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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審理時限規定是多久?

交通事故訴訟審理時限規定是多久?

  交通事故發生後,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解決事故雙方的糾紛,交通事故訴訟審理時限是多久?交通事故訴訟是民事訴訟的一種,交通事故訴訟審理時限就是指的民事訴訟審理時限。

  我國關於民事訴訟審限的規定,大致如下:

  審限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在我國,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主要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的審理期限。

  1、一審審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由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審限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2、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式,審限為3個月,特殊情況由本院院長批准延長;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

  3、再審審限

  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式確定,按照一審程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式的審限。

  4、不計入審限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鑑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鑑定申請至鑑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鑑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4)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5)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6)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7)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8)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9)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以上是交通事故訴訟審理時限的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交通事故訴訟是最後的解決雙方糾紛的方式,交通事故訴訟是需要花很多時間的,為了順利快速實現交通事故賠償的目的,可以採取協商或者調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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