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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可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呢?合同的可撤銷權會因可撤銷事由的存在而產生,也會因發生撤銷權消滅的情形而消失。合同可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對此都不是很瞭解不吧。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因為以下情況的發生而消滅

  1、撤銷權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

  所謂除斥期間,為法定的權利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55條第1項所規定的撤銷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即是對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規定,此規定與《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73條所規定的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除斥期間為一年是一致的。

  但應當明確起算時間是不同的,《合同法》規定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而司法解釋的規定為“自行為成立時起”。這個規定明確了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在1年內撤銷權人沒有行使撤銷權時該撤銷權則歸於消滅,可撤銷合同便絕對有效。

  2、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

  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後,不但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反而明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明確表示”的方式是口頭的或書面的均可。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後,雖然沒有明示表示放棄撤銷權,但以自己的行為放棄的,撤銷權消滅。

  小編在此提醒大家:在行使撤銷權的時候,其行使主體、行使期限、行使方式都必須有所瞭解。避免在行使的過程中因為上述原因的產生導致撤銷權的消滅。以上便是小編整理的合同撤銷權消滅的全部知識,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諮詢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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