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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稅務登出清算過程的調研報告

對稅務登出清算過程的調研報告範文

  企業清算是指企業因破產、解散、被撤銷或其他原因而終止正常經營活動,依照法定程式,發出清算公告,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分配剩餘財產,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最終結束企業所有的法律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而稅務登出清算又是企業清算過程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稅務登出清算是企業法人登出清算的必經前置程式,企業在申請登出法人工商登記前必須提供稅務登出清算的相關檔案,包括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等。但是,在目前企業實際登出過程中,稅務登出清算並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往往流於形式,缺少有效的監管力度,部分企業就利用稅務登出來規避納稅義務的履行,逃避繳納國家稅款,擾亂稅收徵管秩序。筆者結合實際工作來談談當前稅務登出清算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及建議。

  一、當前企業稅務登出清算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企業不規範履行稅務登出清算程式。儘管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如《公司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對企業登出清算應該履行的程式規定的很明確,但由於我國當前行政機關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行政監管不力,市場規則不完善等原因,有些企業在登出清算過程中並未按規定履行有關注銷清算的程式和手續。如有些企業被工商等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取消有關資格而發生解散、終止經營等情形後怠於履行清算程式;有些企業在清算期間對應該或是可以進行處置的流動資產(如存貨)、固定資產(如機器裝置、房屋)和無形資產(如土地使用權)等資產不進行處置,對有關債權和債務不及時進行清理處置;有些企業儘管履行了清算程式,但清算前並不通知稅務部門,稅務部門被排除在清算之外,對企業的清算情況並不瞭解,企業辦理稅務登出時也不提供清算報告。以上不規範行為,都為企業逃避繳納稅款、惡意轉移隱匿資產等提供了可能。

  2、稅務部門對稅務登出清算缺乏有效的監管。目前,稅務機關內部負責稅務登出清算工作的大都是稅收管理員,而稅收管理員由於日常工作量大,業務素質參差不齊,實施登出清算的時間和精力有限等原因,致使有些稅收管理員很少會到實地去檢視登出企業的實際情況,瞭解企業登出的真實意圖,僅憑企業提供的書面說明情況及賬面財務資料就對企業出具了稅務登出清算報告。稅務部門在對企業登出時並沒有強制要求企業事前通知,只是在企業申請登出時要求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等,賬面上沒有欠稅基本就可辦結,並不涉及到清算所得。在企業登出清算過程中,稅務部門往往沒有主動提前介入並監督企業的清算工作,沒有重視企業清算所得應繳的稅款,有的企業清算後財產已分配完畢,稅務部門即使事後要對企業稅務清算所得補繳所得稅,也由於企業已無財產可供執行,造成欠稅,而稅務部門內部又由於登出時間的限制和欠稅機制的考核,不方便長期拖宕或延遲辦理。

  3、有些稅務登出清算涉及的稅收政策缺乏操作性。儘管涉及到企業稅務登出清算的有關稅收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很詳細,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卻存在差強人意的地方。如對於企業登出時存貨的稅務處理上,財稅【2005】第16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六款關於一般納稅人登出時存貨及留抵稅額處理問題規定:一般納稅人登出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按照此規定,有的企業在稅務登出時就可能有意對存貨暫不作處理,待稅務登出後再作處理變賣,來逃避繳納應繳的增值稅。又如《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辦理登出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淨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後的餘額。以上對於企業清算所得規定的很明確,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卻有這樣的問題:企業申請登出時有意不對相關資產進行交易處理,稅務部門由於沒有資產評估方面的專業知識,難以確定資產的可變現價值,進而影響清算所得的確定。當前,隨著土地、房產等的持續升溫,一些企業在成立時低價購入土地、房產,經過若干年後,這些資產的市值和企業購建時的原值相比較,都有很大的升值,有的企業在登出時雖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清算,但對有些資產採用按原值計價的方法進行清算,也不請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以致最後清算所得為零,體現不出清算所得。

