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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投資形成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投資形成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婚前個人存款應屬其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婚前個人存款不因夫妻二人登記結婚而發生改變,婚前歸誰所有還是歸誰所有。

  其次,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個人存款在婚後投資形成股權,只是一種財產形式的變化,並不能作為一種收益,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說有收益只能是股權賣出後的增值部分,如果在離婚時該股權已賣出,則主張離婚一方可以就該股權的增值部分主張權利,在股權未賣出前,該股權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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