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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

訂立合同範文10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訂立合同10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訂立合同 篇1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特別注意哪些事項呢?在下面的文章中將為您詳細的介紹訂立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訂立勞動合同應注意什麼:

  1、審查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審查主要針對當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方當事人為法人:包括企業單位、事業單位、機關、社團等,需要審查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方當事人為其他組織,如獨資企業、合夥人、企業分支機構等,無獨立法人資格,要審查其《營業執照》,對於分支機構還需要審查其總公司的相 關情況。

  2、調查合同主體履約能力

  合同利益的實現,不僅需要合同主體合法性的客觀可行,而且需要合同當事人履約能力的配合。因此審查對方的合同履約能力同樣重要,如資信情況、商業信譽、歷史履約情況等。

  對當事人履約能力狀況調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情況概括,

  ①企業的性質:分佈在哪個行業,所處的經濟時期;

  ②企業的產品處在市場的哪個階段,產品是處於初期階段,還是成熟階段;

  ③企業的人員構成、營業額,人員構成指人員的組織結構比例;營業額指成本與利潤的比例,由此可初步瞭解該企業的營銷及管理能力。

  (2)註冊資本和淨資產,這是合同當事人為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這裡需要強調的是,目前公司註冊資本與公司實際的經濟能力之間缺乏必要的聯絡,不能單純依此作為判斷標準。

  (3)法定地址,它是合同當事人經營活動的中心,有無法定地址往往能反映當事人其他方面的情況,而能為其他方面的調查工作提供線索。而且一旦發生糾紛,法定地址也是送達法律檔案的確定標準。

  (4)公司帳號,是保障企業在發生糾紛時,確定對方資產的最有效的途徑。

  3、審查對方簽約人的資格

  合同法規定,合同經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單位公章生效。因此,這類人員簽訂合同無需另外授權,並且其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 該合同是有效的。但並不能因為是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就可以掉以輕心,應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與《營業執照》上的姓名相核對。當簽約人為委託代理人時,應審查是否有授權委託書或單位介紹信,審查時注意授權是否清楚,許可權的範圍及是否已失效。

訂立合同 篇2

  一、合法原則勞動合同內容應該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能違反法律規定製定一些內容(如:禁止任職期間談戀愛、禁止結婚、禁止結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等剝奪勞動者權利的規定),即使合同中有約定,也會被認定為無效。

  二、公平原則

  1、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應當公平、合情合理。

  2、用人單位不能利用本身強勢地位,約定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3、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制定一些霸王條款或格式合同強加於勞動者,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不能顯失公平。

  三、平等自願原則

  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雙方法律主體是平等的,也就是人格是平等的。

  用人單位不能利用強勢主導地位強迫或威脅利誘勞動者違反本人意願的情況下簽字。

  四、協商一致原則

  1、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體現當事人的合意。

  2、用人單位不能趁機利用勞動者的弱勢地位或急於找到工作的迫切需要心理,強迫或利誘勞動者簽字同意。

  3、用人單位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或協議,在其單方格式合同或協議中不能約定免除或者減輕用人單位法定責任,排除或限制勞動者相關合法權利,如果違背了協商一致原則,仲裁委員會和(或)法院在審理時會不給予支援,應當認定為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五、誠實信用原則

  勞動合同內容應當遵循道德標準、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當今國家正推行“依法治國”理念,國家法律體系也會越來越完善。同時勞動者的法律意識也越來越強, 所以最後奉勸一些別有用心的用人單位不能再像以前一樣隨意地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應該遵守國家法律,以人為本,善待員工、尊重人才,將員工當做公司的寶貴財富,鞏固穩定勞動關係,勞資雙方最終達到雙贏局面。另外,如果說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經勞動者屢次提出仍拒不糾正的,可以及時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或工會進行舉報投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訂立合同 篇3

  1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訂立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一件十分重要的法律行為,必須嚴肅認真並履行一定的手續。

  2 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主要必須具有公民資格;勞動者一方必須具備勞動行為能力和勞動權利能力。勞動者必須年滿16週歲,且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現實表現好;

  (3)國營企業招收職工,必須是在國家下達的勞動用工計劃指標內,並向當地勞動部門辦理錄用職工手續。

  勞動合同關係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所以法律上對此也是有嚴格規定的,即使是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也是不容一絲疏忽。

