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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主機裝置供銷合同

發電主機裝置供銷合同範文

發電主機裝置供銷合同範文1

  說明

  1.方括號“[ ]”內的數字或文字(有的空著)為合同雙方談判時協商確定。

  2.關於付款比例,可根據具體工程情況作相應調整。或採用其它付款方式,但相關條款要作相應調整。

  3.第九十三條中的“鍋爐”、“汽輪機”、“發電機”在其相應的合同中選擇其一。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字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需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供方)

  供需雙方達成協議,並同意按如下條款簽訂本合同。

  定義

  本檔案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詞的含義在此予以界定。

  1.“需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人的受讓方。

  2.“供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人的受讓方。

  3.“合同”是指本檔案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4.“合同價格”是指在本合同第三章中規定的部分。

  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四章中所規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6.“技術資料”是指合同裝置及其與電廠相關的設計、製造、檢驗、施工、安裝、除錯、效能驗收試驗、驗收和技術指導等檔案(包括圖紙和各種文字說明),和本合同附件三規定的用於合同電廠正確執行和維護的檔案。

  7.“合同裝置”是指供方根據合同所要供應的機器、裝置、材料、物品、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和所有各種物品,如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示和規定。

  8.“效能驗收試驗”是指為檢驗本合同附件一規定的效能保證值按本合同附件五規定所進行的試驗。

  9.“臨時驗收”是指當效能驗收試驗的結果表明已達到了合同附件一規定的保證值後,需方對每臺機組合同裝置的驗收。

  10.“最終驗收”是指需方對每一臺機組的合同裝置保證期滿後的驗收。

  11.“日、月、年”是指公曆的日、月、年。

  12.“電廠”是指_________電廠。

  13.“服務”是指由供方提供的與設計、製造、檢驗、施工、安裝、除錯、效能驗收試驗、驗收直至最終驗收證書籤發相關的技術指導(包括人員培訓)服務。

  14.“現場”是指位於_________,由需方為建設電廠所選定的地方。

  15.“備品備件”是指根據本合同提供的_________備用部件,根據附近件二足夠3年執行用。

  16.“試執行”是指單機、整機或各系統和/或裝置進行的試執行。

  17.“機組”是指鍋爐、汽輪機、汽輪發電機和附屬裝置組成的一個完整機組。

  18.“書面檔案”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簽名的檔案。

  19.“分包商”或“分供貨商”是指由供方將合同供貨範圍內任何部分的供貨分包給其它的法人及該法人的繼任方和該法人允許的受讓方。

  20.“最後一批交貨”是指該批貨物交付後,使得合同裝置的已交付的貨物總價值達到合同裝置價格98%以上,並且餘下未交的裝置不影響機組的安裝、除錯和效能驗收試驗。

  21.“開始日期”是指合同生效後,由需方通知供方使用本合同裝置的工程專案已被正式列入(國家)開工計劃的通知之日。

  第一章 合同標的

  本合同所定裝置將用_________專案。

  第一條 裝置名稱、規格(型號)、數量_________。

  第二條 凡供方供應的裝置應是全新的、技術先進的並且是成熟可靠的。

  第三條 裝置的技術規範、技術經濟指標和效能按本合同附件一。

  第四條 供方詳細的供貨範圍按合同附件二。

  第五條 供方供應的技術資料按合同附件三。

  第六條 本合同包括為保證所供應的裝置安全可靠、高效正常執行與維護所必須的專用工具與備品備件、技術服務(其中也包括技術配合和現場技術服務)及技術資料(其中包括圖紙、資料、說明書等等)

  第二章 供貨範圍

  第七條 合同供貨範圍詳見附件二。

  第八條 本合同供貨範圍包括了所有裝置、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備品備件、服務及技術指導,但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如發現有任何漏項和短缺,在發貨清單中並未列入而且確實是供方供貨範圍中應該有的,並且是滿足合同附件一對合同裝置的效能保證值要求所必須的,均應由供方負責將所缺的裝置、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及備品備件、服務及技術指導等補上,且不發生費用問題。

  第三章 合同價格

  第九條 供方按本合同供應的_________套合同裝置總價格為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其中第一套合同裝置價格為______元、第二套合同裝置價格為_________元。

  該價格還包括供方所應納的稅、技術資料(含郵遞費用)和技術配合、技術服務費、從製造廠到始發站/碼頭的運輸、裝卸、保險費及所有裝置包裝費。

  第十條 按合同供貨範圍(分部套及技術服務費)的分項價格見附件六。

  第十一條 本價格在合同交貨期內為不變價,若因需方原因推遲交貨期,其價格變動按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四章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第十二條 本合同使用貨幣種類為人民幣。

  第十三條 付款方式:銀行託收或票匯。

  第十四條 合同價款按下列方式支付:

  1.合同生效後一個月內,供方在提交下列單據經稽核無誤後,需方支付給供方合同總價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元)作為預付款。

  (1)金額為合同總價款_________%的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金額為合同總價款100%的形式發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合同開始日期起1個月內,且供方在提交金額為合同總價款_________%的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經稽核無誤後,需方支付給供方合同總價款的_________%作為預付款。若合同生效日期與開始日期時間相差超過2個月,則合同交貨期開始順延,順延時間為生效日期與開始日期時間相差減去2個月;順延時間每超過6個月,則合同價增加_________%,順延時間不到六個月則合同價不變。(注:第十四條1和第十四條2付款之和為合同總價款的10%)

  3.貨款的支付:供方按交貨順序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每批裝置(部元件)交給指定的運輸部門,在辦理好全部運輸手續後,應將全套的該批裝置的商業發票(金額為該批裝置價格的80%,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清單、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貨運提單提供給需方,需方在30天內驗明上述檔案無誤後,支付該批貨物貨款的80%。

  4.每套合同裝置經168小時試執行透過並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金額為該套合同裝置技術服務費80%的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經稽核無誤後一個月內,需方支付給供方該套合同裝置技術服務費的80%。

  5.剩餘合同總價的10%作為裝置質量保證金,待每套合同裝置保證期滿沒有質量問題,在供方提交下列單據經需方稽核無誤後,需方應在一個月內支付給供方該套合同裝置價格的10%:

  (1)金額為該套合同裝置價格10%的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該套合同裝置最終驗收證書的影印件一式五份。

  第十五條 付款時間以需方銀行承付日期為實際支付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一百條計算遲交款違約金的依據。

  第五章 交貨

  第十六條 本合同裝置的交貨期及具體分部套交貨時間詳見附件四。

  第十七條 交貨地點:凡供方製造的部套為供方廠鐵路專用線(車上)/碼頭(船上);凡供方分包給其它單位制造的部套(除必須返供方廠的部套外),其交貨地點為分包單位鐵路專用線(車上)/碼頭(船上)。若供方(包括分包部分)沒有鐵路專用線/碼頭,則供方的交貨地點為附近的鐵路貨運站(車上)/碼頭(船上)。

  第十八條 合同生效後6個月內供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四的規定向需方提供預計每批貨物名稱、總重量、總體積和交貨日期的初步交貨計劃。及本合同項下的貨物總清單。在每批貨物預計啟運(60)天前及(10)天前,供方應以電報或傳真將第二十一條中的各項內容通知需方。

  第十九條 每批合同裝置交貨日期以貨物始發鐵路部門/水運部門發貨時間戳記為準。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九十五條計算遲交貨物違約金時的根據。

  第二十條 需方可委託供方負責代辦裝置運輸,運雜費、保險費等均由需方承擔。供方需向承運部門辦理申請發運裝置所需要的運輸工具計劃。

  第二十一條 在每批貨物備妥及裝運火車車輛/船發出(24)小時內,供方應以電報或傳真將該批貨物的如下內容通知需方:

  (1)合同號;

  (2)機組號;

  (3)貨物備妥發運日;

  (4)貨物名稱及編號和價格;

  (5)貨物總毛重;

  (6)貨物總體積;

  (7)總包裝件數;

  (8)交運車站/碼頭名稱、車號/船號和運單號;

  (9)重量超過20噸或尺寸超過9米3米3米的每件貨物的名稱、重量、體積和件數。對每件該類裝置(部件)必須標明重心和吊點位置,並附有草圖。

  (10)對於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險品和運輸過程中對溫度等環境因素和震動有特殊要求的裝置或物品)必須特別標明其品名、性質,特殊保護措施、儲存方法以及處理意外情況的方法。

  第二十二條 發貨計劃中沒有開列的貨物應配合安裝進度進行交貨。

  第二十三條 在保證期內和在保證期滿後至第一次大修時止由於供方的過失或疏忽造成的供應裝置(或部件)經雙方確認的損壞或潛在缺陷,而動用了需方庫存中的備品備件以調換損壞的裝置或部件,則供方應負責免費在(6)個月內將動用的備品備件補交,運到指定目的車站/碼間,並且通知需方。

