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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幼兒園勞動合同

上海幼兒園勞動合同範文

  原告徐**,男。

  被告上海市**幼兒園。

  法定代表人賴**,職務院長。

  委託代理人陸**,女,系被告員工。

  原告徐**為與被告上海市**幼兒園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於XX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在訴前調解不成後於XX年1月28日依法受理,並決定適用簡易程式、由審判員史清獨任審理,於受理當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徐**和被告委託代理人陸**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訴稱,其透過12333勞動保障公共招聘網報名至被告處應聘門衛崗位,XX年2月5日接到了至被告處面試的通知,並被告知如面試合格將當場簽訂有效期為三年的勞動合同,其即按要求至被告處面試。面試時,被告向其介紹了相關情況,並要求其填寫了入園員工登記通知,又指點其填滿了幾份蓋有被告公章的有效期為三年的合同書上之填充空格,其簽完名後準備拿起合同仔細看,被告卻將合同收了起來,並以還要審批為由拿走了合同。當日,被告向其收取了一份求職證明,立即安排其上崗。XX年3月9日,被告安排包含其在內的全體員工進行體檢,其詢問合同之事,被告回覆“快了”,並向其收取了身份證影印件。XX年4月,其發現被告將其列入勞務工、臨時工範圍,即再次詢問合同的事,並明確提出其要求籤訂勞動合同,但被告未給予答覆。XX年5月18日,被告在電話中要求其開具一份已有其他用人單位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的證明,其回覆“不能”。次月14日,被告告知其要簽訂勞動合同,先要將勞務合同了斷,給點補償金;次日,其至被告處上班,被告負責人要求其寫一份了斷補償確認書,並要求其根據口述的內容書寫,其在同意先了斷三年期勞務合同、再補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書寫了確認書並予以簽名,但是直至6月底其仍未收到被告發出的補籤勞動合同的通知,故其申請了仲裁。據此,其提出如下訴請:

  1、依法補籤XX年2月5日起有效期為三年的勞動合同;

  2、要求被告支付XX年3月5日至XX年2月4日拒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0,680元(注:實際上只計算至XX年1月31日);

  3、補足XX年6月至XX年1月的應發工資7,224元(其中6月工資差額為960-456=504元,此後每月以960元計);

  4、要求被告為其補繳XX年2月至勞動關係結束之日止的社會保險費、公積金。

  被告上海市**幼兒園辯稱,原告受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派遣至其處工作,故其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也不存在XX年6月15日原告根據其口述書寫了確認書的事實,更不存在其承諾另行與原告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的事實;既然確認書是由原告自行書寫的,且原告已領取了確認書所涉補償款,原告所有訴請即無事實依據,因此其不同意原告所有訴請。

  經審理查明,被告的機構型別為事業法人;案外人**公司系一家經營範圍為商務、勞動保障諮詢、勞務服務、會務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XX年1月1日,被告與**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由**公司派遣勞務人員至被告處從事勞務工作等。

  XX年2月5日,**公司作為甲方、被告作為用工單位、原告作為乙方簽訂了一份《勞務工協議書》,主要內容是:1、協議為固定期限勞務協議,有效期自XX年2月5日起至2012年2月4日,其中前6個月為試用期;2、**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聘用原告的工作崗位為後勤門衛;3、原告的月工資為1,000元等。原告在簽名下方書寫了“本人收到勞務工協議書正本一份”。《勞務工協議書》中用工單位一欄、乙方身份資訊一欄、協議有效期一欄、勞動報酬一欄、工作崗位一欄等內容均由原告手寫而成。

  XX年6月15日,原告書寫了一份確認書,主要內容是:“本人徐**,工作關係至XX年6月14日終止,所產生的經濟補償條款與用工、用人單位工作合同協商一致。本人在工作合同期啟止(注:原文)日一切經濟補償一次性了斷,相關勞動中產生一切糾紛隨之結束。當事人徐**表示認可並於XX年6月15日到用工單位領取經濟補償式仟元,此經濟補償確認書經用人單位、用工單位同意即生效(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支付)。此協商一致條文經當事人本人簽字確認。”此後,被告作為用工單位、永乾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在確認書上加蓋了公章,以示確認。當日,原告領取了一次性工作合同了斷補償金2,000元。

  XX年12月31日,原告向上海市徐彙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了本案所涉請求事項。仲裁委於XX年1月7日做出不予受理決定,理由是被告系事業單位,原、被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原告的請求事項不屬於該會處理範圍,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了訴訟。

  上述事實,有雙方的一致陳述和被告提供的勞務派遣協議

  書、**公司營業執照、勞務工協議書、確認書、付款憑單等證據在卷資證。

  本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為其補繳住房公積金之訴請,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範圍,故本院不做處理。原告提出要求與被告補籤勞動合同,由於勞動合同的內容需由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人民法院作為公權力機構對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無法予以確定,因此補籤勞動合同之訴請也不屬於勞動爭議的處理範圍,本院對此亦不予處理。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義務。訴訟中,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於庭審中主張的一系列事實能夠成立,相反被告所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原告收到了《勞務工協議書》正本,且該協議書相關手寫部分均系原告親筆書寫所成,原告理應知曉協議書的甲方是永乾公司,而被告只是其用工單位,原告要求被告為其補繳XX年2月起的社會保險費,難獲本院的支援。

  現有事實表明原告親筆書寫了確認書,認可其與**公司簽訂的《勞務工協議書》於XX年6月14日解除,其又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被告承諾在其與**公司解除《勞務工協議書》後,將與其補籤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此原告於本案中提出的其餘訴訟請求均無事實依據,本院難以支援。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徐**要求被告上海市**幼兒園支付XX年3月5日至XX年2月4日拒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0,680元之訴訟請求;

  二、駁回原告徐**要求被告上海市**幼兒園支付XX年6月至XX年1月工資7,224元之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徐**要求被告上海市**幼兒園為其補繳XX年2月至勞動關係結束之日止的社會保險費之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書 記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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