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屋>銷售> 視同銷售的各種型別介紹

視同銷售的各種型別介紹

視同銷售的各種型別介紹

  視同銷售是流轉稅與所得稅的一個重難點,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是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是用於交際應酬;

  三是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是用於股息分配;

  五是用於對外捐贈;

  六是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增值稅細則)第4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是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是銷售代銷貨物;

  三是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是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

  五是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是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是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是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營業稅細則)第5條則分別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一是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是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三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視同銷售的各種型別介紹】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