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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

關於養老保險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關於養老保險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關於養老保險制度1

  河南省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河南省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

  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豫政[1998]22號1998年6月1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門:《河南省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重要舉措,關係到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域性,意義重大。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勞動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體改、經貿、財政等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確保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

  河南省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以下簡稱《決定》)現就全省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全省從1998年7月1日起統一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的11%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職工退休後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統一制度之前各市地已為職工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與統一制度後的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併計算。

  二、儘快建立適應多種所有制經濟發展需要的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要抓緊落實國家提出的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計劃,重點加快三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步伐。

  三、1998年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要實現省級統籌,建立基金調劑機制。同時,原經國務院批准的11個行業組織統籌的企業,直接納入省級統籌。省級統籌的具體實施方案,由省勞動廳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部署和要求與有關部門協商提出,報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統一職工個人和企業繳費比例

  從1998年7月1日起,全省企業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統一調整為4%,以後一般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8%。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要適當降低企業繳費比例。

  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以下簡稱費率),一般不得超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部分)。市地企業費率已超過工資總額20%的,需制訂降低費率的具體方案,並附測算資料報送省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目前企業費率未超過20%,但今後調整費率時需超過20%的,亦應照此程式審批。

  各地要隨著統一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努力實現統籌工作的規範化,應儘快改按企業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一個基數繳費。此項工作最遲要在1999年6月底以前完成。

  五、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代為徵繳。具體徵繳管理辦法由省勞動廳、財政廳商省地方稅務局確定。

  六、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1995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本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個別經濟發展水平和工資水平較高的市地,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礎養老金的基數。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二)1994年12月31日之前參加工作、1998年7月1日以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的職工,按照新老制度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則,在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設立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照職工本人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本人視同繳費年限的1.4%計算。近幾年內退休的人員,

  按上述辦法計算後仍低於老辦法的,可另加調節金予以解決。設立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廳制定下發。

  個人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0年的,按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加上基礎養老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再按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2個月的本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額,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三)1998年7月1日以前退休人員,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廳河南省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行方案的通知》(豫政辦?1995?74號)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

  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仍按國家和省現行規定執行。

  七、破產企業職工中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提前退休,僅限國務院確定的最佳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企業。各地均不得自行開口子,將不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

關於養老保險制度2

  根據《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勞社發〔20xx〕1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關於《實施辦法》的實施範圍

  (一)從20xx年1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範圍按《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職工(含農民工,下同)與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簽訂勞動合同之月起,應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如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應從企業支付工資之月起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的,從規定的轉制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事業單位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按規定整體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金額,接續養老保險關係。

  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職工原參加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按規定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金額,接續養老保險關係。

  (四)法定退休年齡以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城鎮自由職業者、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簡稱個體參保人員,下同),應在戶籍所在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五)一直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已解體、撤消或已經沒有生產經營能力、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不再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範圍;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有參保願望的職工,可按城鎮個體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從當地實施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之月起,按其統籌辦法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下同)。

  二、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六)企業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和作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20%。

  企業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七)職工個人按本人上月工資(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下同)作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8%,由所在企業在發放工資中代扣代繳。企業應為職工設立工資收入臺帳,逐月進行登記,經職工簽字確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此核定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和企業的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和。

  (八)職工個人繳費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專案的實際收入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按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2、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九)下列人員按以下辦法核定繳費工資:

  1、調動工作的職工,按到新單位以後領取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以後月工資收入變動的,按變動後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

  2、轉業、退役軍人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到企業工作的,按當月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

  3、企業內部退養職工,按其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其內退期間工資性收入有增長的,相應調整繳費工資。

  4、在醫療期內的病休職工、因企業停工連續放假半年以上的職工,按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工資。

  5、退出工作崗位自謀職業仍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係的職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

  6、對按承包協議等情況不能準確核定工資收入的職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

  7、公派出國、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按其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工資。

  8、企業派出的脫產學習人員,保留勞動關係由企業支付工資的,按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工資。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係、企業不支付工資的脫產學習人員,按脫產學習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

