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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管理制度

行政部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行政部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行政部管理制度1

  一、工作職責及處罰辦法

  1、警衛人員對於出入人員、車輛、物品要進行認真檢查、登記,如無批准條和放行單放行,每次給予50元/次罰款,情節嚴重者則根據帶出物品的價值罰款。

  2、工作中要做到“四勤”,即“勤走、勤看、勤查、勤防”,查崗中未做到者扣30元/次。

  3、按時檢查各項安全保衛工作,重要部位,每天不得少於一次,並要有檢查記錄,每週無記錄,按5元/次罰款。

  4、做好辦公用品的申購、發放與保管工作,如有丟失、錯發等情況出現,則按物品原價賠償。

  5、對於公司檔案進行儲存、歸檔、借閱的登記,如發現有未登記或檔案資料不齊,按10元/次罰款,一般資料造成遺失罰款200元,重要資料遺失罰款500元,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給予除名並送司法機關處理。

  6、對於報刊信件的收發不能及時傳遞,按5元/次罰款;公司外寄急件即時投遞,一般信件、專遞在一個工作日內投遞,延誤投遞時間按5元/次罰款。

  7、對於小車管理,凡無出車手續或領導同意,私自出車,罰款50元/次。

  8、職工食堂必須嚴格管理物資進出,有專人過秤驗收登記,

  未驗收登記者不予報帳。

  9、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搞好個人及飲食衛生,杜絕食物中毒,一經發現有餐具未消毒或不注重個人衛生者,罰款20元/次,造成食物中毒者,承擔全部責任和一切費用。

  10、保持生活區及行政衛生環境,一經發現一處未清潔,罰款5元/次。

  11、負責公司網路安全管理,當計算機出現故障未及時維護、修理,按5元/次罰款。利用工作之便洩密一般資料罰款200元,重要資料罰款500元,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給予除名並送司法機關處理。

  12、及時做好辦公耗材的採購及裝置維護,如申購耗材不及時而影響正常工作,按20元/次罰款。

  13、沒有按規定和程式私蓋公章或開出介紹信造成後果由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

  14、做好上級與公司的檔案及時傳閱和電話通知,延誤一次罰款10元。

  15、本部門人員違反制度當月罰款達100元以上,部門負責人按其金額的20%處罰,副職分管人員當月罰款金額在100元以上,按其金額的25%罰款。

  二、考核的內容主要是個人德、勤、能、績四個方面。其中:

  “德”主要是指敬業精神、事業心和責任感及行為規範。

  “勤”主要是指工作態度,是主動型還是被動型等等。

  “能”主要是指工作能力,完成任務的效率,完成任務的質量、出差錯率的高低等。

  “績”主要是指工作成果,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任務量的多少,能否開展創造性的工作等等。

  三、考核的目的:

  對公司員工的品德、才能、工作態度和業績作出適當的評價,作為合理使用、獎懲及培訓的依據,促使增加工作責任心,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破除“幹好幹壞一個樣,能力高低一個樣”的弊端,激發上進心,調動積極性和創造性,以提高公司的整體效益。

  四、本制度從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行政部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行政人事管理,使各項管理標準化、制度化、規範化,以提升企業形象,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行政人事管理包括公文管理、檔案管理、保密原則、印鑑管理、辦公及勞保用品管理、行為規範管理、人事管理、安全保衛管理、後勤保障管理、獎懲制度等。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xx集團全體員工。

  第二章公文管理

  第四條公文管理是指收文、檔案製作與發文管理。

  第五條公文的簽收。

  1、凡外來公文檔案,均由行政人事部認真查收簽字。

  2、對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檔案,必須由行政人事部及時附“檔案處理借閱單”後,報送有關領導籤批、審閱。有重要檔案需要向下屬部門傳達時,行政人事部應及時、迅速送到。

  3、行政人事部根據批件人指示,將檔案送到承辦部門或個人,並對承辦部門承辦的事項負責催辦。

  第六條參加上級相關召開會議帶回的檔案材料應及時交送行政人事部按收交程式處理,不得個人儲存。

  第七條公文制發程式。

  主辦部門承辦人擬稿,負責人稽核,行政人事部部長核稿,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發,行政人事部負責登記、編號、列印、封發。檔案中涉及到多個部門時,由主辦部門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籤,會籤稿以部門負責人簽字為準。

