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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未確認投資損失的會計處理畢業論文

試論未確認投資損失的會計處理畢業論文

  摘 要:“未確認投資損失”,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中關於長期投資確認和期末計價政策的規定,由於母公司和子公司確認子公司損益方式不同而在合併報表中使用的一個調節性科目。財政部 10號文對“未確認的投資損失”的合併處理進行了相關規定即母公司在合併利潤表中不確認對子公司投資的超額虧損,但在合併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為股東權益的損失,因此有必要從子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對“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合併報表的會計處理進行分類處理。

  關鍵詞:未確認投資損失 合併報表 會計處理

  序言

  “未確認投資損失”是針對合併會計報表而言的,是在母公司合併了資不抵債的子公司後產生的。針對這種情況我國已經出臺了相關法規進行規範如《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企業會計制度》和《投資準則》也規定:“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淨虧損,以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因此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會出現一個差額,這個差額就是“未確認投資損失”。一般情況下,這些企業應該終止經營,破產清算,已喪失了合併的前提,但考慮到我國改革中的種種因素這些企業還在持續經營,仍有合併的必要。

  另一方面,由於監管部門出臺了多項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上市公司進行利潤調控的手段已經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但是,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利用合併報表中“未確認投資損失”來進行利潤調節的現象。

  對這一現象的會計處理,有關部門僅作了原則規定而不夠具體,以致實務中產生了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因此加強對“未確認投資損失” 進行規範的會計處理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未確認投資損失”相關概念解析

  (一)“未確認投資損失”的定義

  “未確認投資損失”是針對合併會計報表而言的,是在母公司合併了資不抵債的子公司後產生的。《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企業會計制度》和《投資準則》也規定:“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淨虧損,以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因此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會出現一個差額,這個差額就是“未確認投資損失”。所謂“未確認的投資損失”,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中關於長期投資確認和期末計價政策的規定,由於母公司和子公司確認子公司損益方式不同而在合併報表中使用的一個調節性科目。

  具體而言,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長期投資是以權益法來確認的,即按照持股比例反映子公司發生的盈利或虧損。但是,子公司按照持股比例計算的超過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額的虧損部分是不需要確認的,也無須反映在財務報表上。而子公司按比例計算的超額虧損部分必須在得到彌補之後,才能增加母公司的投資收益。這種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及其彌補都在備查簿中加以記錄。但是,由於控股子公司還在持續經營,因此在合併時仍需併入報表。這樣的話,就會在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子公司”科目與子公司的“股東權益”按比例相互沖銷時,出現一塊在母公司長期投資中未確認的子公司虧損無處反映的現象。為此,可透過設立“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專案來維持合併報表的平衡關係。

  (二)“未確認投資損失”的性質

  對持續經營、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超額虧損子公司)在母公司以權益法核算和編制合併報表時,財政部在財會函字10號《關於資不抵債公司合併報表問題請示的覆函》中規定,母公司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淨虧損,以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對投資企業未確認的被投資單位的虧損分擔額,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可以在合併會計報表的“未分配利潤”,專案上增設“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專案;同時,在利潤表的“少數股東損益”專案下增設“加: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專案。這兩個專案反映母公司未確認子公司的投資虧損額。

  《企業會計準則——投資》第十九條:投資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淨虧損,以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如果被投資單位以後各期實現淨利潤,投資企業應在計算的收益分享額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以後,按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的金額,恢復投資的賬面價值。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歸納出“未確認的投資損失”的性質,就是按照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在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時,由於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投資企業按持股比例計算應承擔的份額。投資企業確認的虧損分擔額,一般以長期股權投資減記至零為限。其未確認的被投資單位的虧損分擔額,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在合併會計報表中以“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專案反映。

  (三)“未確認投資損失”核算的原則

  市場經濟條件下,在進行公司兼併重組時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超額虧損子公司納入合併範圍的前提是:該子公司仍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即母公司的該項投資尚有恢復投資成本的可能;這類子公司可能是遇到了暫時財務困難,債權人透過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等方式,幫助債務人度過難關,而並不要求其破產還債。在此情況下,子公司仍處於持續經營狀態中。為了反映集團整體淨資產的真實狀況、耗蝕程度以及母公司的管理責任,仍應將這類處在持續經營狀態中的子公司納人合併會計報表的範圍。但這類子公司又不同於一般子公司,其淨資產不但不復存在,而且還出現了負數。因此,超額虧損在合併會計報表中應如何計量和確認,是對資不抵債子公司進行合併報表的主要問題。對不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的超額虧損公司不能予以合併,以防止利用合併報表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