  上述人員(第5、6項的人員除外)經核定的繳費工資,最高不得超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低於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十)個體參保人員按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辦法按所在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執行。

  對未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實行5年過渡到位辦法,即從20xx年至20xx年,繳費基數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至100%範圍內確定,具體辦法按所在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執行。

  (十一)企業和職工個人、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工資或繳費基數計算到元。

  (十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論因何種原因變動工作崗位,包括透過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賣、租賃等方式改制以後的企業和職工,以及跨統籌地區流動的人員,都應按規定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十三)企業在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由清算組組織生產自救或留守繼續發放職工工資期間,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十四)企業和職工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至本年底仍未補繳(個體參保人員當年補繳截止時間按參保所在地的規定執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結算繳費情況時,應按規定記載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計算辦法計算。

  (十五)企業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十六)個體參保人員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每年度結束後30日內公告或通知補繳;逾期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費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十七)企業原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在辦理職工轉移養老保險關係或退休(含退職,下同)、停止或終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時,企業應按記載該職工欠費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屬於第(十五)項規定情形的,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十八)男年未滿60歲、女年未滿50歲,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或因病、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可由個人按個體參保人員繳費規定,以歷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不超過初次參保時前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下同),補繳後繳費年限仍未滿15年的,可繼續延長繳費至繳費年限滿15年時,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男年未滿60歲、女年未滿50歲,自願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參保人員,可按個體參保人員繳費規定,以歷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不超過參保時前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規定繼續繳費。在到達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可繼續延長繳費至繳費年限滿15年時,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十九)兼併、破產等企業原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以下規定補繳或處置:

  1、企業實行兼併的,對於實施兼併後不再保留法人資格的被兼併企業,其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兼併方負責補繳。

  2、企業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協議分別負責補繳。

  3、企業被拍賣、出售或實行租賃的,其欠費不得免除,並應在拍賣、出售、租賃協議或合同中明確補繳欠費的辦法。

  4、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國有企業,其破產前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應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清償欠費確有困難的企業,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包括長期掛帳的欠費,除20xx年底以前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外,經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稽核,按規定報省勞動保障部門、省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核銷。

  (二十)企業破產財產收入,按法定的順序清償債務時,應按《企業破產法》(試行)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優先支付所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屬於第(十五)項規定情形的,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三、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建立和管理

  (二十一)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收益、利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賬戶,並定期向社會公告,告之參保人員按要求核對個人賬戶記載情況。

  (二十二)從20xx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由職工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部分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個體參保人員按繳費基數的8%劃入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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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養老保險如何進行轉換?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可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只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就可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待遇,如不滿15年,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提出,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20xx養老保險新政策的出臺,使廣大農民工和城鎮非從業居民進可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並享受相應的待遇,退可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兜底”。人社部相關負責人也坦言,解決了兩種制度銜接問題,對於提高勞動者參保繳費的積極性,擴大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基本養老金待遇

  1997年國發26號檔案實施後,參加工作、達到退休年齡,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如55歲退休的計發月數為170,60歲退休的計發月數為139。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由於1997年前沒有建立個人賬戶,國發[1997]26號檔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國發[20xx]

  38號檔案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以補充個人賬戶養老金。

  待遇調整

  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20xx年調整比例是60%,20xx年是80%,20xx年是100%。

  統籌層次

  從長遠看,基本養老保險應當實行全國統籌,但是,在目前的財稅體制下,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飯”,養老保險基金跨省調劑困難,實行全國統籌難度比較大。因此,統籌層次比較低,20xx年底,全國共有17個省市實現了省級統籌,能夠在全省統一排程使用養老保險基金,其他地方仍在實行縣市級統籌。統籌層次不高,難以發揮社會保險的互濟和調劑功能,不利於提高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由於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而且轉移接續困難,影響了勞動者參保的積極性,有的地方允許退還外來務工人員所繳的個人賬戶部分養老基金,形成“退保潮”,使養老保險制度名存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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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仍存在一定問題。本文在文獻蒐集、定性分析的基礎上,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問題及原因進行分析,並認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應當在制度結構體系、統籌結構、設計公平性以及群體的繳費能力等方面進行制度完善,以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初衷。