  第八條行政人事部有權根據國家政策及公司規定對文稿進行修改。內容不實,格式不符的文稿可以退回擬稿部門。

  第九條上級下發的檔案應註明機密等級、急緩程度、發放範圍。

  第三章檔案管理

  第十條歸檔範圍

  公司所有公文等具有參考價值的檔案材料。

  第十一條檔案管理由專人負責,保證原始資料及單據齊全完整。

  第十二條檔案的借閱與索取

  1、總經理、副總經理、行政人事部部長借閱可透過檔案管理人員辦理借閱手續,直接提檔。

  2、公司其他人員需借閱檔案時,要經行政人事部批准,並辦理借閱手續;

  第十三條檔案的銷燬

  1、任何人非經允許無權隨意銷燬公司檔案材料。

  2、若按規定需要銷燬時,由部門主管領導審批在專人監督下銷燬。

  第四章印信管理

  第十四條公司各種印鑑(除財務印章外)、介紹信均由行政管理部實行登記審批制,專人負責保管。

  第十五條日常業務用印,須經行政人事部部長審批,非常務性合同、協議等有關重要檔案用印需總經理簽字、署名後方可蓋章,並留有原件存檔。如違反此規定後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第十六條外出辦事需帶公章時,應由總經理簽字批准,行政人事部備案後方可帶出,但至少有兩人攜帶並監督使用。並在規定期限內歸還,否則,出現一切事故後果自負。

  第十七條公司印信應嚴格保管,如有失職、差錯、丟失或違章使用,一經發現需追查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公司原則上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或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時,必須經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開出,未使用的回來後必須交回。

  第五章會議管理

  第十九條公司會議主要由辦公會議、業務會議、股東會議或董事會議組成。

  第二十條每月初和每月中旬為公司例會中的最高階會議,就一定時期工作事項做出研究和決策。會議由集團總經理主持,參加人為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各部門經理等領導班子成員。(可根據實際情況召開一至兩次)

  第二十一條公司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每週五下午為辦公例會日,是為貫徹落實做出的決議、決定召開的會議。會議由總經理主持,參加人員為各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

  第二十三條公司各部門每週或每天早上開早會,針對前一週或前一天工作進行總結及分析。

  第二十四條公司辦公例會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組織。行政人事部應於會前一天將會議的主要內容書面通知參會的全體人員,並在會後24小時之內整理、釋出<會議紀要>。

  1、會議紀要的形成與簽發:

  ①公司辦公例會會議紀要、決議,由行政人事部整理成文。

  ②行政人事部根據會議內容的需要在限定時間內完成紀要和決議的整理工作。

  ③會議紀要和決議形成後,參會的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五條會議紀律

  1、與會人員不得遲到、早退或缺席。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到會,應提前向會議召集人請假。

  2、與會人員不得中途退席,特殊情況經主持人同意方可離開。

  3、與會人員在會議期間,不得大聲喧譁,不得來回走動。

  4、遲到、中途離席者應輕聲入、出座位,儘量不干擾會議進行。

  5、與會人員應坐姿端正,禁止吸菸,禁止交頭接耳開小會。

  6、會議期間與會人員要認真聽取會議內容並做好記錄,要關閉手機(或將手機處於振動狀態);會議期間不會客。

  7、與會人員應保持會場整潔,不準隨地吐痰,扔紙屑,會議結束後將座椅整理好。最後離開會場者負責關燈、鎖門。

  8、與會人員不可無故打斷他人的發言,不可對發言者吹毛求疵。

  第六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機密涉及企業及員工的根本利益,全體員工都有保密義務,特別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要注意不能洩漏。

  第二十七條公司機密包括下列事項:

  1、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方向、經營規劃、開發專案及經營決策。

  2、公司合同、協議、意向書及可行性報告、主要會議記錄。

  3、公司的財務預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4、公司技術開發資料及計算機內的所有資料。

  第二十八條嚴禁將公司任何檔案進行抄錄、複製、傳遞出公司(包括利用網路傳輸)。

  第二十九條因工作需要檢視超出自身許可權的檔案或資料,必須得到行政人事部的批准。

  第三十條屬於公司機密產品研製過程中的原始載體,其儲存和銷燬必須由公司總經理委派不同工種的兩人共同執行。

  第三十一條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機密事項必須獲得總經理批准。

  第三十二條公司員工發現公司的機密已洩露,應立即報告公司上層領導並及時處理。

  第三十三條嚴禁和人交往中,洩露公司機密,嚴禁在公共場所討論公司機密。

  第三十四條違反上述規定要追究部門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公司保留訴訟法律的權利。