  第二十四條 供方應按附件一和附件三規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滿足作電廠設計所需的廠家圖紙、資料、技術檔案。按附件一和附件三的規定提供全部安裝圖紙、資料、技術檔案每套合同裝置(10)套。應分別列出上述圖紙技術檔案的清單及符合附件三規定的交付進度。

  第二十五條 每批技術資料交郵後,供方應在(24)小時內將技術資料的交郵日期、郵單號、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件數及重量、合同號等以傳真或電報通知需方。

  第二十六條 技術資料以交郵印截日期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此日期將作為按合同第九十六條對任何延期交付資料進行延期違約金計算的依據。如果技術資料經需方或需方代表檢查後發現有缺少、丟失或損壞,且非需方原因,供方應在收到需方通知後(14)天內(對急用者應在3天內)免費向現場補充提供缺少、丟失或損壞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發生缺少、丟失或損壞,供方應在接到需方通知後(14)天內(對急用者應在3天內),向現場補充提供缺少、丟失或損壞部分,費用由需方承擔。

  第二十七條 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廠及裝貨車站檢查包裝質量和監督裝車情況。供方應提前(15)天通知需方交運日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時參加檢驗時,供方有權發貨。上述需方代表的檢查與監督不能免除供方應負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遲裝置發貨時,由需方負擔倉儲費及必要時的保養費。並按本合同規定支付該批裝置的款項。

  第二十九條 到貨站(整車)/碼間(整船):_________,(零擔)/(散貨):_________。

  第三十條 收貨單位:_________。

  第六章 包裝與標記

  第三十一條 供方交付的所有貨物要符合“GB191-73“包裝儲運指示標誌的規定,按(79)機電聯字第1029號文及國家主管機關的規定具有適合長途運輸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不能造成運輸過程中箱件破損,裝置和零件散失。並應按裝置特點,按需要分別加上防潮、防黴、防鏽、防腐蝕和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在沒有任何損壞和腐蝕的情況下安全運抵合同裝置安裝現場。產品包裝前,供方負責按部套進行檢查清理,不留異物,並保證零部件齊全。

  第三十二條 供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在裝配圖中的部件號、零件號應標記清楚。

  第三十三條 供方應在每件包裝箱兩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中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目的站/碼頭;

  (3)收貨單位名稱;

  (4)裝置名稱、機組號、圖號;

  (5)箱號/件號;

  (6)毛重/淨重(公斤)

  (7)體積(長×寬×高,以毫米表示)。

  第三十四條 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籤或直接在裝置本身上註明上述有關內容。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第三十五條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包括分件名稱、數量、價格、機組號、圖號的詳細裝箱單、合格證。外購件包裝箱內應有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書,技術說明(如有的話)各一份。另郵寄裝箱清單各2份。

  第三十六條 附件二中列明的備品備件應按每臺裝置分別包裝,並在包裝箱外加以註明,一次性發貨。

  第三十七條 備品備件及工具應分別包裝並按第三十二條註明上述內容。

  第三十八條 各種裝置及鬆散零星的部件應採用好的包裝方式,裝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內,並儘可能整車發運以減少運輸費用。

  第三十九條 柵格式箱子及/或類似的包裝,應能用於盛裝不至於被偷竊或被其它物品或雨水造成損壞的裝置及零部件。

  第四十條 所有帶坡口管子和管件的埠必須用保護蓋或其它方式妥善防護。

  第四十一條 供方及/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號標明任何兩個箱件。

  第四十二條 對於需要保證精確裝配的明亮潔淨加工面的貨物,這些加工面應採用優良、耐久的保護層(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裝前發生鏽蝕。

  第四十三條 供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使用適合於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雨和防潮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註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收貨單位名稱;

  (3)目的站/碼頭;

  (4)毛重;

  (5)箱號/件號。

  第四十四條 凡由於供方包裝或保管不善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不論在何時何地發現,一經證實,供方均應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規定負責及時修理、更換或賠償。在運輸中如非供方包裝原因發生貨物損壞和丟失時,需方應立即向承運部門提出異議,索取商務證明,並通知供方7天內到達現場調查。供方負責與承運部門及險公司交涉,需方協助供方儘快處理,同時供方應儘快向需方補供貨物以滿足工期需要。

  第四十五條 需方應對多次使用的專用鐵路包裝箱、包裝架等,在該部件到貨清點之後_________內返供方。

  第七章 技術服務與聯絡

  第四十六條 供方需派代表到現場進行技術服務,指導需方按供方的技術資料和圖紙進行安裝、分部除錯、啟動除錯和試執行,並負責解決合同裝置在安裝除錯、試執行中發現的製造質量及效能等有關問題。

  第四十七條 供方應在合同生效後6個月內以郵寄方式向需方提交執行第四十六條中規定的服務工作的組織計劃一式兩份。

  第四十八條 在合同生效後(3)個月內,雙方確定技術聯絡會的次數、時間和地點。

  第四十九條 供方有義務在必要時邀請需方參與供方的技術設計,並向需方解釋技術設計。

  第五十條 如遇有重大問題需雙方立即研究協商時,任何一方均可建議召開會議,在沒有非常情況下,另一方應同意參加。

  第五十一條 各次會議及其它聯絡方式雙方均應簽訂會議或聯絡紀要,所籤紀要雙方均應執行。如涉及合同條款有修改時,需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為準。

  第五十二條 供方提出並經雙方在會議上確定的安裝、除錯和執行技術服務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須以書面形式通知需方,經需方確認後方可進行。為適應現場條件的要求,需方有權提出變更或修改意見,並書面通知供方,供方應給予充分考慮,應儘量滿足需方要求。

  第五十三條 需方有權將供方的裝置設計、安裝和技術服務方案以及供方所提供的一切有關合同裝置的資料和圖紙等影印分發給需方和有關各方,需方並不由此而構成任何侵權。

  第五十四條 為合同裝置安裝工程而僱傭的其它合同商,對蓋有“密件”印章的圖紙檔案,需方應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條 如果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參加合同裝置的部分技術服務或去現場工作,應事前透過供方徵得需方同意,費用應由其自行負擔。

  第五十六條 對於供方主要部件的訂貨合同和分包合同,供方應對其分包商的一切有關供貨範圍、裝置及技術介面等問題負責。

  第五十七條 對於需方選購的與本合同裝置有關的配套裝置,供方有提供技術配合的義務,並不由此而發生任何費用問題。

  第五十八條 供方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應在本合同生效後(6)個月內提交需方予以確認。需方有權提出更換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現場服務人員,供方應根據現場需要,重新選派需方認可的服務人員。如果需方在書面提出該項要求(10)天內供方沒有答覆,將按第九十七條視為延誤工期等同處理。

  第五十九條 技術服務和聯絡的具體要求見附件七。

  第八章 質量監造與檢驗

  第六十條 供方應在本合同簽字日起(3)個月內,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裝置的設計、製造和檢驗標準的目錄。設計、製造和檢驗標準應符合附件一和附件五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需方有權在合同裝置製造過程中派駐廠代表,在電力工業部駐廠總代表組的統一組織下進行監造和出廠前的檢驗,瞭解裝置組裝、檢驗、試驗和裝置包裝質量情況,並簽字確認。需方監造檢驗的標準應使用附件一和附件五所列的相應標準。供方有配合監造的義務,在監造中及時提供相應資料,並不由此而發生任何費用問題。

  第六十二條 需方監造的範圍及具體監造檢驗專案見附件五。

  第六十三條 供方應為需方駐廠代表的監造檢驗提供下列方便:

  1.根據本合同裝置每一個月度生產進度提交符合附件五要求的月度檢驗計劃;

  2.提前(7)天將裝置的監造專案和檢驗時間通知電力部總代表組和需方(或需方駐廠代表);

  3.電力部總代表組和需方駐廠代表有權查(借)閱供方與本合同裝置有關的標準(包括工廠標準)、圖紙、資料、工藝及實際工藝過程和檢驗記錄(包括中間檢驗記錄或稱不一致性報告)及附件五規定的有關檔案。對於檢驗記錄,如需方認為需要影印存檔,供方應提供方便。

  4.向需方駐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第六十四條 需方的監造檢驗一般不得影響工廠的正常生產進度,應儘量結合供方工廠實際生產過程。若需方廠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時間及時到場,供方工廠的試驗工作可正常進行,試驗結果有效,但是需方代表有權事後瞭解和檢查試驗報告和結果。

