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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勞動合同

入職勞動合同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入職勞動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入職勞動合同1

  甲方(聘用方):

  乙方(受聘方): (附身份證影印件)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和 市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見習期/試用期,試用期為 個月,可視乙方適應工作能力酌情增減),合同期滿聘用關係自然終止。

  2.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 本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 工作安排

  1.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崗位工作,完成該崗位承擔的各項工作任務。乙方工作內容和勞動定額標準由甲方決定,甲方有權根據需要對乙方的工作內容和勞動定額進行合理調整。

  2. 甲方實行每週工作 天,每天工作 小時的工作制度(工作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節假日按國家規定調休,公司另有安排除外。

  3. 乙方同意: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調整變動工作時間,在照顧員工有合理的休息時間的情況下,或要求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到崗工作。乙方無特殊理由應積極支援和服從甲方安排,但甲方應嚴格控制加班時間。

  第三條 勞務報酬

  1.甲方每月 10 號支付乙方上月工資,如遇節假日,則延後至最近一個工作日。試用期工資為 元人民幣,轉正後工資為 元人民幣。若乙方有突出貢獻,甲方可按單位有關規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實績、貢獻大小給予獎勵。

  2.乙方請假須經甲方同意,甲方將按當月實際考勤天數計算扣發工資。未經甲方同意而擅離職守的,曠職 天,扣發 天工資,曠職三天,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四條 工作紀律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並承擔保密義務。

  3. 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單位的有關規定經予處罰。

  第五條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如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

  3.甲方單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4.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洩露公司機密,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願從事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代表人(簽字):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入職勞動合同2

  聘用單位(甲方)xxx

  受聘人(乙方)xxx

  身份證號碼:xxx

  受聘人的擔保人(丙方)xxx

  身份證號碼:xxx

  茲有聘用單位(甲方)xxx決定聘用乙方(受聘人)xxx從事相關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聘用期限:

  自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xx日止,共xxx年xxx月,其中試用期自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xx日止,共xxx月。

  二、乙方應服從甲方工作安排,在聘用期內履行以下義務:

  1、工作崗位:xxx、

  2、職責範圍和要求:xxx、

  3、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甲方的各種規章制度,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

  三、乙方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崗位工作職責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以下待遇:

  1、甲方以現金的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xxx元;

  2、甲方支付乙方的其他待遇;

  3、甲方支付乙方必要的勞保用品和工作工具。

  四、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情節較為嚴重的;

  3、甲方因工作原因必須撤崗,又無法重新安排工作的;

  4、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

  5、照國家有關規定和《xxx》有關條款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有關乙方聘用期間的因病、非因工負傷、因工負傷等保險福利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六、有關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爭議由甲方人事部門和工會組織共同負責調解;調解不成,任何一方可提請xxx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七、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丙方自願為乙方提供擔保,並對乙方因本人原因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其他甲、乙雙方商定的事項:xxx、

  九、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籤(章)後生效,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自然終止勞動關係。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勞動服務公司各一份。

  甲方(蓋章)xxx乙方(簽字)xxx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丙方(簽字)xxx

  xxxx年xx月xx日

入職勞動合同3

  標籤:工作合同,工作簽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但是在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中根本沒有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或者雖有約定,但用人單位實際上並未支付,在這樣的情況下,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對勞動者是否還有約束力?勞動合同法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並未對此做出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處理不一,嚴重損害了法律適用的統一性。下面筆者根據勞動爭議多發的幾個省市出臺的`指導意見,就競業限制補償金對競業限制協議效力的影響進行分析,希望能夠給讀者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此類案件提供一些參考。

  北京、上海、廣東、江蘇、浙江這幾個省市是中國勞動爭議案件的集中地,因此,這幾個省市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基本上代表了目前司法實踐中的主流意見,筆者透過對上述省市高階人民法院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臺的指導意見的分析,認為司法實踐中關於競業限制協議未約定經濟補償時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存在三種觀點,即“有效說”、“無效說”、“效力待定說”。

  一、“有效說”,以上海為代表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三條關於“當事人對競業限制條款約定不清的處理”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勞動者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未約定是否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雖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支付標準的,基於當事人就競業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認為競業限制條款對雙方仍有約束力。補償金數額不明的,雙方可以繼續就補償金的標準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 20-50%支付。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根據該指導意見,用人單位未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未約定支付標準的,競業限制協議仍有效,勞動者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也需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可協商約定,協商不了的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 20-50%支付。

