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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工作過程中的心得體會

勞動法工作過程中的心得體會

  1. 談下自己在從事勞動法工作過程中的心得體會。

  答:我最早的時候是做公司法的。在給一些日資企業服務的時候,就發現他們設立以後,在經營的過程中,會遇到很多勞動法方面的問題,使我感觸很深。因為當時上海乃至全國專業從事勞動法的律師很少,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做勞動法的案子,收入會相對少一點。當時就覺得既然市場有這種需求,那就試一下,沒想到,一試就試了這麼多年,的確有點體會。

  第一就是勞動法是門專業性很強的法律。而且現在勞動法的立法滯後,導致執法和司法的混亂,也就使勞動法越難搞懂。所以想要從事勞動法必須有鑽研的毅力和精神。

  第二,勞動法需要團隊化合作。靠一個律師做勞動法是無法生存的。勞動法的利潤率低是它的弱點,但是可以發揮它覆蓋面廣的優勢來彌補。因為各個企業中大大小小都存在勞動法的問題。而且只要上點規模的企業在全國都會有一些分支機構,但是勞動法是一門地域性很強的法律,各地的勞動法規千差萬別。所以律師團隊可以給企業提供更全面,更便捷的服務,包括網路化服務。這是一個人的力量很難達到的。

  第三就是現在企業對於勞動法的需求程度越來越高。外資企業的重視程度最高,最差的就是民營企業,因為各方面都不是很完善,勞動法相比其他部門來說,他更不重視。越大型的,越是現代化的企業對勞動法的重視程度就越高。

  2. 面對當今勞動關係多元化發展,頒佈 10 週年的《勞動法》已略顯陳舊,現在社會各界,改與不改的呼聲此起彼伏。作為一個勞動法方面的專家,不知道您對該問題有何見解?

  答:這牽涉到兩個層面的問題。一個是改還是不改,另一個就是怎麼改。改與不改的問題,我認為還是很明確的,肯定要改,因為當初的立法和現在的實際情況有很大的差異。關於怎麼改的問題我認為還是要慎重考慮,不能用頒佈 10 年作為要修改的理由。但是我國現在對於勞動法的立法研究十分滯後。光靠幾個人是不夠的,如果沒有發起一定的規模,勞動法的修改是不現實的。而且目前勞動法暫時不改的話,實體問題還是有辦法解決的,各地都會有自己的地方性立法,相對來說比較靈活。等理論研究成熟以後,相信勞動法修改的效果會更令人滿意。

  3.您在處理勞動諮詢或爭議的過程,哪些是企業中比較普遍存在的`勞動法律問題?

  答:那我談幾個比較主要的問題。第一個就是 HR 管理工作中涉及到很多法律文書的製作,比如勞動合同,規章制度,辭退通知等。由於這些文書沒有處理好,產生的糾紛很多,導致企業和 HR 很被動。第二就是勞動合同的解除。在處理這類事件的時候,往往一不小心就會惹官司上身,也是 HR 很頭痛的問題。並且也會直接影響到雙方勞動關係是否繼續存在的問題,是個很敏感的話題。第三個是商業秘密保護的問題。保密協議的簽定對於現在的一些高新技術的企業特別重要。而且現在這方面的立法比較少,很難界定。接下來就是用工成本的問題。社會保險、員工培訓費、離職補償、違約、賠償金等都使企業的用工成本很高。怎樣既合法用工又能降低企業的成本也是 HR 們比較關注的問題。

  4.作為一個企業的 HR ,對勞動法的熟悉是必不可少的。稍有不注意,便很可能會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您能不能針對 HR 們在日常的勞動法實務操作方面,指出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企業的 HR 在日常勞動法操作中必須有“防範於未燃”的意識。如果在處理這些爭議的時候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死案。所以在 HR 要處理勞動爭議之前,應該有律師的先期介入,這樣就能很簡單的解決問題。如果到“亡羊”才想到“補牢”的話,那對企業的人力物力都是極大的浪費。所以說企業和 HR 的意識很重要。

  有了意識以後,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勞動合同是比較廣義的,凡是跟勞動有關的合同,統稱為勞動合同。包括聘用協議、保密協議、培訓協議等等。對於這些勞動合同的訂立,最好請專業的機構進行法律審查。

  同樣員工手冊也是很重要的,一個公司的規章制度在某種程度上也相當於“公司內部的法律”。所以對於企業的立法權也應引起 HR 的重視。國外的一些大企業的員工手冊是非常完善的,值得我們借鑑。

  第四點, HR 在解決勞動爭議的時候要注意技巧,也就是和員工溝通的方式。尊重地、協商地和員工解決糾紛,是有效降低企業間接成本的一種捷徑。

  第五點就是一些大中型企業在日常人力資源管理中,有必要跟一些專業的法律機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勞動合同、規章制度的訂立都需要很專業的法律指導,而且在處理勞動爭議的過程中有了法律專家的意見,就能事半功倍。

  5.對於現在外界爭論得很激烈的長假加班費的問題,不知您是比較贊同哪方面的觀點?

  答:關於加班費的控制,我就想談一下“十一”長假加班費的計算到底是 3 倍還是 4 倍。這個問題是廣東省頒佈的一個檔案引起的爭論。一般 3 倍的概念深入人心,但是從法律本身立法的意圖,我比較同意 4 倍的觀點。原因就是看現在工作日的計算。我們現在一年的工作日是全年 365 天減去 52 個雙休日 104 天,再去掉 10 個法定假日,也就是 251 天,除以 12 個月,這就是每月 20.92 個工作日的由來,也就是每個月勞動者只要幹滿 20.92 天就能拿到全額工資。另外一個規定就是這 10 天的法定假日是帶薪休假的,如果在這 10 天加班的話,那按照法律規定是 300% 的工資,再加上本身就是帶薪的,所以加班工資應該按照 4 倍來計算。但是現實操作中按照 4 倍來計算的企業很少很少,因為勞資雙方都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而且我們換個角度來說,如果法定假日加班費是按照 3 倍計算的話,那去掉本身帶薪的因素,加班的獎勵也只有 200% ,相當於雙休日加班的待遇。這與勞動法的立法意圖肯定是不相符的。所以從我的角度來說,我是贊成長假加班應該按照 4 倍的標準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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