  第六十五條 需方代表在監造中如發現裝置和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或不符合本規定的標準或包裝要求時,需方代表有權提出意見並暫不予簽字,供方須採取相應的改進措施,以保證交貨質量。無論需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交務主動及時地向需方提供合同裝置製造過程中出現的較大的質量缺陷和問題,不得隱瞞,在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供方不得擅自處理。

  第六十六條 不論需方人員是否參加監造與出廠檢驗或者需方代表參加了監造與檢驗,並且簽了監造與檢驗報告,均不能被視為供方按合同第十章規定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對裝置質量應負的責任。

  第六十七條 由供方供應的所有合同裝置部件出廠時,應有供方製造廠簽發的產品質量合格證作為交貨的質量證明檔案。對附件五列出的某些主要裝置,還應有全套需方代表簽字的監造與檢驗記錄和試驗報告。

  第六十八條 貨物到達目的地後,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後應及時到現場,與需方一起根據運單和裝箱單組織對貨物的包裝、外觀及件數進行清點檢驗。如發現有任何不符之處並由雙方代表確認屬供方責任後,由供方處理解決。當貨物運到現場後,需方應儘快開箱檢驗,檢驗貨物的數量、規範和質量。需方應在開箱檢查前(14)天通知供方開箱檢驗日期,供方應派遣檢驗人員參加現場檢驗工作,需方應為供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檢驗時,供方人員未按時赴現場,需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檢驗結果和記錄對雙方同樣有效,並作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賠的有效證據。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開箱或最後一批裝置到達現場(3個月)後仍不開箱,產生的後果由需方承擔。

  第六十九條 現場檢驗時,如發現裝置由於供方原因有任何損壞、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規範時,應做好記錄,並由雙方代表簽字,各執一份,作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或更換的依據;如果供方委託需方修理損壞的裝置,所有修理裝置的費用由供方承擔;如果非供方原因或由於需方原因,發現損壞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後,應儘快提供或替換相應的部件,但費用由需方自負。

  第七十條 供方對上述索賠如有異議,應在接到需方索賠通知後(14)天內提出複議,否則索賠即告成立。如有異議,雙方需進行協商,如果供方認為有必要,需方可同意供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後(1個月)內,自費派代表赴檢驗現場同需方代表共同複驗。

  第七十一條 如雙方代表在會同檢驗中對檢驗記錄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均可提請中國商品檢驗局進行商檢。請商檢局出具的商檢證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終檢驗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商檢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第七十二條 供方接到需方按本合同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一條規定提出的索賠後,應按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儘快修理、換貨或補發短缺部分,由此產生的製造、修理和運費及保險費均應由責任方負擔。

  第七十三條 供方修理或換貨的時間,以不影響電廠建設進度為原則,但不遲於發現缺陷、損壞或短缺等之後3個月,對於關鍵部件重新供應的時間,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七十四條 需方對到貨檢驗的貨物提出索賠的時間,不遲於貨物抵達電廠工程裝置儲放場之日起的6個月。

  第七十五條 本章以上條款所述的各項檢驗僅是現場的到貨檢驗,儘管沒發現問題或供方已按索賠要求予以更換或修理均不能被視為供方按合同供方按合同第十章及附件一的規定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

  第九章 安裝、除錯(試運)和驗收

  第七十六條 本合同裝置由需方根據供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檢驗標準、圖紙及說明書進行安裝。雙方應充分合作,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裝置儘快建成投產。

  第七十七條 本合同裝置安裝完畢後的驗收工作按照附件一、附件五的要求進行。

  第七十八條 合同裝置的安裝完畢後,供方應派人參加除錯,並應儘快解決出現的問題,其所需時間應不超過3個月。在此期間,如合同裝置都能安全穩定執行,即可由雙方選擇適當時間進行效能驗收試驗,這項驗收試驗由需方負責,供方參加。

  第七十九條 效能驗收試驗應在每套合同裝置全部裝置運轉穩定,達到額定出力下連續穩定執行168小時完畢後,應在6個月內進行。

  當每套合同裝置全部裝置執行穩定,達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規定的各項效能保證值指標,則考核認為合格。此後10天內,需方應簽署並由供方會籤的本合同裝置初步驗收證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如果合同裝置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保證指標時按第八十一條和第九十二條辦理。

  第八十條 在不影響本合同裝置安全、可靠執行的條件下,如有個別微小缺陷,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由供方免費修理上述微小的缺陷的條件下,需方可同意簽署初步驗收證書。

  第八十一條 如果在第一次效能驗收試驗時達不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效能保證值時,則雙方應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責任並由責任一方採取措施,並在第一次驗收試驗結束後(2)個月內進行第二次驗收試驗。

  第八十二條 在第二次效能驗收試驗後,如仍有一項或多項指標未能達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規定的效能保證值,雙方應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責任,經雙方確認:

  如屬供方原因,則應按本合同第十章執行。

  如屬需方原因,本合同裝置應被認為初步驗收,此後10天內由需方代表簽署並由供方代表會籤本合同裝置初步驗收證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供方仍有義務與需方一起採取措施,使合同裝置效能達到保證值。

  第八十三條 每套合同裝置最後一批裝置到達現場之日起(36)個月內,如因非供方原因該合同裝置未能進行試執行和效能驗收試驗,期滿後即視為透過最終驗收,此後15天內,應由需方簽署並由供方會籤本合同裝置最終驗收證書。

  在合同裝置穩定執行168小時後,如果非從方原因造成的效能驗收試驗的延誤超過(6)個月,則此後15天內需方應簽署並由供方會籤的本合同裝置初步驗收證書。

  第八十四條 不管合同裝置效能驗收試驗進行一次或兩次,需方將於初步驗收證書籤發之日起至一年並完成索賠後止15天內按照第九十條規定簽發最終驗收證明書。

  第八十五條 按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二條出具的初步驗收證書只是證明供方所提供的裝置效能和引數截至出具初步驗收證明時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視為供方對裝置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裝置損壞的潛在缺陷所應負的責任解除的證據,同樣,最終驗收證書也不能被視為供方對裝置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裝置損壞的潛在缺陷應負責任的解除的證據。潛在缺陷指裝置的陷患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在製造過程中被發現,供方對糾正潛在缺陷所應負的責任,其時間應保證到一年保證期終止後到第一次大修(通常為一年)。

  當發現這類潛在缺陷時(經雙方確認),供方應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1的規定進行修理或調換。

  第八十六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任何時候,對由於供方責任需要進行的檢查、試驗、再試驗、修理或調換,在供方提出請求時,需方應作好安排以便進行上述工作。供方應負擔修理或調換及基人員的費用。如果供方委託需方施工人員進行加工和/或修理、調換裝置或由於供方設計圖紙錯誤或供方技術服務人員的錯誤造成返工,供方應按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費用(所用費用按發生時的費率水平計費):P=ah+M+cm。

  第十章 保證與索賠

  第八十七條 保證期一般是指合同裝置簽發初步驗收證書之日起一年(籤最終驗收證書)或供方發運的最後一批交貨的裝置到貨之日起(36)個月(籤最終驗收證書)二者以先到日期為準。該保證期的具體內容按第九章和第十章有關條款執行。

  第八十八條 供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裝置的成套裝置是全新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成熟的、質量優良的,裝置的選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經濟執行和易於維護的要求。供方保證根據本合同附件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是清晰、完整統一和內容正確、準確的並能滿足合同裝置的設計、安裝、除錯、執行和維修的要求,合同裝置在投產後的第一年內,年可利用小時數要求大於(6500)小時;第二年及以後年可執行小時數要求大於(7500)時,年強迫停機率小於(2%),供方為“合同裝置”承擔的保證期應到需方出具最終驗收證書為止。

  第八十九條 本裝置合同執行期間,如果供方提供的裝置有缺陷和技術資料有錯誤,或者由於供方技術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返工、報廢,供方應立即無償換貨和修理。如需換貨,供方應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換貨的一切費用,換貨或修理期限應不遲於證實屬供方責任之日起的(2)個月內,對於那些在(2)個月內不可能修理或調換的貨物,可經需方特殊允許另行商定期限。供方可委託需方在現場進行損壞裝置的修理,所有費用由供方負擔。

  由於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說明書及非供方技術人員的原因造成的裝置損壞,由需方負責修理、更換,但供方有義務儘快提供所需更換的部件,對於需方要求的緊急部件,供方應安排最快的方式運輸,所有費用均由需方負擔。

  第九十條 合同規定的保證期滿後,由需方在15天內出具合同裝置保證期滿最終驗收證書交給供方。條件是:在此期間供方應完成需方在保證期滿前提出的索賠和賠償。但供方對非正常維修和誤操作以及由於正常磨損造成的損失不負責任。

