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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計價新版教材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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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2014工程計價新版教材內容:合同價款調整

  2014工程計價新版教材內容:合同價款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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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建設專案施工階段合同價款的調整和結算

  第一節 合同價款調整

  發承包雙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實行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合同雙方依據中標通知書的中標價款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不實行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合同雙方依據雙方確定的施工圖預算的總造價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在工程施工階段,由於專案實際情況的變化,發承包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款可能會出現變動。為合理分配雙方的合同價款變動風險,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發承包雙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價款的調整事件、調整方法及調整程式。

  發承包雙方按照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的若干事項,大致包括五大類:①法規變化類,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變化事件;②工程變更類,主要包括工程變更、專案特徵不符、工程量清單缺項、工程量偏差、計日工等事件;③物價變化類,主要包括物價波動、暫估價事件;④工程索賠類,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誤期賠償、索賠等事件;⑤其他類,主要包括現場簽證以及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

  一、法規變化類合同價款調整事項

  因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影響合同價款的風險,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承擔。

  1.基準日的確定

  為了合理劃分發承包雙方的合同風險,施工合同中應當約定一個基準日,對於基準日之後發生的、作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招標投標階段不可能合理預見的風險,應當由發包人承擔。對於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標檔案中規定的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的第28天作為基準日;對於不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一般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前的第28天作為基準日。

  2.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間,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在合同工程基準日之後發生變化,且因執行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價發生增減變化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但是,如果有關價格(如人工、材料和工程裝置等價格)的變化已經包含在物價波動事件的調價公式中,則不再予以考慮。

  3.工期延誤期間的特殊處理

  如果由於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在工程延誤期間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變化的,造成合同價款增加的,合同價款不予調整;造成合同價款減少的,合同價款予以調整。

  二、工程變更類合同價款調整事項

  (一)工程變更

  工程變更可以理解為是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由發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的任何改變。工程變更指令發出後,應當迅速落實指令,全面修改相關的各種檔案。承包人也應當抓緊落實,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實變更指令,則擴大的損失應當由承包人承擔。

  1.工程變更的範圍

  根據《標準施工招標檔案》(2007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條款,工程變更的範圍和內容包括: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人實施。

  (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他特性。

  (3)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或改變已批准的施工工藝或順序。

  (5)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2.工程變更的價款調整方法

  (1)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工程變更引起分部分項工程專案發生變化的,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於變更工程專案的,且工程變更導致的該清單專案的工程數量變化不足15%時,採用該專案的單價。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於變更工程專案的,可在合理範圍內參照類似專案的單價或總價調整。

  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於變更工程專案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釋出的資訊(參考)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專案的單價或總價,報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於變更工程專案,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釋出的資訊(參考)價格缺價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價辦法和透過市場調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專案的單價或總價,報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2)措施專案費的調整。工程變更引起措施專案發生變化的,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專案費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並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專案相比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後執行。並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措施專案費:

  1)安全文明施工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專案調整,不得浮動。

  2)採用單價計算的措施專案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專案按前述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方法確定單價。

  3)按總價(或係數)計算的措施專案費,除安全文明施工費外,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專案調整,但應考慮承包人報價浮動因素,即調整金額按照實際調整金額乘以按照公式(5.1.1)或公式(5.1.2)得出的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計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則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專案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專案費的權利。

  (3)刪減工程或工作的補償。如果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非因承包人原因刪減了合同中的某項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發生的費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應支付的專案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則承包人有權提出並得到合理的費用及利潤補償。

  (二)專案特徵描述不符

  1.專案特徵描述

  專案的特徵描述是確定綜合單價的重要依據之一,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時應依據發包人提供的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的專案特徵描述,確定其清單專案的綜合單價。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對專案特徵的描述,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全面的,並且與實際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招標工程量清單,根據其專案特徵描述的內容及有關要求實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變為止。

  2.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實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任一專案的特徵描述不符,且該變化引起該專案的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實際施工的專案特徵,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專案的綜合單價,調整合同價款。

  (三)招標工程量清單缺項

  1.清單缺項漏項的責任

  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因此,招標工程量清單是否準確和完整,其責任應當由提供工程量清單的發包人負責,作為投標人的承包人不應承擔因工程量清單的缺項、漏項以及計算錯誤帶來的風險與損失。

