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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的婚姻關係才符合法定可撤銷條件

怎樣的婚姻關係才符合法定可撤銷條件

  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婚姻。即當某項婚姻關係符合法定可撤銷條件時,是否撤銷,取決於有撤銷請求權的一方當事人的態度。如果有撤銷請求權的當事人依法行使請求權,該項婚姻應予撤銷;如果有撤銷請求權的當事人放棄請求權,則該項婚姻仍為有效,並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於脅迫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為,“脅迫” 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同時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對於程式的選擇,既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亦可向人民法院訴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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