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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聘任方案

中學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聘任方案

  一、評審、認定資格條件

  (一)評審資格條件

  1、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2、中學二級教師任期滿4年(任期內取得碩士學位或研究生學歷的,滿3年),可報評中學一級教師;中學一級教師任期滿5年(任期內取得碩士學位或研究生學歷的,滿4年),可報評中學高階教師。

  3、繼續教育學時達到人社部門要求,參評年上溯5年內,總學時達到360個學時;其中專業學時達到240個學時,公需科目培訓合格。供需科目僅針對參加評審的教師。

  4、45歲以下教師報評中學高階教師,須按規定完成支教工作任務(駐點支教一年,或兼職支教滿120個學時)。

  (二)認定(中學一級教師)資格條件

  1、與任教學科專業相吻合的研究生學歷。

  2、3年或以上從教經歷。

  3、繼續教育學時達到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本要求。

  注:評審、認定中學二級教師條件,參照市人社局、教育局檔案執行。

  二、教育教學條件及評分標準

  1、工作量(基準分10分),以任期內每個學年度實際工作量與學科標準滿工作量課時數之比的平均數為任期平均工作量。計算公式為(任期起始年實際工作量/學科標準滿工作量課時數+…+評審當年實際工作量/學科標準滿工作量課時數)÷任期年限×10。校級領導以每週2課時、中層幹部以每週4課時為滿工作量標準。

  2、教齡:一年1分,累加得分。

  3、校齡:一年1分,累加得分。

  4、教案:符合學校管理規定,教案總體評價達到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合格、優秀分別加2、4分賦分。

  5、聽課筆記:符合學校管理規定,聽課節數達到規定標準,記錄完整、規範,按照規定節數以上每超10節加1分賦分。

  6、班主任或管理工作年限:一年1分,累加得分。其中管理工作是指由學校認可的,在已承擔本學科教學任務滿工作量的基礎上所承擔的學校行政管理、工勤或教輔崗位工作。

  三、教育教學成績條件及評分標準

  1、任期內獲得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骨幹教師、教壇新星、學科帶頭人、專業技術拔尖人才、優秀班主任或其他由校評審專家委員會認可的專業類榮譽的,按照市、省、國家每次1、3、5分賦分。

  2、任期內任教班級本學科學業水平考試合格率達到100%、且優秀率達到70%的,每次加2分。

  3、任期內任教高三年級,所帶班級一本率、三本率實現預設目標的,每次加2分。

  四、教研條件及評分標準

  1、任期內承擔市級以上課題研究,已結題或已取得經主管部門認可的階段性成果的,按市、省、國家級每項加1、2、3分。參評人若是課題負責人或排名在前三位的課題組主要成員,按兩倍計分。

  2、任期內撰寫有學術價值的教育教學論文、教學設計等,在專業類期刊發表或由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評為三等獎以上獎次的,每篇加1分。

  3、任期內代表學校參加市級以上課堂教學比賽,並獲得市級一等獎以上獎項的,按照市、省、國家每次1、2、3分賦分;校內公開課,按照每節0.5分賦分。

  4、承擔市級以上(含)教學大賽獲一等獎以上獎項的`,按照市、省、國家每次1、3、5分賦分。

  五、一票否決

  1、不滿工作量。任期內,有超過一個學期工作量不滿的。學年度病假超過一個學期(5個月)、事假超過3個月,視為不滿工作量。

  2、任期內無1年以上班主任工作或經學校管理部門認可的其它管理工作經歷的。

  3、職稱評審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4、在教務處、年級部教學檢查中存在缺項或檢查不合格的。

  5、有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師德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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