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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歇業有哪些法律規定

公司歇業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二十一條 企業法人辦理登出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登出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檔案。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後,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並將登出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第二十二條 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視同歇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並將登出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十八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申請登出登記,應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檔案;

  (三)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出具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檔案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

  第四十九條 商投資企業應當自經營期滿之日或者終止營業之日、批准證書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批准終止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出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的決議;

  (三)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檔案;

  (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的,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

  不能提交董事會決議的以及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登出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記主管機關核准登出登記或者吊銷執照,應當同時撤銷註冊號,收繳執照正、副本和公章,並通知開戶銀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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