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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籤合同辭職能不能獲得賠償

沒有籤合同辭職能不能獲得賠償

  實踐中可能會存在這樣一種情況,那麼就是因為一些原因,存在實際用工關係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又主動辭職。那麼此時,勞動者是否能夠獲得賠償呢?為您解答。

  就用人單位未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一點看,用人單位已屬違法,因為參考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見,雖未跟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已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一、未簽訂合同能否獲得賠償?

  基於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勞動者即有權要求得到相應的勞動補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者未籤勞動合同有權向單位提出另一倍的工資補償。

  二、未簽訂合同主動辭職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只要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不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還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需要提醒的一點是離職後記得保留相關的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才便於日後追討賠償。

  綜上可知,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而日後要是勞動者因此主動辭職的話,那麼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具體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你可以諮詢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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