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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對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對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的法律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12條列出了合同一般包括的條款,也允許當事人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訂立一個具體、明確、當事人都無疑義的合同是合同履行的關鍵和前提,也是人民法院審理合同糾紛的直接證據。但是,在實踐中,由於各種原因,當事人應當約定的條款而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其產生的原因可分為:一是當事人對某些合同條款未作意思表示而疏漏;二是當事人雖有約定但不明確;三是當事人約定某些條款在合同訂立後另行約定;四是合同的某些條款因違法而被確認無效或為撤銷。約定不明合同的存在,勢必給當事人履行造成困難,但為了鼓勵交易、節約交易成本,則應當儘量予以補充,並使合同具有可履行性。

  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之規定,約定不明合同的履行原則如下:

  (一)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

  所謂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是指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透過協商的辦法訂立補充協議,使合同具體化和明確化,並與原合同共同構成一份完整的合同,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源於我國《合同法》第61條所規定的“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二)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原則

  約定不明合同在履行中形成紛爭時,首先應當適用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其次,當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應按我國《合同法》第61條後段“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原則進行。

  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原則,是指在合同當事人就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結合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內容加以確定,使合同具體化和明確化。因為合同是一個整體,當事人就某一具體條款明確規定,但在其他條款中涉及這一問題時,就可以按照該條款加以確定。

  按照交易習慣確定原則,是指在合同當事人就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按照人們在同樣的交易中通常採用的合同內容加以確定,使合同具體化和明確化:無論在國內交易中,還是在國際交易中都已形成了許多交易習慣:這些交易習慣可以用來補充當事人合同的內容。

  (三)法定補充原則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在適用當事人協商補充原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原則、按照交易習慣確定原則仍不能確定時,就應當適用法定補充原則。所謂法定補充原則,又稱合同的補缺規則,是指法律規定的',適用主要條款欠缺或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但並不影響其效力的合同,以彌補當事人所欠缺或未明確表示的意思,使合同內容合理、確定,便於履行的法律條款。

  我國《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分價的,按照規定履行。(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該條之規定,即為法定補允原則的法律根據、。法定補充原則是在長期經濟活動中形成的法律原則,也是對商業慣例和經濟活動一般準則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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