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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員工勞動合同

超市員工勞動合同

  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勞動合同期限,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乙方在合同期內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甲方安排下的崗位工作,甲方根據在超市工作需要,可以變更乙方崗位(工資待遇也隨崗位變動而變化),乙方應服從安排,但該崗位應為乙方能夠勝任之工作。乙方應敬業愛崗,按時保證衛生和缺貨完成工作任務。

  三、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工資報酬:

  甲方實行崗位工資制,工資按月發放,不無故拖欠和扣乙方工資,在合同期內乙方工資隨工作崗位的變動而變動,乙方工資加提成不得低於當年工作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甲乙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並有權法定支付加班工資或調休,乙方必須服從。

  2、工資發放時間為每月16號,結算時間為上月1號至31號止!

  六、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甲方依法制定的(員工手冊)及超市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遵守與服從甲方的管理。

  七、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全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終止。甲方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就終止或續訂的意向書或口頭通知乙方,如續簽須經雙方協商一致,方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八、違反勞動合同責任:

  1、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全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各自承擔法律責任,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2、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全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3、如有意犯錯,甲方有權開除並扣出當月工資及服裝押金。

  4、辭職者,需提前30天向主管提出辭職申請,且需經主管與老闆同意後方可!否則,扣除半月工資。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甲乙雙方不論在何種情況下終止本合同後,甲方依法支付乙方在本合同中載明的待遇外,不再支付任何補貼、補助等其他費用。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一致確定,未能協商一致,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執行。

  十一、本合同自簽訂日期起生效。

  甲方(簽名):乙方(簽名):

  簽約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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