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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論文

美國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論文

  據有關統計,在納斯達克上市的美國企業中,有90%以上都施行了股票期權計劃。將經營者的部分報酬以股票形式授予,不僅可以使經營者將公司的業績和長遠發展與自身利益聯絡起來,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而且還可以吸引高素質的職業經理加入上市公司,改善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因此,研究美國有關股票期權的會計制度對完善和規範我國的股票期權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筆者主要從會計制度的角度對美國股票期權制度進行介紹。

  一、經營者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方法

  國際會計準則對股票期權會計的處理雖沒有具體規定,但在準則的第19條和第33條分別作了如下要求:1.披露有關股票期權的事宜;2.提供每股稀釋的計算。根據美國公認會計原則,公司對職工發售股票不僅要披露該事宜,而且要進行相關的會計處理,處理方法有兩種:

  (一)APB No.25會計處理方法。根據No.25的規定,股票期權的價值計量採用內在價值法。理由是:1.內在價值易於計量,便於理解;2.員工不能把期權的時間價值轉換為現金。因計量時間的不同,股票期權分為固定型和業績型。固定型股票期權的計量日是授予日;業績型股票期權的計量日為數量和價格雙方都已知的第一日,因而在授予日不做會計處理,而是在會計期末對行權價格和可購數量進行估計,得出報酬成本,以後每到會計期末對以前估計的數額進行修正,直至服務期滿日。

  (二)SFAS No.123的會計處理方法。具體檔案是美國FASB於1995年10月釋出的《股票型報酬的會計處理》。FASB主張以基於員工股票期權或相似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來確定補償費用,此方法不同於內在價值法。但這一主張招致諸多批評,以至FASB後來不得不做出妥協,允許企業仍選用內在價值法來核算股票期權,但需要追加披露兩種方法對本期淨收益和每股收益的影響。這些披露將提供給報表使用者更具可比性的資訊。FASB認為必須在財務報表中確認報酬成本的理由是:1.股票期權具有價值;2.計量企業淨收益時應包括給員工的有價值的金融工具的報酬成本;3.在可以接受的限度內可以估計員工股票期權的價值。FASB選擇授予日作為計量日,其原因在於:一是在授予日,職工與企業雙方就計劃的條款達成了共識,僱員為了獲得獎勵從授予日開始提供服務,企業也從授予日開始負有義務;二是根據授予日的股票價格確定股票型報酬獎勵的報酬成本,在授予日計量具有說服力且與條款相符;三是這種選擇與公認會計原則下其他權益的計量是一致的。

  從兩種處理方法的不同可以看出,No.123對補償費用的衡量和入賬方式要求比較嚴格,計算出的每股收益等財務指標比No.25的同類指標要低。一些業績較差上市公司便有機可乘,利用No.25來隱瞞虧損,粉飾報表。這就是FASB要求實施公允價值入賬法的內在原因。

  二、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主要問題

  股票期權計劃中的主要會計問題就是對補償費用的處理,所謂補償費用,是指公司向經理及員工發放股票期權代替薪金所實際承擔的費用。其處理具體有五個方面:

  (一)補償費用的計量問題。No.123號認為,在採用公允價值法時,補償費用應以報酬的價值為基礎進行計量。先採用Black—Scholes期權定價模型計算單個期權的價值,再計算預計給予的期權數,然後確定補償費用金額。該模型須考慮6個因素,即行使價格、股票市價、期權的預計有效期限、股票價格的預計浮動性、預計股票股利和每一時期連續複利計息的無風險利率。No.25則認為,補償費用應以計量日股票市價超過股票期權的行使價格的差額來計算。一般認為,No.25要求的方法簡單,但從會計資訊相關性的角度考慮,No.123準則要強於No.25.筆者認為,不管是修改傳統的期權定價模型,還是考慮棄權和不可轉讓的影響,並不能充分反映授予日員工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所有因素,也不能在授予日可靠地計量公允價值,加之我國尚未形成股票期權市場,期權以公允價值計量很不現實,因而補償費用和期權用內在價值計量更為合理。

  (二)補償費用的會計處理。No.25規定:補償費用等於在“計價日”股票公允價值超過行使價格的部分,具體的會計處理為:

  1.在期權授予日確認補償費用,同時確認一項所有者權益:

  借:遞延資產——股票期權補償費用

  貸:資本公積——股票期權準備

  在期權有效期內的各會計期末,攤銷期權補償費用:

  借:管理費用

  貸:遞延資產——股票期杈補償費用

  期權行使日,若僱員行權,應做如下處理:

  借:現金

  資本公積——股票期權準備

  貸:股本

  資本公積——股票溢價

  2.在期權行使日確認補償費用,按股票市價增加股本和資本公積,行使價格與市價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費用:

  借:現金

  管理費用

  貸:股本

  資本公積——股票溢價

  在公允價值法下,期權的賬務處理與內在價值法類似,但公允價值入賬後不做改動,因此不必在行權之前的各會計期末調整期權的賬面價值,但企業要確認一大筆費用。

  (三)補償費用的提取問題。根據FASB的規定,如果以現值或低於現市值價格發行股票期權,其費用必須從公司利潤中提取,但如果僱員行權時,股價大於授予日市場價格,公司也可在會計處理上享受好處。

  (四)補償費用的攤銷問題。美國No.123要求補償費用在服務期間攤銷,即員工由於獲得股票期權而給企業帶來的補償費用應當分攤至員工提供勞務的各年限內,但服務期限的確定並不容易,因此這種方法很難實施。美國會計界比較統一的意見是:由於企業發放股票期權而帶來的補償費用應當分攤至股票期權計劃有效期的各年度中去,在最終結算時再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最終的補償費用總額。按照股票期權所規定的有效期來分攤補償費用的確較為簡便,但是股票期權計劃的有效期限一般是跨年度的,因此,調整時將會影。向企業收益的高低。

  (五)補償費用的入賬時機。No.25規定,補償費用應於計量日確定。對於許多股票期權計劃,計量日通常是授予日,而另一些股票期權的計量日為行使日。No.123認為,在採用公允價值法時,補償費用應於期權授予日確定。理由是:1.有助於股東瞭解公司管理層報酬及管理成本情況,從而有效加強對僱員的監督;2.經營者股票期權在授予日即入賬,可以減少公司稅負,而且如果期權最終未行使,可以節省基於這部分的稅負。但實際上,這種入賬方式有可能降低股票期權的激勵作用。因為如果股票期權在行使前就從公司利潤中提取,將會導致公司利潤下降,有可能使公司股價下跌,從而使股票期權貶值,進而無法起到激勵僱員的作用。對於股東來講,可以透過授予僱員享受股票升值所帶來的利益免去支付現金的負擔,如果股票期權即時入賬,它的激勵作用將會大打折扣,反而加重股東的負擔。因此,筆者認為,選擇行使日作為計量日更為合理。

  透過對美國股票期權會計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儘管股票期權是一種有效的長期激勵工具,但是它的應用是有條件的。它需要有比較健全的經理人才市場,比較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資本市場,以及透明程度高的公司資訊披露和完整的公司法、證券法、稅法、會計準則等基本的法規框架。目前在我國,這些條件並不完全具備,如果盲目推行股票期權制度勢必欲速則不達,加之傳統的股票期權也需要進一步改進,作為政策的制定者,只有在相關條件具備時,結合自己公司的具體情況對傳統的股票期權進行調整,才能夠利用股票期權這把雙刃劍達到較好的激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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