  關鍵詞: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結構體系;制度公平性;制度差異;繳費能力

  一、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制度結構體系複雜,政府企業職責不清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制度結構體系較為複雜,包括了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四部分。可以看到,相較於四部分制度結構體系,我國目前的制度結構體系有了更進一步的整合,具體分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度整合使得制度實施以及針對制度的管理都更加具有效率,並且可持續性較高。但是,目前制度機構體系仍存在一定問題,且政府與企業的職責劃分不清。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尤其是基礎養老金部分,作為保障居民老年生活的基本制度安排,應當為全體老年人提供充足且具有較高公平性的養老保險。但現有制度結構體系,將社會群體進行區分,實施不同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基礎養老金的公平性。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基礎養老金由企業繳費形成的社會統籌部分構成,為強制性的制度安排;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屬於非強制性的。同時由於主要由個人繳費形成基金積累,由國家財政進行支付的基礎養老金部分的保障水平相對較低。因此從制度結構體系角度看,基礎養老金部分的結構分化,違背了制度的公平性。在兩個不同制度內部,可以看到政府與企業、個人的責任劃分不明確。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的基礎養老金部分過分強調企業的責任,使企業負擔壓力過大,沒有明確規定xx補貼的責任。一方面,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屬於其經營活動之外的開支,過重的養老保險費使得其主動參與的積極性降低,可能會出現誤報繳費基數甚至違法不繳費的情況;另一方面,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企業繳費壓力的增加,使得企業不願開展企業年金方面的補充性養老保險,使我國整體養老保險制度層次發展不平衡。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中,基金來源仍以個人繳費為主,xx補貼的額度較小。這兩種制度內部負擔主體的責任劃分不明確且劃分標準不一,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執行以及管理受到影響。

  (二)制度設計欠缺合理性,統籌層次較低

  目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層次為省級統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為市級統籌,整體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籌層次較低,在制度設計上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省級統籌造成制度間一定的不公平性,同時使互助互濟制度設計理念的實現受到阻礙。省級統籌的方式,導致各省的繳費基數不統一、政府企業負擔比例責任不統一、各省基本養老金結餘差距過大等問題同時,政府僅承擔財政補貼責任,在東西部地區之間xx補貼標準也有所不同。在經濟實力較好的地區,財政補貼數量相對較小,反之在經濟發展情況較差地區,各級xx補貼幅度則較大。這種xx補貼的方式,為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提供了一定保證。但是,在制度層面上沒有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籌,使政府與企業的負擔壓力畸輕畸重,降低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合理性

  (三)制度設計公平性考慮不足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立初期,由於經濟發展水平較低,需要覆蓋的人群較多,因此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在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同時,更側重效率的實現。現行制度在基礎養老金部分,按照覆蓋物件不同產生了職工與居民之間保障水平的差異,違背了基礎養老金部分公平性的原則。對城鎮職工而言,其基礎養老金來源於企業繳納的社會統籌部分資金,而非職工群體的基礎養老金部分則主要來源於xx。然而,由企業參與的社會統籌部分積累資金要遠高於xx的補貼,因而基礎養老金部分在就業與非就業人員之間產生了不平衡的現象,違背了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之初的公平性原則。事實上,未就業人員的生活狀況普遍低於就業居民的生活狀況。他們沒有固定的收入來源,對未來老年時期的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特別是對於處於貧困線以下的群體,僅依靠社會救助制度提供的現金與實物救助,仍然不能滿足老年的特殊養老需求。因此,對於未就業群體而言,如果缺失了這部分基礎養老金,他們老年時期的生活質量將會急劇下降,甚至無法實現基本的生活需求。可以看到,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其核心是要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在年老時可以滿足基本養老需求,在養老金的給付方面發揮社會保障的穩定功能與調節功能,透過縮小社會成員基礎保障待遇的差距,減少社會矛盾,並透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促進公平並進一步提高效率。特別是在基礎養老金部分,應當在社會範圍內建立統一的給付標準,保證全體居民的基本養老需求。在兼具效率的同時,更加註重基礎養老金的社會福利性與普惠性,為居民提供老年生活必須的基礎經濟來源。

