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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有效法律形式有哪些

離婚的有效法律形式有哪些

  離婚的有效法律形式有如下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

  ⑴協議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這是關於協議離婚的規定。協議離婚應由申請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向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填寫《離婚申請表》,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系夫妻雙方自願,申請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並且對家庭共同財產和子女的撫養及債務分擔達成協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詢問後,對於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⑵訴訟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是關於訴訟離婚的`規定。訴訟離婚是指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人民法院受理後一般採取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調解離婚,是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養育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離婚並製作離婚民事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法律文書。二是判決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養育等作出離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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