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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劃再投資退稅的幾個失敗案例

關於籌劃再投資退稅的幾個失敗案例

  近年來,在我國整體經濟的良好發展勢頭帶動下,許多外國投資者將從外資企業獲得的稅後利潤用於追加在我國的投資,努力擴大生產銷售規模。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百分之四十稅款。”另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應該說,再投資退稅的規定對投資者而言相當優惠,但是許多企業在進行再投資的時候,由於未能預先做好稅收籌劃,雖然稅後利潤未匯出境外而確實用於境內投資,但最終未能享受該項政策。以下是筆者在實踐工作中遇到的幾個失敗案例。

  例一,某國投資者在上海、蘇州、成都分別設立三家外商獨資企業,後又在上海設立投資控股公司,並由投資公司統一負責三戶獨資企業的投資管理事宜。2003年該投資者決定用蘇州公司的稅後利潤在武漢再投資興建一家外資工廠。根據公司內部制度,投資公司下的三戶企業的每年稅後利潤必須要彙總到投資公司統一管理使用,因此蘇州廠的稅後利潤先匯到上海的投資公司,再經由投資公司將款項轉到武漢建廠。由於蘇州廠的稅後利潤未直接付到被投資企業的賬面上,從而無法證明用於再投資的那一部分就是源於蘇州廠的利潤,外方投資者在申請再投資退稅時未能透過稅務機關的審批。

  例二,某國投資者在上海設立B公司,B公司“兩免三減半”優惠期已過,賬面累計未分配利潤5000萬元,2004年進入全額徵稅期。2004年該投資者在南京又投資設立一外商獨資企業C,註冊資金500萬美元,計劃用現匯投資。在首批資金300萬美元到位後,由於資金緊張,決定用從B公司分配的稅後利潤再投資到C公司。雖然事實上外國投資者確實是用從B公司分得的利潤投入到C公司,但因為這種情況的再投資是補足已存在外資企業的應到位資本金,而非增加其註冊資本,因而未享受到再投資退稅的優惠。如果企業預先做好籌劃,C企業先註冊300萬美元,然後用從B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到C企業,增加其註冊資本200萬美元,這樣就可以享受到再投資退稅的優惠了。

  例三,某國投資者在上海設立獨資公司,公司“兩免三減半”優惠期已過,賬面累計未分配利潤5000萬元,其中兩年免稅期間的利潤2000萬元,減半徵稅期間的利潤3000萬元。投資者決定用稅後利潤對本公司進行增資2500萬元。由於企業事前未籌劃,在辦理再投資退稅時僅獲得對500萬元稅後利潤作為計算基數計算退稅。因為企業未明確用哪年的稅後利潤進行增資,稅務機關則從第一年往後推,前面兩年免稅期的稅後利潤2000萬元因未涉及實際稅款入庫不辦理退稅,結果僅就剩餘的500萬元作為第一年減半期利潤計退稅。如果企業明確用於再投資的利潤是屬於三年減半期的,則可以就2500萬元享受再投資退稅。

  從以上的.失敗案例可以看出,同樣是稅後利潤未匯出境外而用於再投資,由於對再投資退稅政策在理解上有偏差,在稅收籌劃上考慮欠缺,從而最終導致無法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納稅人在進行再投資相關稅收籌劃時應著重注意從以下幾點對政策進行理解和把握。

  關於再投資方式的理解。再投資方式有增加原利潤獲得企業(以下簡稱本企業)的註冊資本、增加其他已存在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或新建一家外資企業三種方式。對於前兩種方式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增加”二字,即不管是再投資於本企業或再投資於它企業,一定要在其原有資本基礎上增加其註冊資本。如果用稅後利潤去投資購買國內已設立的某企業股權,則不能享受再投資退稅。

  再投資方式的選擇。在選擇再投資方式時,投資者當然會從購銷市場、行業競爭、投資風險等各方面進行可行性因素分析,但筆者從稅收優惠角度來看,這三種方式的不同選擇結果也有很大差異。對再投資於本企業來說,由於本企業已經享受過“兩免三減半”優惠,對再投資擴大生產所得只好按規定直接進入所得稅徵稅期,除非再投資專案能夠達到相關政策規定可單獨計算享受所得稅優惠。不過這樣規定對投資金額要求較高,一般企業難以達到。投資於其他已存在外資企業也要考慮該外資企業已享受的稅收優惠情況。在考慮再投資方式時還要考慮三種情況下的被投資企業哪種比較容易成為出口型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以便全額退還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再投資的利潤年度選擇。生產性外資企業由於自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免稅、減半、全額徵收等年度之間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有很大差別。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第八十條規定:“在依照稅法規定計算退稅時,外國投資者應當提供能夠確認其用於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由稅務機關採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斷確定”,因此企業要事先明確用於再投資的利潤所屬年度。在進行再投資籌劃時,應選擇減半,或儘量選擇全額徵稅期的稅後利潤進行再投資,並且要在企業的董事會決議、相關部門的增資專案批覆、外管局的外匯核准件、驗資報告中均要明確表示用於再投資的利潤所屬年度,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再投資的資金流轉。再投資退稅強調“直接再投資”,即用於再投資的稅後利潤資金一定要從利潤獲得的企業賬號上直接轉到被投資企業的賬號上,若利潤匯到境外再轉回,或經由其他關聯公司轉付都享受不到退稅優惠。

  兩個時限問題。退稅申請的時限在再投資資金到位之日起一年內,一般以驗資報告為準,逾期稅務機關不予辦理。此外再投資企業經營期要保持五年以上,未滿五年而投資者將再投資形成的股權轉讓、撤出的,原已退還的稅款要補繳,但股權轉讓給與其有直接擁有或間接擁有或被同一人擁有100%股權關係的公司除外,企業在具體操作時要注意把握。

  再投資與其他優惠統籌兼顧。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專案較多,除再投資退稅外還有諸如減低稅率優惠、追加投資減免優惠、國產裝置抵免所得稅優惠等,在進行再投資籌劃時要統籌考慮各項優惠,以用足用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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