  二、“無效說”,以江蘇、浙江為代表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發《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約定經濟補償,或者約定了經濟補償但未按約定支付的,該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江蘇省的指導意見對於用人單位未約定經濟補償,或者約定了但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直接否認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競業限制協議對勞動者沒有法律約束力。沒有法律約束力當然可以理解為沒有法律效力。但是,該指導意見在第十三條第二款中又增加了一句,勞動者依約遵守了競業限制條款,但用人單位未按約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援。雙方沒有約定補償標準或約定的補償標準低於《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標準,勞動者請求按照((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標準補足的,應予支援。

  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但未同時約定經濟補償,或者約定經濟補償的數額明顯過低、不足以維持勞動者在當地的最低生活標準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該竟業限制條款或協議無效。第三十二條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再具有約束力:(4)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

  三、“效力待定說”,以北京、廣東為代表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準進行約定,不應據此認定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雙方可以透過協商予以補救,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係終止前最後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60%支付補償費。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應當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競業限制協議。至工作交接完成時,用人單位尚未承諾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四、對三種觀點的評析

  競業限制的目的是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但由於競業限制限制了勞動者的擇業權,因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成為必要,是對勞動者擇業權被限制的補償。從合同性質看,競業限制協議屬於一種雙務合同,用人單位如果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當然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協議。上海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未約定支付標準的,競業限制協議仍有效,勞動者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也需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可協商約定,協商不了的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這似乎有強制雙方履行的嫌疑,不足之處在於未進一步規定用人單位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情況下,勞動者是否還需履行競業限制協議。

  江蘇、浙江規定用人單位未約定經濟補償,或者約定了經濟補償但未支付的,直接認定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這樣似乎顯得太武斷。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由於疏忽或對法律知識的缺乏,在協議中未約定經濟補償,但是其目的並非損害勞動者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如用人單位願意支付經濟補償,但勞動者以協議未約定經濟補償為由不同意接受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請求,要求法院判令協議無效,如果法院直接否認協議的效力也是不妥的。

  北京和廣東規定未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並不導致協議無效,只有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時,競業限制協議才不產生法律效力。協議中未約定經濟補償,並不能必然得出用人單位有“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故意,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經濟補償,才說明其有“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的故意,這種情況下認定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顯然是沒有問題的。筆者認為,北京和廣東的規定是比較合理的,既兼顧了用人單位商業秘密保護的要求,又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充分把握了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入職勞動合同4

  案例

  入職時,我們都會填一份入職申請表,但如果你把這張表當成勞動合同,那就麻煩了。市民小秦就遇上了這樣的問題,不過他很好地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去年6月22日,小秦進入了湖城一家公司從事木工工作。當時是在公司廠長處應聘的,小秦簽署了一份入職登記表,上面具體記載了小秦的基本情況及該公司廠長老黃簽名確認的試用期及試用期工資。

  3個月後小秦離職了,並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20xx年7月22日至9月15日期間的兩倍工資。

  但公司辯稱,入職登記表是雙方簽訂的不正規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要件;如該份入職登記表不能視為勞動合同,則其上約定的小秦的月工資也無效。

  分析

  本案例爭議焦點為入職登記表上的工資約定是否有效?小秦主張的兩倍工資,是否應當得到支援?

  首先,文書本身就明確為入職登記表,而不是合同或協議。

  其次,合同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條款,而該份入職登記表只涉及了勞動者基本資訊、勞動報酬、試用期,但未明確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相關勞動權利義務內容,並且無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因此不能被視為書面勞動合同。

  再次,《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本案例中雙方雖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老黃是該公司廠長,負有代表用人單位主管公司的職責,其在該份入職登記表上的簽字代表了用人單位,因此該工資約定合法有效。

  最終,經仲裁委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該公司支付小秦3000元。

  工會提示

  兩倍工資的設定目的在於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以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促進和諧社會的進步發展。

  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共同的法律行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要提高法律意識,依照勞動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從根本上減少和避免此類爭議的發生。

入職勞動合同5

  1、 工資

  《勞動合同法》十七條第六點明確要求,企業與個人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明確勞動報酬。其中需要明確的勞動報酬細分下來包括勞動報酬也就是工資的具體數額、構成、發放方式等等。

  構成是指其中的績效工資、其他津貼、獎金分別佔比多少,而發放方式則是哪些每月發放,哪些在年底統一一次性發放。薪資部分的不明確或者做一些措辭上的包裝則會讓求職者面臨風險時期的大坑。