  第九十一條 在保證期間,如發現供方提供的裝置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如屬供方責任,則需方有權向供方提出索賠。如供方對此索賠有異議按第七十條辦理。否則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賠檔案後,應立即無償修理、換貨、賠款或委託需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運費及保險費由供方負擔。

  第九十二條 如由於供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裝置,而使合同裝置停運或推遲安裝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修理或換貨所延誤的時間作相應的延長。

  第九十三條 由於供方責任,在第九章規定的效能驗收試驗後,如經第二次驗收試驗(由於供方原因)仍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保證指標時,供方應承擔違約金,其計算方法如下:鍋爐:_________;汽輪機:_________;發電機:_________。

  第九十四條 如合同裝置在保證期內發現了雙方共同確認的系供方責任的十分嚴重的缺陷(如裝置效能達不到要求等),則其保證期將自該缺陷修正後開始計算一年。

  第九十五條 如果不是由於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遲交貨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規定的交貨期交貨時(不可抗力除外),實際交貨日期按本合同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計算,需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違約金:遲交1~4周,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5%);遲交5~8周,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1%);遲交9周以上,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1.5%);不滿1周按1周計算。

  由於鐵路運輸的責任而導致1個月以內的遲交,供方出具有關的裝置入庫單及車皮發運單,經需方代表確認後,需方可以考慮免於遲交違約金。每套合同裝置遲交貨物的違約金總金額不超過每套合同裝置總價的(5%)。供方支付遲交違約金,並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繼續交貨的義務。

  對安裝、試執行有重大影響的裝置遲交超過6個月時,需方應保留與供方協商的權力,共同商定供方應向需方支付賠償金的數額,如協商不能達到協議時,需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九十六條 如由於確屬供方責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三的規定按時交付,經雙方確認屬嚴重影響施工的關鍵技術檔案時,則每遲交1周,需方將要求供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遲交時間的計算以第二十六條規定為準。

  第九十七條 如果由於供方服務的疏忽和/或錯誤,在執行合同中造成雙方一致承認的延誤,每延誤工期1周供方將向需方支付每套合同裝置總價的(0.05%)違約賠償金,每套合同裝置這部分賠償金最多不超過每套合同裝置總價的(0.5%)。且供方需支付由於供方技術服務錯誤或違約造成需方的直接損失。

  第九十八條 供方對於根據本合同承擔的每套合同裝置索賠責任不論單項或多項累計將不超過每套合同裝置總價的(10%)。

  第九十九條 供方支付遲交違約金並不解除按合同附件四繼續交貨的義務,對安裝試驗有重大影響的部套,遲交超過(6個月)時,需方保留與供方共同商定供方向需方支付賠款額的權力。

  第一百條 如果由於需方原因,遲付貨款,需方須按下列方式支付違約金:遲交1~4周,每週罰遲付金額的(_________);遲交5~8周,每週罰遲付金額的(_________);遲交9周以上,每週罰遲付金額的(_________);不滿1周按1周計算。

  需方除支付以上違約金外,還應支付遲交款的相應利息,每套合同裝置以上違約金款總額不超過每套合同裝置總價的(5%)。

  第十一章 合同的變更和修改、暫停(中止)和終止

  第一百零一條 本合同一經生效,合同雙方均不得擅自對本合同的內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單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對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修改、取消或被充的建議。該項建議由一方以順序編號的修改通知書向對方簽發,修改通知書副本經對方簽署人會籤後退還給修改通知書籤發一方。如果雙方共同認為該項修改會對合同價格和交貨進度有重大影響時,供方應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書後(14)個工作日內,提出影響合同價格和/或交貨期的詳細說明。雙方同意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託)簽字並經主管部門稽核後生效。將修改後的有關部分抄送原合同有關單位。

  第一百零二條 如果供方有違反或拒絕執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時,需方將用書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後(15)天內確認無誤後應對違反或拒絕人作為修正,如果認為在(15)天內來不及糾正時,應提出修正計劃。如果得不到糾正或提不出修正計劃,需方將保留暫停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權利。對於這種暫停,需方將不出具變更通知書,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和索賠將由供方負擔。

  第一百零三條 根據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如果需方行使暫停權利後,需方有權停付到期應向供方支付暫停部分的款項,並有權將在執行合同由預付給供方的暫停部分款項索回。

  第一百零四條 在合同執行期間,若因需方原因要求對合同裝置進行重大的變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附件二以外的範圍,需方應考慮供方的設計和生產週期及由此而發生的費用變化;供方接到需方的書面通知後,應充分考慮需方意見,與需方一起儘早完成合同修改。

  第一百零五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若因國家計劃調整而引起本合同無法正常執行時,供方和/或需方可以向對方提出暫停執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關條款的建議,與之有關的事宜雙方協商辦理。

  第一百零六條 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貨,需方應向供方償付違約金,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10%~30%)並賠償供方由此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一百零七條 因供方原因而不能交貨,供方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10%~30%)並賠償需方由此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 如果供方破產或無償還能力,或為了債權人的利益在破產管理下經營其業務,需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供方或破產清算管理人或合同歸屬人終止合同,或向該破產管理人、清算人或該合同歸屬人提供選擇,按其給出的合理忠實履行合同的保證,執行經過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第一百零九條 若第一百零八條中考慮的情況確實發生,需方有權從供方手中將與本合同裝置有關的工作接管並收歸己有,並在合理期限內從供方的現場房屋中遷出所有與本合同裝置有關的設計、圖紙、說明和材料,這些東西的所有權已屬需方,供方應給需方提供全權處理並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這類設計、圖紙、說明和材料,需方對這種終止合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對供方的任何索賠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一百一十條 不可抗力是指:嚴重的自然災害和災難(如颱風、洪水、地震、火災和爆炸等)、戰爭(不論是否宣戰)、叛亂、破壞、動亂等等。合同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而影響合同義務的執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相當於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時間,但是不能因為不可抗力的延遲而調整合同價格。

  第一百一十一條 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儘快將所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以傳真或電報通知另一方,並在(3天)內用航空掛號信將有關*出具的證明檔案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受影響的一方同時應儘量設法縮小這種影響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誤,一旦不可抗力的影響消除後,應將此情況立即通知對方。

  第一百一十二條 如雙方對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估計將延續到(120天以上)時,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本合同的執行問題(包括交貨、安裝、試執行和驗收等問題)。

  第十三章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合同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一百一十四條 凡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後仍不能達到協議時,則提交雙方上級主管部門調解。如仍不能解決,可提交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一百一十五條 仲裁則地點為_________。

  第一百一十六條 仲裁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由上述過程發生的費用除上述仲裁截決另有規定外,應由敗訴方承擔。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在進行仲裁期間,除提交仲裁的事項外,合同仍應繼續履行。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項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合同生效需滿足下列條件:

  (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託)簽字,加蓋合同專用章:

  (2)本合同取得審查單位(電力工業部成套裝置局)審查(加蓋合同審查章);

  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簽發“最終驗收證書”之日並貨款兩清止。

  第一百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正本6份,副本40份;供需雙方各執正本2份,副本18份。審查單位正本2份,副本4份。

  第一百二十一條 雙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權利或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第一百二十二條 供方須將本合同供貨範圍中主要裝置分包商的名單提交需方予以確認,供方應從被需方確認的名單中選定最後分包商並通知需方。分包商一旦選定,供方不得擅自改變。供方應對分包商的過失、疏忽和/或其它任何違反合同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合同項下雙方相互提供的檔案、資料,雙方除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給與“合同裝置”和相關工程無關的第三方。

  第一百二十四條 合同雙方應指定2名授權代表,分別負責直接處理“本合同裝置”的技術和商務問題。雙方授權代表的名稱和通訊地址在合同生效後的2周內通知對方。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六條 合同雙方承擔的合同義務都不得超過合同的規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對另一方作出有約束力的宣告、陳述、許諾或行動。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本合同列明瞭雙方的責任、義務、補償和補救條款。任何一方不承擔本合同規定以外的責任、義務、補償和補救。

  第一百二十八條 任何一方向對方提出的函電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書寫並按對方下述地址派員遞送或掛號、航空郵寄、電報、傳真或電傳發送的,在取得對方人員和/或通訊設施接收確認後,即被認為已經被對方正式接收。

  需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供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

