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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壽美滿人生保險條款

中保人壽美滿人生保險條款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宣告、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宣告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為儲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為儲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第四條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10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宣告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後,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1.每年在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的5%增加保險金額。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生存至每滿3週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的10%給付生存保險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即行終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後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後的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終止。

  4.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合同即行終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後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增加後的保險金額給付,合同即行終止。

  第八條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自本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的自殺、故意自傷行為;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毆鬥及酒醉行為;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愛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八、無駕駛執照、酒後駕車或其他違章駕駛。

  發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發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九條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應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30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申請領取生存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檔案: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二條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檔案: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公安部門、衛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死亡證明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登出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檔案: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鑑定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四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按所知最後地址傳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五條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30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檔案: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週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的差額及利息,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發現的,本公司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七條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後方能生效。

  生存保險金、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九條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後地址傳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二十條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不生效力。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按x項方式處理:(1)透過仲裁機關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四條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一、雙目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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