿,但其中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應單獨抽出,另行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結清債權債務時為止;建設單位在建設期間的會計檔案,不得銷燬。

  (3)銷燬檔案前,應按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的專案逐一清查核對;由財務部和行政部共同派員監銷,會計檔案銷燬後經辦人在“銷燬清冊”上籤章,註明“已銷燬”字樣和銷燬日期,以示負責,同時將監銷情況寫出書面報告一式兩份,一份報本單位領導,一份歸入檔案備查。

  十、附則

  (1)本制度有財務部負責制定,解釋和修訂;

  (2)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財務檔案管理制度2

  一、酒店財務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會計檔案和其他有儲存價值的資料;

  二、會計經理每年對酒店財務會計檔案按種類、分年度裝訂成冊,並在封面上記載檔案內容、時間、頁數、編號予以歸檔;

  三、財務會計檔案須按國家《會計檔案管理制度》的規定時間進行保管。

  四、財務會計檔案未經總經辦批准不得外借,內部借閱須經財務總監批准並辦理相關借閱登記手續。

  五、財務部的管理人員因工作變動,需辦理檔案移交手續,監交人、移交人和接收人須在移交清單(冊)上籤認。

  六、財務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銷燬時,會計經理須提交書面銷燬意見及需銷燬的會計檔案清冊,經財務總監稽核,呈報總經辦批准後執行。銷燬時,由會計經理與總經辦指定人員共同銷燬,並在銷燬清冊上簽名及加蓋公章。

財務檔案管理制度3

  一、目的

  根據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關於印發《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規定,為了加強公司財務會計檔案的科學管理,建立、健全會計檔案的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洩密,完善財務檔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用於財務部檔案的管理。預算、計劃、制度等檔案材料,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制度。三、管理職責

  財務部負責檔案的整理、編號、歸檔、調閱、借閱等,對財務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保密負責,對於應當入庫保管的資料應及時入庫納入管理。

  四、會計檔案範圍

  包含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核算資料等四個部分。 1、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彙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類: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固定資產卡片,輔助帳簿,其他會計帳簿;

  3、財務報告類: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報表、附表、附註及文字說明,其他財務報告;

  4、其他類: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帳單,其他應當儲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以及有關的電子資料和相應軟體資料。

  五、會計檔案的管理

  1、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會計年度終了後,對會計資料進行整理立卷。會計檔案的整理一般採用“三統一”的辦法,即:分類標準統一、檔案形成統一、管理要求統一,並分門別類按各卷順序編號。

  1)、分類標準統一。一般將財務會計資料分成一類賬簿,二類憑證,三類報表,四類文字資料及其他;

  2)、檔案形成統一。案冊封面、檔案卡夾、存放櫃和存放序列統一; 3)、管理要求統一。建立財務會計資料檔案簿、會計資料檔案目錄;會計憑證裝訂成冊,報表和文字資料分類立卷,其他零星資料按年度排序彙編裝訂成冊。 2、會計憑證的裝訂

  會計憑證每月裝訂一次,按年分月妥善保管歸檔。會計憑證裝訂前應準備的工作:

  1)、分類整理,按順序排列,檢查日數、編號是否齊全; 2)、按憑證彙總日期歸集確定裝訂成冊的本數;

  3)、摘除憑證內的金屬物,對大的張頁或附件要摺疊成同記賬憑證大小,且要避開裝訂線,以翻閱保持數字完整;

  4)、整理檢查憑證順序號,如有顛倒要重新排列,發現缺號要查明原因。檢查附件有否漏缺,如:領料單、入庫單是否隨附齊全; 5)、記賬憑證上有關人員的印章是否齊全; 6)、會計憑證裝訂時的要求:

  a、裝訂時儘可能縮小所佔部位,使記賬憑證及其附件保持儘可能大的顯露面,以便於事後查閱;

  、憑證外面要加封面,封面紙用尚好的牛皮紙印製,封面規格略大於所附記賬憑證;

  C、裝訂憑證厚度一般為3釐米,裝訂牢固,美觀大方。 7)、會計憑證裝訂後的注意事項:

  a、每本封面上填寫好憑證種類、起止號碼、憑證張數、會計主管人員和裝訂人員簽章;

  、在封面上編好卷號,按編號順序入櫃,並要在顯露處標明憑證種類編號,以便於調閱。

  3、會計賬簿的裝訂

  各種會計賬簿年度結賬後,除跨年使用的賬簿外,賬簿應按時整理立卷。賬簿裝訂的基本要求:

  1)、首先按賬簿啟用表的使用頁數核對各賬戶是否相符,賬頁數是否齊全,序號排列是否連續;

  2)、然後按會計賬簿封面、賬簿啟用表、賬戶目錄、該賬簿按頁數順序排列的賬頁、會計賬簿裝訂封底的順序裝訂,活頁賬簿裝訂要求:

  a、保留已使用過的賬頁,將賬頁數填寫齊全,去除空白頁和撤掉賬夾,加上封面、封底,裝訂成冊;

  、多欄式活頁賬、三欄式活頁賬、數量金額式活頁賬等不得混裝,應按同類業務、同類賬頁裝訂在一起。

  3)、在賬本的封面上填寫好賬目的種類,編好卷號,會計主管人員和裝訂人(經辦人)簽章;

  4)、賬簿裝訂後的其他要求:

  a、會計賬簿應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缺角、錯頁、掉頁的現象; b、封面應齊全、平整、並註明所屬年度及賬簿名稱、編號,編號為一年一編,編號順序為總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分戶明細賬;

  c、會計賬簿按保管期限分別編制卷號,如總賬、各類明細賬、輔助賬全年按順序編制卷號。 4、會計檔案的移交歸檔

  1)、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由財務部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

  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本會計部門保管一年。期滿之後,由會計部門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部門統一保管;

  2)、移交檔案部門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該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部門應當會同財務部和經辦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5、會計檔案的保管

  1)、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共5類(詳見附表一),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2)、會計檔案室的要求:應選擇在乾燥防水的地方,並遠離易燃品堆放地,周圍應備有防火器材;室內應經常保持清潔衛生,以防蟲蛀、防鼠咬;保持通風透光,並有適當的空間、通道和查閱的地方,並防止潮溼;