  1.方括號““內的數字或文字(有的空著)為合同雙方談判時協商確定。

  2.關於付款比例,可根據具體工程情況作相應調整。或採用其它付款方式,但相關條款要作相應調整。

  3.第九十三條中的“鍋爐”、“汽輪機”、“發電機”在其相應的合同中選擇其一。

發電主機裝置供銷合同範文2

  說明

  1.方括號“[ ]”內的數字或文字(有的空著)為合同雙方談判時協商確定。 

  2.關於付款比例,可根據具體工程情況作相應調整。或採用其它付款方式,但相關條款要作相應調整。 

  3.第九十三條中的“鍋爐”、“汽輪機”、“發電機”在其相應的合同中選擇其一。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字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需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供方)

  供需雙方達成協議,並同意按如下條款簽訂本合同。

  定義

  本檔案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詞的含義在此予以界定。

  1.“需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人的受讓方。

  2.“供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人的受讓方。

  3.“合同”是指本檔案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4.“合同價格”是指在本合同第三章中規定的部分。

  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四章中所規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6.“技術資料”是指合同裝置及其與電廠相關的設計、製造、檢驗、施工、安裝、除錯、效能驗收試驗、驗收和技術指導等檔案(包括圖紙和各種文字說明),和本合同附件三規定的用於合同電廠正確執行和維護的檔案。

  7.“合同裝置”是指供方根據合同所要供應的機器、裝置、材料、物品、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和所有各種物品,如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示和規定。

  8.“效能驗收試驗”是指為檢驗本合同附件一規定的效能保證值按本合同附件五規定所進行的試驗。

  9.“臨時驗收”是指當效能驗收試驗的結果表明已達到了合同附件一規定的保證值後,需方對每臺機組合同裝置的驗收。

  10.“最終驗收”是指需方對每一臺機組的合同裝置保證期滿後的驗收。

  11.“日、月、年”是指公曆的日、月、年。

  12.“電廠”是指_________電廠。

  13.“服務”是指由供方提供的與設計、製造、檢驗、施工、安裝、除錯、效能驗收試驗、驗收直至最終驗收證書籤發相關的技術指導(包括人員培訓)服務。

  14.“現場”是指位於_________,由需方為建設電廠所選定的地方。

  15.“備品備件”是指根據本合同提供的_________備用部件,根據附近件二足夠3年執行用。

  16.“試執行”是指單機、整機或各系統和/或裝置進行的試執行。

  17.“機組”是指鍋爐、汽輪機、汽輪發電機和附屬裝置組成的一個完整機組。

  18.“書面檔案”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簽名的檔案。

  19.“分包商”或“分供貨商”是指由供方將合同供貨範圍內任何部分的供貨分包給其它的法人及該法人的繼任方和該法人允許的受讓方。

  20.“最後一批交貨”是指該批貨物交付後,使得合同裝置的已交付的貨物總價值達到合同裝置價格98%以上,並且餘下未交的裝置不影響機組的安裝、除錯和效能驗收試驗。

  21.“開始日期”是指合同生效後,由需方通知供方使用本合同裝置的工程專案已被正式列入(國家)開工計劃的通知之日。

  第一章 合同標的

  本合同所定裝置將用_________專案。

  第一條 裝置名稱、規格(型號)、數量_________。

  第二條 凡供方供應的裝置應是全新的、技術先進的並且是成熟可靠的。

  第三條 裝置的技術規範、技術經濟指標和效能按本合同附件一。

  第四條 供方詳細的供貨範圍按合同附件二。

  第五條 供方供應的技術資料按合同附件三。

  第六條 本合同包括為保證所供應的裝置安全可靠、高效正常執行與維護所必須的專用工具與備品備件、技術服務(其中也包括技術配合和現場技術服務)及技術資料(其中包括圖紙、資料、說明書等等)

  第二章 供貨範圍

  第七條 合同供貨範圍詳見附件二。

  第八條 本合同供貨範圍包括了所有裝置、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備品備件、服務及技術指導,但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如發現有任何漏項和短缺,在發貨清單中並未列入而且確實是供方供貨範圍中應該有的,並且是滿足合同附件一對合同裝置的效能保證值要求所必須的,均應由供方負責將所缺的裝置、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及備品備件、服務及技術指導等補上,且不發生費用問題。

  第三章 合同價格

  第九條 供方按本合同供應的_________套合同裝置總價格為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其中第一套合同裝置價格為______元、第二套合同裝置價格為_________元。

  該價格還包括供方所應納的稅、技術資料(含郵遞費用)和技術配合、技術服務費、從製造廠到始發站/碼頭的運輸、裝卸、保險費及所有裝置包裝費。

  第十條 按合同供貨範圍(分部套及技術服務費)的分項價格見附件六。

  第十一條 本價格在合同交貨期內為不變價,若因需方原因推遲交貨期,其價格變動按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四章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第十二條 本合同使用貨幣種類為人民幣。

  第十三條 付款方式:銀行託收或票匯。

  第十四條 合同價款按下列方式支付:

  1.合同生效後一個月內,供方在提交下列單據經稽核無誤後,需方支付給供方合同總價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元)作為預付款。

  (1)金額為合同總價款_________%的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金額為合同總價款100%的形式發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合同開始日期起1個月內,且供方在提交金額為合同總價款_________%的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經稽核無誤後,需方支付給供方合同總價款的_________%作為預付款。若合同生效日期與開始日期時間相差超過2個月,則合同交貨期開始順延,順延時間為生效日期與開始日期時間相差減去2個月;順延時間每超過6個月,則合同價增加_________%,順延時間不到六個月則合同價不變。(注:第十四條1和第十四條2付款之和為合同總價款的10%)

  3.貨款的支付:供方按交貨順序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每批裝置(部元件)交給指定的運輸部門,在辦理好全部運輸手續後,應將全套的該批裝置的商業發票(金額為該批裝置價格的80%,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清單、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貨運提單提供給需方,需方在30天內驗明上述檔案無誤後,支付該批貨物貨款的80%。

  4.每套合同裝置經168小時試執行透過並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金額為該套合同裝置技術服務費80%的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經稽核無誤後一個月內,需方支付給供方該套合同裝置技術服務費的80%。

  5.剩餘合同總價的10%作為裝置質量保證金,待每套合同裝置保證期滿沒有質量問題,在供方提交下列單據經需方稽核無誤後,需方應在一個月內支付給供方該套合同裝置價格的10%:

  (1)金額為該套合同裝置價格10%的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該套合同裝置最終驗收證書的影印件一式五份。

  第十五條 付款時間以需方銀行承付日期為實際支付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一百條計算遲交款違約金的依據。

  第五章 交貨

  第十六條 本合同裝置的交貨期及具體分部套交貨時間詳見附件四。

  第十七條 交貨地點:凡供方製造的部套為供方廠鐵路專用線(車上)/碼頭(船上);凡供方分包給其它單位制造的部套(除必須返供方廠的部套外),其交貨地點為分包單位鐵路專用線(車上)/碼頭(船上)。若供方(包括分包部分)沒有鐵路專用線/碼頭,則供方的交貨地點為附近的鐵路貨運站(車上)/碼頭(船上)。

  第十八條 合同生效後6個月內供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四的規定向需方提供預計每批貨物名稱、總重量、總體積和交貨日期的初步交貨計劃。及本合同項下的貨物總清單。在每批貨物預計啟運(60)天前及(10)天前,供方應以電報或傳真將第二十一條中的各項內容通知需方。

  第十九條 每批合同裝置交貨日期以貨物始發鐵路部門/水運部門發貨時間戳記為準。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九十五條計算遲交貨物違約金時的根據。

  第二十條 需方可委託供方負責代辦裝置運輸,運雜費、保險費等均由需方承擔。供方需向承運部門辦理申請發運裝置所需要的運輸工具計劃。

  第二十一條 在每批貨物備妥及裝運火車車輛/船發出(24)小時內,供方應以電報或傳真將該批貨物的如下內容通知需方:

  (1)合同號;

  (2)機組號;

  (3)貨物備妥發運日;

  (4)貨物名稱及編號和價格;

  (5)貨物總毛重;

  (6)貨物總體積;

  (7)總包裝件數;

  (8)交運車站/碼頭名稱、車號/船號和運單號;

  (9)重量超過20噸或尺寸超過9米3米3米的每件貨物的名稱、重量、體積和件數。對每件該類裝置(部件)必須標明重心和吊點位置,並附有草圖。

  (10)對於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險品和運輸過程中對溫度等環境因素和震動有特殊要求的裝置或物品)必須特別標明其品名、性質,特殊保護措施、儲存方法以及處理意外情況的方法。

  第二十二條 發貨計劃中沒有開列的貨物應配合安裝進度進行交貨。

  第二十三條 在保證期內和在保證期滿後至第一次大修時止由於供方的過失或疏忽造成的供應裝置(或部件)經雙方確認的損壞或潛在缺陷,而動用了需方庫存中的備品備件以調換損壞的裝置或部件,則供方應負責免費在(6)個月內將動用的備品備件補交,運到指定目的車站/碼間,並且通知需方。

