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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複議申請書

財產保全複議申請書五篇

  在人們越來越重視發展的今天,申請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請注意不同的物件有不同的申請書。那麼相關的申請書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財產保全複議申請書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財產保全複議申請書 篇1

  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住所地:

  因王某訴B公司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貴院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發()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將申請人銀行存款30萬元予以凍結,現申請人對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請複議。

  複議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撤銷()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並將申請人被凍結的30萬元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與上述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從來沒有過業務往來,申請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的當事人。另外,經貴院通知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北京市A公司與申請人亦為不同的民事主體,產權各自獨立、財務也各自獨立核算(見申請人營業執照)申請人作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貴院()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將申請人的銀行存款30萬元予以凍結顯屬錯誤。現申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特請求法院依法撤銷()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並將申請人被凍結的30萬元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財產保全複議申請書 篇2

  申請人:(寫明名稱、國籍、地址等)

  法定代表人:(寫明姓名和職務)

  被申請人:(同上)

  被申請人所屬(寫明船籍和船名),因┈(寫明請求保全的理由),造成申請人損失(寫明損失的實況)。現被申請人的船舶停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特申請你院予以扣押,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

  附件:(具有海事請求權的證明)

  申請人:XXX

  XXXX年X月XX日

財產保全複議申請書 篇3

  申請人:焦作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XX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因被申請人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貴院於20xx年11月26日下發(20xx)X民初字第006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裁定將申請人銀行存款X萬元予以凍結,現申請人對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請複議。

  複議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xx)X民初字第009號民事裁定書,並將申請人被凍結的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事實和理由

  一、該裁定缺乏事實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的規定,採取訴訟保全的條件之一必須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這種可能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臆斷的。現被申請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申請人有上述可能導致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行為,事實上,申請人也並沒有採取任何可能導致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行為。因此,申請人認為,貴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沒有事實依據。

  二、貴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XX年X月份簽訂的合同書中,明確約定合同爭議的管轄法院為需方即申請人所在地法院。貴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審查就應當知道對該案沒有管轄權。貴院卻不顧法律規定,明知沒有管轄權而先行立案並立即裁定採取訴訟保全的做法,有地方保護嫌疑,也與法律規定相違背。

  綜上,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20xx)X民初字第009號民事裁定書進行復議,依法撤銷該裁定,解除對申請人賬戶的凍結。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焦作市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

財產保全複議申請書 篇4

  申請人:北京市A公司第五工程部

  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請人:王某,男,1960年7月出生,漢族。

  住所地:略

  因王某訴B公司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貴院於20xx年1月12日下發(20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將申請人銀行存款30萬元予以凍結,現申請人對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請複議。

  複議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並將申請人被凍結的30萬元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與上述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從來沒有過業務往來,申請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的當事人。另外,經貴院通知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北京市A公司與申請人亦為不同的民事主體,產權各自獨立、財務也各自獨立核算(見申請人營業執照)。申請人作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貴院(20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將申請人的銀行存款30萬元予以凍結顯屬錯誤。現申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特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並將申請人被凍結的30萬元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請人:北京市A公司第五工程部

  年 月 日

財產保全複議申請書 篇5

  申請人:路基工程12標專案經理部

  負責人:

  施工所在地:

  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

  住所:

  申請人收到貴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號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對該裁定書凍結申請人七十萬元保證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請複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釋對財產保全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5條規定:“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採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案外人的財產能否進行保全問題的批覆》明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發〔一九九四〕二十九號《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法發〔一九九二〕二十二號《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精神是一致的,均應當嚴格執行。對於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案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案外人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該案外人對其到期債務沒有異議並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但是,人民法院不應對其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二、履約保證金的性質

  履約保證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46條第提出的一個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規定:“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但是該法並未對其含義、性質和作用做出解釋。

  推測立法本意及考諸工程實踐,創設履約保證金的目的,主要在於促使中標方充分履行契約義務。具體而言,它有如下幾方面的作用:一、確保招標人權益。可藉由交納履約保證金來認定中標人有足夠的履約誠意,如果中標人出現違約情況時,招標人可獲得相應補償;二、督促中標人履約。如中標人慾撤出工程,必須要考慮到保證金遭沒收的風險,故可透過收取履約保證金來有效抑制中標人不履行工程的行為;三、保障農民工工資。在發生中標人侵害農民工權益的情況時,可用保證金解決這一問題。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認定履約保證金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法》規定的一種特殊的督促中標人履行債務的措施,而與債的法定擔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設工程過程中,無論是發包方(招標人)收取承包方(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還是總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約保證金,皆為行業慣例,且本質一樣,都是為了履約擔保。

  因此,履約保證金從交納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於收取的一方,也不屬於交納的一方,而是應根據雙方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其最終的歸屬。如交納方沒有違約,則返之,若交納方出現違約,則歸收取的一方,道理就這麼簡單。如果把履約保證金理解為不論在何種情況下都歸交納的一方所有,則該款在性質上就形同借貸,起不到擔保的作用,這在法理上是講不通的,也有悖於創設這一制度的目的。

  三、保證金歸屬

  申請人和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並按行業慣例收取了履約保證金180萬元。由於其不具備施工能力,嚴重違約,自行提出退場要求。此時申請人沒收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的條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屬於申請人所有。儘管如此,申請人依然於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兩次將履約保證金全額退還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據為憑。

  四、結論

  從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從履約保證金的性質,從保證金歸屬中可以得出如下幾點結論:

  一、財產保全範圍應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案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案外人不得對債務人清償。但是,人民法院不應對其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三、履約保證金從交納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於收取的一方,也不屬於交納的一方,而是應根據雙方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其最終的歸屬;

  四、根據行業慣例和合同約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屬於申請人所有;

  五、履約保證金已於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退還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

  綜上所述,申請人作為被申請人與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應採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納到申請人的保證金效力已定,屬申請人所有;事實上申請人已於XX年1月16日全額退還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請人已無法協助法院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申請人向貴院申請複議,退請貴院依法審理,解除對申請人的保全措施和協助執行義務。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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