  3)、會計檔案應放在專用的鐵皮檔案櫃裡,按順序碼放整齊,以便查詢; 4)、設定歸檔登記簿、檔案目錄登記簿、檔案借閱記簿,嚴防毀壞損失、散失和洩密;

  5)、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應當儲存打印出來的紙質會計檔案,使用磁碟、光碟等磁性介質儲存會計檔案,應報財政局備案。會計電算化檔案保管要注意防盜、防磁等安全措施。 6、會計檔案的借閱

  1)、會計檔案為本公司所用,原則上不得借出。本公司人員需要檔案資料,在登記報批後由檔案管理人員陪同翻閱或者影印;

  2)、外部借閱會計檔案時,應持有單位正式介紹信,經會計主管人員和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辦理借閱手續;由檔案部門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複製、登記制度;

  3)、借閱手續:借閱人應認真填寫檔案借閱登記簿,將借閱人姓名、日期、數量、內容、歸期等情況登記清楚;

  4)、借閱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在案卷中亂畫、標記、拆散原卷冊,也不得塗改抽

  換、攜帶外出或複製原件(如有特殊情況,須經領導批准後方能攜帶外出或複製原件)。 7、會計檔案的銷燬

  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式進行銷燬:

  1)、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燬時由檔案部門提出銷燬意見,會同財務部門共同鑑定,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註明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燬時間等內容),經公司總經理審批簽署意見,報請上級主管單位批准後方可予以銷燬;

  2)、銷燬會計檔案時,由檔案部門和財務部共同派員監銷。在銷燬前清點所要銷燬的會計檔案;銷燬後,經辦人應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註明“已銷燬”字樣和銷燬日期,以示負責,同時將監銷情況寫出書面報告一式兩份,一份報公司領導,一份歸入檔案備查;

  3)、會計檔案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燬,應當單獨抽出另行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單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4)、在建設期間的會計檔案,不得銷燬。六、本制度解釋權歸本公司財務部。

  附表一: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編制/日期:稽核/日期:批准/日期:

財務檔案管理制度4

  1 財務檔案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手工賬薄、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及稅務相關資料、各種票據領購使用登記薄、財務人員移交清單及交接登記薄、財務軟體計算機複製磁碟或光碟、各種經濟合同、專案成本資料、資產評估報告、借款合同及抵押登記合同、驗資報告、審計報告、已作廢的各種票據、已使用完的各種票據存根、各項內部審計報告等。

  3 每月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應在每月賬務完成納稅申報後,由會計人員協同會計主管人員整理、裝訂,並登記編號入庫管理。對於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資料、手工賬薄、各種登記薄、移交清單等在年終賬務完後整理裝訂入庫;對於計算機複製磁碟或光碟在複製後即刻納入檔案管理;對於其他財務資料應該入庫保管的,但根據工作需要暫時保管在不同會計人員手中,但對於十分重要的資料也應先辦理入庫手續,然後由相關財務人員按照正常借閱手續借出,以明確責任,保證財務資料的安全。

  4 建立“財務檔案登記薄”,每項財務檔案歸檔前,由主管人員確定檔案的分類,按照不同的檔案類別分別編號登記管理,由檔案管理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在登記薄上簽字(蓋章)。

  5 建立“財務檔案調閱、借閱登記薄”,財務部門內部需要查閱檔案的,需由檔案管理人員陪同查閱;需要影印財務資料的,必須由財務負責人批准,由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影印;財務部門以外的人員原則上不能直接查閱財務檔案資料,如有特殊需要,確需查閱、影印財務資料的,必須經財務負責人批准,並且在“財務檔案調閱、借閱登記薄”上登記

  6 財務資料只能保留在公司範圍內,不能帶出公司。除了財務部門內部工作需要以外,不能借閱給其他人員。如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執法需要調閱或借閱公司財務資料的,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必須出具正式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判決書”等法律檔案以及工作證件,

  並由財務負責人批准後,按照以上手續辦理借閱、調閱。

  7 財務檔案的保管按照《檔案法》及《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執行。如果超過規定的保管時間需要銷燬的,應上報財務中心並建立“財務檔案銷燬清冊”,在保管人員、主辦會計及財務負責人共同監督下銷燬,“銷燬清冊”作為財務檔案保管;其中未清債權債務雖超過期限也不得銷燬。

  8 財務檔案管理人員及其他財務人員不得擅自公佈財務資料;不得擅自銷燬、塗改、偽造財務檔案;不得擅自提供、抄寫、複製財務檔案;不得損毀、分散、丟失財務檔案;如發生以上情況,應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對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情章嚴重,違反國家法律的,依法移送檢查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9 行政部門應為財務檔案的管理提供必需的條件。

  10 財務負責人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財務檔案管理情況;集團財務中心定期對分支機構的財務檔案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內部審計財務檔案管理情況作為審計重點,確保財務檔案的科學管理。

財務檔案管理制度5

  第1條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資料,它是記錄和反映各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

  1、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彙總憑證和其他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類:總賬、日記賬、明細表、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和其他會計賬簿。

  3、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註、財務分析及統計報表和其他財務報告。

  4、其他類:銀行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往來對賬確認表、驗收回單、銷售合同、採購合同、外來檔案、外發檔案、內部檔案、會計檔案保管清單、會計檔案移交清單、會計檔案銷燬清單。

  第2條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二種,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5年、25年,共5類。各類檔案的對應保管期限閱附件。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執行,凡與國家的規定有衝突的,視同自動作廢。

  第3條採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核算的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列印憑證、賬簿,並按本制度進行管理。

  第4條各辦事處因撤銷、解散或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登出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上交財務部。

  第5條會計檔案應按以下內容進行歸類和編號:

  1、憑證:大類編號為a。

  憑證設定要結合企業實際,可按崗位對應設定,可分為:現金憑證,編號1001-1***;銀行憑證,編號20xx-2***;銷售憑證,編號3001-3***;採購憑證,編號4001-4***;轉賬憑證,編號5001-5***。可依實際情況分得更細。