  第二十四條 供方應按附件一和附件三規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滿足作電廠設計所需的廠家圖紙、資料、技術檔案。按附件一和附件三的規定提供全部安裝圖紙、資料、技術檔案每套合同裝置(10)套。應分別列出上述圖紙技術檔案的清單及符合附件三規定的交付進度。

  第二十五條 每批技術資料交郵後,供方應在(24)小時內將技術資料的交郵日期、郵單號、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件數及重量、合同號等以傳真或電報通知需方。

  第二十六條 技術資料以交郵印截日期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此日期將作為按合同第九十六條對任何延期交付資料進行延期違約金計算的依據。如果技術資料經需方或需方代表檢查後發現有缺少、丟失或損壞,且非需方原因,供方應在收到需方通知後(14)天內(對急用者應在3天內)免費向現場補充提供缺少、丟失或損壞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發生缺少、丟失或損壞,供方應在接到需方通知後(14)天內(對急用者應在3天內),向現場補充提供缺少、丟失或損壞部分,費用由需方承擔。

  第二十七條 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廠及裝貨車站檢查包裝質量和監督裝車情況。供方應提前(15)天通知需方交運日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時參加檢驗時,供方有權發貨。上述需方代表的檢查與監督不能免除供方應負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遲裝置發貨時,由需方負擔倉儲費及必要時的保養費。並按本合同規定支付該批裝置的款項。

  第二十九條 到貨站(整車)/碼間(整船):_________,(零擔)/(散貨):_________。

  第三十條 收貨單位:_________。

  第六章 包裝與標記

  第三十一條 供方交付的所有貨物要符合“GB191-73“包裝儲運指示標誌的規定,按(79)機電聯字第1029號文及國家主管機關的規定具有適合長途運輸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不能造成運輸過程中箱件破損,裝置和零件散失。並應按裝置特點,按需要分別加上防潮、防黴、防鏽、防腐蝕和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在沒有任何損壞和腐蝕的情況下安全運抵合同裝置安裝現場。產品包裝前,供方負責按部套進行檢查清理,不留異物,並保證零部件齊全。

  第三十二條 供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在裝配圖中的部件號、零件號應標記清楚。

  第三十三條 供方應在每件包裝箱兩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中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目的站/碼頭;

  (3)收貨單位名稱;

  (4)裝置名稱、機組號、圖號;

  (5)箱號/件號;

  (6)毛重/淨重(公斤)

  (7)體積(長×寬×高,以毫米表示)。

  第三十四條 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籤或直接在裝置本身上註明上述有關內容。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第三十五條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包括分件名稱、數量、價格、機組號、圖號的詳細裝箱單、合格證。外購件包裝箱內應有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書,技術說明(如有的話)各一份。另郵寄裝箱清單各2份。

  第三十六條 附件二中列明的備品備件應按每臺裝置分別包裝,並在包裝箱外加以註明,一次性發貨。

  第三十七條 備品備件及工具應分別包裝並按第三十二條註明上述內容。

  第三十八條 各種裝置及鬆散零星的部件應採用好的包裝方式,裝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內,並儘可能整車發運以減少運輸費用。

  第三十九條 柵格式箱子及/或類似的包裝,應能用於盛裝不至於被偷竊或被其它物品或雨水造成損壞的裝置及零部件。

  第四十條 所有帶坡口管子和管件的埠必須用保護蓋或其它方式妥善防護。

  第四十一條 供方及/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號標明任何兩個箱件。

  第四十二條 對於需要保證精確裝配的明亮潔淨加工面的貨物,這些加工面應採用優良、耐久的保護層(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裝前發生鏽蝕。

  第四十三條 供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使用適合於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雨和防潮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註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收貨單位名稱;

  (3)目的站/碼頭;

  (4)毛重;

  (5)箱號/件號。

  第四十四條 凡由於供方包裝或保管不善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不論在何時何地發現,一經證實,供方均應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規定負責及時修理、更換或賠償。在運輸中如非供方包裝原因發生貨物損壞和丟失時,需方應立即向承運部門提出異議,索取商務證明,並通知供方7天內到達現場調查。供方負責與承運部門及險公司交涉,需方協助供方儘快處理,同時供方應儘快向需方補供貨物以滿足工期需要。

  第四十五條 需方應對多次使用的專用鐵路包裝箱、包裝架等,在該部件到貨清點之後_________內返供方。

  第七章 技術服務與聯絡

  第四十六條 供方需派代表到現場進行技術服務,指導需方按供方的技術資料和圖紙進行安裝、分部除錯、啟動除錯和試執行,並負責解決合同裝置在安裝除錯、試執行中發現的製造質量及效能等有關問題。

  第四十七條 供方應在合同生效後6個月內以郵寄方式向需方提交執行第四十六條中規定的服務工作的組織計劃一式兩份。

  第四十八條 在合同生效後(3)個月內,雙方確定技術聯絡會的次數、時間和地點。

  第四十九條 供方有義務在必要時邀請需方參與供方的技術設計,並向需方解釋技術設計。

  第五十條 如遇有重大問題需雙方立即研究協商時,任何一方均可建議召開會議,在沒有非常情況下,另一方應同意參加。

  第五十一條 各次會議及其它聯絡方式雙方均應簽訂會議或聯絡紀要,所籤紀要雙方均應執行。如涉及合同條款有修改時,需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為準。

  第五十二條 供方提出並經雙方在會議上確定的安裝、除錯和執行技術服務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須以書面形式通知需方,經需方確認後方可進行。為適應現場條件的要求,需方有權提出變更或修改意見,並書面通知供方,供方應給予充分考慮,應儘量滿足需方要求。

  第五十三條 需方有權將供方的裝置設計、安裝和技術服務方案以及供方所提供的一切有關合同裝置的資料和圖紙等影印分發給需方和有關各方,需方並不由此而構成任何侵權。

  第五十四條 為合同裝置安裝工程而僱傭的其它合同商,對蓋有“密件”印章的圖紙檔案,需方應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條 如果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參加合同裝置的部分技術服務或去現場工作,應事前透過供方徵得需方同意,費用應由其自行負擔。

  第五十六條 對於供方主要部件的訂貨合同和分包合同,供方應對其分包商的一切有關供貨範圍、裝置及技術介面等問題負責。

  第五十七條 對於需方選購的與本合同裝置有關的配套裝置,供方有提供技術配合的義務,並不由此而發生任何費用問題。

  第五十八條 供方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應在本合同生效後(6)個月內提交需方予以確認。需方有權提出更換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現場服務人員,供方應根據現場需要,重新選派需方認可的服務人員。如果需方在書面提出該項要求(10)天內供方沒有答覆,將按第九十七條視為延誤工期等同處理。

  第五十九條 技術服務和聯絡的具體要求見附件七。

  第八章 質量監造與檢驗

  第六十條 供方應在本合同簽字日起(3)個月內,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裝置的設計、製造和檢驗標準的目錄。設計、製造和檢驗標準應符合附件一和附件五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需方有權在合同裝置製造過程中派駐廠代表,在電力工業部駐廠總代表組的統一組織下進行監造和出廠前的檢驗,瞭解裝置組裝、檢驗、試驗和裝置包裝質量情況,並簽字確認。需方監造檢驗的標準應使用附件一和附件五所列的相應標準。供方有配合監造的義務,在監造中及時提供相應資料,並不由此而發生任何費用問題。

  第六十二條 需方監造的範圍及具體監造檢驗專案見附件五。

  第六十三條 供方應為需方駐廠代表的監造檢驗提供下列方便:

  1.根據本合同裝置每一個月度生產進度提交符合附件五要求的月度檢驗計劃;

  2.提前(7)天將裝置的監造專案和檢驗時間通知電力部總代表組和需方(或需方駐廠代表);

  3.電力部總代表組和需方駐廠代表有權查(借)閱供方與本合同裝置有關的標準(包括工廠標準)、圖紙、資料、工藝及實際工藝過程和檢驗記錄(包括中間檢驗記錄或稱不一致性報告)及附件五規定的有關檔案。對於檢驗記錄,如需方認為需要影印存檔,供方應提供方便。

  4.向需方駐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第六十四條 需方的監造檢驗一般不得影響工廠的正常生產進度,應儘量結合供方工廠實際生產過程。若需方廠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時間及時到場,供方工廠的試驗工作可正常進行,試驗結果有效,但是需方代表有權事後瞭解和檢查試驗報告和結果。

