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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險法全文詳解

最新保險法全文詳解

  第一百四十八條、被整頓、被接管的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一百四十九條、保險公司因違法經營被依法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或者償付能力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標準,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保險市場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撤銷並公告,依法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保險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資訊和資料。

  第一百五十一條、保險公司的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一百五十三條、保險公司在整頓、接管、撤銷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一百五十四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等資料;

  (五)查閱、複製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以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檔案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檔案和資料予以封存;

  (六)查詢涉嫌違法經營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以及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銀行賬戶;

  (七)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凍結或者查封。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措施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採取第(六)項措施的,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一百五十五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一百五十六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洩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第一百五十七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資訊共享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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