  2、賬簿:大類編號為b。

  賬簿編號應當按照科目的次序進行連續編號:總賬賬簿編號為01;現金賬簿為02;銀行賬簿編號為03;以此類推。

  3、財務報告:大類編號為c。

  財務報告分為會計報表、財務分析和成本報表。1月會計報表編號為101。2月會計報表編號為102,以此類推;1月財務分析編號為201,2月財務分析編號為202,以此類推;1月成本報表編號為301,2月成本報表編號為302,以此類推。

  4、應收賬款往來確認:大類編號為d。

  應收賬款往來確認編號按照月份進行連續編號:1月有一本編號為101;2月沒有對賬確認,沒有編號;3月有兩本編號為302-303;四月有三本編號為404-406;以此類推。

  5、應付賬款往來確認:大類編號為e。

  應付賬款往來確認編號按照月份進行連續編號:1月有一本編號為101;2月沒有對賬確認,沒有編號;3月有三本編號為302-304;四月有兩本編號為405-406;以此類推。

  6、驗收回單:大類編號為f。

  驗收回單編號按照月份進行連續編號:1月有五本編號為1001-1005;2月有10本編號為20xx-2022;3月有八本編號為3016-3023;以此類推。

  7、銷售合同:大類編號為g。

  銷售合同編號按照簽訂時間順序進行連續編號:20xx年1月3日簽訂第一份合同,編號為-01;20xx年2月5日簽訂第二份合同,編號為-02;以此類推。

  8、採購合同:大類編號為h。

  採購合同編號按照簽訂時間順序進行連續編號:20xx年1月6日簽訂第一份合同,編號為-01;20xx年2月1日簽訂第二份合同,編號為-02;以此類推。

  9、其他合同:大類編號為i。

  其他合同編號按照簽訂時間順序進行連續編號:20xx年1月6日簽訂第一份合同,編號為-01;20xx年2月1日簽訂第二份合同,編號為-02;以此類推。其他合同主要包括基建合同、租賃合同等。

  10、銀行對賬單:大類編號為j。

  銀行對賬單編號按照月份進行連續編號:1月有三張編號為1001-1003;2月有八張編號為20xx-2022;3月有六張編號為3012-3017;以此類推。

  每月銀行對賬單上必須有一張銀行餘額調節表。

  11、外來檔案:大類編號為k。

  外來檔案編號可按時間順序並結合分類進行連續編號,如-1(分類)-01。非重要的外來檔案可以不存檔。

  12、外發檔案:大類編號為l。

  外發檔案編號可按發生時間順序進行連續編號,如-01。

  13、財務制度:大類編號為m。

  財務制度編號可按發生時間順序進行連續編號,如-01。

  14、財務通知:大類編號為n。

  財務通知編號可按發生時間順序進行連續編號,如-01。

  15、審批檔案:大類編號為

  審批檔案編號可按發生時間順序進行連續編號,如-01。主要包括經營活動審批檔案。一般來講,涉及與會計賬務處理有關的審批檔案都要將原件放入憑證裡,再影印一份存檔,以便於查閱和再影印之用。

  16、工作報告:大類編號為p。

  工作報告編號按照發生時間順序分兩種進行獨立編號:一種是向上級彙報的報告,編號為-1(向上級彙報)-01;另一種是下級或同級送財務部的報告,編號為-2(向財務部彙報)-01。

  17、內部檔案:大類編號為q。

  內部檔案編號可按時間順序進行編號,如-01。主要包括內部部門之間的通知、知會書等與會計賬務處理無關的重要性檔案。

  18、管理清單:大類編號為r。

  管理清單編號按照時間順序進行編號,如-01。主要包括檔案管理目錄彙總清單、檔案移交清單、檔案銷燬清單、檔案借出登記清單、崗位檔案責任管理清單等。

財務檔案管理制度6

  1.目的

  為加強財務管理水平,規範財務檔案管理工作,提高財務部工作效率,配合公司整體經營運作,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總部。

  3.術語和定義

  3.1財務檔案:財務檔案是專業檔案的一種,它是經濟活動的歷史記錄和經濟效果的綜合反映,也是開展經濟活動、進行經濟分析研究的重要依據和參考資料。

  3.2原始憑證:原始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時,由業務經辦人員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項經濟業務已經發生或其完成情況並明確有關經濟責任的一種憑證。

  3.3記賬憑證;記賬憑證是對經濟業務按其性質加以歸類,確定會計分錄,並據以登記會計賬薄的憑證。

  3.4會計賬簿:是指以會計憑證為依據,全面、連續地記錄一個單位的經濟業務,對大量分散的資料或資料進行歸類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會計資訊的簿籍。

  3.5財務報告:指用來反映會計實體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

  4.職責無

  5.工作要求

  5.1財務檔案的分類。分為會計核算檔案、財務管理檔案及其他檔案資料。

  5.1.1會計核算檔案

  5.1.1.1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5.1.1.2會計帳簿:包括日記帳、明細帳、總帳、各種輔助帳。

  5.1.1.3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會計報表包括月、季、年度會計報表及附註。

  5.1.1.4會計電算化資料:包括歷年財務帳簿的燒錄光碟和磁帶等。 5.1.2財務管理檔案

  5.1.2.1預算資料:包括公司總部及下屬公司編制和上報的季度、半年度、年度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表以及公司各職能部門年度費用預算表。

  5.1.2.2財務分析報告:包括公司總部及下屬公司編制和上報的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分析報告。

  5.1.2.3投資分析報告:是指由公司財務部編制並經過相關領導稽核認可的專案投資分析報告。

  5.1.2.4財務制度文字:包括由公司財務部制訂並經由公司董事會或行政辦公會議透過的各類財務制度文字以及由下屬公司根據公司財務部指導要求制訂並經由下屬公司董事會透過的各類財務制度文字。

  5.1.2.5會議紀要:包括經由相關領導審閱並簽字認定的財務例會會議紀要、稅收籌劃小組會議紀要以及其他各類專題會議紀要。

  5.1.3其他檔案資料

  5.1.3.1合同檔案:包括銀行貸款合同及相關董事會決議、財產保險合同及其他與財務相關的各類經濟合同。

  5.1.3.2下屬公司上報的報告:包括資金申請報告、調整預算報告等各類相關報告。

  5.1.3.3其他:包括查帳報告、驗資報告、利潤分配方案、董事會決議、章程、公司基礎資料、財務部發文等與公司財務活動有關的各類檔案資料。 5.2檔案管理工作5.2.1檔案的收集、歸檔

