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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業化中農企利益關係探索論文

農業產業化中農企利益關係探索論文

  摘要:本文分析了秦皇島市農業產業化中農企利益現狀,提出了農業產業化中農企利益關係存在的問題並給出解決對策:首先應增加政府制度供給,其次在農企利益聯結方式上缺乏創新,最後要大力推動農民合作社的發展。

  【關鍵詞】農業產業化;農企利益;對策

  1秦皇島市農業產業化中農企利益關係現狀

  1.1緊密型農企利益聯結方式

  成為主導2015年,秦皇島市採用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緊密合作方式達78%。簽訂訂單合同穩定農企利益關係是主要形式。同時以合作或股份合作形式密切農企關係是重要方式。這種方式表現有兩種:一是以合作社為龍頭企業。如青龍五指山板栗專業合作社等龍頭企業,農民本身就是龍頭企業的成員,農企利益一體化特徵凸顯,在密切農企關係上獨樹一幟。二是以農民合作社為載體構建農企利益關係。這種方式可以提高農民的話語權,使農企關係更趨於協調平衡。2015年,秦皇島市農民合作社總數達到1409個,其中國家級示範社總數達到9個。入社農民20.65萬戶,佔農戶總數的31.76%。

  1.2鬆散型農企利益聯結方式是補充

  在十大農業主導產業中,近一半的農民的農產品是以市場公開交易為基礎,與龍頭企業進行一次性交易。這種方式通常被稱作買斷型,農企之間沒有任何約束機制,隨行就市進行交易。這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民的賣難問題,但也可能會給農民帶來比較大的價格風險。

  2秦皇島市農業產業化中農企利益關係存在的問題

  2.1農企地位不對等和資訊不對稱帶來的不平等

  農企雙方是市場交易的兩個主體,在市場交易中的地位不同。在看上去平等的商品交易中,農企作為買賣雙方,市場主導權和話語權不同。再加上農民由於自身的侷限性,資訊不完全程度遠遠大於龍頭企業,又產生了農企雙方之間資訊的不對稱。在短期利益驅動下,少數龍頭企業依據市場地位優勢和資訊優勢,對農民利益進行侵蝕。

  2.2農企利益聯結方式缺乏創新

  從國內農業產業化發達地區來看,農企利益聯結方式具有多元化多樣化的特點。既有以商品交易合同為紐帶的初級形式,如買斷型、訂單型;也有現代的以要素重組為紐帶高階形式,如股份合作制、合作社等。秦皇島市的農企利益聯結方式還基本上處於初級階段,以要素和產權為紐帶的利益聯結方式所佔比重非常小。這就導致農企之間利益矛盾性常常會超出利益一致性,出現糾紛、違約。

  2.3農民合作社在農企利益關係上的作用有待強化

  隨著深化改革,農民申辦合作社的門檻進一步降低,這大大調動了農村合作組織發展的積極性,秦皇島市的農民合作社數量和規模也連年提高。然而,農民合作社的規範水平卻未能隨之提高。據業內管理部門測算,三分之二的農民合作社有名無實。在三分之一的真正的農民合作社中,有龍頭企業主辦的,有供銷社領辦的,有農民自發組織的,有能人牽頭成立的,等等。這些合作社,在解決農民的賣難和買難問題上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尚未能作為農民的利益代言人,出現在農企市場交換的談判桌上,農民合作社在協調農企利益關係上的作用還有非常大的提升空間。

  2.4龍頭企業規模小,服務負擔重

  秦皇島市的農業龍頭企業中,銷售收入超10億元的大型企業數量較少,上市公司也僅有幾家,“小規模、大群體”仍是農產品加工企業的主要發展模式,專案數量還是投資規模都排在全省末位。規模小制約了龍頭企業惠農利農的動力和規模。另一方面,在十大農業產業化主導產業中,農產品加工業佔了第一份額。在管理上,有的農產品加工業歸入了農業部門,還有的`歸入了工業部門。歸口工信部門的行業,龍頭企業要承擔非常高的稅收負擔,國家和河北省的惠農政策在這些行業的不到體現,也制約了龍頭企業社會化服務的能力和規模。信貸部門要落實對種養殖戶的資金扶持政策,不能由龍頭企業承擔種養殖戶的發展資金扶持。

  3秦皇島市農業產業化中農企利益關係解決的對策

  3.1增加政府制度供給

  儘管農企利益關係具有鮮明的市場經濟特徵,但是在農企利益關係上,政府的作用不可替代。一是真正落實《秦皇島市關於支援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切實扶持龍頭企業發展;二是針對農企利益關係,出臺較具體化、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對於龍頭企業的利益壟斷行為和農企雙方的契約失信進行糾偏;三是儘快出臺具有秦皇島特色的推動農業產業一體化和產業融合的政策措施。

  3.2完善社會化服務

  全面升級社會化服務體系,不僅僅是覆蓋農民,也要覆蓋龍頭企業,以社會化服務減輕龍頭企業負擔。一是拓寬融資渠道。建立政策性涉農信貸擔保機制,努力形成多層次、多渠道的農業信用擔保體系,保證信貸資金供給。二是培育服務主體。大力支援科技人員、涉農企業和農民專家領辦、創辦經營性服務實體,加強產前、產中、產後配套服務。三是大力培育農產品市場體系。發展新型市場營銷主體,重點培育帶動面廣、市場參與度深的流通企業。

  3.3大力推動農民合作社的發展

  一是要加強宣傳和培訓,培育新型農民,使其充分認識農民合作社的好處,提高創社入社積極性;二是加強引導,把農民合作社推向市場,推到市場交易的談判桌前;三是規範管理,以示範社帶動規範化,以政策引導規範化;四是加強扶持服務指導,尤其是資金的扶持以及新型職業農民、合作社教育培訓要提高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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