  2.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1)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施工合同履行期間,由於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分部分項工程出現缺項漏項,造成新增工程清單專案的,應按照工程變更事件中關於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合同價款。

  (2)措施專案費的調整。由於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分部分項工程出現缺項漏項,引起措施專案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工程變更事件中關於措施專案費的調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實施方案被髮包人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由於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措施專案缺項,承包人應將新增措施專案實施方案提交發包人批准後,按照工程變更事件中的有關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四)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據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經發包人批准的圖紙)進行施工,按照現行國家計量規範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專案應予計量的工程量與相應的招標工程量清單專案列出的工程量之間出現的量差。

  2.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間,若應予計算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列出的工程量出現偏差,或者因工程變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該偏差對工程量清單專案的綜合單價將產生影響,是否調整綜合單價以及如何調整,發承包雙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則辦理:

  (1)綜合單價的調整原則。當應予計算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偏差(包括因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的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對綜合單價的調整原則為: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至於具體的調整方法,則應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措施專案費的調整。當應予計算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偏差(包括因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的工程量偏差)超過15%,且該變化引起措施專案相應發生變化,如該措施專案是按係數或單一總價方式計價的,對措施專案費的調整原則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專案費調增;工程量減少的,措施專案費調減。至於具體的調整方法,則應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五)計日工

  1.計日工費用的產生

  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實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應予執行。採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變

  更工作,承包人應在該項變更的實施過程中,按合同約定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送發包人複核:

  (1)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

  (2)投入該工作所有人員的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3)投入該工作的'材料名稱、類別和數量。

  (4)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裝置型號、臺數和耗用臺時。

  (5)發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和憑證。

  2.計日工費用的確認和支付

  任一計日工專案實施結束。承包人應按照確認的計日工現場簽證報告核實該類專案的工程數量,並根據核實的工程數量和承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計日工單價計算,提出應付價款;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該類計日工單價的,由發承包雙方按工程變更的有關規定商定計日工單價計算。

  每個支付期末,承包人應與進度款同期向發包人提交本期間所有計日工記錄的簽證彙總表,以說明本期間自己認為有權得到的計日工金額,調整合同價款,列入進度款支付。

  三、物價變化類合同價款調整事項

  (一)物價波動

  施工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材料、工程裝置和施工機械臺班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時,發承包雙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調整方法,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因物價波動引起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採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另一種是採用造價資訊調整價格差額。承包人採購材料和工程裝置的,應在合同中約定主要材料、工程裝置價格變化的範圍或幅度,如沒有約定,則材料、工程裝置單價變化超過5%,超過部分的價格按上述兩種方法之一進行調整。

  1.採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

  採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的方法,主要適用於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種較少,但每種材料使用量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壩等。

  (1)價格調整公式。

  在計算調整差額時得不到現行價格指數的,可暫用上一次價格指數計算,並在以後的付款中再按實際價格指數進行調整。

  (2)權重的調整。按變更範圍和內容所約定的變更,導致原定合同中的權重不合理時,由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後進行調整。

  (3)工期延誤後的價格調整。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則對於計劃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後續施工的工程,在使用價格調整公式時,應採用計劃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高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則對於計劃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後續施工的工程,在使用價格調整公式時,應採用計劃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低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2.採用造價資訊調整價格差額

  採用造價資訊調整價格差額的方法,主要適用於使用的材料品種較多,相對而言每種材料使用量較小的房屋建築與裝飾工程。

  施工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材料、工程裝置和施工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人工、施工機械使用費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建設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釋出的人工成本資訊、施工機械臺班單價或施工機具使用費係數進行調整;需要進行價格調整的材料,其單價和採購數應由發包人複核,發包人確認需調整的材料單價及數量,作為調整合同價款差額的依據。

  (1)人工單價的調整。人工單價發生變化時,發承包雙方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釋出的人工成本檔案調整合同價款。

  (2)材料和工程裝置價格的調整。材料、工程裝置價格變化的價款調整,按照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裝置一覽表,根據發承包雙方約定的風險範圍,按以下規定進行調整。

