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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理性起訴書的製作方法

說理性起訴書的製作方法

  說理性起訴書的製作方法

  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人的法律文書,一經依法作出送達人民法院,即具有法律效力。它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將被告人提交人民法院審判的重要法律憑證,是人民法院審判的依據,也是檢察人員出席法庭支援公訴的重要基礎,是連線起訴與審判的重要紐帶。

  起訴書雖然只是檢察法律文書中的一種,但在檢察法律文書體系當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它是人民檢察院依據有關法律的授權而製作的,以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的,具有法律效力,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因此,從事公訴工作的幹警必須予以高度重視,我們在製作起訴書時,必須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不能只追求實體上的公正而忽視程式上的公正。最高人民檢察院明確要求“增強法律文書的說理性,強化對證據、案件事實的分析論證,提高檢察法律文書的製作質量。”因此,在切實遵循起訴書格式製作規範要求的同時,需要不斷探索起訴書的釋法說理,做到增強說理性、提高說服力,使起訴書敘述案件事實清楚,指控犯罪有力,列舉證據全面,對證據的分析論證透徹,適用法律準確,更加突出起訴書的功能,體現控辯式訴訟機制的要求。可以說,製作起訴書質量的好壞直接反映了一名公訴人業務水平的高低。

  現行使用的起訴書格式是高檢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經過修改、徵求意見,並經高檢院檢委會討論通過於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但隨著形勢的發展,該起訴書格式在實際的審查起訴工作中反映出的問題越來越明顯,主要表現在:1、在認定案件事實方面,對案件的起因、糾紛的產生等,均要求簡煉概括,沒有具體敘寫起因、糾紛的詳細過程,過於機械,較為空洞。2、在證據列舉方面,列舉不詳細不具體,只指明瞭主要證據的名稱、種類,缺乏對證據與案件事實、證據之間的關聯性進行具體的分析論證,所列證據的針對性不強。3、在起訴的要求和根據方面,只概括說明了被告人的行為特徵及其觸犯的刑法條文和涉嫌罪名,沒有針對起訴的根據釋法說理,對案件為何定此罪、為何這樣認定等法律問題只有結論,不見說明,內容過於簡單,說理性不強。

  針對目前使用的起訴書格式存在的弊端,為了增強起訴書的釋法說理性,有必要對起訴書格式的相關部分加以改進和提高,以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當前使用的起訴書大致分為七個部分,即首部、被告人基本情況、案由和案件審查過程、案件事實、證據、起訴要求和根據、尾部。對這七大部分不能隨意變動,因為檢察法律文書是人民檢察院為正確行使檢察職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製作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國家公文,在形式上必須上下一致,全國統一,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保持穩定。起訴書作為檢察法律文書中的一種,同樣也要保持穩定、統一。但是,形勢在發展,社會在進步,檢察工作也要不斷改革創新,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法院判決書幾年前經過改革,敘事詳盡,條理清晰,說理透徹,論證嚴密,得到了社會各界的一致認可。作為法律監督的檢察機關理應順應形勢,在不改變高檢院制定的起訴書格式整體框架的前提下,對起訴書中的部分內容加以改進,將部分內容進行擴充,使其更加完整、全面,以增強文書中的釋法說理成份,這樣可以使我們的每一份起訴書,都建立在充分論證和縝密思考的基礎上,保證法律監督的充分性、正當性。加強釋法說理,是對公訴幹警業務素質的全面檢驗,能有效地提高辦案質量,提高執法辦案的社會效果,取信於民,樹立檢察機關的良好形象,增強檢察機關的公信力。

  起訴書的釋法說理反映到其格式中,主要體現在:

  1、對案件事實的敘述,事實的基本要素要齊備,前因後果要清晰;

  2、對證據的列舉,不是隻指明主要證據的名稱、種類,而是要寫明主要證據所要證明的主要內容,同時要對證據與案件事實、證據之間的關聯性進行分析,從而能夠得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結論;

