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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賠注意事項有哪些

交通事故索賠注意事項有哪些

  1、明確能否作為交通事故索賠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希望進行交通事故索賠之前,首先要確定的一點是發生的與車輛相關的事故是否是交通事故,這是索賠的一個前提條件。如果屬於交通事故,則可以根據《道路安全法》進行責任認定和索賠;如果不屬於交通事故,則必須根據相關的其他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根據《道路安全法》第119條,“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僅僅根據此解釋很難明確交通事故的範圍,故還需要有以下明確的界定:

  (1)交通事故必須發生在道路上;

  (2)必須是由車輛造成的事故;

  (3)從時間上看,必須發生在車輛執行過程中;

  (4)必須要有損害的後果發生;

  (5)從主觀心理態度來說,交通事故的責任是過錯或意外。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分擔

  交通事故的賠償一般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我國機動車都必須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首先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於超出部分,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而應當由其他主體承擔。

  除了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之外,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分擔可以分為兩種情況: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輛與機動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a、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損失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不低於8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不低於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不低於40%的賠償責任。

  (5)機動車一方無事故責任的,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承擔不低於20%的賠償責任。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高等級公路、高速公路等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全封閉路段內發生交通事故,並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低於10%的賠償責任。

  b、機動車輛與機動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的分擔

  根據《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由此可見,機動車輛與機動車輛直接發生交通事故時,適用過錯責任來進行損害賠償。

  c、當事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的情況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是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輛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未標明位置而移動交通事故現場的車輛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均有前款行為,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雙方均駕駛機動車輛的,負同等責任,一方駕駛機動車輛,另一方駕駛非機動車輛或者步行的,駕駛機動車輛負主要責任,駕駛非機動車輛或者步行的一方負次要責任。

  3、確定索賠物件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對受害人來說,要維護自己的權益,確定由誰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確定由誰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確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是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在一般情況下向哪些人索賠:

  (1)車主

  一般而言,機動車肇事,便由機動車輛所有人為交通事故主體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機動車所有人,即對車輛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的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購買機動車使用必須辦理車輛登記,以便於日常管理。所以透過來說,車主就是交通登記機關所登記車主,但實際中因為車主個人原因或者過戶不及時等,也存在登記車主和實際車主不一致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由誰來作為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人。在此後會進行分析。

  (2)肇事者

  通常,在車主與機動車輛駕駛人一致的情況下,交通事故發生時,如果責任在機動車,肇事者也即是車主是賠償義務人。但現實中,車主和機動車駕駛人分離的情況比比皆是,在這種情況下,肇事者通常要對自己造成交通事故的行為負責,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3)保險公司

  當被保險人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時,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投保範圍內對受害人予以賠償,被保險人在該範圍內的賠償責任得以免除。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公司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賠償金,事故的受害人取得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保險公司有義務直接對受害人給付賠償金。

  (4)注意傷殘鑑定

  交通事故傷殘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十級,每級賠償相差10%。

  進行傷殘評定的時間和機構

  4、注意事項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40條第2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傷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治療終結並不等於康復,因為有些傷殘需要依靠治療終結後的康復活動逐漸恢復。是否治療終結可以由具體治療機構來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治療終結的意見不一致,可以由法院組織相關專業進行鑑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治療終結後,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構提交傷殘評定申請書。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15日內申請傷殘鑑定,如果傷者15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視為自動放棄得到傷殘者生活補助費和傷殘用具費的權利。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損傷或確因損失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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