  5.2.1.1財務檔案要分類進行收集、歸檔,並對歸檔檔案進行編號,填制“財務檔案保管清冊”,由財務檔案經管人負責登記。

  5.2.1.2會計核算檔案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定期收集、整理歸檔,做到資料完整、安全保密、入檔及時、存入有序。

  5.2.1.3部門及各下屬公司編制和上報的預算資料、財務分析報告以及各下屬公

  司提交財務部的各類請示報告應在確認加蓋相關公司公章及相關領導簽字後進行歸檔。

  5.2.1.4投資分析報告、會議紀要等由財務人員編制的檔案須在相關領導審閱並簽字後進行歸檔。

  5.2.1.5銀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等與財務活動相關的經濟合同須確認合同雙方法人代表在合同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並貼加足額印花稅後進行歸檔,須董事會透過的重大合同還需附加相關董事會決議。

  5.2.1.6財務制度文字、公司章程文字以及財務部下發各類檔案應該在加蓋公司公章或財務部門印章後歸檔,並附加相關檔案流轉單及領導審批意見和相關董事會決議。

  5.2.1.7其他檔案的歸檔參照《檔案管理辦法》,達到歸檔條件後歸檔。 5.2.1.8應移交檔案室歸檔的檔案檔案在留存副本或影印件歸檔後移交檔案室。 5.2.2財務檔案的保管

  5.2.2.1加強對財務檔案的保管,建立財務(會計)檔案櫃,檔案櫃必須經久耐用,牢固安全。

  5.2.2.2財務檔案應設立專門地點保管,並按其種類、歸檔時間、編號等要素分櫃存放。

  5.2.2.3對財務檔案的保管實施統一管理,財務部設定兼職檔案管理員崗位,負責已立卷登記的財務檔案的保管工作。

  5.2.2.4檔案存放地點應注意防火、防潮、防汙、防竊、防蛀。

  5.2.2.5會計核算檔案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期限儲存,其他財務檔案都為永久性儲存檔案。

  5.2.2.6會計檔案的清點和檢查要每年進行一次,檢查檔案完整、借閱情況及安排情況,以及保管期滿應處理的檔案,發現問題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5.2.3財務檔案的調閱

  5.2.3.1財務人員因工作需要調閱財務檔案時,必須按順序及時歸還原處。 5.2.3.2本公司其他人員調閱財務檔案,要經財務部總經理同意;外單位人員調閱財務檔案要有加蓋單位公章的申請書,經財務部總經理稽核後報公司總裁批准。

  5.2.3.3會計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得外借,若有特殊情況需要外借,則外借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天。

  5.2.3.4調閱財務檔案須填寫“財務檔案調閱登記簿”,需要影印的要經財務部總經理同意並進行登記,查閱過程中檔案管理人員不得離開現場。

  5.2.3.4調閱人員不得在案卷中勾、劃、塗、抹,不得抄錄與調閱無關的內容。

  5.2.4財務檔案的銷燬

  5.2.4.1對保管期滿的財務檔案,應由財務部門提出銷燬意見會同檔案管理部門共同鑑定,嚴格審查,對按規定可以銷燬的檔案,應編造“會計檔案銷燬清冊”,經領導審查批准後銷燬,檔案銷燬時應由財會部門和檔案部門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員在銷燬檔案之前應認真進行清點核對,並在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銷燬清冊一式二份,分別由檔案、財會部門保留。

  5.3附則

  5.3.1下屬公司可根據本制度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各自具體情況,制定相應財務檔案管理制度;

  5.3.2本制度由財務部制定並負責解釋;

  5.3.3本制度經行政辦公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6.支援性檔案

  6.1《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7.相關記錄及表格無

財務檔案管理制度7

  1、醫院會計檔案的管理應接受衛生主管部門的指導和檢查。

  2、醫院每月、每年形成的會計核算資料必須經過嚴格的稽核、整理,按程式編號訂裝成冊、歸檔管理。

  3、各種財務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屆滿需要銷燬時,應按國家規定執行。銷燬時由本單位檔案部門會同財務科共同鑑定、編制造冊,並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方可進行。

  4、財務人員調離和離職必須辦理移交手續。

  5、借閱財務會計檔案必須履行審批、登記、登出手續。

  6、對會計業務的重要核算資料要設專櫃嚴密管理。其他會計檔案管理事項按會計制度規定執行。

財務檔案管理制度8

  第一條根據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關於印發《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規定,為加強公司會計檔案管理,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洩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

  一、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彙總憑證和其他會計憑證。

  二、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和其他會計賬簿。

  三、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註及文字說明和其他財務報告。

  四、其他類: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其他應當儲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和會計檔案銷燬清冊。

  第三條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由財務部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一、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財務部保管一年,期滿之後,應當由財務部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部門統一保管。

  二、移交檔案部門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重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部門應當會同財務部和經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第四條財務部和檔案部門儲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總經理批准,可以提供查閱或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複製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一、由檔案部門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複製、登記制度。

  二、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

  三、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五條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各類檔案的保管按照本辦法附表所列期限執行。

  第六條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式銷燬:

  一、本單位檔案部門會同財務部提出銷燬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列明銷燬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燬時間等內容。

  二、總經理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三、銷燬會計檔案時,由檔案部門和財務部共同派員監銷。

  四、監銷人在銷燬會計檔案前,按照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燬的會計檔案;銷燬後,應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總經理。

  第七條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燬,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正在專案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燬。

  第八條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應當儲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使用磁碟、光碟等磁性介質儲存會計檔案,應報財政局備案。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專案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在辦理竣工結算後移交給建設專案的接受單位,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條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的,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一條預算、計劃、制度等檔案材料,應當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財務部。

財務檔案管理制度9

  1、財務檔案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手工賬薄、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及稅務相關資料、各種票據領購使用登記薄、財務人員移交清單及交接登記薄、財務軟體計算機複製磁碟或光碟、各種經濟合同、專案成本資料、資產評估報告、借款合同及抵押登記合同、驗資報告、審計報告、已作廢的各種票據、已使用完的各種票據存根、各項內部審計報告等。

