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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管理維修合同

住房管理維修合同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市《公有住宅售後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及相關檔案的有關條款,就甲方購買的住房管理維修等事項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將坐落於市區(縣)路(街)弄(新村)支弄號室,建築面積平方米的房屋維修委託乙方。

  二、乙方將甲方提供的首期住房維修基金和房屋出售單位一次性提供的住房維修基金按規定合併儲存,專項用於甲方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裝置的維修更新,合理地使用住房維修基金。甲方負有監督責任。

  三、甲方同意按照公有住宅售後管理暫行辦法和出售公有住房實施細則的規定,按照社會化管理的'要求,年按月向乙方繳付管理費元。乙方用於管理人員經費和辦公費用。

  四、對不屬於住房維修基金使用的部位或裝置,乙方提供優質有償服務。甲方同意按規定支付維修費用,併為乙方修理提供方便(包括公用部位和相鄰戶室)。

  五、乙方對甲方住房維修負責,確保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的正常使用。共用裝置以及共用設施凡屬人為損壞的,由損壞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六、甲方同意按住宅售後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住房維修基金不足支付維修費用時,按面積支付住房維修基金。如甲方拖延維修基金支付,使乙方不能及時修復房屋和裝置的,乙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賠償責任。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管理部門一份。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

  八、其他需要補充事項:

  甲方: 乙方:

  代表:

  簽訂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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