  第七章辦公及勞保用品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辦公及勞保用品的購發

  1、公司所需辦公用品由行政人事部統一購置,各部門按實際需要領用。辦公用品只能用於辦公,任何人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所有員工對辦公用品必須愛護,勤儉節約,杜絕浪費,努力降低消耗。

  2、行政人事部指定專人制定每月辦公用品計劃及預算,經主管領導審批後負責將辦公用品購回。有計劃地分發給各部門並辦理好出庫手續及記錄。

  3、除正常配給的辦公用品外,若還需用其它用品時,須經行政人事部批准由部門主管領導簽字方可領回。

  4、負責購、發辦公用品的人員要建立賬本,並辦好出、入庫手續。出庫物品一定要由領取人簽字,特殊用品需由其部門主管簽字後方可辦理出庫。

  5、勞保用品的購發,由行政人事部統一購買,並根據實際需要每月定期發放。

  第三十六條公文列印、影印及傳真管理

  1、企業公文的列印檔案由行政人事部負責。

  2、各部門需打字的公文或其它材料,須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交行政人事部審閱並籤批後方可安排打字。

  3、各部門所打字的公文或相關檔案必須一式二份,並交檔案室一份留底存檔。

  4、各部門嚴禁列印、影印工作以外的任何檔案。

  5、需到檔案室接收傳真、影印材料的部門或人員要認真填寫接收傳真登記。

  第八章車輛管理

  第三十七條公司所有車輛均由行政人事部負責監管。服務各部門的車輛均由部門經理調派並負責日常管理。因工作需要時,行政人事部有權調動公司一切車輛。

  第三十八條員工未按規定出車或私事用車,出現一切後果,責任自負。並予以警告或解聘。

  第三十九條車輛在下班後或節假日應按要求入庫,並停放指定地點。

  第四十條司機必須對車輛經常保養,保持車輛衛生和良好狀況。如需維修,由行政人事部稽核後,報總經理批准。

  第九章安全保衛管理

  第四十一條安全保衛

  1、為了保證公司有一個安全、良好、有序的經營環境,根據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法令和公司的實際情況,各級單位要重視防火、防盜和生產安全。

  2、公司的安全保衛工作,要堅決貫徹“隱患險於明火,防範勝於救災,責任重於泰山”的指示,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做到有備無患,萬無一失。”

  3、各部門要把安全保衛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研究、佈置。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保公司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安全。

  4、公司每天留守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可行使公司領導的職權。處理臨時發生的事件及決定採取的應急措施。

  5、值班人員應指揮、攜同、監督保安人員進行巡視、巡查。

  6、負責預防火災、盜竊及其它危機事項。

  7、值班人員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場所負責巡視,不得中途隨意外出,值班人員在公司指定地方住宿。

  8、值班人員每天應認真填寫好交接班記錄,並將值班時所處理的事項詳細填寫在值班交接記錄中。

  9、值班人員在值班時間內擅自離職或酗酒,視情節嚴重給予罰款50至100元。

  第四十二條安全防火

  1、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防患於未然。

  2、公司所有員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和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3、在上班期間,各部門的負責人要對本公司和本部門的防火安全負責。

  4、公司全體員工要了解公司各種消防設施的情況,掌握滅火器的安全使用方法。

  5、公司員工需應掌握火災時撲救工作的知識和技能及自救知識和技能。

  6、辦公室和經營場所設定的消防栓,消防工具等消防設施,不得改為它用,應定期檢查消防設施是否有效和完好無損。

  7、辦公室和經營場地等要按照消防規範要求,配備各種滅火筒,並按規定定期更換滅huǒ藥物。

  8、易燃、易爆物品要按消防規範要求完善有效,並派專人保管,不得亂放,混放。

  9、時行明火作業,要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並經安全保衛責任人檢查合格後方可作業。

  10、防火通道必須保持暢通,嚴禁堆放物品堵塞防火通道;嚴禁違反安全規範亂搭臨時設施和建築物。

  11、全體員工不論是在工作區或非工作區,一律不許亂接電源。不準在辦公室使用電爐、電線、電器殘舊不符合規範的,應及時更換。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管理