  2、每月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應在每月賬務完成納稅申報後,由會計人員協同會計主管人員整理、裝訂,並登記編號入庫管理。對於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資料、手工賬薄、各種登記薄、移交清單等在年終賬務完後整理裝訂入庫;對於計算機複製磁碟或光碟在複製後即刻納入檔案管理;對於其他財務資料應該入庫保管的,但根據工作需要暫時保管在不同會計人員手中,但對於十分重要的資料也應先辦理入庫手續,然後由相關財務人員按照正常借閱手續借出,以明確責任,保證財務資料的安全。

  3、建立“財務檔案登記薄”,每項財務檔案歸檔前,由主管人員確定檔案的分類,按照不同的檔案類別分別編號登記管理,由檔案管理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在登記薄上簽字(蓋章)。

  4、建立“財務檔案調閱、借閱登記薄”,財務部門內部需要查閱檔案的,需由檔案管理人員陪同查閱;需要影印財務資料的,必須由財務負責人批准,由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影印;財務部門以外的人員原則上不能直接查閱財務檔案資料,如有特殊需要,確需查閱、影印財務資料的,必須經財務負責人批准,並且在“財務檔案調閱、借閱登記薄”上登記

  5、財務資料只能保留在公司範圍內,不能帶出公司。除了財務部門內部工作需要以外,不能借閱給其他人員。如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執法需要調閱或借閱公司財務資料的,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必須出具正式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判決書”等法律檔案以及工作證件,並由財務負責人批准後,按照以上手續辦理借閱、調閱。

  6、財務檔案的保管按照《檔案法》及《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執行。如果超過規定的保管時間需要銷燬的,應上報財務中心並建立“財務檔案銷燬清冊”,在保管人員、主辦會計及財務負責人共同監督下銷燬,“銷燬清冊”作為財務檔案保管;其中未清債權債務雖超過期限也不得銷燬。

  7、財務檔案管理人員及其他財務人員不得擅自公佈財務資料;不得擅自銷燬、塗改、偽造財務檔案;不得擅自提供、抄寫、複製財務檔案;不得損毀、分散、丟失財務檔案;如發生以上情況,應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對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情章嚴重,違反國家法律的,依法移送檢查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8、行政部門應為財務檔案的管理提供必需的條件。

  9、財務負責人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財務檔案管理情況;集團財務中心定期對分支機構的財務檔案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內部審計財務檔案管理情況作為審計重點,確保財務檔案的科學管理。

財務檔案管理制度10

  一、目的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統一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及內部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義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企業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以下四類:

  1、會計憑證類,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彙總憑證和其他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類,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和其他會計賬簿;

  3、財務報告類,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報表、附表、附註及文字說明和其他財務報告;

  4、其他類;包括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其他應當儲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和會計檔案銷燬清冊。

  三、工作規定

  1、企業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由財務部按歸檔的要求負責整理、立卷或裝訂成冊,當年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財務保管,任何人不得自行封包儲存。

  2、財務部指定專人對會計檔案進行妥善保管,存放要有序,查詢要方便,同時要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洩密。

  3、單位撤消、合併時,會計檔案應隨同單位的全部檔案移交至指定單位,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4、儲存的會計檔案應為本單位的財會人員提供查閱服務,非財會人員不得查閱。向外單位提供查閱服務時,須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及財務總監簽字批准,且會計檔案原則上不得借出。

  5、經企業負責人批准,查閱或者複製會計檔案時,需如實填寫《會計檔案調閱登記表》。查閱或者複製會計檔案的人員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外出與借出,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6、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類。

  7、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8、對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要由檔案部門和會計部門共同鑑定,嚴格審查,報經批准後,進行銷燬處理。具體銷燬程式按如下順序執行:

  9、由本企業檔案部門會同會計部門提出銷燬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列明銷燬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燬時間等內容。

  10、企業總經理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11、由檔案部門、會計部門和審計部門共同派員監督銷燬會計檔案。

  12、監銷人在銷燬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燬的會計檔案。銷燬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企業總經理。

  13、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交至檔案部門長期儲存。

  企業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負責人負責監交。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四、附則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財務檔案管理制度11

  一、目的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統一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及內部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義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企業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以下四類:

  1.會計憑證類,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彙總憑證和其他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類,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和其他會計賬簿;

  3.財務報告類,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報表、附表、附註及文字說明和其他財務報告;

  4.其他類;包括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其他應當儲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和會計檔案銷燬清冊。

  三、工作規定

  3.1企業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由財務部按歸檔的要求負責整理、立卷或裝訂成冊,當年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財務保管,任何人不得自行封包儲存。

  3.2財務部指定專人對會計檔案進行妥善保管,存放要有序,查詢要方便,同時要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洩密。

  3.3單位撤消、合併時,會計檔案應隨同單位的全部檔案移交至指定單位,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3.4儲存的會計檔案應為本單位的財會人員提供查閱服務,非財會人員不得查閱。向外單位提供查閱服務時,須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及財務總監簽字批准,且會計檔案原則上不得借出。

  3.5經企業負責人批准,查閱或者複製會計檔案時,需如實填寫《會計檔案調閱登記表》。查閱或者複製會計檔案的人員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外出與借出,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3.6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類。

  3.7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3.8對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要由檔案部門和會計部門共同鑑定,嚴格審查,報經批准後,進行銷燬處理。具體銷燬程式按如下順序執行:

  a.由本企業檔案部門會同會計部門提出銷燬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列明銷燬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燬時間等內容。

  b.企業總經理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c.由檔案部門、會計部門和審計部門共同派員監督銷燬會計檔案。

  d.監銷人在銷燬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燬的會計檔案。銷燬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企業總經理。

  e.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交至檔案部門長期儲存。

  3.9企業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負責人負責監交。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四、附則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財務檔案管理制度12

  1、公司的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含備查帳簿)、財務報表、財務計劃、財務分析等會計核算專業的文字、圖表和電腦軟盤資料。它是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的重要資料和證據,必須切實加強對會計檔案的管理。

  2、會計檔案由公司財務部負責管理,由主辦會計組織有關人員,嚴格按照《會計人員工作規則》要求,對會計檔案進行定期收集,審查核對,分類裝訂成冊或整理成卷、編制目錄及序號進行登記,嚴防毀損、散失和洩密。年度的會計資料歸檔時間為次年的2月底以前。