  (四)部分群體繳費意願與能力考慮不足

  對農村群體以及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而言,在制度設計層面上,考慮到他們的實際經濟能力,按照不同層級的繳費標準進行了個人賬戶繳費水平的劃分,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更多居民被納入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但是,制度在設計時卻缺乏了對這部分群體繳費意願與能力的考慮,使得制度中出現了漏洞以及不公平等現象。對上述兩部分群體而言,當期收入遠比未來收入重要。對他們來說,最重要的是要保證當前的基本生活。然而這部分群體的工作不固定,從事職業任務也相對基礎,因而工資水平較低,在短期內無法形成一定的資金積累,有時甚至當期收入無法實現基本生活的滿足。因此對他們而言,養老保險繳費意願較低。對於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繳費部分,一方面要考慮覆蓋群體的繳費能力,但更重要的是要衡量其繳費意願。

  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經濟發展水平地區差異較大

  我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受到地理環境的影響較大,在整體上呈現出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發展速度較快、水平較高,而西部發展則相對較為落後的特點。這種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直接反映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第一,對於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地區,大量年輕勞動力外遷,使得當地的贍養率過高,給養老保險制度的支付帶來巨大壓力。相反,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當地的贍養率相對較低。因此,經濟發展的地區差異使得養老金的支付壓力在各地區之間存在較大差距,由此而形成的企業與個人的繳費壓力,地方財政的補貼壓力也有較大的差異,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第二,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繳費基數存在差異,破壞了制度的公平性。對基礎養老金部分而言,由於大多數東部沿海地區企業發展較好,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相對較高,使得這部分企業的繳費基數遠高於西部部分企業。對企業而言,多繳納的社會統籌基金部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其多餘的經營成本,在沒有多餘補助或政策鼓勵的情況下,企業可能會選擇虛報繳費基數的現象。這就使得一方面各地區間的繳費基數存在較大差異,存在養老保險繳費層面的不公平;另一方面,過高的繳費比例以及繳費差距,容易造成企業虛報繳費基數,從而降低整體繳費數額的現象。這幾個方面的影響都不利於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發展。

  (二)制度設計理念更強調效率

  與發達國家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不同的是,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設計之初,經濟發展水平仍較低,群眾對養老保險制度的認識以及養老的需求都較低。同時,我國經濟發展一直存在地區間不平衡的現象,且發展水平差距較大,這就使得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真正的“公平性”存在一定的'困難。因而我國之前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一直根據覆蓋物件不同按照不同標準進行保障。因此可以看到,在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理念方面,我國在堅持兼具公平與效率的同時,一直較為強調“效率”的實現。同時,我國的制度安排也一直較為重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對農村地區群體的養老保險制度有所忽略。這就導致了目前城鎮、農村群體間養老保險制度的差異以及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較大不公平的現象。雖然近年來我國制度的改革方向一直強調“公平性”與“普惠性”,將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制度進行合併、將城鎮及新型農村制度合併,但制度的整合仍然受到設計理念的影響,存在一定的障礙與困難。

  (三)繳費意願不高導致制度設計漏洞

  由於我國的歷史文化因素影響,我國居民大多數對當期收入更為看重,對養老保險等未來收入的認識不足,導致居民整體繳費意願不高,使制度在設計上存在漏洞。城市居民中部分群體可能認為,應當自主選擇是否將現有收入一部分用於養老保險繳納;農村居民則因為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仍消費在保證基本生活方面,而更有可能傾向於獲得當期收入,而非未來預期收入。這些觀點對養老保險在未來生活中的必要程度認識不足,均會使部分群眾的繳費意願較低。因此,在養老保險的繳費意願上,我國整體上還存在不足,無法真正調動起大多數居民的意願,也進而使部分養老保險制度形同虛設,存在一定漏洞。

