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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的技巧與策略有哪些

刑事辯護的技巧與策略有哪些

  刑事辯護的技巧與策略

  (一)說服法官

  說服是辯護律師的一項基本功。辯護業務是一種最基本的訴訟業務,而訴訟的本質就是說服。一位優秀的刑辯律師可以成為一名著名學者、教授。但一位學者、教授或法學專家未必一定能成為一位好的刑辯律師。因為刑辯業務不是講課和傳授知識的,而是一種直接的對抗。刑辯律師出席法庭辯護的目的就是要說服審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訴人。公訴人是無法說服的,因為,他們坐在法庭時已事先設定你辯護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所以,刑辯律師不要把說服的物件搞錯。否則只能是事倍功半。達不到辯護目的.。

  (二)選準角度

  選準辯護的角度是刑辯律師從事刑辯業務成功的一個關鍵。被告人的辯護人選錯了辯護角度,在法庭上對被害人生前的行為進行攻擊,從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讓審判的法官無法接受其辯護意見,從而導致辯護的失敗。

  (三)換位思考

  刑辯律師要學會換位思考,換位思考不僅能幫助刑辯律師把握全面、選準辯護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於消除公訴人的對立情緒,說服審判法官。我曾經擔任過一位公安局長受賄案的一審辯護人,庭審中,我採用換位思考的方法對刑事與民事案件認定事實的證據標準和原則進行簡要論述。從而推匯出"在民事訴訟"中都無法認定的證據,又如何能在刑事訴訟中認定。最後,法院採納了我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做出無罪判決,公訴機關也認可了一審判決結果,沒有提出抗訴。所以,我認為,成功的辯護有時不需要浪費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換一個角度看問題,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費功夫。

  (四)教被告人說話

  所講的所謂"教被告人說話"不是要教被告人說謊。是教給被告人說話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擔任一位大學生正當防衛一審辯護人時,就是用教會被告人的辯護策略達到了成功辯護的目的。在開庭前,我三次會見被告人,告誡他不要在庭審中攻擊受害人(死者)生前的過錯,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辯護和最後陳述的機會,向法庭講述其與受害人幾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衛、防衛致死摯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願承受一切處罰的"悔罪"態度。從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審效果。當我看到審判臺上拭淚的法官,聽到受害人親屬失聲的痛哭,我就明白,我的辯護成功啦!法院最後以防衛過當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由此可見,教會被告人說話也是辯護成功的策略。

  (五)深挖證據

  我們都知道,證據是訴訟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訴訟中,證據顯得尤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證據更是成功辯護的關鍵。我在承辦過一起"無期徒刑犯越獄殺人案"。閱卷時發現,全部卷宗材料僅59頁。並且殺人現場留有被告人指紋。透過對僅有幾十頁的卷宗材料深入細緻地分析和研究。最後是發案賓館的總檯小姐半張紙的證言救了被告人一條命。多年的刑事辯護實踐證明,深挖證據,是許多刑事案件辯護成功的法寶。

  (六)媒體"雙刃劍"

  媒體一向被司法界稱之為"雙刃劍",刑辯律師應慎重使用。

  (七)法庭辯論技巧與謀略

  法庭辯論技巧係指各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辯護人、公訴人)在庭審訴訟活動中,為保自方合法權益,達到預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據事實和法律的基礎上,就自己的訴訟主張所作出的全盤計劃和實施的方式、方法及謀略。對律師業來講,亦稱"庭辯藝術"。

  常言道:"事實勝於雄辯",但事實得益於雄辯。司法實踐中,即便有了事實和法律,也並非都能使律師辯論獲得成功,這就要求律師充分施展自己的辯才和謀略。當法庭進入辯論階段,各方之間或針鋒相對,或避實就虛,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備,或迂迴包抄,以退為進。此時,一方律師如不講究"戰術",不懂得辯論技巧,就難以沉著地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論言辭,更無法巧妙地應付辯論中出現的新情況,以實現運籌方略的要求。事實上,雖有好的辯論方案,但臨庭辯論時,因不能把握時機,不善於採取相應的對策,使本已掌握的"鐵證如山"的事實因沒能發揮作用而導致辯論失利的現象是不乏其例的。

  刑事法庭辯論的注意事項

  1、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沒有變化,僅改變起訴罪名的,一般可以准許,若辯方提出需要作抗辯準備的,可以延期審理。

  2、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發生變化而要求減少罪名的,可以准許。

  3、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發生變化而要求追加罪名的,不能允許。可以要求公訴人書面補充起訴,並給辯方準備答辯的時間。但被告人表示同意追加罪名的除外。

  4、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發生變化而要求將重罪名變更為輕罪名的,可以准許;將輕罪名變更為重罪名的,不能允許。

  5、起訴書認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節,公訴人在法庭上口頭要求撤銷的,一般可以准許。若辯方提出需要作抗辯準備的,可以延期審理。

  6、起訴書未認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節,公訴人口頭提出予以認定的,可以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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