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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的概念與法律特徵

收養的概念與法律特徵

  收養是指公民依法領養他人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從而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建立擬製親子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領養他人子女者為收養人,即養父母;將子女或者兒童送給他人收養的父母、其他監護人和社會福利機構稱為送養人;被他人收養的人為被收養人。

  收養關係的成立和終止與自然血親不盡相同,作為一種獨特的法律關係,收養行為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收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收養不僅關係著當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各國法律都對收養行為以及收養關係進行規範和調整。收養的成立、有效,除要求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式。

  (2)收養是變更親屬身份和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收養行為成立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產生父母子女間的身份關係和權利義務關係,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之間的身份關係和權利義務隨之消滅。但被收養人與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血緣關係依然存在,關於禁止近親結婚的法規對他們仍有約束力。

  (3)收養只能發生在非直系血親和沒有血緣關係的人之間。收養的目的是為了確立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收養行為只能發生在旁系血親的長輩和晚輩之間或者發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緣關係的人之間。

  (4)收養關係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透過收養使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如同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也叫“準血親”,即法律擬製的血親關係。擬製血親關係不同於自然血親,它可以依法產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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