  三、完善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劃分政府企業責任,加快制度結構體系整合

  從一定角度上說,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結構體系複雜程度,影響著制度的實施情況以及管理難度。對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而言,想要真正實現大多數發達國家全覆蓋、高水平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不太可能的。但是,目前我國可以透過加快制度結構體系的整合,來提高制度的可持續性,最大程度實現制度公平。在整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最基礎的就是要劃分政府、企業與個人的負擔責任。在責任劃分以及制度整合的對策建議當中,筆者認為可以透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新整合來實現。具體方式為,建立以政府為主體,財政稅收補貼為資金來源的、在全民中具有公平性的基礎養老金部分,資金納入社會統籌部分,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的繳費率;對城鎮就業人員,實行個人繳費的個人賬戶制;對城鄉未就業群體實行個人繳費的個人賬戶制。旨在將政府、企業以及個人的養老金負擔責任具體明確化,使政府的負擔比例明確,同時減小企業繳費率。在不同群體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基礎養老金部分在不同群體、不同地區範圍內實現了基本的公平性。在職工與普通居民的個人繳費當中,又滿足了兼顧效率的要求。同時,應當繼續推進原有“雙軌制”的並軌,以及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合併。不斷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結構體系加以整合,降低結構體系的複雜程度,實現擁有廣覆蓋性與公平性的可持續發展的制度。

  (二)提高制度統籌層次,提高制度設計合理性

  繼續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全國統籌,實現全國各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與普惠性,發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範圍內的再分配作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做為再分配的一種,應當充分體現社會範圍內的公平性。提高制度的統籌層次,使其上升為全國統籌,可以實現各地區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的均衡,同時減小經濟欠發達地區政府、企業壓力。現有制度統籌層次,在人口老齡化壓力下,使得部分地區養老金缺口將會繼續加大;同時對經濟欠發達地區而言,政府企業的壓力較大。因此全國統籌,能夠實現統籌資金的跨區域協調,彌補一定程度的缺口問題,解決可能出現的“收不抵支”的問題,緩解人口老齡化壓力。全國統籌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範圍內實現了再分配,將社會統籌的基礎養老金部分在全國範圍內保證了一定的公平性,實現了制度設計的合理性。

  (三)減小制度間差異,促進制度公平性

  為了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落實,實現制度的初衷,在制度設計時需要考慮各方面因素,包括覆蓋群體的範圍、群體的經濟實力、繳費能力與意願等。只有透過全面考慮制度設計的相關因素,才能夠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完整性以及實施的可行性。在城鄉間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同,造成了城鄉間基礎養老金部分的較大差異。制度在地區間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地區間養老金的結餘存在巨大差異,由此而帶來的負擔繳費壓力也相差較大。因此,應當進一步縮小制度間差異,在社會範圍內推進基礎養老金的公平性,並全面推進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儘量縮小基礎養老金部分地區間差異。

  (四)全面衡量群體繳費意願與能力

  對於我國的制度而言,由於與發達國家的經濟社會背景不同,存在針對大量農村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部分群體受到思想觀念以及現有收入情況等多方面因素影響,最低100元的繳費標準可能無法實現,因此不願意參與到個人賬戶的繳費當中,使實際參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群眾數量受到限制,妨礙了制度的可行性。因此,在制定養老保險制度時,需要對政策覆蓋群體的繳費意願與能力進行調查評估,同時考慮可能阻礙居民繳費意願的相關問題,並提出相關輔助政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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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韓濤.OECD國家養老金投資對中國養老金制度的借鑑[D].東北財經大學,20xx(12).