訂立合同 篇4

  借款方應根據所隸屬的行業、系統和借款的用途,與有關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工、商部門借用週轉資金的貸款應與工商銀行簽訂合同;農村經濟組織和農村專業組、戶的借款,應與農業銀行或農村信用合作社簽訂合同;基本建設的借款應與建設銀行簽訂合同;屬於涉外經濟活動借款,一律與中國銀行簽訂合同。此外,各種技術改造、大中修理等用途的借款,可以根據隸屬行業、系統和借款的性質,分別與專業銀行簽訂合同。

  借款方借款時,應根據經營合同和計劃,按不同專案向貸款方提出借款申請,說明借款用途、金額,還款期限,保證條件,並附有關證明檔案,經過貸款方稽核同意,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有關條款經過協商一致,並經雙方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後,合同成立。借款合同應具備如下主要條款:

  第一,借款標的。借款合同的標的必須是貨幣。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貸給法人的貨幣是以信用憑證體現的,一般不支付現金;給個體戶和農民的貸款應是人民幣。

  第二,貸款種類。以用途分類來確定該貸款是屬於何種貸款,如基本建設貸款、農業貸款、企事業流動資金貸款等。貸款種類不同,利率也不同。

  第三,借款金額。借款金額是借款合同的標的數額,它是根據借款方的申請,經銀行核准的借款數額。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額的,必須另行辦理申請和核準手續,簽訂新的借款合同。

  第四,借款用途。必須明確規定貸款的用途,並應符合國家批准下達的貸款計劃檔案的規定。貸款必須按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銀行對貸款的使用有權監督。

  第五,借款期限。借款合同應根據貸款的性質、種類確定貸款發放日期。借款到期,借款方應如數還本付息。我國貸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兩種。各項貸款的還款期限,應根據貸款用途的實際情況,按貸款型別協商議定,嚴格履行。

  第六,借款利率。貸款利率,必須在借款合同中規定。

  第七,還款。借款到期時,借款方應將本息全數還清,確因客觀原因到期不能歸還,借款方應提出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可以延期。但借款方沒有正當理由或者經申請延期未獲準而逾期不還的,借款方要承擔違約責任。貸款方有權依法向借款方瞭解借款使用情況及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監督貸款的使用,在貸款到期後,有權採取必要措施,收回貸款及利息。

  第八,違約責任。在貸款合同中規定違約責任,是借款方和貸款方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義務的必要保證,必須明確規定。

  第九,保證條件。借款合同的保證,主要採取物資保證的原則,由借款方提供生產經營或建設範圍內一定的適用適銷的物資、商品或其他資產作擔保。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資保證時,經貸款方同意,也可採取保證人保證的方式。

  第十,爭議的解決方式。借款合同當事人雙方發生合同爭議時,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可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種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它條款。

訂立合同 篇5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訂立,同樣要採取要約、承諾方式。一份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應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即: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其中第二、三條件側重於對合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規定,第一條件是關於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規定,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直接關係到借款合同的效力。在貸前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是銀行等金融機構決定是否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借款人主體可以分為法人(主要為公司)其他組織及自然人。

  對法人及其他組織類借款人主體資格審查的重點是其主體資格的存續情況(主要依據是否參加工商年檢來判斷其繼續經營資格和存續狀態)償債能力、商業信譽。

  在以自然人為借款人的個人信貸借款合同中,銀行應首先透過有效身份證明、印章等核實簽約人是否為借款人本人。已滿18週歲,精神正常,能夠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及其後果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中國國籍的港澳居民,其借款主體資格不存在法律障礙。為確定港澳居民的國籍,對港澳居民申請貸款的,應當由當地的律師事務所出具身份公證。

訂立合同 篇6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主要必須具有公民資格;勞動者一方必須具備勞動行為能力和勞動權利能力。勞動者必須年滿16週歲,且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現實表現好。

  (3)國營企業招收職工,必須是在國家下達的勞動用工計劃指標內,並向當地勞動部門辦理錄用職工手續。

  (4)勞動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單位提出、徵求應招工人的意見;也可以由被招工人與企業行政的代表,如廠長、經理,人事處、科長等直接協商,共同起草。

  (5)簽訂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向被招工人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被招工人也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勞動合同書,並簽名蓋章。

  (6)勞動合同簽訂後,應當到當地勞動行政機關申請鑑證,並向其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訂立合同 篇7

  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緊密相聯,涉及三方當事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比較複雜,所以在融資租賃合同訂立前,應作好必要的準備工作。

  (一)選擇租賃裝置。

  融資租賃的一大特點是承租人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租賃裝置和出賣人。租賃裝置的選擇是融資租賃合同簽訂、履行的前提和關鍵。承租人在選擇裝置時要慎重從事,要重點考察裝置的規格、型號、質量、價格、效能、交貨日期等條件,選擇最符合自己裝置投資計劃的裝置。此外,出賣人的商業信譽和裝置售後服務也要詳細瞭解。

