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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特徵與分類

關於合同的特徵與分類

  合同法的特徵:

  1.合同法是私法。合同法規範當事人之間因私人利益產生的合同法律關係,強調主體平等、意思自治。因此合同法為私法。

  2.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主要是透過任意性法律規範而不是強制性法律規範調整合同關係。合同法透過任意性規範或引導當事人的行為,或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不完整。合同法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即合同法中的強制性規範,被嚴格限制在合理與必要的範圍之內。

  3.合同法是財產交易法。合同法與物權法均屬財產法範疇,其中物權法主要調整財產歸屬及利用的財產關係,是從靜態角度為財產關係提供法律保護,而合同法則調整財產的流轉關係,即商品交換關係,是從動態角度為財產關係提供法律保護。

  合同的分類如下:

  一、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根據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對合同規定有確定的名稱與調整規則為標準,可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規定有確定名稱與規則的合同。又稱典型合同。如《合同法》在分則中規定的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各類合同。無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規定有確定名稱與規則的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區分兩者的法律意義在於法律適用的不同。有名合同可直接適用《合同法》分則中關於該種合同的具體規定。對無名合同則只能在適用《合同法》總則中規定的一般規則的同時,參照該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類似的規定執行。

  二、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是否相互負有對價義務為標準,可將合同分為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此處的對價義務並不要求雙方的給付價值相等,而只是要求雙方的給付具有相互依存、相互牽連的關係即可。單務合同是指僅有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合同。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價義務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租賃合同等。區分兩者的法律意義在於,因為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之間的給付義務具有依存和牽連關係,因此雙務合同中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和風險負擔的問題,而這些情形並不存在於單務合同中。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是否因給付取得對價為標準,可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為從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應對價給付(此給付並不侷限於財產的給付,也包含勞務、事務等)的合同。買賣、租賃、僱傭、承攬、行紀等都是有償合同。無償合同是指只有一方當事人作出給付,或者雖然是雙方作出給付但雙方的給付間不具有對價意義的合同。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另外,委託、保管合同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和報酬的,也屬於無償合同。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根據合同成立除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還要其他現實給付為標準,可以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認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有實際交付標的物或者有其他現實給付行為才能成立的合同。確認某種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必須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有約定。常見的實踐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定金合同等。但贈與合同、質押合同不再是實踐合同。

  區分兩者的法律意義在於:除了兩種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以外,實踐合同中作為合同成立要件的給付義務的違反不產生違約責任,而只是一種締約過失責任。

  五、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須符合一定的形式為標準,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必須採用特定形式訂立方能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對合同成立的形式沒有特別要求的合同。確認某種合同屬於要式合同必須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有約定。

  六、主合同與從合同

  根據兩個或者多個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係為標準,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主合同是無須以其他合同存在為前提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這種合同具有獨立性。從合同,又稱附屬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保證合同、定金合同、質押合同等相對於提供擔保的借款合同即為從合同。從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與效力直接影響到從合同的成立與效力。但是從合同的成立與效力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與效力。

  合同法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各方應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訂立合同。

  2.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是貫徹合同活動整個過程的基本原則,在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公平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任何當事人不得濫用權利,不得在合同中規定顯失公平的內容,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與違約責任的承擔。

  4.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善意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有欺詐等惡意行為。在法律、合同未作規定或規

  定不清的情況下,要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解釋法律和合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

  5.守法、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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