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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銷售公司員工廉潔從業規定

汽車銷售公司員工廉潔從業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肅公司廉潔從業紀律,維護正常經營、工作秩序,保障員工權利,促進改善廉潔建設,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違規行為

  第三條公司全體員工不得有以下行為:

  1、利用工作或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含變相收受或間接收受)他人財物的如違規收受禮金、會員卡、購物卡、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電子紅包等物品;

  2、在經濟往來中,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或形式的回扣、手續費的;

  3、違規用公款吃喝(未經上級批准)、旅遊和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接受管理物件和業務關聯單位組織的可能影響公正履職的宴請、娛樂健身等活動;

  4、違規公款旅遊,將公款用於走親訪友、外出旅遊、因私出國(境)等非公務活動或將費用轉嫁給管理物件和業務關聯單位;

  5、接受或者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物件提供的不正當利益的。

  6、公車私用或“私車公養”,將公車用於探親返鄉、接送親友等非公務活動;

  7、在公司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從事合法證券投資以外的投資入股的;

  8、利用工作或職務上的便利,為配偶及其他親屬、利益相關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9、利用工作或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司財物的;

  10、其他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的行為。

  第三章處分規則

  第四條對員工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的處分的種類(期限)分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級(12個月)、撤職(24個月)、留用察看(12個月或24個月)、強制解除勞動合同六種。

  第五條員工違規,按其行為的危害程度分為較輕、較重、嚴重。違規價值按照查實金額累加計算。

  (一)員工違規較輕的(違規價值在500至20xx元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二)員工違規較重的(違規價值在20xx元至4999元),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沒有職務的,給予薪資降級處分。

  (三)員工違規嚴重的(違規價值在5000元及以上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強制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六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辦法規定的違規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處分。減輕處分,是指在本辦法規定的違規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1.主動交代本人違規違法問題的;

  2.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3.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七條員工違規有下列情形的,除按照規定給予處分外,還應對其實行職位禁入:1.利用工作、職務(崗位)便利,索賄受賄,損害企業利益的,在留用察看期間,調離其原工作崗位。2.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員工,在公司及下屬公司範圍內,五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職務的職務。

  第四章附則

  第八條本辦法由公司管理總部、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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