  3、會計檔案由主辦會計負責保管,做到不丟失、不缺損、不爛、不被蟲蛀等,財務部定期不定期檢查會計檔案保管情況,及時處理檔案保管中存在的問題。

  4、會計檔案管理人員應將歸檔的會計資料,按年、季、月順序立卷登記存放。

  5、財務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檔案時必須向檔案管理人員打招呼,閱後近規定順序及時歸還原處。

  6、公司各部門因公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必須經財務部負責人同意,由檔案管理人員接待查閱。

  7、外單位人員因公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應持有單位介紹信及工作證,經公司領導批准,財務部負責人指定由檔案管理人員接待查閱,並要詳細登記查閱會計檔案人的工作單位,查閱日期,會計檔案名稱及查閱事由。

  8、會計檔案,原則上不對外借,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須經公司領導或財務部負責人批准後方能外借或影印,並辦理有關手續,外借期間不得轉借他人,不得拆散原卷冊,要限期歸還。

  9、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根據其特點和使用價值,分為永久、定期二類,定期保管期分為三年、五年、十五年、二十五年。具體保管期限詳見附表。

  10、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燬時,由會計檔案管理人員提出銷燬意見,由公司領導、財務部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共同簽定,嚴格審查,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報上級方管部門批准後執行銷燬。銷燬時應派人監毀,並在銷燬清單上簽名或蓋章。應儲存的資料,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11、由於單位人員的變動,會計檔案需要移交時,由移交人辦理交接手續,並由監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簽字或蓋章。

  12、撤銷、合併單位和建設單位完工後,會計檔案應隨同單位的全部檔案一併移交指定單位,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13、公司分設新單位時,由老單位根據帳面數編制財務移交表,雙方簽字作為新建單位建立新帳冊的依據,原憑證、帳冊等會計資料必須留在老單位。

財務檔案管理制度13

  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會計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管理會計檔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會計檔案是指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等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具有儲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透過計算機等電子裝置形成、傳輸和儲存的電子會計檔案。

  第四條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主管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國統一的會計檔案工作制度,對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檔案工作,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單位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鑑定銷燬等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技術和措施,保證會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安全。

  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會計檔案。單位也可以委託具備檔案管理條件的機構代為管理會計檔案。

  第六條下列會計資料應當進行歸檔:

  (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二)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儲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第七條單位可以利用計算機、網路通訊等資訊科技手段管理會計檔案。

  第八條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單位內部形成的屬於歸檔範圍的電子會計資料可僅以電子形式儲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一)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來源真實有效,由計算機等電子裝置形成和傳輸;

  (二)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能夠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資料,能夠輸出符合國家標準歸檔格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設定了經辦、稽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籤程式;

  (三)使用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能夠有效接收、管理、利用電子會計檔案,符合電子檔案的長期保管要求,並建立了電子會計檔案與相關聯的其他紙質會計檔案的檢索關係;

  (四)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會計檔案被篡改;

  (五)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能夠有效防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不屬於具有永久儲存價值或者其他重要儲存價值的會計檔案。

  第九條滿足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單位從外部接收的電子會計資料附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的,可僅以電子形式歸檔儲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第十條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按照歸檔範圍和歸檔要求,負責定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第十一條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一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三年。臨時保管期間,會計檔案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第十二條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並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資料一併移交,且檔案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併移交。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條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複製、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

  單位儲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並在規定時間內歸還。

  第十四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條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

  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應當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十六條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鑑定,並形成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經鑑定,仍需繼續儲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儲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燬。

  第十七條會計檔案鑑定工作應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牽頭,組織單位會計、審計、紀檢監察等機構或人員共同進行。

  第十八條經鑑定可以銷燬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銷燬:

  (一)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列明擬銷燬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燬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經辦人、會計管理機構經辦人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三)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會計檔案銷燬工作,並與會計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會計檔案銷燬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會計檔案銷燬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的銷燬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的規定,並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和資訊系統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第十九條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燬,紙質會計檔案應當單獨抽出立卷,電子會計檔案單獨轉存,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單獨抽出立卷或轉存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第二十條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或辦理登出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一條單位分立後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後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後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後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各方可以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儲存,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以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承接業務單位儲存,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併後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當由原各單位保管。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在專案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需要移交給建設專案接受單位的,應當在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後及時移交,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督。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督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元資料一併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併移交。檔案接受單位應當對儲存電子會計檔案的載體及其技術環境進行檢驗,確保所接收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條單位的會計檔案及其複製件需要攜帶、寄運或者傳輸至境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單位委託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應當在簽訂的書面委託合同中,明確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及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處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預算、計劃、制度等檔案材料,應當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不具備設立檔案機構或配備檔案工作人員條件的單位和依法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其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鑑定銷燬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檔案局,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釋出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同時廢止。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會計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管理會計檔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會計檔案是指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等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具有儲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透過計算機等電子裝置形成、傳輸和儲存的電子會計檔案。

  第四條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主管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國統一的會計檔案工作制度,對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檔案工作,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單位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鑑定銷燬等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技術和措施,保證會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安全。

  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會計檔案。單位也可以委託具備檔案管理條件的機構代為管理會計檔案。

  第六條下列會計資料應當進行歸檔:

  (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二)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儲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第七條單位可以利用計算機、網路通訊等資訊科技手段管理會計檔案。

  第八條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單位內部形成的屬於歸檔範圍的電子會計資料可僅以電子形式儲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一)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來源真實有效,由計算機等電子裝置形成和傳輸;

  (二)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能夠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資料,能夠輸出符合國家標準歸檔格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設定了經辦、稽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籤程式;

  (三)使用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能夠有效接收、管理、利用電子會計檔案,符合電子檔案的長期保管要求,並建立了電子會計檔案與相關聯的其他紙質會計檔案的檢索關係;

  (四)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會計檔案被篡改;

  (五)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能夠有效防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不屬於具有永久儲存價值或者其他重要儲存價值的會計檔案。

  第九條滿足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單位從外部接收的電子會計資料附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的,可僅以電子形式歸檔儲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第十條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按照歸檔範圍和歸檔要求,負責定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第十一條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一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三年。臨時保管期間,會計檔案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第十二條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並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資料一併移交,且檔案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併移交。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條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複製、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

