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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轉租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同意轉租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將租入資產出租給第三方的行為。轉租至少涉及三方(原出租人、原承租人和新承租人)和兩份租約(原出租人和租約)。同意轉租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呢?請閱讀下面內容。

  同意轉租的法律效力:

  在同意轉租的情形下,轉租關係具有三方主體:出租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從而形成了如下的法律效力:

  (1)轉租對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效力

  轉租的成立使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發生租賃關係。此種租賃關係與普通租賃關係並無不同,承租人為出租人,次承租人為承租人。從德國、日本的學說及判例來看,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與承租人同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同時終止時,次承租人可直接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其性質屬於次承租人代替承租人的返還。當次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而與出租人混同時,一些學者認為轉租合同終止,但原租賃合同仍有效。當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先於原租賃合同的終止日期時,上述觀點是正確的,而當轉租合同終止日期與租賃合同的終止日期為同一時間時,應當使租賃合同與轉租合同同時消滅,即不使承租人的租賃權再存續下去。

  (2)轉租對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效力

  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不因轉租而有影響,但學說及國外立法例肯定:因可歸責於次承租人的損害,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賠償責任。我國《合同法》第224條的規定亦與此相同。

  (3)轉租對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效力

  從本來的意義說,轉租的成立,並不致使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發生直接的法律關係。但各國立法為保障出租人的利益,遂強使出租人與次承租人發生一定的直接的法律關係。這些直接的法律關係,因立法的規定而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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