  第六十五條 需方代表在監造中如發現裝置和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或不符合本規定的標準或包裝要求時,需方代表有權提出意見並暫不予簽字,供方須採取相應的改進措施,以保證交貨質量。無論需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交務主動及時地向需方提供合同裝置製造過程中出現的較大的質量缺陷和問題,不得隱瞞,在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供方不得擅自處理。

  第六十六條 不論需方人員是否參加監造與出廠檢驗或者需方代表參加了監造與檢驗,並且簽了監造與檢驗報告,均不能被視為供方按合同第十章規定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對裝置質量應負的責任。

  第六十七條 由供方供應的所有合同裝置部件出廠時,應有供方製造廠簽發的產品質量合格證作為交貨的質量證明檔案。對附件五列出的某些主要裝置,還應有全套需方代表簽字的監造與檢驗記錄和試驗報告。

  第六十八條 貨物到達目的地後,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後應及時到現場,與需方一起根據運單和裝箱單組織對貨物的包裝、外觀及件數進行清點檢驗。如發現有任何不符之處並由雙方代表確認屬供方責任後,由供方處理解決。當貨物運到現場後,需方應儘快開箱檢驗,檢驗貨物的數量、規範和質量。需方應在開箱檢查前(14)天通知供方開箱檢驗日期,供方應派遣檢驗人員參加現場檢驗工作,需方應為供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檢驗時,供方人員未按時赴現場,需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檢驗結果和記錄對雙方同樣有效,並作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賠的有效證據。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開箱或最後一批裝置到達現場(3個月)後仍不開箱,產生的後果由需方承擔。

  第六十九條 現場檢驗時,如發現裝置由於供方原因有任何損壞、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規範時,應做好記錄,並由雙方代表簽字,各執一份,作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或更換的依據;如果供方委託需方修理損壞的裝置,所有修理裝置的費用由供方承擔;如果非供方原因或由於需方原因,發現損壞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後,應儘快提供或替換相應的部件,但費用由需方自負。

  第七十條 供方對上述索賠如有異議,應在接到需方索賠通知後(14)天內提出複議,否則索賠即告成立。如有異議,雙方需進行協商,如果供方認為有必要,需方可同意供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後(1個月)內,自費派代表赴檢驗現場同需方代表共同複驗。

  第七十一條 如雙方代表在會同檢驗中對檢驗記錄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均可提請中國商品檢驗局進行商檢。請商檢局出具的商檢證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終檢驗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商檢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第七十二條 供方接到需方按本合同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一條規定提出的索賠後,應按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儘快修理、換貨或補發短缺部分,由此產生的製造、修理和運費及保險費均應由責任方負擔。

  第七十三條 供方修理或換貨的時間,以不影響電廠建設進度為原則,但不遲於發現缺陷、損壞或短缺等之後3個月,對於關鍵部件重新供應的時間,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七十四條 需方對到貨檢驗的貨物提出索賠的時間,不遲於貨物抵達電廠工程裝置儲放場之日起的6個月。

  第七十五條 本章以上條款所述的各項檢驗僅是現場的到貨檢驗,儘管沒發現問題或供方已按索賠要求予以更換或修理均不能被視為供方按合同供方按合同第十章及附件一的規定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

  第九章 安裝、除錯(試運)和驗收

  第七十六條 本合同裝置由需方根據供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檢驗標準、圖紙及說明書進行安裝。雙方應充分合作,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裝置儘快建成投產。

  第七十七條 本合同裝置安裝完畢後的驗收工作按照附件一、附件五的要求進行。

  第七十八條 合同裝置的安裝完畢後,供方應派人參加除錯,並應儘快解決出現的問題,其所需時間應不超過3個月。在此期間,如合同裝置都能安全穩定執行,即可由雙方選擇適當時間進行效能驗收試驗,這項驗收試驗由需方負責,供方參加。

  第七十九條 效能驗收試驗應在每套合同裝置全部裝置運轉穩定,達到額定出力下連續穩定執行168小時完畢後,應在6個月內進行。

  當每套合同裝置全部裝置執行穩定,達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規定的各項效能保證值指標,則考核認為合格。此後10天內,需方應簽署並由供方會籤的本合同裝置初步驗收證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如果合同裝置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保證指標時按第八十一條和第九十二條辦理。

  第八十條 在不影響本合同裝置安全、可靠執行的條件下,如有個別微小缺陷,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由供方免費修理上述微小的缺陷的條件下,需方可同意簽署初步驗收證書。

  第八十一條 如果在第一次效能驗收試驗時達不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效能保證值時,則雙方應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責任並由責任一方採取措施,並在第一次驗收試驗結束後(2)個月內進行第二次驗收試驗。

  第八十二條 在第二次效能驗收試驗後,如仍有一項或多項指標未能達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規定的效能保證值,雙方應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責任,經雙方確認:

  如屬供方原因,則應按本合同第十章執行。

  如屬需方原因,本合同裝置應被認為初步驗收,此後10天內由需方代表簽署並由供方代表會籤本合同裝置初步驗收證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供方仍有義務與需方一起採取措施,使合同裝置效能達到保證值。

  第八十三條 每套合同裝置最後一批裝置到達現場之日起(36)個月內,如因非供方原因該合同裝置未能進行試執行和效能驗收試驗,期滿後即視為透過最終驗收,此後15天內,應由需方簽署並由供方會籤本合同裝置最終驗收證書。

  在合同裝置穩定執行168小時後,如果非從方原因造成的效能驗收試驗的延誤超過(6)個月,則此後15天內需方應簽署並由供方會籤的本合同裝置初步驗收證書。

  第八十四條 不管合同裝置效能驗收試驗進行一次或兩次,需方將於初步驗收證書籤發之日起至一年並完成索賠後止15天內按照第九十條規定簽發最終驗收證明書。

  第八十五條 按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二條出具的初步驗收證書只是證明供方所提供的裝置效能和引數截至出具初步驗收證明時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視為供方對裝置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裝置損壞的潛在缺陷所應負的責任解除的證據,同樣,最終驗收證書也不能被視為供方對裝置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裝置損壞的潛在缺陷應負責任的解除的證據。潛在缺陷指裝置的陷患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在製造過程中被發現,供方對糾正潛在缺陷所應負的責任,其時間應保證到一年保證期終止後到第一次大修(通常為一年)。

  當發現這類潛在缺陷時(經雙方確認),供方應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1的規定進行修理或調換。

  第八十六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任何時候,對由於供方責任需要進行的檢查、試驗、再試驗、修理或調換,在供方提出請求時,需方應作好安排以便進行上述工作。供方應負擔修理或調換及基人員的費用。如果供方委託需方施工人員進行加工和/或修理、調換裝置或由於供方設計圖紙錯誤或供方技術服務人員的錯誤造成返工,供方應按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費用(所用費用按發生時的費率水平計費):P=ah+M+cm。

  第十章 保證與索賠

  第八十七條 保證期一般是指合同裝置簽發初步驗收證書之日起一年(籤最終驗收證書)或供方發運的最後一批交貨的裝置到貨之日起(36)個月(籤最終驗收證書)二者以先到日期為準。該保證期的具體內容按第九章和第十章有關條款執行。

  第八十八條 供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裝置的成套裝置是全新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成熟的、質量優良的,裝置的選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經濟執行和易於維護的要求。供方保證根據本合同附件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是清晰、完整統一和內容正確、準確的並能滿足合同裝置的設計、安裝、除錯、執行和維修的要求,合同裝置在投產後的第一年內,年可利用小時數要求大於(6500)小時;第二年及以後年可執行小時數要求大於(7500)時,年強迫停機率小於(2%),供方為“合同裝置”承擔的保證期應到需方出具最終驗收證書為止。

  第八十九條 本裝置合同執行期間,如果供方提供的裝置有缺陷和技術資料有錯誤,或者由於供方技術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返工、報廢,供方應立即無償換貨和修理。如需換貨,供方應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換貨的一切費用,換貨或修理期限應不遲於證實屬供方責任之日起的(2)個月內,對於那些在(2)個月內不可能修理或調換的貨物,可經需方特殊允許另行商定期限。供方可委託需方在現場進行損壞裝置的修理,所有費用由供方負擔。

  由於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說明書及非供方技術人員的原因造成的裝置損壞,由需方負責修理、更換,但供方有義務儘快提供所需更換的部件,對於需方要求的緊急部件,供方應安排最快的方式運輸,所有費用均由需方負擔。

  第九十條 合同規定的保證期滿後,由需方在15天內出具合同裝置保證期滿最終驗收證書交給供方。條件是:在此期間供方應完成需方在保證期滿前提出的索賠和賠償。但供方對非正常維修和誤操作以及由於正常磨損造成的損失不負責任。