  單位儲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並在規定時間內歸還。

  第十四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條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

  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應當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十六條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鑑定,並形成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經鑑定,仍需繼續儲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儲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燬。

  第十七條會計檔案鑑定工作應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牽頭,組織單位會計、審計、紀檢監察等機構或人員共同進行。

  第十八條經鑑定可以銷燬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銷燬:

  (一)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列明擬銷燬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燬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經辦人、會計管理機構經辦人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三)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會計檔案銷燬工作,並與會計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會計檔案銷燬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會計檔案銷燬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的銷燬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的規定,並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和資訊系統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第十九條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燬,紙質會計檔案應當單獨抽出立卷,電子會計檔案單獨轉存,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單獨抽出立卷或轉存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第二十條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或辦理登出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一條單位分立後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後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後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後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各方可以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儲存,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以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承接業務單位儲存,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併後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當由原各單位保管。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在專案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需要移交給建設專案接受單位的,應當在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後及時移交,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督。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督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元資料一併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併移交。檔案接受單位應當對儲存電子會計檔案的載體及其技術環境進行檢驗,確保所接收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條單位的會計檔案及其複製件需要攜帶、寄運或者傳輸至境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單位委託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應當在簽訂的書面委託合同中,明確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及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處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預算、計劃、制度等檔案材料,應當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不具備設立檔案機構或配備檔案工作人員條件的單位和依法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其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鑑定銷燬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檔案局,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財務檔案管理制度14

  一、目的

  根據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關於印發《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規定,為了加強公司財務會計檔案的科學管理,建立、健全會計檔案的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洩密,完善財務檔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用於財務部檔案的管理。預算、計劃、制度等檔案材料,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制度。

  三、管理職責

  財務部負責檔案的整理、編號、歸檔、調閱、借閱等,對財務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保密負責,對於應當入庫保管的資料應及時入庫納入管理。

  四、會計檔案範圍

  包含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核算資料等四個部分。 1、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彙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類: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固定資產卡片,輔助帳簿,其他會計帳簿;

  3、財務報告類: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報表、附表、附註及文字說明,其他財務報告;

  4、其他類: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帳單,其他應當儲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以及有關的電子資料和相應軟體資料。

  五、會計檔案的管理

  1、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會計年度終了後,對會計資料進行整理立卷。會計檔案的整理一般採用“三統一”的辦法,即:分類標準統一、檔案形成統一、管理要求統一,並分門別類按各卷順序編號。

  1)、分類標準統一。一般將財務會計資料分成一類賬簿,二類憑證,三類報表,四類文字資料及其他;

  2)、檔案形成統一。案冊封面、檔案卡夾、存放櫃和存放序列統一;

  3)、管理要求統一。建立財務會計資料檔案簿、會計資料檔案目錄;會計憑證裝訂成冊,報表和文字資料分類立卷,其他零星資料按年度排序彙編裝訂成冊。

  2、會計憑證的裝訂會計憑證每月裝訂一次,按年分月妥善保管歸檔。會計憑證裝訂前應準備的工作:

  1)、分類整理,按順序排列,檢查日數、編號是否齊全;

  2)、按憑證彙總日期歸集確定裝訂成冊的本數;

  3)、摘除憑證內的金屬物,對大的張頁或附件要摺疊成同記賬憑證大小,且要避開裝訂線,以翻閱保持數字完整;

  4)、整理檢查憑證順序號,如有顛倒要重新排列,發現缺號要查明原因。檢查附件有否漏缺,如:領料單、入庫單是否隨附齊全; 5)、記賬憑證上有關人員的印章是否齊全; 6)、會計憑證裝訂時的要求:

  a、裝訂時儘可能縮小所佔部位,使記賬憑證及其附件保持儘可能大的顯露面,以便於事後查閱;

  b、憑證外面要加封面,封面紙用尚好的牛皮紙印製,封面規格略大於所附記賬憑證;

  C、裝訂憑證厚度一般為3釐米,裝訂牢固,美觀大方。

  7)、會計憑證裝訂後的注意事項:

  a、每本封面上填寫好憑證種類、起止號碼、憑證張數、會計主管人員和裝訂人員簽章;

  b、在封面上編好卷號,按編號順序入櫃,並要在顯露處標明憑證種類編號,以便於調閱。

  3、會計賬簿的裝訂各種會計賬簿年度結賬後,除跨年使用的賬簿外,賬簿應按時整理立卷。賬簿裝訂的基本要求:

  1)、首先按賬簿啟用表的使用頁數核對各賬戶是否相符,賬頁數是否齊全,序號排列是否連續;

  2)、然後按會計賬簿封面、賬簿啟用表、賬戶目錄、該賬簿按頁數順序排列的賬頁、會計賬簿裝訂封底的順序裝訂,活頁賬簿裝訂要求:

  a、保留已使用過的賬頁,將賬頁數填寫齊全,去除空白頁和撤掉賬夾,加上封面、封底,裝訂成冊;

  b、多欄式活頁賬、三欄式活頁賬、數量金額式活頁賬等不得混裝,應按同類業務、同類賬頁裝訂在一起。

  3)、在賬本的封面上填寫好賬目的種類,編好卷號,會計主管人員和裝訂人(經辦人)簽章;

  4)、賬簿裝訂後的其他要求:

  a、會計賬簿應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缺角、錯頁、掉頁的現象;

  b、封面應齊全、平整、並註明所屬年度及賬簿名稱、編號,編號為一年一編,編號順序為總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分戶明細賬;

  c、會計賬簿按保管期限分別編制卷號,如總賬、各類明細賬、輔助賬全年按順序編制卷號。

  4、會計檔案的移交歸檔

  1)、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由財務部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本會計部門保管一年。期滿之後,由會計部門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部門統一保管;

  2)、移交檔案部門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該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部門應當會同財務部和經辦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5、會計檔案的保管

  1)、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共5類(詳見附表一),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2)、會計檔案室的要求:應選擇在乾燥防水的地方,並遠離易燃品堆放地,周圍應備有防火器材;室內應經常保持清潔衛生,以防蟲蛀、防鼠咬;保持通風透光,並有適當的空間、通道和查閱的地方,並防止潮溼;