  (二)資信調查。

  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應當作相互的資本信用調查,這在實踐中是訂立經濟合同的必不可少的步驟。在訂立合同前,出租人在承租人提出租賃申請時,應要求承租人提交資產負債表、利潤收入表等財務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來判斷承租人的資信情況,將此作為是否接受其租賃申請的一個重要依據。同樣,承租人也須對出租人進行資信調查,選擇合適的出租人。資信調查,可由合同當事人等親自進行,亦可委託律師等專業人員進行。

訂立合同 篇8

  一、合同訂立的過程是什麼?

  1.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合同為各方達成的協議,屬於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因此,訂立合同須由至少兩方當事人參與,僅一方當事人不存在訂立合同問題。訂約當事人是否為雙方或多方,決定於參與訂約的人是否為相互獨立的意思主體。在一般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的經濟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經濟目的,但須能為相互獨立的意思表示。

  2.須有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的互動

  合同訂立是由獨立的主體相互接觸,互為意思表示,直到達成協議的過程。因此,合同的訂立須有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從要約、再要約,直到承諾。

  3.須為特定當事人之間為締約而為意思表示

  訂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範圍內的人之間進行,並且當事人須以締約為目的進行接觸,當事人之間相互所為的意思表示是為訂約發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間或者雖為特定人之間相互接觸,進行協商,但並不是以訂約為目的,則不屬於合同訂立問題。

  二、合同訂立的後果有哪些?

  合同訂立過程結束會有兩種後果

  合同的訂立是締約當事人間相互接觸、協商的過程,是動態行為與靜態結果的統一體。合同訂立的動態行為是締約人相互協商的過程。合同訂立的靜態結果是合同訂立過程結束的狀態,即動態行為的後果。

  1.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即合同成立,此可謂合同訂立的積極結果,也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的實現。

  2.是當事人之間不能達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此可謂合同訂立的消極結果,也就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不實現,即訂約不成功或失敗。

  可見,合同的成立僅是合同訂立的積極結果,僅表現合同訂立過程結束時的一種靜態狀態。

訂立合同 篇9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即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除依據合同性質不能代理的以外,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進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時,合同即可成立。

  合同的訂立,是指兩方以上當事人透過協商而於互相之間建立合同關係的行為。合同的訂立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前者如要約邀請、要約、反要約等等,包括先合同義務和締約過失責任;後者如承諾、合同成立和合同條款等。

  (一)要約

  1.要約的概念。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發出。根據《合同法》規定。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此項條件要求該意思表示已經具備了未來合同的必要內容;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性質為要約邀請。但若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如懸賞廣告,則視為要約。在實踐中要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要約的生效時間。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要約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撤回要約是在要約尚未生效的情形下發生的。如果要約已經生效,則非要約的撤回,而是要約的撤銷。

  5.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3)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6.要約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所謂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的期間,一般包括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期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的期間。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3.承諾的生效時間。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承諾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承諾到達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4.承諾的撤回。承諾人發出承諾後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諾,其條件是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即在承諾生效前到達要約人。

  5.承諾的遲延與遲到。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的承諾應視為新要約。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的承諾為有效承諾。

  6.承諾的內容。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這在學理上稱為映象規則。但嚴格執行映象規則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在實踐中,受要約人可能對要約的文字乃至內容作出某些修改,

訂立合同 篇10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時限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內容和期限

  第一,就是要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裡有一個例外情況,即非全日制用工,比如家裡用鐘點工,也可以用口頭勞動合同的形式。勞動合同既然是勞動關係的載體,又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的憑證,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遵循上述原則訂立,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第三,勞動合同的內容。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首先需要明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有關的必備內容主要是: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以及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等其它事項。

  第四,勞動合同的三種不同期限。勞動合同法總結實踐經驗,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比如一年、兩年、三年,期限是明確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什麼時候合同到期沒有明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這種合同在工程建設裡比較多,一開始請你來,這個工程結束,合同就結束了。這裡需要說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鐵飯碗、終身制。在調查過程當中,有些用人單位,甚至有些勞動者不願意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的用人單位不願意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認為一旦訂了,就要對勞動者長期、終身負責,如果勞動者偷懶,用人單位毫無辦法;有的勞動者,特別是管理人員和高階技術人員,也認為如果是無固定期限,自己就受約束,終身捆綁在企業中,就喪失了選擇的機會。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解。只要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不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更有利於促進勞動關係穩定。在什麼情況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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