  1、各部門都要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2、各種機器裝置,電器設施的維修、維護,必須由專業維修人員處理。

  3、維修用電線路和用電裝置需要停電要有專人看護電閘,施工完畢方可合閘。

  4、電工及維修人員要定期對公司內的所有電路設施及機器裝置進行巡檢、維護。

  5、電工及維修等技術人員要認真填寫裝置維修保養記錄。

  6、車輛駕駛人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對駕駛車輛的技術狀況做到心中有數,不違章駕駛,不酒後駕車,不帶病行車,杜絕交通事故的發生。

  7、車間維修及電工等技術人員必須按規定穿著勞動保護用品,車間內嚴禁吸菸。

  8、非工作需要不得動用任何車輛,車在廠內行駛車速不得超過5km/h,不準在廠內試剎車。

  9、加強對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必須存放在指定位置。

  10、作業結束後,要及時清除場地油汙雜物,並將裝置機具整齊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場地清潔。

  11、下班前,必須切斷所有電器裝置的前一級電源開關。

  第四十四條安全保衛管理

  1、公司大門設有門衛,保安24小時執勤,重點部位實行24時監控。

  2、財務部、倉庫等重要部門要安裝自動報警器,下班要接通報警電源。

  3、卷櫃、辦公桌不得放密級以上檔案、資料和現款、印章、貴重物品。

  4、出納人員必須按規定存放現金,不得超出限額。

  第四十五條公司招聘的員工,要進行必要的審查;重要崗位員工和管理人員,必須取得居住地公安部門的證明,以保證員工隊伍的純潔性。

  第四十六條安全保衛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要經常檢查,督促安全保衛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消除隱患。因對工作不負責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保安管理

  1、保安人員必須在當班期間堅守崗位,禁止睡覺。杜絕空崗、漏崗、離崗等現象的發生。

  2、非本單位的出入車輛、人員一律進行登記詢問。沒有領導同意或出門證一律不準放行任何拉公司貨物的車輛和人員。如發生此類現象後一律嚴肅處理。

  3、因公需經常出入公司的內部車輛,須持有公司內部的通行證方可放行。否則,保安有權不予放行。

  4、公司下班後,對所有庫房、辦公室、車庫進行檢查,避免造成由於電源未關造成火災和被盜等嚴重後果。

  5、夜間值班的保安必須對院內庫房進行巡視,必須保證一小時內巡視一次,不許值班睡覺、漏崗等一切有違公司規定的行為。

  6、公司的車輛進行認真的登記,沒有領導的批示夜間一律不準外出。

  7、交接班時對車輛登記表進行認真核對,出現差錯時及時查清並向主管領導彙報。

  8、熟記公司內各處水、電、燃料、開關、門鎖及消防器材的放置地點,並及時發現重要路口電燈、門窗、圍牆等是否有缺損。

  9、負責門口的衛生,交接班時對門衛進行清掃,保證個人著裝的清潔,維護公司的形象。

  第四十八條如違反上述規定,公司將給予相應的處罰(詳細處罰條例請見第十四章獎懲制度)。

  第十章行為規範管理

  第四十九條員工行為規範

  1、員工在公司內一律穿工作服(副總級以上及試用期員工除外)。

  2、員工上班必須佩帶工作卡。

  3、保持辦公環境整潔。員工每天應提前5分鐘到崗,並做好清潔和整理工作。每天抽出時間整理辦公桌和抽屜,保持辦公環境的舒適和整潔。

  4、工作環境有序。在辦公區內,禁止大聲喧譁,在工作時間內嚴禁串崗,嚴禁談論與工作無關的事宜,禁止上網聊天、玩遊戲,嚴禁瀏覽與業務無關的書籍、雜誌、報紙。工作期間不準化妝、吃零食,嚴禁隨地吐痰、丟紙屑、雜物、菸頭等。

  5、中午禁止飲酒。如因工作需要應提前請示主管副總經理批准。

  6、嚴禁員工在工作時間打私人電話或接聽電話時以聊天寒暄方式影響工作及影響資訊的暢通。

  第十一章人事管理

  第五十條聘用

  1、招聘: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員工時,由部門主管向行政人事部提出書面申請,經總經理核准後,然後由行政人事部負責辦理招聘事宜。任何部門無權聘用員工及臨時工作人員,凡未經請示用人者,一經發現集團立即辭退並追究部門領導責任。