  3)、會計檔案應放在專用的鐵皮檔案櫃裡,按順序碼放整齊,以便查詢;

  4)、設定歸檔登記簿、檔案目錄登記簿、檔案借閱記簿,嚴防毀壞損失、散失和洩密;

  5)、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應當儲存打印出來的紙質會計檔案,使用磁碟、光碟等磁性介質儲存會計檔案,應報財政局備案。會計電算化檔案保管要注意防盜、防磁等安全措施。

  6、會計檔案的借閱

  1)、會計檔案為本公司所用,原則上不得借出。本公司人員需要檔案資料,在登記報批後由檔案管理人員陪同翻閱或者影印;

  2)、外部借閱會計檔案時,應持有單位正式介紹信,經會計主管人員和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辦理借閱手續;由檔案部門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複製、登記制度;

  3)、借閱手續:借閱人應認真填寫檔案借閱登記簿,將借閱人姓名、日期、數量、內容、歸期等情況登記清楚;

  4)、借閱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在案卷中亂畫、標記、拆散原卷冊,也不得塗改抽換、攜帶外出或複製原件(如有特殊情況,須經領導批准後方能攜帶外出或複製原件)。

  7、會計檔案的銷燬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式進行銷燬:

  1)、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燬時由檔案部門提出銷燬意見,會同財務部門共同鑑定,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註明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燬時間等內容),經公司總經理審批簽署意見,報請上級主管單位批准後方可予以銷燬;

  2)、銷燬會計檔案時,由檔案部門和財務部共同派員監銷。在銷燬前清點所要銷燬的會計檔案;銷燬後,經辦人應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註明“已銷燬”字樣和銷燬日期,以示負責,同時將監銷情況寫出書面報告一式兩份,一份報公司領導,一份歸入檔案備查;

  3)、會計檔案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燬,應當單獨抽出另行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單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4)、在建設期間的會計檔案,不得銷燬。六、本制度解釋權歸本公司財務部。

財務檔案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保證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財政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會計檔案管理部門

  1、公司檔案主管部門和財務部門共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會計檔案的具體管理工作由財務部門負責,由財務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在專門地點保管。保管地點應具備完善的防潮、防黴、防蛀、防火、防盜等條件。

  2、財務部門及公司內部有關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須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燬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洩密。

  第三章會計檔案歸檔的範圍

  1、會計憑證:包括外來的和自制的各種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彙總表、記賬憑證、記賬憑證彙總表,涉及對外對私改造資料,銀行存款(借款)對賬單及餘額調節表等。年度終了都必須按照規定歸檔。

  2、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各種輔助登記簿等。

  3、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制度》規定和主管部門臨時通知編報的'主要財務指標快報,月、季、年度會計報表,報表附註及財務情況說明書。上級主管部門對報告的批覆及社會審計的審計報告。

  4、其他會計核算資料:凡與會計核算緊密相關的,由會計部門負責辦理的有參考價值的資料資料。

  5、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第四章會計檔案的整理

  會計年終了後,應將裝訂成冊的會計檔案進行整理立卷。各種會計檔案應按會計檔案材料的關聯性,分門別類地組成幾個型別的案卷,將各卷按順序編號。

  1、會計憑證。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將裝訂成冊的憑證,統一登記案卷目錄,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裝訂:根據憑證的多少,分散裝訂,做到整齊、牢固、美觀。

  (3)裝訂封面的所有內容要填寫齊全,包括:單位名稱、年度、月份、起止日期、號碼、裝訂人簽章等。

  2、會計賬簿

  各種會計賬簿辦理完年度結賬後,除跨年使用的賬簿外,其他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會計賬簿在辦理完年度結賬後,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欄填寫“結轉下年”字樣,不填其他內容。

  (2)會計賬簿在裝訂前,應按賬簿啟用表的使用頁數,核對各個賬戶賬面是否齊全,是否按順序排列。

  (3)活頁賬簿支空白頁後,將本賬面數項填寫齊全,撤去賬尺,用堅固耐磨的紙張做封面、封底,裝訂成冊。不同規格的活頁賬不得裝訂在一起。

  (4)會計賬簿的裝訂順序:會計賬簿裝訂封面—賬簿啟用表—賬戶目錄—按本賬簿頁數順序裝訂賬頁—會計賬簿裝訂封底。

  (5)裝訂後的會計賬簿應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頁現象。

  (6)賬簿裝訂的封口處,應加蓋裝訂人的印章。

  (7)裝訂後,會計賬簿的脊背應平整,並註明所屬年度及賬簿名稱和編號。

  (8)會計賬簿的編號為一年一編,編號順序為總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借)款日記賬、分戶明細賬、輔助賬。

  3、會計報表

  會計報表編制完成並按時報送後,留存報表均應按月裝訂成冊,年度終了統一歸檔保管。

  第五章會計檔案的歸檔保管

  1、當年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財務部門保管一年,期滿後存入檔案並由專人保管。

  2、會計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全部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調閱、銷燬等一系列工作。

  3、機構變動或檔案管理人員調動時,應辦理交接手續,由原管理人員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將全部案卷逐一點交,按管人員逐一接收。

  第六章會計檔案的借閱使用

  1、財務部建立會計檔案清冊和借閱登記清冊。

  2、凡需借會計檔案人員,須經財務負責人或單位領導批准後,方可辦理調閱手續。

  3、借閱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在案卷中標畫,不得拆散原卷冊,更不得抽換。

  4、借閱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出外,特殊情況,須經單位領導批准需要複製會計檔案的,須經財務負責人或單位領導批准後方可複製。

  第七章各種會計檔案保管期限

  1、會計憑證保管15年。

  2、會計賬簿儲存15年,其中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保25年。

  3、會計報表儲存10年,其中年度決算表永久儲存。

  4、發貨票保管5年。

  第八章會計檔案的銷燬

  1、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燬時由檔案部門提出銷燬清單,匯同財務部門共同鑑定後,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報經主管經理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銷燬。對其中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應單獨抽出,另行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結清債權、債務時為止。

  2、按規定銷燬會計檔案時,應由檔案部門和財會部門、審計部門共同派人監銷,監銷人在銷燬會計檔案以前要認真清點、核對,銷燬後,在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有關領導。

  第九章附則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實施,未涉及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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