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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哪些屬於無效和可撤銷婚姻

法律規定哪些屬於無效和可撤銷婚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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