關於養老保險制度5

  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可以分為三類:傳統型、國家統籌型和強制儲蓄型。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義:

  1、有利於保證勞動力的再生產。透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2、有利於社會的安全。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3、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絡,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繳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4、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確保農村居民基本生活,實現農民基本權利,推動農村減貧和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意義重大,推動社會和諧,同時對改善心理預期,促進消費,拉動內需也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由於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眾多,其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養老保險金,能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尤其是實行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以數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透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用,有利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即“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

  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適應;

  二是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

  三是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

  四是先行試點,逐步推開。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採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年滿16週歲、不是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年滿60週歲、符合相關條件的參保農民可領取基本養老金。

  各地根據本地實際認真選擇試點地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的配套銜接工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同級財政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建立公示和資訊披露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關於養老保險制度6

  名稱只改兩個字但意義重大

  我市是全國率先建立城鄉統一的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地方之一。20xx年1月,我市所有縣(市、區)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截至20xx年8月,全市參保人數156、72萬人,其中60週歲及以上領取養老金人數60、21萬人;市區參保人數27、63萬人,其中60週歲及以上領取養老金人數9、47萬人。

  此次調整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在保持我市原有制度政策框架體系不變的基礎上,在制度名稱、繳費檔次、政府繳費補貼、待遇領取條件、個人賬戶繼承、制度內和制度間銜接轉移等方面與國家、省政策進行了銜接,同時還對我市原有的繳費年限養老金、喪葬補助金和其他保障待遇疊加享受等特色政策作了進一步完善。

  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長周燕祥介紹,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更名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雖然只改了兩個字,但意義重大。前者是覆蓋城鎮戶籍非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這項制度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共同構成我市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而改成“基本”後,政府層面承擔責任和義務更大,政府要下大決心確保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我市提出到20xx年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銜接,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社會養老和家庭養老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得到更好保障。

  個人繳費標準從7檔增至12檔

  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在現有規定7檔的基礎上,再增加了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和20xx元5檔,共計12檔。具體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xx元。各繳費檔次設定能滿足城鄉居民的繳費選擇,參保人員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據市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員測算,以最低檔100元繳納滿15年,每月可領取144、03元,繳滿30年可領取233、06元;如果按最高檔20xx元繳滿15年,每月可領取358、78元,繳滿30年,每月可領取662、55元。工作人員解釋,這是按現在靜態測算的,還沒有計算個人賬戶利息,到10年以後或更長時間,會因財政收入提高、物價上漲等因素進行上調,也就是說,等你符合條件領取時,肯定會比現在測算的待遇要高。

  檔案提倡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繳費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有條件的社群可將集體補助納入社群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具有金華市區戶籍,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加大政府補貼提高養老待遇

  按省政府檔案規定,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其中500元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80元。根據以上規定,此次出臺的檔案中規定選擇1500元、20xx元檔次繳費的補貼標準增加到120元,體現多繳多得的原則。市區繳費檔次調整後的補貼標準為:個人繳費選擇100元到400元檔次的補貼30元,選擇500元到1000元檔次的補貼80元,選擇1500元、20xx元檔次的補貼120元。對重度殘疾人、低保物件等困難群體繳費,個人繳費部分(按最低檔繳費標準)和相應的政府補貼由戶籍所在地政府全額補貼。

  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市區戶籍城鄉居民,不用繳費,可以繼續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年補繳額不得低於補繳當年的最低繳費標準,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15年以上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個人賬戶可繼承繳滿15年可領取

  對原政策中實際繳費年限財政補貼資金不能繼承規定作調整,具體為: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實際繳費年限財政補貼資金餘額及其利息可依法繼承。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按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三部分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不變。繳費年限養老金計發辦法根據省檔案調整為:繳費年限為15年的,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為30元;繳費年限為16年及以上的,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在30元的基礎上,從第16年起,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增發5元。同時對死亡一次性喪葬補助費享受物件作了擴大,從原來規定已領取養老金待遇的人員和繳費年限滿15年的人員調整為所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在死亡時均可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費,標準為參保人死亡當月當地基礎養老金標準的20倍。

  檔案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增加了“累計繳費滿15年”的規定,即:具有金華市區戶籍的,年滿60週歲、累計繳費滿15年,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可以按月領取養老待遇。同時規定對實施意見前已參保的人員,繼續按原政策規定的領取條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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