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屋>圖形影象/多媒體> 探討在法庭上多媒體示證的運用

探討在法庭上多媒體示證的運用

探討在法庭上多媒體示證的運用

  為了適應社會形勢和經濟發展的需要,提高公訴效果和出庭效率,加快科技強檢步伐,經過周密的準備,我院近期提起公訴的“李權非法經營案”中利用現有裝置完成多媒體示證工作,試論多媒體示證在法庭上的運用。幫助案件承辦人制作多媒體示證225頁,掃描書證等481頁,並與案件承辦人一起在出庭前熟練操作電腦,當庭示證中,使法庭審理生動、形象,收到了良好的庭審效果與社會效果。下面就多媒體示證工作談幾點想法,拋磚引玉。

  舉證和質證是刑事審判的重要內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辯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這一規定,明確並強化了公訴人在案件中的舉證責任。為了鞏固案件偵查、批捕、審查起訴的成果,增強示證的全面、形象、生動的效果,提高法官對公訴方證據的採信度,我院配置並嘗試用多媒體系統進行示證。

  一、多媒體示證的組成和使用

  多媒體示證工作由二部分組成,即製作工作和現場示證工作。出庭前,公訴人確定示證思路,依據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將物證照片、書證、訊問被告人筆錄、詢問證人筆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透過掃描器、數碼相機及影片採集等裝置輸入電腦資料庫儲存,並且根據庭審需要進行有目的的編輯。現場示證配備的是行動式電腦、投影大螢幕和投影機。在法庭上根據示證的節奏逐一在大螢幕上出示事先儲存、編輯的證據;刑訴法規定的新的證據型別——視聽資料,則可以由播放裝置接駁投影機直接播映(也可以事先編輯後由計算機示證),這樣,七種形式的證據都可以透過多媒體裝置的切換展示在審判人員、被告人、辯護人及旁聽群眾的眼前。POWERPOINT軟體還提供了批註等功能,如畫直線、斜線、文字說明、色塊、方框、箭頭、著重標記以及對證據區域性放大、縮小、旋轉等,法學論文《試論多媒體示證在法庭上的運用》。示證時既可以按生成示證文件時的順序進行出示,也可以隨時透過證據清單改變示證順序或有選擇地進行出示,適應庭審的變化。

  二、多媒體示證的作用

  1、使公訴人自覺加強對刑事案件證據以及其證明力的審查。法庭示證的關鍵點在於把各種型別的證據透過投影機投影到大螢幕上,變原來的公訴人讀證據為審判人員、人民陪審員、被告人、旁聽群眾聽證據、看證據,這樣在無形中就提高對刑事訴訟證據的要求,特別是程式合法性。對於每一份在眾目睽睽下示證的證據,公訴人在審查時將更加嚴格,如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由偵查人員二人進行;筆錄上是否有被告人簽名或捺印;證人筆錄是否經本人核對;鑑定是否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等等,甚至筆錄字跡是否清晰都會在公訴人的考慮之列。我們知道,有時候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如雖然二人訊問被告人或詢問證人,但筆錄上只有一名偵查人員簽名或是在一些非關鍵的地方(如錯別字)的改動無被告人捺印,這些情況原來公訴人在法庭上讀證據,光憑聽是不易發覺的',但使用多媒體示證聽看結合,就會成為顯而易見的瑕疵。因此,刑事案件法庭示證系統的投入使用會使公訴人自覺加強對案件證據及證明力的審查,也將推動偵查機關證據意識的深化。

  2、法庭多媒體示證的使用,可以防止被告人的翻供;對於被告已經翻供的,可以更有力的揭露事實真相,支援起訴書的指控。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說,被告人都有畏罪、害怕受刑罰處罰的心理和僥倖心理,希望透過不實的供述逃避審判。有的被告人在庭審之前已經翻供,而有的被告人在庭審時會突然改變原供述。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但是如果制止被告人翻供則可以達到更好的庭審效果。多媒體示證利用大螢幕展示真實、詳盡的證據,把被告人以前的簽字、捺印的筆錄讓大家包括其本人一覽無餘,對其施加巨大的心理壓力,使被告人感到鐵證如山,抑制其僥倖心理,徹底熄滅其企圖翻供的苗頭。對於已經翻供,推脫罪責,避重就輕的被告人,公訴人則可以利用多媒體具有的方便靈活、隨時調取的特點,在質證過程中,將反駁的證據及時展示,是非曲直,一目瞭然。

  3、多媒體示證的使用,使公訴人對有些長篇的證據,可以通篇出示、重點宣讀。有的刑事案件的證人證言較長,而公訴人能夠為我所用證實犯罪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探討在法庭上多媒體示證的運用】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