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屋>教師> 教師申訴辦法

教師申訴辦法

教師申訴辦法

教師申訴辦法1

  第一條:目的:為了維護教師合法權益,規範教師申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訴範圍:(1)教師認為學校侵犯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2)教師對學校的處理決定不服的(3)教師認為校內有關部門或其他成員侵犯其合法權益,要求學校處理的可以申訴。

  第三條:接受教師申訴,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便利教師申訴。

  第四條:申訴機構:學校成立法制處,負責受理教師提出的申訴。

  第五條:申訴程式:

  (1)教師對學校的決定不服或有意見,在學校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法制處提出書面申訴。

  (2)學校法制處對教師提出的申訴處理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教師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理決定的,由校法制處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3)教師對學校法制處做出的申訴複查決定不服,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大新莊中心校法制辦提出申訴。

  (4)教師在申訴期限內未提出申訴的,大新莊中心校法制辦不再受理。

  第六條:依照本辦法向大新莊中心校法制辦提起申訴的教師為申訴人,做出原處理決定的學校為被申訴單位,受理教師申訴的大新莊中心校法制辦為教師申訴機關。教師申訴要由其本人提起。

  第七條:教師向大新莊中心校法制辦提出申訴,應當提交申訴書,並附上學校法制處申訴複查決定書,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聯絡方式;

  (二)被申訴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

  (三)申訴的事實、理由及請求;

  (四)申訴人簽名;

  (五)申訴人提出申訴的日期。

  申訴材料不齊備的,限期補正。過期補正的視為撤銷申訴。

教師申訴辦法2

  第一條:為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教師認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對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教育部門申訴。

  第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分級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依照本辦法對教師申訴,在其職權範圍內進行處理。

  第四條:依照本程式申訴的教師是申訴人,有權申訴的教師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申訴,教師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訴。

  第五條:申訴教師認為侵害其合法權益或做出錯誤處理的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為被申訴人。

  第六條:教師提出申訴,應以書面形式,即向申訴案件審理委員會交送申訴書,申訴書應寫明以下事項: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所在校等,委託代理人的寫明代理人的有關情況。

  (二) 被申訴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有關情況等。

  (三)申訴請求。即申訴人對被申訴人因侵犯其權益或不服被申訴人的處理決定而要求受理機關進行處理的具體要求。

  (四)申訴理由。即被申訴人侵害其合法權益或不服被申訴人處理決定的事實依據,針對被申訴人的侵權行為或處理決定的錯誤提出糾正的.法律政策依據,根據事實和法律、政策陳述的理由。

  (五) 附項。寫明並附交有關的物證、書證或影印件等。

  第七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申訴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教師申訴案件。

  第八條:立案受理。接到教師申訴後,首先應進行審查,對申訴人不合適,被申訴物件不明或有誤,以及申訴請求不屬申訴範圍的,可以答覆申訴人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請書,對符合申訴條件要求的應予立案受理。

  第九條:調查取證。申訴案件審理委員會應及時指派二名以上承辦人員,對立案案件進行全面調查取證,填寫《申訴案件調查筆錄》,調查人、被調查人核對無誤後簽名蓋章,案件調查後,承辦人員寫出《教師申訴調查報告》交申訴案件審理委員會。

  第十條:案件審理。申訴案件審理委員會根據《申訴案件調查筆錄》、《申訴案件調查報告》對立案查處的申訴案件集體審議,填寫《申訴安家討論筆錄》,參審人員發表不同意見,應如實記錄,在審議的基礎上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根據審理結果區別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申訴人的管理行為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事實清楚,可以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被申訴人的管理行為有形式上和程式上的不足,責令被申訴人補正。

  (三)被申訴人違法不履行職責的,可責令其限期改正。

  (四)申訴人的管理行為的一部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處理不當或越權的,可以變更原處理結果。

  (五)被申訴人的管理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越權或濫用職權,處理明顯不當或越權的,可以撤銷原處理決定或責令被申訴人重新做出處理決定。

  (五)被申訴人的管理行為所依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及其它國家釋出的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可依照職權撤銷該內部管理的規定或責令被申訴人修改其內部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申訴案件審理委員會應當製作申訴處理決定書,並送達申訴人和被申訴人。

  第十三條:申訴案件審理委員會應當在受理申訴的次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教師申訴辦法】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