  3、在起訴的要求和根據中,對案件涉及的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為何如此處理以及行為性質、危害程度、情節輕重等法律問題進行釋法說理、分析論證。這樣擴充既沒有改變現有起訴書的大體格式,又增強了起訴書的說服力,達到了起訴書指控犯罪的應有效果。下面結合說理性起訴書應當擴充的三個主要內容,就三個擴充部分如何列舉、分析及進行釋法說理談談個人的看法。

  一、案件事實部分,要求敘事詳略得當,基本要素齊備,層次分明,重點突出,邏輯嚴密

  起訴書在敘寫犯罪行為的事實時,要按照犯罪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手段、動機、目的'、危害後果等與定罪有關的基本要素,根據個案情況,圍繞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犯罪特徵,如實敘寫清楚。其基本要求:(1)要抓住案件的焦點,對關鍵情節的敘述要具體全面,不能一筆帶過,給人留下懸念。(2)交待案件的因果關係要清楚,此案是如何發生的、其原因是什麼?出現了什麼樣的結果,都要如實寫明,不能含含糊糊,讓人看後不知其因。在交待案件的起因時不要用“瑣事”、“鄰里糾紛”等抽象的詞語一語而過,應當敘寫清楚瑣事、糾紛的簡要過程,來龍去脈,以便查清當事人雙方在案件起因上過錯大小,如果用籠統的詞語,使人感覺雙方在起因上過錯相當,不利於法院在最後判決階段對過錯小的一方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慮。(3)對犯罪嫌疑人行為經過的敘述要事實求是,選擇的材料要真實典型,不能用主觀想象去推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言對案件發生行為過程的言詞證據能相互印證的,可依據三方材料據實敘寫。若被告人時供時翻,或部分供認,甚至全部不供的,對犯罪行為經過的敘述,就要根據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以及物證(書證)、鑑定結論等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等方面進行分析取捨,選取最能客觀反映該案行為過程的材料,準確衡量各種證據的證明力以及證據之間的關聯性,確認有效證據、優勢證據等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敘寫完作為定案依據的行為過程的事實之後,對存在分歧、被告人翻供、前後供述不一致、供證有矛盾的問題不能迴避,要充分說理,從而印證認定該案犯罪行為過程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的翻供不攻自破。(4)取捨證據要反覆推敲,恰如其分。在撰寫起訴書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對各種證據如何取捨運用的問題,這實際上就要我們運用證據學中的審查判斷證據的方法,對證據材料進行分析、研究和判斷,以鑑別其真偽,確定其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和關聯性、證明力的大小,從而確定所收集的證據能否用作定案的根據以及證明價值的大小。審查判斷證據是完成證明任務的必經程式,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離開了證據的審查判斷,對證據的查證屬實就是一句空話。對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自偵部門)、被告人的辯護人等提供的證據,要從形式要件方面審查其來源是否合法,是否有刑訊逼供(或誘供)、偽造證據的嫌疑,是否有證明力,是否能夠形成證據鎖鏈,經過分析、判斷,然後進行取捨,確定採信哪些證據。對證據來源不合法的,證據之間相互矛盾的,證據與案件無關聯性的或沒有相關證據印證的,不能夠形成證據鎖鏈的等,均要根據案件情況,全部或部分不予以採信。對不予以採信的證據要給予說明不採信的原因,使人心服口服。在敘寫起訴書的案件事實部分,採信的證據一定要與認定的事實相呼應,某項證據的哪部分內容是對應所認定的哪一事實情節,使人看後能夠一目瞭然。

  二、證據部分,要求列舉內容全面,排列順序恰當,結構合理,表述明確,關聯性強

  在敘述清楚犯罪事實之後,另起一段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引出對證據的列舉。列舉證據要改變只指明證據的名稱、種類的做法,要列舉某項證據所要證明的主要內容,對證據的列舉還是採取“一事一證”的方式,即:

