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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是怎麼規定合同形式的

合同法是怎麼規定合同形式的

  合同法如何規定合同形式?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簽訂合同,或者口頭形式來訂立合同。而法律法規規定一般要求合同採用書面形式時候,合同當事人要採用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釋義」本條是對合同形式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的這一規定並沒有提出嚴格的書面形式要求,應當說對於合同形式採取的是不要式原則,一般地不作特殊要求,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屬例外情形。但是,我國現行的三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有關合同的'規定一般要求合同採用書面形式。如經濟合同法第三條中規定:“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七條中規定:“當事人就合同條款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並簽字,即為合同成立。”技術合同法第九條規定:“技術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採用書面形式。”海商法規定,船舶所有權的轉讓、航次租船、船舶租用(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賃)、海上拖航合同都應當以書面訂立。其他法律對具體合同要求採用書面形式的規定還有:勞動法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七條、合夥企業法第三條以及擔保法第十三條等等。我國參加國際公約,也往往對公約中不限定合同形式的規定予以保留。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認定其為無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涉外經濟貿易“訂立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確認無效”。由於我國法律在對合同要求法定形式的規定中除了規定這些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以外,沒有對未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後果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實踐中有不少未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被認定為無效。

  在制定合同法的過程中,對於合同的形式有不少意見,歸納起來有兩種。一種意見認為,合同法應當規定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合同容易發生爭議。另一種意見認為,合同可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凡是不違反法律,民事主體雙方自願訂立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法不應對合同再規定限制條件。在起草的過程中,有關合同形式條文的寫法也數易其稿。考慮到既要適應現實需要,又要提倡當事人儘量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避免口說無憑,使訂立的合同規範化、法制化,本條對合同形式的規定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在再現內容的方式達成的協議。這種形式明確肯定,有據可查,對於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有積極意義。書面形式一般是指當事人雙方以合同書、書信、電報、電傳、傳真等形式達成協議。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面對面地談話或者以通訊裝置如電話交談達成協議。以口頭訂立合同的特點是直接、簡便、快速,數額較小或者現款交易通常採用口頭形式。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口頭合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廣泛採用的合同形式。口頭形式當然也可以適用於企業之間,但口頭形式沒有憑證,發生爭議後,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

  除了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合同還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我們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或者也可以稱之為默示合同。此類合同是指當事人未用語言明確表示成立,而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推定合同成立,如租賃房屋的合同,在租賃房屋的合同期滿後,出租人未提出讓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繼續交房租,出租人仍然接受租金。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我們可以推定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再如,當乘客乘上公共汽車並達到目的地時,儘管乘車人與承運人之間沒有明示協議,但可以依當事人的行為推定運輸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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