  2、應聘:(1)應聘人員應如實填寫<應聘登記表>,並提交學歷、簡歷、身份證、各類職稱證書等應聘材料的原件及影印件。

  (2)行政人事部在收齊應聘者材料後,會同用人部門管理者對應聘者資格進行書面材料初審。

  (3)書面材料初審合格者通知面試或當場面試。

  3、面試:(1)面試一般由行政人事部與用人部門領導等人員進行,主管以上人員要由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進行復試。

  (2)面試內容:

  a、稽核應聘者是否具備專業素質及資格。

  b、對應聘者是否具備正式錄用資格以及綜合素質進行評審。

  (3)面試結果稽核:面試結束後,由行政人事部對面試結果進行彙總,合格者將擬錄用者的材料,並報主管副總或總經理批准。

  4、錄用:(1)錄用名單確定後,對面試不合格者,由行政人事部電話通知應聘者,並將其應聘表存入儲備人員檔案中。

  (2)公司聘用人員在面試通過後,除特殊情形核准免予試用外,應一律先經試用,員工試用期間以1個月至3個月為限,試用期間經考核不合格者,應無條件接受延長試用期或解僱,不得提出異議。

  5、轉正:新員工試用期結束後,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員工轉正申請表”,部門主管稽核並簽署意見後交行政人事部,待評定後,報總經理批准並簽署意見。在轉正評定中不合格員工,將延長試用期或被勸辭職。(詳見附件一)

  第五十一條離職

  離職包括辭職、辭退、內部調動三種。

  1、辭職,員工提出辭職,需提前15天向部門主管提出書面申請,待接交工作認可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部門經理級提出辭職應提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未按規定提前申請的員工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2、辭退、經部門主管考核,認為確實無法勝任本崗位者,由部門主管向行政人事部提出“辭退報告”,行政人事部稽核後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調任其它部門或辦理辭退手續。

  3、內部調動:

  員工因工作需要,發生升遷、平調或降職而離開崗位者,在接到行政人事部下發的<員工薪資>時,認真辦理交接工作,特殊崗位,如:財務,保管員、gps服務中心崗位等需有監交人。待一切工作辦理結束後,方可離職。

  4、所有離職人員,薪資發放均按公司實際發薪日結算;因內部調動而發生工資變化的員工,新工資標準將按<員工薪資>的起薪日計算;未按公司規定自動離職人員,公司將不予計發當月工資。(流程圖詳見附見二)

  第五十二條考勤制度

  1、企業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方式。凡企業員工上下班均需親自打卡,任何人不許代理他人或讓他人代理打卡,違反此規定者均按打卡管理規定執行。行政人事部憑資訊打卡作為考勤的基本依據。

  2、所有員工須到公司打卡報到後,方能外出辦理業務。特殊情況不能打卡時,必須由部門經理簽字許可後,及時提交行政人事部。否則,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3、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至11:30分,下午12:30分至17:00、因季節變化如需調整工作時間時,由行政人事部另行通知。

  4、工作時間開始十分鐘以後到崗者,計為遲到。提前十分鐘下班者按早退處理。無故提前十分鐘(含十分鐘)以上下班者按曠工處理。

  5、員工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三次者扣發當月kpi考核工資。

  6、員工曠工一日者,處以雙倍當日工資罰款,從當月工資中扣除。無故連續曠工三日或全月累計曠工六日者,予以辭退,不發工資。

  第五十三條休假的規定

  1、正常情況下員工每週休息一天,由部門經理安排串休(特殊情況除外)。?

  2、婚假:員工本人結婚憑結婚證可休婚假七天。

  3、喪假:員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經批准可休假三天。

  4、產假:正常產假可休假三十天,特殊情況報請行政人事部另行批覆。

  5、其它法定假日公司將根據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請假規定

  1、員工外出辦事或請假應提前填寫請假條,由部門經理簽字後,交行政人事部備案。如遇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未事先請假者,應利用電話及時向部門主管報告,並於當日由部門主管或其代理人按公司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亦視同曠工處理。

  2、員工請假一天,由部門經理批准。

  員工請假二天以內(含二天)由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後,報行政人事部批准。

  員工請假三天以上,報總經理批准。

  3、請假批准後,請假存根由部門主管自行保留,請假單一律送行政人事部儲存。部門經理級以上人員請假一律由總經理批准,並將請假單報行政人事部備案。

  4、除例行假日及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婚假、喪假、產假外,其餘一律按實際出勤計發工資。

