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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對離婚孩子的探視權的規定

婚姻法對離婚孩子的探視權的規定

  婚姻法是怎麼規定對離婚孩子的探視權的?離婚後,如果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也是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的,另一方也有協助其探視的義務。而且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是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文詳細講述如何行使探望權和探望權的規定。

  一、探視權時間、婚姻法離婚探視權的規定

  1.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3.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利。

  5.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也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二、離婚子女探視權、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

  1.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

  2.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3.離婚後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說,只是變更行使探視權的方式。

  4.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

  三、離婚後如何行使探望權

  行使探望權,涉及到直接撫養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確定探望的時間、方式。我國婚姻法在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的問題上,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並且確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

  按照協議優先的原則,父母應該本著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於夫妻是因為感情破裂解除婚姻關係,在協商時會過多考慮自己的利益,有些直接撫養一方甚至拒絕就探望的有關問題進行協商。這時,探望權人就只能透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探望問題了。

  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關探望權的生效判決或調解書,另一方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對不履行義務的一方進行教育,責令其履行義務。經責令後仍不履行義務的,可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另一方也可以起訴請求變更撫養關係。

  對於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應做好申請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顧慮後再執行。禁止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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