  (四)“未確認投資損失”的作用

  母公司將資不抵債的子公司合併時,將子公司的資不抵債額在“未確認的投資損失”中反映,這樣就便於分清“未確認的投資損失”中,哪些屬於資不抵債子公司形成的,哪些屬於正常經營的子公司形成的;哪些資不抵債額屬於二級公司形成的,哪些屬於二級以下公司形成的;哪些資不抵債額屬於當年形成的,哪些屬於前期形成的。從而更加客觀、真實地反映企業所有者權益,為計算保值增值率等指標提供依據。

  二、“未確認投資損失”的核算基礎分析

  (一)“未確認投資損失”立足點分析

  對於“未確認投資損失”財政部10號文雖然有所規定,“這兩個專案反映母公司未確認子公司的投資虧損額”。但是從字面上看,似乎是站在母公司的立場來進行計算,然而事實上由於長期股權投資構成的複雜化,機械地站在母公司立場上計算會影響合併報表有關資料的真實性,也有悖設定這兩個專案的初衷。由於種種原因,投資者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與在被投資單位淨資產中的份額會不一致,其中有股權投資差額的因素,也有計提減值準備的因素。因此,在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甚至資不抵債時,投資單位未確認的損失與子公司的超額虧損往往不一致,由此產生了“未確認投資損失”究竟以什麼數額為準的問題。

  財政部10號文中規定對資不抵債的子公司進行合併時在資產負債表中增加的“未確認投資損失”專案為股東權益的減項,在合併利潤表中增加的該專案為加項,目的非常明確:由於投資者對這部分超額虧損是不負責任的,如果減少合併淨利潤將與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的法律責任相違背,因此,將這部分影響合併主體淨資產的`部分從合併未分配利潤中分離出來而在股東權益中單列減項反映。那麼很明顯,“未確認投資損失”的計量基礎應該是子公司的超額虧損,是投資者免責的部分,否則這個專案的增加將令人難以理解。這個基本原則確定基礎上可以進一步推定:如果投資者(包括少數股東)對被投資單位的超額虧損負有部分或全部責任(如投資者對其確認的擔保損失),則“未確認投資損失”應扣除這些因素後加以確認;如果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已經為零,無法再確認子公司的進一步虧損,但此時子公司並未資不抵債(如股權投資貸方差額很大,或者計提了數額較大的減值準備),也就是說子公司尚未出現超額虧損,母公司即使有部分投資損失沒有確認,也不能在合併報表中確認“未確認投資損失”,因為母公司沒有確認的損失僅受本身賬面價值所限,屬於母公司的損失並沒有超過其在子公司淨資產中的出資額,母公司沒有解除責任,仍應承擔這部分損失,因此這部分賬面無法確認的損失仍應透過合併報表加以體現。

  透過對財政部10號文的分析不難發現:①“未確認投資損失”金額確認的立足點是子公司的超額虧損,而不是母公司未確認的投資損失;②“未確認投資損失”的確認金額只能是投資者的免責部分,而不一定是子公司超額虧損的全部;③“未確認投資損失”的確認金額應該包括少數股東的免責部分,因為同樣作為投資者,少數股東的投資賬面價值也是以零為限,在少數股東對被投資單位沒有特殊責任的情況下,合併報表的少數股東權益應該體現為零;④在合併報表中增加這兩個專案的前提是子公司出現資不抵債,否則即使投資者賬面價值已經為零並有部分投資損失未予確認,也不能在合併報表中出現,不然會虛增合併淨利潤,導致會計資訊的不真實。

  (二)“未確認投資損失”核算科目設定

  公司合併時母公司要考慮子公司的財務情況,並進行財務報表合併,這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環節就是子公司形成的資不抵債額。此項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即當年形成的資不抵債額和累計形成的資不抵債額。

  為此在進行財務報表合併時也要與此相對應,這樣“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就應分為4個科目:①“未確認的本年投資損失”;②“本年子公司資不抵債額”;③“未確認的投資損失”;④“子公司資不抵債額”。

