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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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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4號,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已於20xx年7月7日釋出,現將實施《運作辦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特殊基金品種可以豁免《運作辦法》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一)對於《運作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可轉債基金投資於可轉債部分可以豁免。

  (二)對於《運作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封閉運作的基金和保本基金可以豁免,但基金的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200%;槓桿型基金可以豁免,其槓桿比率由基金合同自行約定,但基金名稱中應當列明槓杆,法律檔案中應當明確槓桿投資策略、充分揭示風險並做好投資者適當性安排。

  二、《運作辦法》第四十條所指的實質性調整事項包括:

  (一)對基金投資目標、範圍、策略或風險收益特徵的重大調整;

  (二)對申購贖回、估值核算、費率結構規則的重大調整;

  (三)其他可能導致不符合《運作方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註冊條件的事項。

  三、《運作辦法》實施之後註冊的基金,嚴格按照《運作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運作辦法》實施之前已經核准或註冊的基金,按照《運作辦法》的相關規定及下列要求執行:

  (一)在《運作辦法》範圍內,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應當遵守基金合同的約定。

  (二)對於《運作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自《運作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後開始執行。

  (三)對於《運作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第六項,自《運作辦法》實施之日起二年後開始執行。

  四、根據《運作辦法》第四十八條,中國證監會不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予以核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的事後備案材料包括:申請報告,持有人大會決議,修改後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託管協議,公證書和法律意見書。

  五、《運作辦法》實施後申請募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從基金資產淨值規模、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等方面,約定基金合同直接終止的情形。

  六、《運作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發起資金持有期限自該基金公開發售之日或者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計算。

  七、《運作辦法》第四十一條中,連續六十個工作日自《運作辦法》實施之日起計算。

  八、證券公司管理的投資者超過200人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可以繼續依照產品成立時的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運作;符合條件的,也可以註冊為公募基金。

  九、中國證監會在基金註冊審查過程中,可以委託基金行業協會進行初步審查並就基金資訊披露檔案合規性提出意見,或者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創新基金募集申請進行評審,也可就特定基金的投資管理、銷售安排、交易結算、登記託管及技術系統準備情況等徵求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的意見,供註冊審查參考。

  十、本規定自20xx年8月8日起施行。《關於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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