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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知識

關於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知識

  當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可以提起訴訟,但是法律對於訴訟時效是有嚴格規定的?那麼什麼是訴訟時效呢?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從何開始呢?為您詳細分析交通事故訴訟時效.

  一、什麼是訴訟時效

  所謂時效,就是指法律確認某種事實狀態持續存在一定期間便產生一定法律效果。時效法律制度分為兩種,一為取得時效,也稱佔有時效;二是訴訟時效。我國法律中沒有取得時效的規定。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於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就喪失該請求權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說,權利人雖然享有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但權利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行使,否則權利人就喪失了該請求權。

  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實體上的請求權,也就是勝訴權,但程式上的請求權並未喪失,還有權行使。也就是說,即使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該受理,但如果義務人以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進行答辯,並拒絕履行義務,法院會判決權利人敗訴。

  設立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目的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防止權利上的“睡眠者”,避免因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時間過長,情勢發生較大變化,法院難於審理;也防止因時日過於久遠,義務人舉證困難,,從而產生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

  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此類案件訴訟時效期間是一年,法律有明確規定,這一點沒有任何爭議。但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是長期以來民事審判中頗有爭議的一個問題,目前尚無定論。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十日內均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這種情況的起算時間比較容易確定,也沒有太多的爭議,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並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製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提出調解申請的,這種情況比較複雜,實踐中爭議也非常大。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傷害明顯的,起算時間是傷害之日;當時未曾發現的,起算時間是傷勢確診之日,看起來也非常明確,但在實踐審理中,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嚴格按照法條的規定,自傷害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第二種觀點,訴訟時效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傷害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權利人只是知道了權利被侵害,但權利人損失的具體數額,還無從確定,要根據以後的治療、休息、護理、以及是否構成傷殘等情況才能確定,所以,對“傷害之日”和“確診之日”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事發或確診當天,要作擴大解釋,即治療終結或損失能夠確定之日。持這種觀點的人,還有一種理由,就是由於受害人(權利人)一直在治療當中,損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也在持續不斷地發生和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處於持續狀態,治療終結後,受害人(權利人)的損失不再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才結束,訴訟時效從這時起算。

  1、符合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本意。

  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權利人長時間不主張權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可見,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權利人有條件行使權利而不行使。受害人在治療終結前,一直處於治療狀態,損失也一直處於增加狀態,向對方行使權利的具體數額也就無從確定,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所以,這種情況,權利人不是不行使權利,而是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

  2、能夠更好地保護受害人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安心治療。

  受害人在很多情況下,治療的期間會很長,一年兩年甚至時間更長的都有,如果訴訟時效從傷害發生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那麼就會造成受害人在治療過程中,擔心超過時效,不能安心治療;而且更為嚴重的是,有相當多的受害人法律知識非常欠缺,又沒有意識或條件諮詢專業人士,從而造成他們的全部或大部分損失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3、減少訴累,合理利用國家訴訟資源。

  如果訴訟時效自傷害之日或確診之日起算,那麼很多情況會是在訴訟時效期限即將屆滿前,受害人尚處於治療之中,損失尚未全部發生;受害人為了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會提起訴訟,但其訴訟請求只能是已經發生的費用,這一次訴訟也只能審理受害人這些已經發生的損失。受害人在這次訴訟之後再發生的費用,要在一年內再次起訴,提起第二次訴訟;對於第二次訴訟之後發生的費用,受害人在一年內還要第三次起訴,……。這樣,就會造成一次交通事故,需要起訴兩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情況,這對於權利人和義務人來說,都是極大的累贅;現在我國絕大多數法院都案多人少,這對於審判資源來說,也是極大的浪費。

  通訴訟時效具有一定的複雜性,當發生交通訴訟的時候應該及時諮詢相關人士,那麼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呢?聯絡,我們將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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