  其中“未確認的本年投資損失”為損益類科目,反映母公司本年擔保或承諾部分,下設兩個明細科目,即“本年發生額”和“本期轉回額”,分別反映發生和轉回的情況。

  “本年子公司資不抵債額”為損益類科目,反映母公司本年未擔保或承諾部分,下設兩個明細科目,即“本年發生額”和“本期轉回額”,分別反映發生和特回的情況。

  “未確認的投資損失”為所有者權益類科目,反映累計的母公司擔保或承諾部分。

  “子公司資不抵債額”為負債與所有者權益之間中性科目,反映累計的母公司未擔保或承諾部分。

  三、“未確認投資損失”的會計處理

  如上所述財政部在1999年10號文中規定:“按照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在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時,如果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投資企業應按持股比例計算應承擔的份額,並衝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企業確認的虧損分擔額一般以長期股權投資減記至零為限其未確認的被投資單位的虧損分擔額,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可以在合併會計報表的‘未分配利潤’專案上增設‘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專案;同時,在利潤表的‘少數股東損益’專案下增設‘加: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專案。這兩個專案反映母公司未確認子公司的投資虧損額。”這樣即是規定母公司在合併利潤表中不確認對子公司投資的超額虧損,但在合併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為股東權益的損失。為此在對“未投資損失”做合併處理時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一)當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已經為零並有部分未確認的投資損失,而子公司的淨資產仍為正數

  此時在合併報表時,不應增設“未確認投資損失”專案,因此無該專案金額的計量問題。

  (二)各投資者分別對子公司負有債務擔保責任而承擔子公司全部超額虧損

  子公司資不抵債的事實導致債務擔保者的責任已經非常明確,提供擔保的投資者已經具備了確認預計負債的條件,那麼,投資者實際上已經確認了這部分超額虧損。但由於投資者確認的負債與子公司被擔保的債務是同一項債務,因此在合併報表中不能重複反映,應該將母公司的預計負債與相應的營業外支出相抵銷,然後再透過子公司超額虧損的自然併入將這部分已經確認的損失在合併報表中體現出來。在這種情況下,“未確認投資損失”專案應該為零。如果少數股東也負有擔保責任,應按承擔的超額虧損確認為少數股東本期損失,少數股東權益則相應體現為負數。

  (三)僅母公司對子公司承擔債務擔保而承擔子公司全部超額虧損

  這種情況仍不確認“未確認投資損失”,母公司無非確認更多的預計負債而已,所以與上述處理基本相同,但少數股東因不承擔責任,因此少數股東權益應該為零,也不存在在超額虧損範圍內確認少數股東本期損失的問題。

  (四)母公司與少數股東均不對子公司超額虧損負責或僅負部分責任

  這種情況在實務中比較普遍。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考慮“未確認投資損失”的金額問題。由於合併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的“未確認投資損失”應該是累計數,而合併利潤表中的該專案數應該是本年發生數,因此這兩者的數字並不是恆等的,那麼,未確認投資損失的計量還要區分累計數和本年數。對此,可以分別不同情況來加以討論:

  ①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與其在子公司淨資產中所擁有的股權份額相等。這種情況應以子公司超額虧損作為累計未確認投資損失的數額,而本年未確認投資損失的數額則應按超額虧損減去以前年度已經確認的數額加以確定。

  ②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大於其在子公司淨資產中所擁有的份額。這種情況一般是指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中含有股權投資差額借方餘額。在確認“未確認投資損失”數額時,與情況①相同,同樣應以子公司超額虧損作為累計未確認投資損失的數額,本年未確認投資損失的數額按超額虧損減去以前年度已經確認的數額加以確定。而母公司未確認的部分與子公司超額虧損的差額視作股權投資差額的提前攤銷,並作為對外支出不予抵銷。

  ③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小於其在子公司淨資產中所擁有的份額。此種情況又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由於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中含有股權投資差額貸方餘額,二是由於計提了減值準備。

  第一類,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中含有股權投資貸差。計量原理同②,無區別。

  第二類,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含有計提的減值準備。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的計提一般不會發生在子公司發生超額虧損的當年,因為減值準備計提的最大限額就是長期股權投資的全額,計提的結果使賬面價值為零,而由於子公司的超額虧損一般情況下也將使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趨於零,所以提不提減值準備已經沒有什麼意義。但如果減值準備是在子公司發生超額虧損的以前年度計提的,則應該將其看作是提前確認的損失,在計量累計未確認投資損失時,仍應按照子公司的超額虧損作為基礎,但在計算本年未確認投資損失時,應加上這部分減值準備數。

  ④投資者為被投資單位負有擔保責任而承擔部分超額虧損

  在這種情況下,在合併報表時應按子公司超額虧損扣除各投資者承擔的責任數額後的差額計算“未確認投資損失”的數額。

  四、結束語

  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實行優勝劣汰,在企業之間進行兼併或重組中,母公司合併了資不抵債的子公司後在合併會計報表上針對“未確認投資損失”,有關部門僅作了原則規定而不夠具體,以致實務中產生了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根據母公司和子公司對債務承擔責任的不同進行合併報表,與財政部在1999年10號文中關於“未確認投資損失”的規定相吻合,有利於實現會計資訊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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