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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書面合同的好處

簽訂書面合同的好處

  我國早在西周時期也出現了較為廣泛使用的契約形式,那時候的契約專指買賣合同,稱為“質劑”,這種契約寫在簡牘上,一分為二,雙方各執一份;質,是買賣奴隸、牛馬所使用的較長的契券;劑,是買賣兵器、珍異之物所使用的較短的契券;“質”、“劑”由官府製作,並由“質人”專門管理。

  古語又有云:“道不同不相為謀”,意指走不同道路的`人,就不能在一起謀劃。斗轉星移,合作交流已不可避免,共同謀劃是成就大業共贏的必然趨勢,而人與人之間的不信任必須透過某種紐帶聯絡在一起。

  “合同”又可引申為“和而不同”,將不同道的人“合”在一起。故而簽訂合同乃是避免雙方合作產生糾紛的最好方式。

  籤合同好處有四個:

  一、口頭的承諾難以記錄約定事實的存在,而雙方的書面承諾,則有法可依,有據可尋,促使絕大部分合作者,都能規範的承諾和履行合作的過程,從而使合作的結果完美化、合法化,降低違約風險,促使社會經濟快速高效發展。

  二、一般情況下,合同的成立是以接受的生效為條件的。但在有些情況下,簽訂書面合同卻成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我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口頭合同成立後,如不用一定的書面形式加以確定,那麼它將由於不能被證明而無法得到法律的保障,甚至在法律上認定為無效。

  三、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一方合同違約時,可以為另一方提供法律救濟途徑。

  四、合同是當事人就一定的事件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歸屬了的文書,是合同履行的依據。書面合同有效的約定了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合同的履行有積極的作用,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能夠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

  合同並非多麼高大上,它就像人與人之間交流的某種隔離介質,離開它不見得會怎麼樣,但直麵人性背後的種種——正如《聖經》所言的人類七宗罪:傲慢、妒忌、暴怒、懶惰、貪婪、貪食及色慾,也許事情就不是你想的那麼簡單與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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