  曾在長沙任職某上市企業時,當時工資五千多,而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在合同中籤訂的數額是650元,這個數值是當時09年長沙縣最低薪資標準。當時針對這個問題公司解釋是公司所有員工統一都簽訂的這個數值,統一管理,實際工資的發放中是按照與員工的約定工資發放的。當時想到公司是上市公司,又是行業核心地區內赫赫有名的公司,不會有什麼問題。實際在工作中倒也一切正常,隔了一兩年後在12年整個經營環境不好,公司大量精簡人員要求一個人做近三個人的事,加班在所難免,而在當時和員工矛盾重重的情況下有人提出申訴要求加班費,公司無奈只能支付加班費,但是加班費的核算是按照基本工資部分進行結算的,也就是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做計算基數,算下來一天工資只有29元,而一個小時的工資則不到4元。07年時候在長沙讀大學做家教一個小時收入都有20元,這一下就把勞動合同中的隱患凸顯出來。但沒辦法,勞動合同白紙黑字是自己籤的,按照這個標準計算下來,週末加班一天才20多塊,平時晚上加班2個小時也才7塊多錢。並且公司也按照這個數值標準進行五險一金的繳納,交了幾年後連公積金貸款都無法貸,因為數額太低。

  這種情形在勞動合同中,很多公司會把收入的其他部分包裝成為獎金、津貼,這部分收入是可以不寫入勞動合同的,即便寫入勞動合同不明確數額企業也可以隨意扣減,因為在勞動法的管轄層面定義,獎金津貼是企業根據經營效益來發放的,企業狀況不好這部分取消是不違反規則的,只要約定的固定薪資處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即可

  而有的公司則為了便於管理薪資約定的是按照所談約定,但是把績效考核工資部分佔比提得很高,而績效的難以程度在入職籤前是無法評估的,這樣的合同簽訂了入職後無疑就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任人宰割。

  今年疫情,很多公司降薪降的就是取消獎金、津貼,信手拈來,或者可以提高績效難度來降低員工可得收入。

  所以,工資這部分最優、對員工最有利的約定方式就是面試約定工資全額體現在固定收入部分,每月不受其他業績條件影響發放。

  2、 保密、競業限制條款

  如果崗位是一些涉密崗位、核心技術崗位,企業一般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協議,要求在職狀態保密以及後續離職後不能在同行業任職。

  這樣的協議簽署是合法合理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樣的勞動合同以外的補充協議簽署在相關法律法規上由於是履行了勞動合同以外的附加條款責任,企業是需要支付相關的保密、競業限制津貼的。

  而有的企業簽收時不寫或者直接在約定工資中拆分出一部分來當作津貼,那麼對於求職者來說就是拿一樣的錢卻要擔當更多的責任。

  這在簽訂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時候需要提前瞭解及知會,尤其是當你應聘崗位本身很核心或者涉密,那麼可以在談薪資時候提前瞭解到,然後把這部分的協議津貼納入到薪酬要求中去考量、談判。

  3、 工作地點

  很多人忽略這個問題,工作地點在勞動合同中體現。企業搬遷是個小機率事件,但是一旦發生搬遷絕大多數都是搬遷到不相近的另一個地點,甚至省外,遇到這種情況很多人會一廂情願且很自覺地提出離職,覺得企業搬遷了地點不適合只能自己走。

  其實對於員工而言,企業搬遷是企業自身違背了合同條款條約,只要是交通不便,都屬於企業在變更勞動合同要約條款,而勞動合同是雙方的,合同條款的變更是需要雙方協商。協商不一致,即員工不同意,企業要麼在原地點給員工繼續安排工作,要麼做辭退並補償處理。

  但是這一切需要建立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地點,如果沒有約定,那麼仲裁申訴就存在很多不利條件,很難爭取到個人合理訴求。同類情況的還有崗位、工作時間(周幾到周幾工作,每天幾點開始等)這些也是需要雙方約定的。

  所以在勞動合同簽署的時候我們需要明確這些細節。

  以上三點是勞動合同簽署中最常見的三個坑,當然作為求職者是弱勢一方,很多時候職業是“求”,我們站在談判不利的一方,一旦談了條件或者質疑公司可能就會錯失這個工作機會,這也是國內很多企業在勞動法上劍走偏鋒上有恃無恐的原因。

  但至少我們要知道在合同中已經埋了哪些坑,這些坑埋了了註定企業在有需要的那一天一定會用上,我們能做的就是平時在工作中保留好自己的工作證據、收入記錄、出勤記錄、績效記錄等等證明自己和企業關係、收入水平、考核標準的資料資訊,在有需要提出仲裁的時候可以申述。

入職勞動合同6

  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醒,畢業生應小心“試用期”被濫用,入職一個月內須籤勞動合同,試用期之後籤勞動合同違法;員工入職30日內單位須繳社保。

  試用期最長不超6個月

  學軟體工程專業的小馬應聘到一家軟體開發公司工作,該公司與其簽訂兩年期的勞動合同,並表示,由於是技術工種,所以試用期要3個月,試用期月薪為同崗位正式人員的一半。小馬很關心:試用期的規定應該是多長?試用期工資有什麼規定?

