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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的法律特徵

關於網路著作權的法律特徵

  (一)在法定性方面

  法律對於相關著作權的確定晚於相關的司法實踐。這是因為法律往往落後於時代的變化,從網路出現一來,智慧財產權領域發生了一系列的重大變化,一個就是智慧財產權的法定性受到挑戰。作品上網後,成為網路上的共有產品,任何人只要一根電話線就可以得到該作品,而關於網路上著作權利益調整的法律,卻沒有及時出現。在法律確認網路著作權的地位之前,司法實踐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權理論。同時,網路經濟與傳統經濟的商業方法有很多共同點,傳統的可以透過傳統手段對抗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這就使的網路著作權的法律落後於現實。

  (二)地域性方面

  著作權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權在依某國法律獲得保護的哪個國家地域內有效。[3]著作權多為自動產生,並非國家授權產生,所以有人認為著作權沒有地域性。傳統的著作權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別獲得許可,傳統的也沒有域外效力。但是網路的出現,打破了這一規律。由於國際網路本身的跨國性特點,無法判斷一件網路作品的著作權應當依據哪個國家的法律,應當在哪個領域內有效,因此網路著作權的地域性幾乎不復存在了。網路上作品的傳播不受地域的限制,電子商務的拓展也使人們可以打破地域進行圖書訂購,利用版權的地域性對抗“平行進口”等做法受到挑戰,著作權的地域性受到動搖。專家認為,網路作品著作權地域性的消失是“計算機網路的全球性與傳統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之間的總衝突。”

  (三)專有性方面

  著作權的專有性是指他人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許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該項著作權。[5]由於著作權不排斥他人創作類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對於專利和商標而言,著作權的專有性相對弱,但是這不等於著作權沒有專有性。作品上網即意味著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權的佔有權能就幾乎為零。作品上網以後,作品在具有了無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時,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權的專有性。在網路環境下,網路使用者關心的是如何獲得物美價廉的作品,他們獲取的.版權資訊並不充分,對誰是版權人,作品的使用條件並不是很清楚,他們也不是很關心。真正的版權人卻難以瞭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況,更不用說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數字化的複製不僅和原件一樣完美,甚至經過特殊處理,比原件更好。這不僅為盜版產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間,更使版權人的經濟權利無法實現。從這一方面講,網路著作權沒有了專有性。

  (四)表現性方面

  傳統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現形式,如書文字作品,美術作品報紙,但是隨著“網路超文字結構”的出現,文字作品,科學作品,美術作品,影視作品像積體電路一樣被集中到一起,難分彼此,最終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型別,拿傳統作品的分類來套用已經力不從心,如MTV 、FLASH作品等。有學者建議增設立一種新的作品型別。不管結果如何,總的說網路著作權的表現形式顛覆了傳統的區分著作權型別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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