  第九十一條 在保證期間,如發現供方提供的裝置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如屬供方責任,則需方有權向供方提出索賠。如供方對此索賠有異議按第七十條辦理。否則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賠檔案後,應立即無償修理、換貨、賠款或委託需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運費及保險費由供方負擔。

  第九十二條 如由於供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裝置,而使合同裝置停運或推遲安裝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修理或換貨所延誤的時間作相應的延長。

  第九十三條 由於供方責任,在第九章規定的效能驗收試驗後,如經第二次驗收試驗(由於供方原因)仍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保證指標時,供方應承擔違約金,其計算方法如下:鍋爐:_________;汽輪機:_________;發電機:_________。

  第九十四條 如合同裝置在保證期內發現了雙方共同確認的系供方責任的十分嚴重的缺陷(如裝置效能達不到要求等),則其保證期將自該缺陷修正後開始計算一年。

  第九十五條 如果不是由於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遲交貨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規定的交貨期交貨時(不可抗力除外),實際交貨日期按本合同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計算,需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違約金:遲交1~4周,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5%);遲交5~8周,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1%);遲交9周以上,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1.5%);不滿1周按1周計算。

  由於鐵路運輸的責任而導致1個月以內的遲交,供方出具有關的裝置入庫單及車皮發運單,經需方代表確認後,需方可以考慮免於遲交違約金。每套合同裝置遲交貨物的違約金總金額不超過每套合同裝置總價的(5%)。供方支付遲交違約金,並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繼續交貨的義務。

  對安裝、試執行有重大影響的裝置遲交超過6個月時,需方應保留與供方協商的權力,共同商定供方應向需方支付賠償金的數額,如協商不能達到協議時,需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九十六條 如由於確屬供方責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三的規定按時交付,經雙方確認屬嚴重影響施工的關鍵技術檔案時,則每遲交1周,需方將要求供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遲交時間的計算以第二十六條規定為準。

  第九十七條 如果由於供方服務的疏忽和/或錯誤,在執行合同中造成雙方一致承認的延誤,每延誤工期1周供方將向需方支付每套合同裝置總價的(0.05%)違約賠償金,每套合同裝置這部分賠償金最多不超過每套合同裝置總價的(0.5%)。且供方需支付由於供方技術服務錯誤或違約造成需方的直接損失。

  第九十八條 供方對於根據本合同承擔的每套合同裝置索賠責任不論單項或多項累計將不超過每套合同裝置總價的(10%)。

  第九十九條 供方支付遲交違約金並不解除按合同附件四繼續交貨的義務,對安裝試驗有重大影響的部套,遲交超過(6個月)時,需方保留與供方共同商定供方向需方支付賠款額的權力。

  第一百條 如果由於需方原因,遲付貨款,需方須按下列方式支付違約金:遲交1~4周,每週罰遲付金額的(_________);遲交5~8周,每週罰遲付金額的(_________);遲交9周以上,每週罰遲付金額的(_________);不滿1周按1周計算。

  需方除支付以上違約金外,還應支付遲交款的相應利息,每套合同裝置以上違約金款總額不超過每套合同裝置總價的(5%)。

  第十一章 合同的變更和修改、暫停(中止)和終止

  第一百零一條 本合同一經生效,合同雙方均不得擅自對本合同的內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單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對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修改、取消或被充的建議。該項建議由一方以順序編號的修改通知書向對方簽發,修改通知書副本經對方簽署人會籤後退還給修改通知書籤發一方。如果雙方共同認為該項修改會對合同價格和交貨進度有重大影響時,供方應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書後(14)個工作日內,提出影響合同價格和/或交貨期的詳細說明。雙方同意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託)簽字並經主管部門稽核後生效。將修改後的有關部分抄送原合同有關單位。

  第一百零二條 如果供方有違反或拒絕執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時,需方將用書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後(15)天內確認無誤後應對違反或拒絕人作為修正,如果認為在(15)天內來不及糾正時,應提出修正計劃。如果得不到糾正或提不出修正計劃,需方將保留暫停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權利。對於這種暫停,需方將不出具變更通知書,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和索賠將由供方負擔。

  第一百零三條 根據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如果需方行使暫停權利後,需方有權停付到期應向供方支付暫停部分的款項,並有權將在執行合同由預付給供方的暫停部分款項索回。

  第一百零四條 在合同執行期間,若因需方原因要求對合同裝置進行重大的變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附件二以外的範圍,需方應考慮供方的設計和生產週期及由此而發生的費用變化;供方接到需方的書面通知後,應充分考慮需方意見,與需方一起儘早完成合同修改。

  第一百零五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若因國家計劃調整而引起本合同無法正常執行時,供方和/或需方可以向對方提出暫停執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關條款的建議,與之有關的事宜雙方協商辦理。

  第一百零六條 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貨,需方應向供方償付違約金,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10%~30%)並賠償供方由此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一百零七條 因供方原因而不能交貨,供方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10%~30%)並賠償需方由此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 如果供方破產或無償還能力,或為了債權人的利益在破產管理下經營其業務,需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供方或破產清算管理人或合同歸屬人終止合同,或向該破產管理人、清算人或該合同歸屬人提供選擇,按其給出的合理忠實履行合同的保證,執行經過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第一百零九條 若第一百零八條中考慮的情況確實發生,需方有權從供方手中將與本合同裝置有關的工作接管並收歸己有,並在合理期限內從供方的現場房屋中遷出所有與本合同裝置有關的設計、圖紙、說明和材料,這些東西的所有權已屬需方,供方應給需方提供全權處理並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這類設計、圖紙、說明和材料,需方對這種終止合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對供方的任何索賠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一百一十條 不可抗力是指:嚴重的自然災害和災難(如颱風、洪水、地震、火災和爆炸等)、戰爭(不論是否宣戰)、叛亂、破壞、動亂等等。合同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而影響合同義務的執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相當於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時間,但是不能因為不可抗力的延遲而調整合同價格。

  第一百一十一條 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儘快將所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以傳真或電報通知另一方,並在(3天)內用航空掛號信將有關*出具的證明檔案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受影響的一方同時應儘量設法縮小這種影響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誤,一旦不可抗力的影響消除後,應將此情況立即通知對方。

  第一百一十二條 如雙方對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估計將延續到(120天以上)時,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本合同的執行問題(包括交貨、安裝、試執行和驗收等問題)。

  第十三章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合同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一百一十四條 凡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後仍不能達到協議時,則提交雙方上級主管部門調解。如仍不能解決,可提交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一百一十五條 仲裁則地點為_________。

  第一百一十六條 仲裁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由上述過程發生的費用除上述仲裁截決另有規定外,應由敗訴方承擔。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在進行仲裁期間,除提交仲裁的事項外,合同仍應繼續履行。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項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合同生效需滿足下列條件:

  (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託)簽字,加蓋合同專用章:

  (2)本合同取得審查單位(電力工業部成套裝置局)審查(加蓋合同審查章);

  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簽發“最終驗收證書”之日並貨款兩清止。

  第一百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正本6份,副本40份;供需雙方各執正本2份,副本18份。審查單位正本2份,副本4份。

  第一百二十一條 雙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權利或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第一百二十二條 供方須將本合同供貨範圍中主要裝置分包商的名單提交需方予以確認,供方應從被需方確認的名單中選定最後分包商並通知需方。分包商一旦選定,供方不得擅自改變。供方應對分包商的過失、疏忽和/或其它任何違反合同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合同項下雙方相互提供的檔案、資料,雙方除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給與“合同裝置”和相關工程無關的第三方。

  第一百二十四條 合同雙方應指定2名授權代表,分別負責直接處理“本合同裝置”的技術和商務問題。雙方授權代表的名稱和通訊地址在合同生效後的2周內通知對方。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六條 合同雙方承擔的合同義務都不得超過合同的規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對另一方作出有約束力的宣告、陳述、許諾或行動。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本合同列明瞭雙方的責任、義務、補償和補救條款。任何一方不承擔本合同規定以外的責任、義務、補償和補救。

  第一百二十八條 任何一方向對方提出的函電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書寫並按對方下述地址派員遞送或掛號、航空郵寄、電報、傳真或電傳發送的,在取得對方人員和/或通訊設施接收確認後,即被認為已經被對方正式接收。

  需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供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

  1.方括號““內的數字或文字(有的空著)為合同雙方談判時協商確定。

  2.關於付款比例,可根據具體工程情況作相應調整。或採用其它付款方式,但相關條款要作相應調整。

  3.第九十三條中的“鍋爐”、“汽輪機”、“發電機”在其相應的合同中選擇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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