  (1)對於只有一筆犯罪事實的案件,敘述完案件事實之後,列舉出相關主要證據所證明的主要內容,並對證據與案件事實、證據之間的關係進行具體的分析、論證;(2)對於有數個不同種犯罪事實的案件,應採取“一罪一證”的列舉方式,要在每敘述一個種類犯罪事實後,列舉出相關主要證據所證明的主要內容,並對證據與案件事實、證據之間的關係進行具體的分析、論證,以此類推;

  (3)對於作案多起的屬同一罪名的犯罪案件,對案件事實應採取先總後分的概括方式進行敘述,再將每起犯罪事實按照作案時間的先後順序逐筆進行敘寫,敘述完犯罪事實之後,概括列舉出相關主要證據所證明的主要內容,並對證據與案件事實、證據之間的關係進行具體的分析、論證;

  (4)對列舉證據種類的敘述順序可根據具體情況靈活決定。如搶劫等普通刑事案件,可根據發破案的自然經過,按現場勘查筆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作案工具等)和書證、刑事科學技術鑑定和被告人供述等順序排列;對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翫忽職守等職務犯罪案件,可根據主客觀要件內容,按主體身份證明、利用職務便利謀利類證據、人證言、書證、扣押清單和被告人供述等順序排列。

  另外,對於重要的案件情節,如被告人立功、自首等影響量刑的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等犯罪情節,表述在案件事實之後。對於不予認定的情節,為什麼不認定,一定要詳細闡明不認定的理由。比如對於被告人投案自首的,因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翻供,全盤否定在偵查機關所作的供述,所以,檢察機關在製作起訴書時,對被告人投案自首的這一情節不予認定。若被告人在法庭上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的,出庭公訴人應建議合議庭對被告人的自首情節予以認定。這樣有助於調動被告人在庭上認罪悔罪的積極性,減少公訴人指控的難度,避免辯護人反覆糾纏。

  三、起訴的要求和根據部分,辨析法律要準確,分析法理要恰當,突出本罪特徵,語言準確精煉

  這一部分的內容主要是概括說明被告人的行為特徵及其觸犯的刑法條文和涉嫌罪名,對於行為特徵,要根據行為性質、危害程度、情節輕重,結合犯罪的構成要件進行表述,語言要準確精煉,但在形容犯罪動機和主觀惡性時,要按照某類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的本質特徵表述,避免使用“目無國法”、“膽大妄為”等詞語,對被告人也要講求情理,我們不能用個人情感好惡,加上帶貶義色彩的詞語、句子,要使用法言法語。

  透過對案件事實經過的敘述、證據的列舉及分析,要按照起訴的要求對案件定性,就是把已查明的客觀事實解釋為法律規範設定的規範事實。這一部分說理的重點:一是適用法律要準確,但也不是對法律的死搬硬套,對有爭議的案件在適用法律時,應詳細說明沒有采納某項法律內容的理由。二是說理要以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為前提,充分論證和闡明法律規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的必然聯絡,使事實理由相聯,層次分明。三是法理分析的語言應當精當、簡煉,做到無語法錯誤,結構嚴謹,使用法言法語,切忌模糊不清,羅索冗長。四是引用法律條文要準確、完整、具體,寫明條、款、項、目,不能條款不全,甚至引用錯誤,拖泥帶水。

  總之,一份好的起訴書應當是敘事清楚、結構嚴謹、辨析精闢、說理透徹、用語得當、法情交融。起訴書的改進和進一步規範必須強化釋法說理,透過加強釋法說理,使檢察機關制定的起訴書能夠得到社會的理解、接受和認同。加強釋法說理,使起訴書建立在充分論證和縝密思考的基礎上,促使公訴幹警鑽研法律,熟悉法條,提高公訴幹警分析、判斷和運用證據的能力,提高製作公訴文書的水平,從而強化公訴案件質量,全面提升公訴幹警的整體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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