  二、提高企業稅務登出清算管理質量和效率的幾點建議

  上述問題的存在,使得企業稅務登出清算管理成為稅收管理中的一個薄弱環節,困擾著基層稅務機關的徵管工作。筆者結合工作實際,談幾點防範執法風險,提高企業稅務登出清算管理的質量和效率的方法。

  1、加強與工商等部門的合作協調,防止有些企業“惡意登出”行為。稅務部門與工商等管理部門應該建立長期固定的合作協調機制和定期的資訊溝通機制,在具體合作、溝通的內容上,並不僅限於企業經營資格的正常獲得與取消,對於企業經營資格的非正常取消尤其要重視,因為企業如被非正常取消經營資格,往往會帶來一定的稅收風險,稅務機關很難及時掌握有關情況。同時,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出清算報告作為企業工商登出的必經前置內容,也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必經前置,在內在實質上更具有重要性。

  2、嚴格規範稅務登出清算程式,落實登出清算管理制度。企業在申請登出稅務登記前,首先是要成立清算組對企業進行清算,對有關資產進行處理,對有關債權、債務進行清理處置,稅務機關作為潛在的債務人之一,也應儘可能參加清算工作,瞭解清算工作的開展情況;企業在向稅務機關申請登出稅務登記時,除報送目前規定的要求報送資料以外,應向稅務機關提供企業董事會決議,由清算組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提出的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的清算方案等資料,在辦理完清算手續後,應向稅務部門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出具的'清算報告,說明有關資產、債務、債權的落實處置情況,如果不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稅務部門可以拒絕受理企業登出申請。

  3、明確登出清算政策,規範稅務人員的清算行為。稅務機關內部登出清算人員對申請登出的企業在進行稅務登出清算時,應深入企業生產經營場地進行實地調查,確認企業登出行為的真實性,應對企業登出前一年度及登出當年的經營情況和納稅情況(包括正常經營所得及清算所得)進行納稅評估和核查,有問題的還可以追溯調查,重點是要核實企業申請登出時存貨賬實是否相符、資產清理處置是否合理、有關債權和債務是否真實(包括內容性質和具體數額),對每一戶經清算的登出企業均需出具《登出企業稅款清算報告》,報告要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登出清算期間由於存貨變賣,裝置、房屋等資產轉讓、處置,應收應付款項的清理核銷等事項涉及的稅款結算情況進行全面反映。登出結束後,稅務機關內部相關科室應該定期透過執法檢查等形式對企業的登出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糾正稅務人員的清算行為。

  4、加強後續跟蹤管理,堵塞稅收漏洞。目前,稅務機關對辦理完畢登出稅務登記手續的企業便不再實施後續管理,致使存在一些徵管漏洞。如有的企業在稅務機關辦理完登出清算手續之後,並沒有馬上到工商等部門去辦理登出登記手續,而是繼續保留其營業執照,或是為了以後重新經營,或是為了其他無合法經營資格的個人、組織提供方便,鑑於此,稅務機關應該及時向工商等管理部門傳遞企業稅務登出的資訊,並且可以透過一定的媒介和途徑向社會公告企業稅務登出資訊,防範可能存在的稅收風險。有的企業在申請登出時的有些存貨確實不能或是無法進行清理處置,稅務機關可視情況進行必要的後續跟蹤管理,待以後企業實際處理時再將有關稅款及時足額徵收入庫,堵塞稅收漏洞。

  5、進一步發揮中介機構作用,降低徵管成本。在企業稅務登出清算的過程中,可以進一步發揮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作用,來輔助企業完成登出清算工作,降低稅務部門的徵管成本。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於企業登出清算與稅務部門相比,無論是在主觀積極性、還是人力資源上和專業知識上,顯然都要優於稅務部門。這些中介機構作為連線登出企業與稅務部門的橋樑,如有效發揮其在企業登出清算過程中的作用,其結果肯定會達到多方共贏。當然,稅務部門也應該加強對中介機構的引導和出具報告的質量監督,而並不是一味地完全依賴中介機構的出具的報告,應當鼓勵中介機構進行良性的行業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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