  據瞭解,《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小馬與公司簽訂的是2年期勞動合同,所以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

  試用期之後籤合同違法

  小楊今年大學畢業後來深圳,被一家科技公司聘為銷售人員。公司人事經理告訴他,要先試用2個月,合適的話再簽訂勞動合同,小楊很疑惑:用人單位“試用期之後再籤勞動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據瞭解,《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此該單位“2個月試用期之後再籤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

  超範圍約定競業限制人員無效

  小陳從某大學會計專業畢業後,在一家藥品公司財務部任出納。令小陳啼笑皆非的是,他這個記記賬、發發錢的出納,從來沒有機會接觸到產品配方,竟然“有幸”也在簽訂競業限制人員之列,被約定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一年內不得到同類業務的企業工作。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據瞭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間的競爭十分激烈,為了保護自己的商業利益,用人單位對一些特殊員工實行競業限制是必要的。但競業限制又是一把雙刃劍,約束過濫,又影響勞動者的再就業權。《勞動合同法》對此有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只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也就是說,只有高階勞動者,才有“資格”成為競業限制人員。像小陳的情況,就不是競業限制人員。若用人單位超範圍隨意約定競業限制人員,則這種約定就屬無效約定。

  入職30日內單位須繳社保

  小胡應聘到一家電子產品企業工作,公司人事部門告訴他2個月試用期過後轉正才給參保社保。小馬很關心:擁有一份新工作,單位應在多長時間內為該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單位應該是在試用期的時候就給我買社保?還是等簽訂正式合同的時候才買?

  據瞭解,根據社保法以及相關管理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部分企業為降低成本、逃避義務,以“試用期”為由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做法是違法的。

入職勞動合同7

  未畢業大學生可以入職並簽訂勞動合同嗎

  還未畢業的學生出來實習只要不在《勞動法》第十五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禁止之列,都能與企業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此處要正確理解《意見》第12條的立法精神,《意見》第12條的是為了考慮工作時間較為零星而設立的,並非禁止不籤合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大學生實習期間,只是未拿到畢業證而已,是文憑問題,法律對就業並沒有文憑限制,實習期已經不用再上課了,所以不再屬於勤工儉學的範疇,而且即使還未到實習期,如果與用人單位就簽了合同,並沒有違反《意見》第12條的規定,因為該條規定是“可以不籤”,不是“應當不籤”,所以這種情形簽了只要不違反《勞動法》第十五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都是有效的,而且司法實踐中也是這樣做的,當然,如果已領到《大學生就業推薦表》那就更有資格就業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入職勞動合同8

  【案情介紹】趙某原是某物業服務公司的員工。20xx年7月22日其向該物業公司提交了入職申請書, 次月1日,趙某與公司簽訂了員工上崗協議,該協議明確約定了趙某的勞動工資待遇、實習期間、社保購買條件、工作時間以及其作為勞動者應遵守的公司規章制度等。次年5月,該物業公司對趙某的崗位進行了調整,趙某因不滿相關安排與公司發生糾紛,便未再到該公司上班。

  之後,趙某就勞動報酬等問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最終裁決物業公司支付趙某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38160元、加班工資29426元、20xx年5月工資621元、退還押金300元,併為趙某補繳社會保險。

  但物業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決,向雙流縣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一審認為,“入職申請書”與“員工上崗協議”為一個整體,其中的內容具備了勞動合同的一般要件,應視為趙某與該物業公司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而相關交接班登記簿、巡邏記錄等可證明趙某每天工作12小時,物業公司主張被告每週休息一天卻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因此趙某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加班及法定節假日加班依法應補發勞動報酬,故經核算,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趙某提出上訴。

  該案承辦法官蘇建兵說,該案的爭議焦點是趙某與物業公司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該案中因雙方均認可簽訂了“入職申請書”和“員工上崗協議”,因此爭議焦點的實質就演變為“入職申請書”和“員工上崗協議”能否被視同為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蘇建兵說,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有效書面檔案已具備勞動合同的一般要件,尚欠缺部分條款時,並不能簡單地由此認定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該案中,趙某與該物業公司簽訂的“入職申請書”和“員工上崗協議”明確約定了趙某的勞動工資待遇、實習期間、社保購買條件以及趙某作為勞動者應遵守的公司管理制度規定,包括例會學習、辭職手續辦理、崗位管理要求等。“入職申請書”和“員工上崗協議”實質上是以書面形式固定了趙某與該物業公司之間建立的勞動用工關係,並具備了勞動合同的一般要件,已實現了書面勞動合同的功能。雖然還欠缺完整勞動合同應約定的事項,但並不能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因此應視為趙某與該物業公司之間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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