  1)如果承包人投標報價中材料單價低於基準單價,工程施工期問材料單價漲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或材料單價跌幅以投標報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2)如果承包人投標報價中材料單價高於基準單價,工程施工期間材料單價跌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或材料單價漲幅以投標報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3)如果承包人投標報價中材料單價等於基準單價,工程施工期間材料單價漲、跌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4)承包人應當在採購材料前將採購數量和新的材料單價報發包人核對,確認用於本合同工程時,發包人應當確認採購材料的數量和單價。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確認資料後3個工作日不予答覆的,視為已經認可,作為調整合同價款的依據。如果承包人未報經發包人核對即自行採購材料,再報發包人確認調整合同價款的,如發包人不同意,則不作調整。

  篇二:調價造價公式

  16.1.1 採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

  16.1.1.1 價格調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裝置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根據投標函附錄中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約定的資料,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並調整合同價格。

  Ft1Ft2Ft3FtnPP0ABBBB123n1FF02F03F0n01

  式中: △P -- 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0 -- 第17.3.3項、第17.5.2項和第17.6.2項約定的付款證書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此項金額應不包括價格調整、不計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和支付、預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條約定的變更及其他金額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也不計在內;

  A -- 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1; B2 ;B3·····Bn -- 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調因子在投標函投標總報價中所佔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指第17.3.3項、第17.5.2項和第17.6.2項約定的付款證書相關週期最後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Fo1; Fo2; Fo3·····Fon -- 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基準日期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以上價格調整公式中的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在投標函附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中約定。價格指數應首先採用有關部門提供的價格指數,缺乏上述價格指數時,可採用有關部門提供的價格代替。

  篇三:調價計算案例

  【例1Z103085-2】 某項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含兩個子 項工程,估算工程量甲項為2300m3,乙項為3200m3,經協商合同價甲項為180元/m3, 乙項為160元/m3。承包合同規定:

  (1)開工前業主應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20%的預付款; (2)業主自第一個月起,從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按 5%的比例扣留質量保證金; (3)當子項工程實際工程量超過估算工程量10%時,超過10%的部分可進行調價,調整係數為0.9;(4)根據市場情況規定價格調整係數平均按1.2計算; (5)監理工程師簽發付款最低金額為25萬元; (6)預付款在最後兩個月扣除,每月扣50%。 承包人各月實際完成並經監理工程師簽證確認的工程量如表1Z103085-3所 示 。

  承包人各月實際完成並經監理工程師簽證確認的工程量表(單位:m 3)

  問題:(1)預付款是多少(2)每月工程量價款是多少監理工程師應簽證的工程款是多少實際簽發的付款憑證金額是多少

  解:(1)預付款金額為[2300X180+3200X160] X20%=18.52萬元

  (2) 一月:工程量價款為500X180+700X160=20. 2 萬元應簽證的工程款為20.2X1.2X (1-5%) =23.028萬元 由於合同規定監理工程師簽發的最低金額為25萬元,故本月監理工程師不予簽發付款憑證。

  二月:工程量價款為800X180+900X160=28. 8 萬元

  應簽證的工程款為28.8X1.2X (1— 5%) =32. 832萬元

  本月實際簽發的付款憑證金額為23.028+32. 832= 55.86萬元 三月:工程量價款為800X180+800X160=27. 2 萬元

  應簽證的工程款為27.2X1.2X (1—5%) =31.008萬元

  該月應支付的淨金額為31.008-18.52X50%=21.748萬元

  由於未達到最低結算金額,故本月監理工程師不予簽發付款憑證。 四月:2300X (1+ 10%) = 2530m3

  甲項工程累計完成工程量為2700m3,較估計工程量2300m3差額大於10%。

  超過10%的工程量為2700—2530=170m3其單價應調整為180X0. 9= 162元/m3

  故甲項工程量價款為(600— 170) X 180+170X162= 10.494萬元 乙項累計完成工程量為3000m3,與估計工程量相差未超過10%,故不予調整。 乙項工程量價款為600X160=9. 6 萬元

  本月完成甲、乙兩項工程量價款為10.494+9. 6= 20.094萬元應簽證的工程款為 20.094X1. 2X (1— 5%) — 18.52X50% = 13.647 萬元

  本期實際簽發的付款憑證金額為21.748+13. 647= 35.39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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