  第十二章培訓

  第五十五條企業為提高員工素質及工作效率,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各種專業培訓,被指定參加的員工,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絕參加。

  第五十六條員工培訓由行政人事部統籌管理。

  1、職前培訓:新進員工應實施職前培訓,由行政人事部組織實施針對企業簡介及人事管理制度、崗位職責、安全管理等內容的培訓。

  2、在職培訓:員工應不斷研究學習本職技能,樸素砥礪;各級主管尤應相機施教,以求精進。

  3、專業培訓:根據一汽-大眾,一汽-解放的培訓計劃,公司將挑選優秀員工參加專業培訓;或邀請專家學者來企業作專題演講,以增進其本職知識技能。

  4、凡由公司選派的培訓人員,均須填寫培訓記錄。培訓回來後,須將相關的培訓資料、培訓證書上交行政人事部統一保管,留檔備查。

  5、凡外派培訓人員,在回公司後要負責對公司相關人員進行內部培訓。

  第五十七條培訓費用的支付

  1、凡由公司外派的培訓人員,培訓費用暫由公司代為支付。

  2、為公司服務滿兩年者,培訓費用由公司支付。

  3、自培訓結束之日起,為公司服務未滿兩年而提出辭職者,培訓費用將按其為公司服務的月份所佔兩年服務期的比例剩餘部分而扣除相應的培訓費用。

  第十三章後勤保障管理

  第五十八條食堂管理

  1、食堂工作人員要做好個人的衛生工作,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工作服,工作時要穿戴工作衣帽。炊事人員要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無健康證者,禁止上崗。

  2、食堂人員要在規定的開餐時間內保證員工就餐,員工不得提前去食堂就餐。

  3、食堂工作人員要以熱情、禮貌地接待員工就餐,做到少打、勤打,不浪費。

  4、嚴格各項衛生制度,節約水、電,節約成本,做到營養合理,飯熟菜香、味美可口、不多做,不少做。

  5、做到餐具乾淨、無汙漬,對環境及餐具按時消毒。

  6、計劃採購。嚴禁採購腐爛變質的食物,做到少採購、勤採購。

  7、做好安全工作。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事故發生;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廚房;易燃、易爆物品要嚴格按規定放置,杜絕意外事故發生。

  第五十九條員工宿舍管理

  一、員工申請住宿條件

  1、以在本公司工作,但本人所居住的轄區非本市的正式聘用員工。

  二、凡有以下情況者不得住宿

  1、患有傳染病。

  2、有不良嗜好者。

  3、已辦理完理職手續的人員,必須遷離宿舍,不得藉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補償。

  三、員工宿舍管理規定

  1、所有住宿人員要嚴格按照宿舍管理規定執行,並認真服從宿舍管理員的管理。

  2、愛護房間設施,保持好宿舍衛生;不準隨地吐痰、亂丟東西、保持整潔美觀;不準往窗外丟雜物;垃圾用塑膠袋裝好並及時清除。

  3、員工所分配的鑰匙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

  4、不得私自調換房間,如想調換房間需經行政人事部同意,並辦理登記手續。

  5、注意安全,不準私自安裝電器和拉接電源線,不準使用明火爐具(用電爐具)及超負荷用電。

  6、電視或收音機的使用,聲音不得放大,以免妨礙他人安寧。

  7、需要留宿的外來人員需提前到行政人事部辦理入住手續方可入住,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宿舍管理員有權禁止入住宿舍。

  8、住宿員工在晚23:00前必須返回,23:00寢室必須熄燈。

  9、要節約用水、用電。杜絕長流水、長明燈現象發生。

  10、宿舍內衛生由各自住宿人員輪流清潔整理。

  11、員工不得於宿舍內聚餐、喝酒、賭博、打麻將或其他不良或不當行為。

  第六十條保潔員管理規定

  1、保潔員每日按日常保潔內容及標準重點打掃走廊、大廳、會議室及領導辦公室的環境衛生。以保證辦公環境整潔,舒適。做到隨髒隨掃,無汙跡無雜物。

  2、保證洗手間內乾淨、整潔無異味,定期進行消毒。

  3、對所負責的區域,做到環境無死角,無沉漬。

  4、做到節約用水,用電。

  第六十一條如違返上述規定,將給予相應的處罰(處罰條例詳見第十四章獎懲制度)。

  第十四章獎懲制度

  第六十二條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下列四種:

  1、嘉獎:每次加發當月三天基本工資,同當月工資一併發放。

  2、記功:每次加發當月十天基本工資,同當月工資一併發放。

  3、記大功:每次加發一個月基本工資,同當月工資一併發入。

  4、獎金:一次性給予一定數額的獎金。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事蹟者,得予嘉獎:

  1、連續六個月績效考核為優的員工。

  2、連續三個月未休假者。

  第六十四條有下列事蹟者,得予記功:

  1、對於工作流程、維修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建議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2、年終考核中節約費用開支或對廢料利用成績顯著的部門或個人。

  3、遇有事故或災變,勇於負責,並措置得宜,免於損失,或減少損失者。

  4、發現有損害公司利益舉報而被查實者。

  5、遇有意外事件或災變,奮不顧身,極力搶救因而減少重大損失者。

  6、年終考核,全年完成銷售任務的銷售員。

  第六十五條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行記大功或頒發獎金:

  1、年終考核十二個月績效考核均為優秀者。

  2、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重大貢獻,並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3、年終考核,被評為優秀的部門。

  4、一年內記功三次者。

  第六十六條員工處罰分下列五種

  1、警告:減發當月三天基本工資,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2、記過:減發當月十天基本工資,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3、記大過:減發當月全部工資。

  4、開除:予以解僱。

  5、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者,處以警告

  1、在工作時間談天、嬉戲、閱讀與工作無關的書報雜誌或從事規定以外的工作者。

  2、在工作時間內撤離工作崗位者。

  3、因過失導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規定者。

  5、違規駕車未造成嚴重後果者。

  6、初次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者。

  7、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執行職務者。

  9、出入公司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公司而拒絕保安或管制人員查詢檢查者。

  10、在食堂就餐不排隊、不守紀律、無理取鬧者。

  11、將宿舍鑰匙轉借他人未造成損失者。

  12、未經行政人事部同意,私自調換房間者。

  13、經檢查宿舍衛生髒、亂、差者。

  14、外出辦事車輛不拿出門證者。

  15、品行不正,不文明禮貌,辱罵他人者。

  16、私自拆裝宿舍照明電線、插座、或使用電爐、電熱水器者。

  17、進入公司不穿工作服經查獲者。

  18、受指定受訓人員無故不參加行政人事部組織培訓者。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者,得予以記過:

  1、因疏忽或工作馬虎致機器裝置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2、如因巡檢、維護不及時等引發的一切事故者。

  3、在工作場所喧譁、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者。

  4、投機取巧隱瞞矇蔽謀取非法利益者。

  5、在工作時間,躺臥睡覺者。

  6、於宿舍內聚餐、喝酒、賭博、打麻醬或其他不良或不當行為者。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者,得予記大過:

  1、洩漏生產或公司機密者。

  2、遺失經管的重要檔案、機件、物件或工具者。

  3、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受重大損失者。

  4、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導仍不聽從者。

  5、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者。

  6、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三日者。

  7、私自拆裝宿舍照明電線、插座、燈頭或使用電爐、電熱器,致發生危害者。

  8、初次代人打卡或託人打卡者或偽造出勤記錄者。

  9、惡言吵罵同事或慫恿相罵或打罵者。

  第七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者,得予解僱除名:

  1、工作服務態度惡劣,損害消費者或客戶利益者。

  2、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公司其他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技術上、營業上的秘密,致公司蒙受損害者。

  3、無正當理由,或一個月累計曠工達三日者,及年度內無故曠工積滿六日者。

  4、第二次代人打卡或託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

  5、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公司秩序者。

  6、年度內積滿二次大過者。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者,追究刑事責任。

  1、盜竊公司財務達300元(含)以上者。

  2、因對工作不負責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員工的獎懲應由部門主管填報,並由行政人事部調查核定。

  第十五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或隨著公司的發展有些條款需要增加或刪減的,行政人事部將會補發相應的制度及規定。

  第七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歸行政人事部。

  第七十五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行政部管理制度3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機關合同管理,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依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xx〕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實施公共管理的組織(以下統稱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以及民事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所訂立的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採購合同、勞動合同以及科技、課題合同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機關合同,包括下列型別:

  (一)基礎設施等國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的投資、建設、租賃、出讓、轉讓、承包、託管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承包合同

  (三)城市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合同

  (四)招商引資合同

  (五)合作開發合同

  (六)拆遷改造合同

  (七)政府投融資合同

  (八)政府借款合同

  (九)其他行政機關合同

  第四條 行政機關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合法、審慎、公平、誠信的原則,保障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的安全。

  第五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履行行政機關合同的相應監管職責。

  第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和本部門的實際,制定部門內部合同管理制度,加強對本部門及其下屬單位訂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第七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明確具體承辦機構和人員,負責本單位合同的調查、談判、起草、報送和履行等事宜。

  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由市政府指定有關部門具體負責合同的調查、談判、起草、報送和履行等事宜。

  第八條 行政機關訂立合同一般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調查。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產、資質、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核實,並充分考慮自身的履約能力。

  (二)談判。合同標的額較大或法律關係較複雜的合同,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和具有相應技術、經濟、法律知識的人員組成談判小組或招標小組負責具體工作。

  (三)起草。根據談判結果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擬定合同文字,做到標的明確、內容齊全、條款完備、責任明確、用語規範嚴密

  (四)審查。擬簽訂的合同文字應當由本單位承擔法制職能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事項重大的,應當經本單位集體討論研究。

  (五)簽訂。合同文字應當由本單位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人員簽訂,並加蓋行政機關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第九條 採用招投標方式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十條 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經協商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國家已印製格式合同文字的,應當按照格式合同文字簽訂合同,並不得對主要條款進行修改、調整。

  第十一條 訂立行政機關合同,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出現以下內容:

  (一)超越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承諾或者義務性規定

  (二)違反規定以行政機關名義提供擔保或參與經商辦企業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合同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當就有關保密條款作出約定,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合同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的,應當優先選擇杭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涉外合同應當優先約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明確約定中文合同文字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審查未透過的合同,不得訂立。

  以市政府部門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由部門法制機構負責進行合法性審查;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負責合同具體事項的市政府部門應當將合同報送市政府,由市政府領導籤批至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五條 市政府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合同時,應當隨附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字草擬稿

  (二)與合同有關的情況說明和背景材料,包括草擬的過程、風險論證的情況、合同相對方的資信調查情況、會議研究情況以及其他需要重點說明的問題等

  (三)部門法制機構提出的審查意見

  報送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政府可以要求市政府部門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有關材料;市政府法制機構在審查中認為需要補充提供其他材料的,可以要求市政府部門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未在指定期限內補充的,可以將材料退回。

  第十六條 法制機構應當重點從以下方面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合同主體資格及許可權

  (二)合同簽訂方式

  (三)合同變更問題

  (四)合同違約責任

  (四)合同違約責任;

  (五)爭議處理條款;

  (六)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項。

  第十七條 法制機構在審查合同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有關專家參與審查論證,提供論證意見。

  第十八條 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反饋書面審查意見。

  合同經各方正式簽訂後,負責合同具體事項的市政府部門應當於7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文字抄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九條 合同簽訂後,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約定誠實、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並及時對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合同簽訂後或履行過程中需要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變更合同的,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及時主張權利,採取措施應對合同風險的發生:

  (一)出現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簽訂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惡化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

  (五)合同對方當事人預期違約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風險的情形。

  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上情況的,負責合同具體事項的市政府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交預警報告,並抄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將合同文字草擬稿、生效合同文字、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會議研究情況等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獲取或形成的相關材料立案歸檔,並建立健全合同檔案保管、借取、查閱等工作制度,實行合同檔案規範化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部門簽訂的重大合同,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以下材料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一)備案報告;

  (二)備案說明;

  (三)合同文字或意向書文字複製件;

  (四)合同合法性審查意見書複製件;

  (五)會議紀要等與合同有關檔案材料複製件。

  重大合同的具體標準,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另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每年將本部門生效合同目錄,以及合同的訂立、履行、爭議處理等情況形成專題報告報送市政府,並抄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每2年對簽訂的合同組織一次清理,並將合同清理結果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彙總清理情況並報送市政府。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各部門合同的簽訂、稽核、備案、清理、報告以及部門內部合同管理等制度的落實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範圍。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合同訂立、履行、爭議處理中,因違反規定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區、縣(市)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由市法制辦負責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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